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涉外公司法的問題,21世紀公司融資及跨境投資一類的
呵呵,這種問題要想回答的到位的,就不是110個金幣能搞定的。起碼要人民幣才可以。
法律,歐洲法律,涉外投資方面,公約條款,商務部細則方面的,財務的,上市公司,要看股東人數,持股情況。目前是否有其他勢力覬覦,如何排他。
B. 提綱:中國企業美國上市的法律問題 詳細點。。謝謝
許多中國企業在對上市蠢蠢欲動的同時,對如何在境外上市,在哪裡上市充滿了疑惑和迷茫,面對中國大陸企業,如何到美國甚至更多的資本市場上市,他們無從選擇。 以下就對在中國大陸本土企業到境外美國的資本市場上市的條件,方式,費用以及其他一些重要問題進行觀察分析,向企業展現上市的概貌和以及給企業對上市的大致認識,並幫助指導如何根據自己的條件的特點,選擇最適合自己上市的資本市場和上市途徑。 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的要求、特點和注意事項 美國擁有現時世界上最大最成熟的資本市場,紐約是世界的金融中心,這里聚集了世界上絕大部分的游資和風險基金,股票總市值幾乎佔了全世界的一半,季度成交額更是佔了全球的60%以上。美國的證券市場體現了立體多層次,為不同融資需求服務的鮮明特徵。除了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美國證券交易所(AMEX)兩個證券交易所之外,還有納斯達克自動報價與交易系統(NASDAQ)這個世界最大的電子交易市場,此外,還有櫃台電子公告榜(OTCBB)等櫃台交易市場。不同的市場為不同的企業進行籌融資服務,只要企業符合其中某一個市場的上市條件,就可以向美國證監會申請"登記"掛牌上市。 1、美國上市的條件美國各個交易所和交易市場的上市要求可以在下面的圖表中大致表現出來
OTCBB場外櫃台交易市場 NASDAQ 納斯達克 NYSE 紐約證券交易所 AMEX 美國證券交易所 NASDAQ 小型資本市場 NASDAQ 全國資本市場 有形資產凈值無要求 400萬美元或 600萬美元或 4000萬美元或 市值無要求 5000萬美元或 凈收入無要求 75萬美元 稅前收入無要求 100萬美元 250萬美元 75萬美元 股本 400萬美元 公眾流通股數 100萬 110萬 100萬 50萬 流通股市值無要求 500萬美元 800萬美元 1800萬美元 買方最小報價無要求 4美元 5美元 N / A 3美元 做市商數量 3 3 3 N /A 3 公眾持股人數無要求 300個 400個 5000個 400個或800個 經營年限無要求 1年或市值5000萬美元 N / A N / A N / A 公司治理有要求有要求有要求有要求有要求 另:凡是已在NASDAQ Small Cap/ National Market、美國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公司,不得在OTCBB申請掛牌交易。
2(資源來源:紐約交易所、美國交易所、納斯達電子市場及OTCBB櫃台市場) 在美國上市的方式,上市的方式主要有兩種:IPO和反向並購(Reverse Merger),俗稱買殼上市。對於中等偏大的企業,比如凈資產5000萬人民幣左右,或者年營業額達2億人左右,並且凈利潤在1500萬以上的企業可以考慮在納斯達克全國市場發行IPO,更好的企業則可以到紐約證券交易所發行IPO。對於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國的中小企業,在美國上市最適宜的方法是採用買殼上市的方法,因為無論是在時間上或者是在費用上,買殼上市都比IPO要少很多。IPO的前期費用一般為100萬-150萬美元,時間一年左右;買殼上市的前期費用一般為45萬到75萬美元左右,時間一般為4到6個月。 美國上市的優勢 首先,美國證券市場的多層次多樣化可以滿足不同企業的融資要求。通過上面的表2可以看出,在美國場外交易市場(OTCBB)櫃台掛牌交易(這里說的交易Trading與我們說的嚴格意義上的上市Listing是不同的,在這里不詳述)對企業沒有任何要求和限制,只需要3個券商願意為這只股票做市即可,企業可以先在OTCBB買殼交易,籌集到第一筆資金,等滿足了納斯達克的上市條件,便可以申請升級到納斯達克上市。 其次,美國證券市場的規模是香港、新加坡乃至世界任何一個金融市場所不能比擬的,這在上文分析香港市場的時候有所提及。在美國上市,企業融集到的資金無疑要比其他市場要多得多。最後,美國股市極高的換手率,市盈率;大量的游資和風險資金;股民崇尚冒險的投資意識等等鮮明的特點對中國企業來說都具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美國上市的劣勢 第一,中美在地域、文化、法律上的差異。很多中國企業不考慮在美國上市的原因,是因為中美兩國在地域、文化、語言以及法律方面存在著巨大的差異,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會遇到不少這些方面的障礙。因此,華爾街對於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似乎顯得有點遙遠和陌生。 第二,企業在美國獲得的認知度有限。除非是大型或者是知名的中國企業,一般的中國企業在美國資本市場可以獲得的認知度相比在香港或者新加坡來說,應該是比較有限的,因此,中國的中小企業在美國可能會面臨認知度不高,追捧較少的局面。但是,隨著"中國概念"在美國的證券市場的越來越清晰,這種局面今年來有所改觀。 第三,上市費用相對較高。如果在美國選擇IPO的方式上市,費用可能會相對比較高(大約1000萬到2000萬人民幣甚至更高一些,和香港相差不大),但如果選擇買殼上市的方式,費用則會降低不少。 適合在美國上市的企業無論是大型的中國企業,還是中小民營企業,美國上市都應該適合他們,因為美國的資本市場多層次化的特點以及上市方式的多樣性為不同的企業提供了不同的服務,令各個層次的企業在美國上市都切實可行。
C. 企業融資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問題
1.華民共外貿易 19945月12頒布 2.華民共信託 20014月28頒布 3.華民共統計 198312月8頒布 4.華民共統計(修) 19965月15頒布 5.華民共招標投標 19998月20頒布 6.華民共票據 19955月10頒布 7.華民共擔保 19956月30頒布 8.華民共證券 1999頒布 9.華民共民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0.華民共商業銀行 200312月27頒布 11.華民共標准化 198812月29頒布 12.華民共保險 200210月28頒布 13.華民共科技術進步 19937月2頒布 14.華民共科技轉化 15.經紀管理辦 199510月26頒布 16.華民共審計 19948月31頒布 17.華民共合同 19993月15頒布 18.華民共廣告 199410月27頒布 19.華民共電力 199512月28頒布 20.華民共拍賣 19967月5頒布 21.華民共價格 199712月29頒布 22.華民共計量 19859月26頒布 23.華民共海商 199211月7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資金融機構管理辦 200312月8頒布 2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暫行辦 200312月5頒布 26.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通知 20031月3頒布 27.民經濟行業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04月18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06月28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3月24頒布 31.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處理暫行辦》通知 20033月13頒布 32.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 20034月9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 34.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4月4頒布 35.關於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履行原由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決定 20034月26頒布 36.家發展改革委員價格監測規定 20034月9頒布 37.華民共企業破產(試行) 198612月2頒布 38.華民共產品質量 19932月22頒布 39.全民所制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5月18頒布 40.金融許證管理辦 20035月26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 20036月26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3月1頒布 43.證券業業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頒布 44.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 20036月24頒布 45.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5月15頒布 46.社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暫行規定 20036月18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 2003頒布 49.證券業業員資格考試辦(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9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管理暫行辦 20038月28頒布 52.企業清產核資辦 20039月9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 20039月22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 200309月03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9月18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 200310月3頒布 57.證券業協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 200310月16頒布 58.華民共證券投資基金 200310月28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 20035月28頒布 60.華民共仲裁 19948月31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311月12頒布 62.宜流通民幣挑剔標准 200312月01頒布 63.公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更及相關披露 200312月1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 20039月29頒布 65.證券監督管理委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工作細則 200312月11頒布 66.證券發行市保薦制度暫行辦 2003 10月9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12月15頒布 68.民銀行殘缺污損民幣兌換辦 200312月15頒布 69.華民共銀行業監督管理 200312月27頒布 70.銀聯入中國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辦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口采購管理辦 20039月29頒布 72.《關於設立外合資外貿易公司暫行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3.《外商投資際貨物運輸中國企業管理辦》補充規定 200312月7頒布 74.企業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 200312月31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 200312月9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 20042月4頒布 78.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 20041月15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辦 200312月25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11月16頒布 81.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 20042月12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試行) 20044月1頒布 83.企業資產統計報告辦 20042月14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 20043月1頒布 85.基金管理條例 20043月8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 2004頒布 87.民航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案 20048月17頒布 88.商業銀行良資產監測考核暫行辦 20043月25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 20044月2頒布 90.華民共外貿易 20044月6頒布 91.企業金試行辦 200312月30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頒布 93.企業金基金管理試行辦 20042月23頒布 94.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4月12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 20041月13頒布 96.華民共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5月13頒布 97.外援助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8.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試行) 2004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 20044月8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 20045月27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 20046月8頒布 102.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 20046月19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6月14頒布 104.基金名稱管理規定 20046月23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 20046月11頒布 106.華民共農業機械化促進 20046月25頒布 107.商業銀行級債券發行管理辦 20046月17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20046月4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 20047月27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 20048月16頒布 112.商務部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 20048月9頒布 113.華民共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7月26頒布 114.華民共證券 20048月28頒布 115.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 20047月15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8月16 頒布 117.企業資本保值增值結確認暫行辦 20048月25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 20048月11 頒布 121.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2.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 20048月23頒布 123.全經濟普查條例 20049月5頒布 124.民銀行行政許實施辦 20049月17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6.務院資產監督管理委員行業協工作暫行辦 20048月30頒布 127.經紀管理辦 20048月28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 20049月15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2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 20049月16頒布 131.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 20049月15頒布 132.保險公司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 20049月29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35.金融機構額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實施細則 200410月12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 200410月18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員管理辦 200410月9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 200410月18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員任職管理辦 20049月23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9月29頒布 141.財產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 200411月8頒布 142.企業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10月30頒布 143.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11月11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10月29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類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10月27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關財務管理問題規定 200410月30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 200412月2頒布 148.全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12月7頒布 149.投資公司計核算辦 200410月25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11月30頒布 151.華民共統計實施細則 20006月2頒布 152.基層口計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暫行) 200410月12頒布 153.保險中國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12月15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計制度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 200410月19頒布 156.財政違行處罰處條例 200411月5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 200412月20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證管理辦 200411月30頒布 159.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12月7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試行) 200412月15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 200412月30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頒布 164.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復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5.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行政處罰辦 200412月28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 200412月25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 200412月3頒布 168.貨物自進口許管理辦 200411月10頒布 169.貨物口許證管理辦 200412月10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 200412月27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 20051月12頒布
D. 美國主要的法律是什麼
1、國會法案
由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所制定頒布的成文法。當議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的得票通過,接著再由總統簽署後即完成立法,並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頒布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議案必須通過參眾兩院的半數投票同意後,再經總統簽署。
2、民法
包括的范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
3、憲法
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
4、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於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於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
5、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於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並無統一立法。
E. 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規
這個網站裡面有很詳細的關於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議http://www.globalipo.cn/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記得給我加分啊。呵呵。下面有很詳細的法律
本文所指擬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擬上市的公司的注冊地和上市資產均在中國大陸的企業。
國內企業進入國際資本市場融資,首先是要確立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公司。下面將向您介紹從股份公司的組建設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內容,以便於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業發起設立或改制為股份公司並成功地在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還要依據國內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而且這些法律法規在不同時期還有某些變化,這將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確認識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經營的產品和勞務是商品,股份公司的產權也是商品,因為
它已隨著股票上市而不斷發生產權和股權的交易。所以公司除經營它的商品產品或勞務之外,也要進行資產的經營。
2、進行改造股份制是社會資金的重新組合、企業產權的變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責權利的再分配。
(二)我國股份公司設立的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股份而設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設立方式無須製作認股書,無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無須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程序比募集設立簡單。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發起人認購公司首次(設立時)發行的部分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募集認購而成立公司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比發起設立方式復雜,要實行公開募股和召開創立大會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設立形式
1、新設
按照我國股份制試點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境內、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將自己所有或依法經營管理的部分財產以發起人的身份出資,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出資人仍獨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現有企業改制
現有企業改制,可以實行發起設立,也可以實行募集設立。募集設立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實踐中有實力國有企業,多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二、企業重組基本模式
1、整體上市模式
發起人企業不進行資產調整,原企業整體上市,此種模式是用於下列條件:
(1)新建的企業或社會負擔較小的老企業;
(2)資產相關性大、業務單一;
(3)非經營性資產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業集團把經營性資產及相關的負債和權益投入擬上市公司,剝離非經營性資產。被剝離資產若有較強盈利能力,一般應重組成新的法人主體,原企業撤銷;否則就保留原企業法人地位,對擬上市公司控股。使用條件為:(1)大而全性質的大型國有企業;(2)資產相關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擔非經營性資產。
3、合並模式
該模式是原企業通過購買或股權交換方式取得對另一個企業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業的全部資產,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購企業成為原企業的附屬公司或被撤銷;也可新設立股份公司,納入兩家以上企業的資產,原有企業全部撤銷。適用於:(1)原企業規模小,但相對獨立,業務聯系緊密;(2)各企業有自己的優勢,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3)單個一家企業規模小,無法滿足上市的要求。
企業股份制改制與重組,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籌備相當長的時間,編寫多種資料,經過各個管理機關審批,需要技術、財務會計、評估、法律、證券等專業人員參加,最後形成上報文件。因而需要統一的規劃設計、控制、協調、指導、操作,從而保證公司籌備的順利進行。在這一過程中,財務顧問和中介機構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義
1、募集大筆投資性的、不可隨意撤出的企業發展資金。
2、建立長期在股市上融資的條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當30%於上市資產的資金。
3、控股股東的資產放大並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變現,為投入資金構築了退出平台。
4、有利於規范企業管理、有利於社會監督、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國際化的技術、市場、管理和人才等方面,獲得更多的合作機會,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6、作為上市公司,能獲得巨大(行情 論壇)的發展和擴張能力。現在的企業並購,已經很少採取現金收購,往往是以股權置換的方式進行。這種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資金而形成的。
四、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點
國內企業海外上市的途徑可歸為兩大類: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國內公司的名義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的登記注冊,並發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當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即我們通常說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國企業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Hongkong第一個字「H」為名;N股,是指中國企業在紐約交易所發行股票並上市,取New York第一個字「N」為名,同樣S股是指中國企業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採取IPO(首次公開募集)方式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難在於是:國內法律與境外法律不同,對公司的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進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過與中介機構密切配合,探討出能符合境內、外法規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境外直接上市的工作主要包括兩大部分:國內重組、審批(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也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和境外申請上市。
(二)境外間接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繁復,成本高、時間長,所以許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以間接方式在海外上市。即國內企業境外注冊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將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買殼上市和造殼上市。其本質都是通過將國內資產注入殼公司的方式,達到拿國內資產上市的目的,殼公司可以是以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擬上市公司。
間接上市的好處是成本較低,花費的時間較短,可以避開國內復雜的審批程序。但有三大問題要妥善處理:向中國證監會報材料備案,殼公司對國內資產的控股比例問題和上市時機的選擇。
(三)其它境外上市方式
中國企業在海外上市通常較多採用直接上市與間接上市兩大類,但也有少數公司採用存托憑證和可轉換債券上市。但這兩種上市方式往往是企業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資時採用的方式。
(四)上市地點
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地點,多為香港、美國和新加坡。多倫多、倫敦、東京等地也偶有涉及,但影響力相對較小。
第二部分 境外上市基本條件及報送文件
一、公司申請上市的必備條件
目前,證監會已不再出具境外上市「無異議函」,即取消對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見書的審閱;也取消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分批預選制,改為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同時還取消了原來重點支持國有企業的提法,只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不管所有制形式均可申請境外上市。
一般而言,境內企業境外上市須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具有規范的法人結構及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公司業績除了滿足我國證監會的要求,各證交所均對公司申請上市有一定要求,比如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股東盈利不低於2000萬港幣,前兩年累計股東盈利不低於3000萬港元。
二、境內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需報送的文件
1、申請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公司演變及業務概況,重組方案與股本結構,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說明,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本年度稅後利潤預測及依據),籌資用途。申請報告需經全體董事或全體籌委會成員簽字,公司或主要發起人單位蓋章。同時,填寫境外上市申報簡表。
2、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境外上市的文件。
3、境外投資銀行對公司發行上市的分析推薦報告。
4、公司審批機關對設立股份公司和轉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復。
5、公司股東大會關於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決議。
6、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確認文件、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
7、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文件、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的批復。
8、公司章程。
9、招股說明書。
10、重組協議、服務協議及其它關聯交易協議。
11、法律意見書。
12、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盈利預測報告。
13、發行上市方案。
第三部分 境外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名錄
一、基本法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5、香港《公司條例》
6、香港《證券條例》
7、香港《保障投資者條例》
8、香港《證券(披露權益)條例》
9、香港《股份回購守則》
……
二、公司章程方面
1、《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2、《關於到香港上市公司對公司章程作補充修改的意見的函》
3、《中國證監會海外上市部關於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發出會議通知信函時間的函》
……
三、發行與交易管理
1、《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2、《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3、《國務院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4、《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
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6、《關於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於境內企業到境外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問題的報告》
8、《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
9、《監管合作備忘錄》
10、《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
……
四、外匯管理方面
1、《結算、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
2、《關於境外上市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關於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
4、《關於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
五、財務審計方面
1、《企業財務通則》
2、《企業會計准則》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4、《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5、《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
6、《企業兼並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
7、《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補充規定》
8、《股份制試點企業股票香港上市會計報表有關項目調整意見》
9、《關於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等問題的通知》
10、《國際會計准則》
11、《國際審計准則》
12、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
……
六、工商稅收管理
1、《關於境外發行股票的股份制公司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2、《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七、國有資產和股權方面
1、《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
2、《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
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4、《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國有資產折股等問題的復函》
5、《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6、《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東行使股權行為規范意見》
7、《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管理辦法》
第四部分 海外上市中常見問題
一、企業在國外發行股票有何好處:
1、在國外發行股票,可以增加發行者的國際聲望,提高發行者的地位、信譽和知名度,從而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以及在對外貿易中取得信貸和服務的優惠。
2、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股東分散,發行者可較為自由地使用籌得的資金,降低企業被新股東控制的風險。
3、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能夠籌集到各種貨幣的資金,滿足對外匯資金的需求。
4、國外證券市場資金來源廣泛,股票易於發行, 特別是當國內採取金融緊縮措施時,這種發行大為必要。
二、企業如何為自身正確定位(必要性)
需由財務顧問通過對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產業趨勢與政策分析,研究分析企業的市場潛力和擴張能力,幫助企業制定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並以此確定企業的融資計劃和並購擴張等資本經營的安排。
三、企業如何選擇正確的融資方式
財務顧問根據對企業的客觀論證和融資方式的可操作性分析,提供境內外的項目融資、產權融資、租賃融資、證券融資、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供企業比較,企業藉助專業力量,根據自身的經營目標和融資目的選擇最優的融資方案。
四、企業是否上市及其上市的時機、途徑和方法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狀況作出是否上市的可行性分析,並對企業上市作出總體規劃,確立上市時間表,提供發行上市股票不同時間地點、途徑的建議,使企業作出充分准備。
五、企業如何優化資本結構,增強擴張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問題
財務顧問根據企業經營目標和資本運作情況,協助制訂現代企業制度綱要,作出企業法人治理方案和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定期組織專家顧問團成員與企業座談交流,提供權威的企業診斷咨詢報告和管理決策方案。
六、企業在海外上市過程中如何與境外中介機構打交道
選擇既了解國內企業同時又熟悉海外資本市場,且經驗豐富有良好業績的財務顧問,可以在上市過程中為企業設計最佳的方案,並能很好地協調各機構之間的關系,使企業能順利、高效、迅速地實現上市目標。
F. 在美國對私募融資有什麼限制條件嗎
中國企業如何在美融資
企業家只要擁有可行性的方案或具有開發潛力的產品,無論是否為美國公民,均可以籌措所需資金。
中國企業若需在美融資,最有效的途徑有三,分別是:股票上市、私募、風險資本。
股票上市
前提:中國企業的股票若想在美國的股票交易所上市公開發售,首先需要得到"中國證監會"(CSRC)的批准。
一般而言,美國企業第一次上市往往選擇一個地區性的股票交易所,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才會選擇到紐約等股票交易所上市。
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時,可選擇以下股票交易所:美國股票交易所、那斯達克市場、紐約股票交易所,或其他地區性的股票交易所(如波士頓、辛辛那提等股票交易所)。
在美國的地區性股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股票包括紐約兩大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本地區的股票。但與中國的地區交易所不同的是,其股票交易價格與主要股票交易所不一定相同,企業股票在哪一個或哪些交易所掛牌交易由企業自行決定。
如果企業想擴大其股票市場,只需多交一些費用便可在另一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果一隻股票在多個交易所上市,那麼在某個股票交易所,例如紐約交易所,證券經紀人就不一定要按紐約交易所的價格進行買賣。對交易者最有利的價格可能來自某個地區性交易所。
企業一旦決定在美國公開上市,其高層管理人員就要對此事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他們需要確定並評估股票上市可能帶來的好處和其它影響,尤其是由此引發的責任和義務。另外,還要組織一個證券承銷團,並且要對首次上市的過程以及上市的後續活動有清楚的認識。
企業上市可按如下步驟進行:
一般說來,作為首次上市過程的第一步,企業應召開董事局會議,並向董事會提交首次上市的建議。如果得到董事會的批准,企業就要整理一下過去五年的資產記錄,製作成一份符合公認會計原理的資產報表,並准備認證。
第二步是組建一個承銷團。股票上市需要承銷團的大力協助。如果是美國企業上市,在該承銷團中應該包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一家律師事務所和一家投資銀行,若是中國企業在美融資可考慮再請一個中立的金融顧問或顧問公司。
除了承銷團之外,企業還要找一家合格的、在印刷美國的募股說明書方面有經驗的印刷廠,因為證券交易會對該說明書的格式有專門的規定。
在證券承銷團,尤其是投資銀行的協助下,企業要開始進行"路演"。這包括在美國各大城市(或國外)對潛在投資者進行展示和宣傳。
募股說明書經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股票交易所審閱和批准後,企業應向潛在投資者散發募股說明書草案,同時印刷正式文本。最後,在企業簽定了證券承銷協議後,在登記生效和銷售正式開始之前,投資銀行將就股票售價和發行規模向企業提出建議。
企業股票一旦上市,其籌集資金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股票的市場價值。因此,經常關注股票價格的變動十分重要。另外,企業也要向推銷產品一樣推銷自己的形象,這個營銷過程叫"投資者關系",美國有專門從事這一行業的公司。
風險資本
風險投資實體提供的資金對象主要有兩種:
(1) 新創立、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公司;
(2) 已發展到一定規模,但不適合其它融資方法或暫時還不具備公司上市條件的公司。
風險資本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方面:
個人財產合夥、退休基金、大型企業和基金會。
一些大的工業公司和金融機構建立了自己的風險資本基金,其他的風險投資機構也因投資類型的不同而各有差別。
每個風險投資機構都有其投資額的上限與下限。下限通常在10萬-300萬美元之間,上限也從250萬-5000萬美元不等。他們所提供的風險資本的目的是期望在五年至七年的期限內能獲得每年20-50%或更高的長期資本回報。這種回報通常以出售公司或公開上市的方式來實現。
企業如想尋找風險資本,最好由與風險投資者熟悉的人來介紹。銀行家、律師、會計師及其它商界人士是較好的人選。雙方經過初步接洽後,企業應把一份發展計劃呈交給風險投資者。風險投資者會要求企業提供一份明確的發展計劃書,其中包括經營策略、營銷計劃、資產證明以及一份競爭力分析。除此之外,還要對企業的資信狀況、管理層、其所屬的整個行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反映產品銷售狀況的營銷記錄作詳細的調查。在這一切進行完之後,大約在3-6個月內,企業能夠得到所需資金。
風險投資機構對企業進行投資後,希望能夠獲得對董事會的控制權,並有權在企業經營狀況未達到既定目標時更換首席執行官。
企業應該了解風險投資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資金,以及能否在必要時給予追加資金。另外,還應該參考投資者的意見,以明確風險投資者應在何種程度上參與管理,以及當企業發展不盡如意時應如何處理。
註:風險投資者所追求的是可靠的投資項目,長期的合作關系和對其投資的豐厚回報。
私募
企業私募這一過程不需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登記,因此可以使企業節省一大筆法律咨詢費,並明顯縮短籌資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某些投資者有資格參與這種售股,並且私募的證券,其價格往往對投資者有利。
企業決定進行私募後,要向中介/投資銀行提交一份企業介紹或做一些相應的工作。通過這種方式,投資銀行可以對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等有一定的了解。
銷售證券時,與公開上市不同的,一份私募備忘錄代替了募股說明書和注冊報告。如果投資銀行和企業對私募的各項事宜都達到一致,那麼投資銀行將負責辦理所有銷售工作。
投資銀行在辦理證券銷售時,銀行並不承諾包銷,而只盡最大努力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
綜上所述,公司在開發新產品、新項目或初創時期,私募形式也是一個籌集資金的可選途徑。
G. 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確保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監事會實行當期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機制和制度,共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支持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督工作,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及時、全面提供監督檢查所需信息資料。
第三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防止涉密信息資料失泄密。
第四條 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六不」行為規范,遵守企業有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 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有關支持配合事項。
第六條 企業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有關負責人牽頭,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擔任聯系人,分工負責重要情況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及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報送、監督協同配合、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問題的整改落實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及主要職能部門向監事會匯報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有關人員談話工作。
第八條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 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協助做好監事會對所屬企業監督檢查的聯絡協調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重點聯系人負責與企業日常聯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第十三條 涉及企業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遭受重大損失或者發生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紀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重要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報告監事會,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企業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作出靈敏有效反應,隨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第四章 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涉及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列席的企業會議包括:
(一)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二)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以及紀檢監察、審計方面的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列席的有關會議,企業應當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題提前通知監事會,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一般應在會議召開5日前送達監事會,會議相關材料及早報送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相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 企業重要會議決議事項、會議紀要等有關會議材料報送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確定列席會議人員,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人員應認真進行會前准備,並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將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和辦事處報告。
監事會可通過視頻、電話等形式列席企業會議。
對未列席的企業重要會議,監事會應當在會後查閱相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資料報送
第二十條 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報送信息資料范圍、程序及相關責任等,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資料,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照監事會有關要求,做好《企業年度工作報告》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規定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規章制度、財務和生產經營動態及分析資料等報送監事會。
《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已反映、藉助企業信息系統以及列席企業會議可以獲取的信息資料,不重復報送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應當同時抄送監事會。
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等情況及時通報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范圍和程序,對獲取的企業信息資料應當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需退還企業的及時辦理清退手續。
第六章 協同配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約定書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與監事會溝通,將監事會關注事項納入審計計劃,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有關會議,應當請監事會參加。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審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審計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將案件及查處情況報告監事會,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核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審、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或檢查,審計報告及檢查結果報送監事會。
第七章 交換意見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 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通過座談會、簽發提醒函件以及監事會主席向企業負責人提示等形式,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糾正和改進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企業提供信息資料范圍
一、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經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有關資料
(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及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含重要子企業);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動態情況及分析資料
五、企業當期重要事項情況資料
(一)企業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及招投標、非主業及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業績考核、收入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資料;
(二)企業負責人職責分工、薪酬和職務消費、兼職取酬、股權激勵等情況;
(三)重要機構及人事變動、重大責任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紀違規等資料。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及總結
七、報送國資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及其批復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資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及市場狀況等資料
十、國家審計及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情況資料
十一、監事會需要的其他信息資料
H.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