1.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的區別有哪些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主要區別
家族信託和保險金信託都屬於信託本源業務,隨著近年來高凈值人士的需求不斷增加而發展迅速,是信託業務轉型的重要方向。但從行業實踐來看,目前普遍存在把家族信託業務與保險金信託業務混淆的問題,甚至認為保險金信託屬於家族信託的一類。事實上,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存在多個角度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信託財產不同
保險金信託的信託財產是保險金請求權。目前市面上普遍用於設立保險金信託的險種是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以不同的保險金請求權設立信託,信託財產的價值及確定需要視險種不同而確定。以終身壽險設立保險金信託,由於終身壽險具有一定的儲蓄性質,保單會隨著時間推移產生相應的現金價值,並保持增加,因而需要將這些現金價值同時納入信託財產范疇,因此信託財產規模應以保額計算;以大額年金險設立保險金信託,通常以保費計算信託財產規模,但在某些年金保險中存在定期領取的收益,除此而外還會有保險分紅,分紅也應納入信託財產;另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在法定或約定情形下,保險人向投保人退還一定金額的保費,退還的保費並非屬於保險收益,但可約定屬於信託財產,需要做全面考慮。
家族信託的信託財產形式較為豐富,目前市場上主流的是貨幣資金、資管產品、保單等金融資產及相應權利。當前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家族信託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規劃,其需求也逐漸多樣化,委託財產具備多樣性,除了上述金融資產,越來越多的家族信託客戶在傳承非貨幣類財產方面的意願也逐步加強,家族信託的委託財產類型正在不斷豐富,以上市或非上市企業股權,甚至不動產、藝術品等財產設立家族信託的情形進一步增多,對家族信託受託人長期穩定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設立門檻的監管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在監管方面有明確的設立規模要求。根據銀保監會於2018年下發的《信託部關於加強規范管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託監管工作的通知》(信託函﹝2018﹞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家族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並不要求任意時點信託財產的價值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可能觸發信託終止條款的關於信託財產金額或價值的限制則應根據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內容為准。
保險金信託在監管方面沒有對設立規模有特殊的規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託的信託財產規模要求。目前行業實踐中操作的保險金信託,其設立的信託規模門檻通常高於人民幣100萬元,以滿足未來財富管理以及傳承的需要。此外,若在保險金信託中發生相關保險合同終止、中止、被撤銷、被確認無效、被解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保額降低進而影響信託財產規模或者價值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致使保險金受益人的保險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通常會在保險金信託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提前終止信託條款。
信託當事人的設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託當事人的監管要求較為明確。一是在委託人方面,「37號文」中對家族信託提出了明確定義,明確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單一個人或者家庭;二是在委託人與受益人的關系方面,家族信託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託目的,其受益人是包括委託人在內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作為信託受益人,則不能視作家族信託;三是在受益人的設置要求方面,委託人不得為惟一受益人,這就明確了家族信託不可能成為自益信託。
保險金信託相關當事人的設置除了滿足信託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要求,還需要受到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的限制。一是保險金信託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問題,由於信託委託人即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實踐中要符合我國《保險法》中所要求的「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二是受託人在保險合同中的角色問題,設立保險金信託時,受託人具有多重身份,信託公司會被指定或者變更為保險受益人,因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依法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是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要符合此項要求,但與原保險受益人不需要完全一致;四是在以終身壽險設立的保險金信託中,其被保險人無法成為該部分信託財產所對應的受益人;五是不同於家族信託,保險金信託可以是自益信託。
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的特點不同
保險金信託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階段不同於其他信託產品,有三方面需要關注。一是信息披露,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應確保受託人(即保單的新受益人)可以及時知曉相關信息,可以由信託合同約定的受益人通知受託人並積極提供理賠所需的全部證明材料,並協助受託人辦理理賠事宜;二是對於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的過程要求,應在信託文件中約定清晰,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後由受託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若由受託人以外的其他人就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託人;三是理賠資金到賬之後的信託財產管理要求,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實際上並非開始於信託成立初期,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理賠資金進入信託專戶後,此時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其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投資運用、賬戶管理、運營維護、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這對受託人的長期穩定經營管理能力也提出了較高要求。
家族信託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開始於信託成立、辦理完畢相應資產轉入信託項下的確認手續之後,但由於家族信託的自身特點對相應的管理運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是客戶對信託財產管理風險的要求,家族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應與事先確定的委託人的風險偏好相一致;二是對家族信託利益分配的流動性要求,由於需要為財富傳承發揮重要作用,家族信託的定期分配、條件分配和臨時分配條款通常設置全面,這就對利益分配時的流動性提出了要求,需要受託人進行合理的資產配置,以保障利益分配的流動性需求;三是家族信託對於非貨幣財產的管理有專業性要求,由於委託財產類型多樣,受託人在信託成立生效後,即開始履行對貨幣資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等金融資產,或者公司股權、不動產、藝術品等復雜資產的管理運用,其復雜程度和專業程度較高,受託人的受託能力和綜合實力十分重要,需要根據不同資產所處的不同階段分別管理,以實現家族信託財富規劃傳承的長期目標。
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業務交叉
實踐當中,保險金信託業務與家族信託業務還存在業務交叉。一方面,對於信託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金信託,可以設置為家族信託,也可以將保單和其他財產共同置入家族信託。對於包含保險金請求權在內的家族信託,應當注意滿足法律法規和監管方面的要求:首先,在受益人安排方面和常規保險金信託不同,不得是完全自益的信託;此外,若以終身壽險保單置入信託,還應當符合終身壽險對受益人的限制。
另一方面,在家族信託成立之後,可以由家族信託受託人作為投保人進行投保,也即保險金信託的3.0模式。這種模式下,設立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再是保險投保人,而是由信託公司作為保險的投保人和保單的受益人,直接運用信託財產支付保費並依照合同約定對保險理賠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運用,有利於保險金信託與家族信託的深度結合,可以切斷保單作為委託人財產的風險,實現資產的充分隔離保護。
2.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保險金信託是保險投保人以財富的保護和傳承為目的,專將人身保險合同屬的權益(即未來產生的保險理賠金或年金、保險分紅等)和資金(或有)為信託財產,一旦發生保險利益給付,保險公司直接將資金交付於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根據與委託人(保險投保人)簽訂的信託合同管理、運用、分配資金,實現對其意志的延續和履行。
3. 保險受益人中特別約定可以起到類信託的作用嗎,比如規定受益人領取受益金的一些條件約定
大額的保險金可以直接跟信託掛鉤,做成保險金信託,對於受益人領取受益金的方式和數量都可以規劃得更細致些,也可以在傳承資產時起到避稅的作用。
4. 如何搭配保險金信託,能夠實現隔離和保護受益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
保費超過一定限度以後,就可以簽訂保險金信託合同,在未來就會實現資產隔離以及保護受益人按照信託合同的條款,不同時期得到相應的資金。
5. 保險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保險金信託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而由投保人(即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 ,當理賠條件發生時 ,保險公司將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為受益人設立的信託專戶 ,由信託機構依據信託合同管理、運用這筆信託財產 ,信託期滿後將信託利益交付給受益人。保險金信託有以下功能:功能一:財富增加杠桿
根據保險金信託架構 ,客戶購買的保險及對應的信託框架將共同構成一個功能強大的金融工具。由於壽險等保險品種自帶杠桿屬性 ,將來被保險人身故後 ,將有一筆確定金額 ,且相較保費有效放大的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 ,並按照客戶的意願進行財富的傳承和分配。另外 ,除了保險金之外 ,客戶也可將現金資產放入信託賬戶 ,並藉助信託賬戶的資產管理功能 ,實現現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功能二:豐富傳承方案
目前 ,中國家庭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 ,最常見的方式是法定傳承和遺囑繼承 ,但是 ,隨著中國高凈值家庭財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產類別的日益復雜 ,傳統傳承方式已很難滿足高凈值客戶的傳承需求。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名人子女爭產案例更是凸顯了傳承問題的復雜性和尋找更加強大的傳承工具的必要性。而通過保險金信託進行財富傳承 ,客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 ,靈活確定受益人的范圍、比例和順位 ,並結合每個受益人的實際需求 ,分別確定分配方案 ,從而有效避免傳承中的逆繼承和隔代傳承等問題。
同時 ,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進行傳承安排 ,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後代在求學、婚姻、事業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質基礎;又可以通過分配條款的設計 ,向後代傳遞家族的價值取向 ,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傳承。
功能三:防範家庭風險
中國有句諺語叫「富不過三代」 ,高凈值家庭在財富傳承過程中 ,往往面臨諸多風險 ,比如子女揮霍無度、兒媳/女婿爭產、子女創業失敗導致的債務問題等等。自古以來 ,曾經富甲一方而又家道中落的豪門比比皆是。而保險金信託正好可以最大化的消解財富傳承中的許多風險 ,比如 ,在信託條款中 ,可以明確規定 ,信託分配的資產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而避免信託資產與客戶子女的婚內資產混同 ,有效防範兒媳/女婿的爭產風險。再比如 ,信託合同中可以規定 ,信託受益權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從而將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與個人財產隔離 ,將來即便其面臨巨額債務負擔 ,也不會牽連到信託內資產的安全。同時 ,若子女有揮霍無度的不良習慣 ,客戶可以利用保險金信託實現保險金的分批多次分配 ,保障子女獲得長期穩定的現金收入 ,避免家庭資產被快速揮霍一空的風險。
功能四:規避繁瑣手續
無論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 ,子女在接收遺產 ,進行資產過戶前 ,均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手續。而繼承權公證的辦理 ,是一件非常耗時耗力的事情 ,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所有資料齊備 ,且所有人對遺產分割無異議。一旦有繼承人不滿意 ,則很有可能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遺產的分配 ,訴訟周期動輒2-3年 ,由此產生的時間和金錢上的損耗往往無法估量。與之相比 ,如果利用保險金信託進行資產安排 ,可以有效規避上述繁瑣的繼承權公證手續。由於《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非自益型信託的信託資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 ,信託資產在傳承時 ,直接按照客戶制定的規則即可完成分配 ,避免了由於家庭成員爭產 ,導致財富傳承受阻的情形發生。
功能五:優化稅務安排
隨著CRS的落地和個稅改革的不斷推進 ,國內的稅務環境正在快速與國際接軌 ,如何進行國內外資產的稅務籌劃已成為了中國高凈值家庭面臨的新課題。在這一背景下 ,將保險金信託作為稅務籌劃工具的重要性將日益明顯。
進一步來說 ,在稅務改革的大趨勢下 ,贈與稅和遺產稅的出台很有可能只是時間問題。一旦遺產稅開征 ,國內的高凈值家庭將不可避免的迎來沉重的稅務負擔。
展望未來 ,利用壽險籌劃所得稅 ,利用信託籌劃贈與稅和遺產稅的思路 ,將很快從發達國家走入國內 ,成為高凈值家庭進行稅務籌劃的重要方案。另外 ,一旦遺產稅出台 ,子女在繳納遺產稅並繼承遺產時 ,很有可能將面臨巨大的資金缺口 ,如果無法及時籌措資金 ,可能出現遺產無法順利繼承的風險。因此 ,可以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 ,充分利用壽險的杠桿效應 ,獲取充足的應稅現金 ,滿足財富傳承中的資金需求。
6. 保險金信託受益人可以為非婚生子女嗎
當然可以了,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地位一樣。
7. 金葵花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最多可設置為幾人
摘要 親親如果您對我的解答存在有不理解的地方都可以再次詢問答主哦,稍後您還可以點開答主的頭像進行關注答主,以後有任何的問題都可以來咨詢答主哦。 [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大紅花]
8. 保險金信託的十大功能
保險金信託沒有十大功能,只有三個功能(一)雙重風險隔離(二)財富傳承(三)規避繁瑣手續
拓展資料:
一、雙重風險隔離
保險金信託可以有效實現企業與家族之間的風險隔離。保險金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別。若委託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在保險端,被保險人死亡後,除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等三種情形外,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保險金信託在形式上實現了雙重風險隔離的效果,對比其他單一金融工具,保險金信託的風險隔離優勢尤為顯著。
例如在現實中,對於不區分家族財富與企業資產的企業家,倘若企業家被判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苦心經營的一切都將付之一炬,甚至會牽連自身家庭。在這種情況下,高凈值投資者可以選擇設立保險金信託,投資者將資金交付給信託公司,再讓信託公司去進行投保。此時信託財產是獨立存在的,只要投資者不是唯一信託受益人,其債權人便無法對保單利益進行償付;如果在保險賠付之後,保險賠付款直接轉進信託賬戶,債權人依然不可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從而實現風險隔離的目的。
二、財富傳承
一般來說,家庭在進行財富代際傳承時,最常見的方式是法定傳承和遺囑繼承。但隨著中國高凈值家庭財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資產類別的日益復雜,傳統傳承方式已很難滿足高凈值客戶的傳承需求。而通過保險金信託進行財富傳承,客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靈活確定受益人的范圍、比例和順位,並結合每個受益人的實際需求,分別確定分配方案,從而有效避免傳承中的逆繼承和隔代傳承等問題。
同時,通過設立保險金信託進行傳承安排,既可以保障子女及其後代在求學、婚姻、事業等方面有充足的物質基礎,又可以通過分配條款的設計,向後代傳遞家族的價值取向,完成家族精神的有效傳承。由此可見,將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並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金融服務,保險金信託有著強烈的客觀市場需求。
三、規避繁瑣手續
無論通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子女在接收遺產,進行資產過戶前,均需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手續。而繼承權公證的辦理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所有資料齊全,且所有人對遺產分割無異議。一旦有繼承人不滿意,則很有可能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解決遺產的分配,訴訟周期動輒2-3年,費時費力。
與之相比,利用保險金信託進行資產安排,可以有效規避上述繁瑣的繼承權公證手續。由於《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非自益型信託的信託資產不屬於委託人遺產,信託資產在傳承時,直接按照客戶制定的規則即可完成分配,避免發生由於家庭成員爭奪財產導致的財富傳承受阻的情形。
9. 保險金信託客戶入托後受益人是誰
摘要 你好,保險金信託客戶辦理信託以後,受益人是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是信託的受益人,而非保單的受益人。
10. 保險金信託業務中中誠信託作為保單的受益人可持有受益人的份額是多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