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陝西省廣東商會的商會章程
陝西省廣東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陝西省廣東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名稱:Shanxi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廣東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陝西省投資興辦,經陝西省或陝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省際經貿合
作為目的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圍繞西部大開發,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堅持「熱誠服務粵商、傳承
家鄉情緣、構建合作平台、促進企業發展」為宗旨。以增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陝西省商務廳、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駐西北辦事處的業務指導。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陝西省民政廳。第五條本會的住所:陝西省西安市。第二章業務范圍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一)協調在陝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六)組織會員和企業參加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為創建和諧社會承擔社會責任;(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本會會員須為廣東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陝西省投資興辦,持有陝西省或陝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者(包括與廣東合資
、合作、股份制等在陝西投資的國內外企業)。本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三)持有陝西省或陝西省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四)自覺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五)自覺按商會規定繳納會費;(六)遵守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出入會申請;(二)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交法人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三)會員入會申請由本會會員發展部初審;會長辦公會審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四)繳交當年會費,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四)本會牽頭實施的合作項目有優先參與權;(五)自由退會權。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二)執行本會的決議;(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七)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准:(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0元;(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0元;(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六)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第十三條 會費按年度計算繳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為會員繳交本年度會費的時間。在3月31日前會員如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繳交會費時,可提前30天向商會提出緩
交或分期繳交會費的書面申請,經商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後方可緩交或分期繳交。無故或蓄意不繳納會費者,按本會章程相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當年會費不予退還。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審議,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三)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四)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六)制定或修改章程;(七)制定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八)制定或修改會費標准;(九)決定終止事宜;(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會員大會。第二十條 召開會員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會議及決議的合法有效性。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選舉方式: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准;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
投票表決方式,其他表決可採用舉手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監事會簽名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通報。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
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審議案;(二)提交選舉或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審議案;(三)選舉或補選常務理事;(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和財務報告;(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審議;(六)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七)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八)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十一)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十二)聘任或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三)決定商會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公告通報。第三十條本會理事會人數在50人(含50人)以上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不
得兼任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項職權。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和有監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經監事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理事通報。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會長、執
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二)監督會員大會的選舉或罷免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情況;(四)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五)列席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有違法違章行為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
府相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九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第四十條 監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通報。第四十一條本會根據需要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按本章程規定可以行使以下職權:(一)研究解決或處理商會日常重要事務;(二)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商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確定;(三)處理應急及其他事務。第四十二條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第四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通報。第四十六條商會設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職務;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延遲換屆不得超過1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為聘任制。第四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四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按商會財務制度規定對商會的財務收支審批;(五)代表商會出席會議和社會活動。第五十條本會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參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策;(二)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授權主持工作。第五十一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商會職能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商會年度工作計劃;(三)組織編制商會機構的年度財務預算;(四)協調和指導各職能機構開展工作;(五)對商會職能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名與評價,報會長辦公會審議;(六)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十二條本會屆中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一)理事、常務理事的變更: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理事、常務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務理事單位可在30天內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經書面報告理事會批准同意變
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經會員大會追認;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理事、常務理事資格。(二)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1)增補理事的,由會員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2)增補常務理事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確認後,向全體理事通報。第五十三條 本會屆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的變更和增補:(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長、監事的變更: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原職務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單位可在30天內
選派其他相應人選繼任,經書面報告會員大會批准同意變更的,向全體會員通報,並自批准變更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
務指導主管部門;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時限超過一年,視為自動放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監事資格。(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增補:本會可根據會員單位數量的增加,適當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1)增補副會長的,由理事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通過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確認後,向全體會員通報;(2)增補常務副會長的,由副會長單位向秘書處申請,秘書處組織召開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同意後,由會員大會確認,向全體會員通報;(3)增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同時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三)本會屆中,不受理監事的增補。第五十四條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執行會長、監事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確定候選人
(可另推薦),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審批,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會員大會通過執行會長、監事長變更後,要及
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以上同時抄報業務指導主管部門。第五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罷免:(一)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指導主管部門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商會章程或嚴重失職的相關負責人,可以提出罷免建議;(二)理事會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指導主管部門提出的罷免建議後,應進行討論並召開會員大會對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罷免動議;(三)被提出罷免的相關負責人有權在會員大會罷免動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四)罷免建議須得到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五)罷免建議通過後應於會後30天內書面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主管部門。第五十六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等職務,聘請關心和支持商會工作、熱心為粵商服務的各方知名人士擔任商會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職務。第五十七條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選舉產生換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商會換屆工作:(一)向會員大會提交換屆大會議程;(二)向會員大會提交商會機構選舉辦法(包括差額選舉及選舉方式等內容);(三)向會員大會提交經本屆理事會通過的新一屆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的候選人名單(含30名以上會員聯名推薦
的候選人);(四)對各候選人資格審查,並在換屆會員大會上說明對各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情況和推薦情況;(五)組織召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六)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商會理事會,理事會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具體多少可根據商會實際情況
具體確定;(七)如理事會成員人數超過50人(含50人)以上時,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不能兼任常務理事,
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具體多少可根據商會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組成商會常
務理事會;(八)由監事長、監事組成商會監事會。
第五章內部管理第五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九條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第六十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六十一條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
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第六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
續。第六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六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
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第六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六十六條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第六十八條本會的印章管理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第六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十條本會應於每年按規定時間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第七十一條重大活動備案報告,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重大活動進行界定。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
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
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主管部門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
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第七十二條信息披露工作,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
合法權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第七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經陝西省商務廳審查同意後報陝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七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三)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第七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
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七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七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第八十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第八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會員公約
(2003年3月20日廣東證券業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員經營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廣東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廣東證券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和《廣東證券業協會章程》,全體會員經討論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嚴格遵。
第二條會員應嚴格遵守: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廣東證券業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三)證券、期貨開戶、交易與清算規則。
第三條會員應當做到:
(一)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客戶資金管理和技術安全工作,保證客戶的交易通暢及資金、證券安全;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四)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業水平和道德水準,督促員工培養和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
(五)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自覺維護本行業形象;
(六)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研究,推動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
(七)自覺接受和參與行業自律管理,積極參加廣東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報送協會要求的有關材料;
(八)主動制止並及時舉報有關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
(九)積極抓好投資者教育,正確引導投資者。
第四條禁止會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從事超越經營范圍的業務;
(三)從事或縱容、默許、姑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期貨欺詐活動;
(四)惡意競爭,貶損同行;
(五)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利益;
(六)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七)竊取同行秘密從中漁利或披露給他人獲利;
(八)在業務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會員開展承銷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承銷傭金方面作不適當的價格競爭;
(二)為發行人提供融資;
(三)與發行人或其相關人員有不正當的口頭及書面利益協定;
(四)以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或故意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銷有價證券;
(六)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行審核人員,干擾審核正常秩序。
第六條會員開展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或散布虛假信息或未經正式披露的內部信息,誤導投資者;
(二)欺詐客戶,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三)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四)向客戶作出盈虧承諾;
(五)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六)泄露客戶資料,或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交易、結算、交割等資料;
(七)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八)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
(九)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十)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傭金價格的競爭或宣傳;
(十一)惡意詆毀、中傷同行;
(十二)到同行營業場所進行營銷活動或煽動同行客戶擠提或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
(十三)用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挖走同行客戶和從業人員;
(十四)故意拖延或不予辦理客戶證券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業務(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會員開展自營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保證金或有價證券;
(二)假借客戶名義開立證券帳戶;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將自營帳戶與其他帳戶混合操作;
(五)與投資銀行、受託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關聯運作;
(六)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
(七)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
(八)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九)炒作關聯公司的有價證券。
第八條會員開展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受託投資范圍;
(二) 挪用受託投資資產;
(三) 故意使受託人利益關聯主體的交易搶先或滯後於受託投資交易;
(四) 將受託投資在不同受託投資帳戶之間或與受託人自營帳戶之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託投資帳戶利潤或虧損;
(五)以獲取傭金或其它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與委託人約定投資證券的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向委託人承諾投資收益;
(七)以爭取客戶為目的對公司情況作不真實的宣傳;
(八)已知受託資產為非法而接受委託。
第九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買賣其股東單位的上市證券;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損害客戶合法利益向其股東單位輸送利益;
(五)對外泄露證券交易信息;
(六)將基金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第十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二)在同一時點上就同一事項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三)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
(四)欺騙或強制客戶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五)違規代理客戶從事證券買賣;
(六)在證券咨詢活動中,向客戶承諾投資收益及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第十一條會員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代理交易;
(二)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戶進行期貨交易,允許客戶假借他人名稱或虛擬名稱開戶,或在同一公司多方開立帳戶和下達交易指令;
(三)將受託業務進行轉委託,或者接受轉委託業務;
(四)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
(五)從事或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六)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
(七)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
(八)違反規定進行混碼交易;
(九)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十)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十一)提供虛假的期貨市場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
(十三)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從事場外期貨交易;
(十四)挪用客戶保證金;
(十五)從事外匯按金交易、境外期貨交易或其它。
第十二條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對違約會員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會員有義務接受和配合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的調查,會員對協會的檢查和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書面批評,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在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遣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六條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協會將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二)對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提出重要意見、建議被主管機關或協會採納者;
(三)舉報證券期貨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四)維護證券期貨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五)協會認定的其他成績突出者。
第十八條會員受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會員及負責人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九條本公約適用於證券公司會員、期貨公司會員、證券營業部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會員、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③ 廣東國礦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的介紹
廣東國礦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是廣東金礦黃金投資集團旗下控股子公司,受國家級新區廣州南沙新區邀請注冊落地,運營總部位於 廣州市CBD核心金融區—珠江新城,是廣東省貴金屬交易中心首批綜合類會員(會員編號:0 29);同時,也是中國黃金協會理事單位、廣東省貴金屬投融資協會常務副會長單位、廣東省黃金協會副會長單位、廣東省金銀首飾商會副會長單位。
④ 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縮寫:「GAPSM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各種經濟形式的中小企業以及有關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積極發揮橋梁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全省中小企業的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建立、完善和鞏固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和經驗,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強與先進企業的經濟合作與交流,促進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使我省中小企業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注冊登記,業務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所在地:廣州市東風東路350號瑞興大廈5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政策、管理、法律、信息咨詢;投融資、技術、知識產權、會展服務;培訓、考察;編輯出版;市場拓展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企業。尊重知識產權、綠色環保、安全生產、誠信經營、和諧勞資關系等社會責任良好的企業,並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凡依法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小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並交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
(五)凡熱心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具有為企業服務的某方面實際經驗或某方面專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原則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如理事會閉會期間,則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如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則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代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咨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副會長5萬元/年,常務理事2萬元/年,理事1萬元/年,會員3000元/年;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一年未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自行停產、破產或依法注銷的,應辦理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議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和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和除名,表揚優秀會員及其他有關事宜;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增選或罷免個別理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權益維護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等專門機構,並聘請專家、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相關決議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涉及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懂經營、會管理,並有多年的中小企業工作經驗。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查通過,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兼任常務副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秘書長召集、主持;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五)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議常務理事會工作事項;
(六)處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促進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促進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或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組建經濟實體、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促進會的正常運作及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的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經信委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經信委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⑤ 借款人向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保證金,請問對提供的保證金比例是否有求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是否有相關約定
沒有具體的規定的,主要是看雙方溝通的結果
⑥ 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電話
互聯網金融協會是沒有舉報電話,互聯網金融協會是不負責處理舉報事宜的,只有聯系郵箱,具體郵箱為:[email protected]。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2015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上海黃浦區召開成立會議暨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上海市市長楊雄和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共同為協會揭牌。
(6)廣東省融資協會擴展閱讀: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職責包括:
1、組織、引導和督促會員貫徹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政策方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范經營行為。
2、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溝通協商、研究解決互聯網金融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罰和反饋機制。
3、協調會員之間、協會及其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主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4、組織開展行業情況調查,制定行業標准、業務規范,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收集、匯總、分析、定期發布行業基本數據,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綜合統計監測和風險預警,並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詢服務。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創新產品和創新業務。
5、積極收集、整理、研究互聯網金融服務領域的風險案例,及時向會員和社會公眾提示相關風險。
6、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業務和技術標准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和消費者保護標准,並監督實施,建立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對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的素質。
8、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互聯網金融知識,倡導互聯網金融普惠、創新的理念。
9、組織會員業務交流、調解會員糾紛、檢查會員業務行為。
10、代表中國互聯網金融服務組織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⑦ 求助,廣東異地商會聯合會產業委員會的會員權益
廣東異地商會產業委員會主要是招納企業與先進個人來成為會員的,所以會員權益也分兩部分,企業的權益有供求推薦權,項目背書權,項目參與權,賬務服務權,法律服務權,戰略融資權,資質申報權;個人的權益有形象設計權,學歷提升權,社交禮儀權,車輛保養權,加油優惠權,旅遊活動權,公益活動權,健康保養權,應急服務權,其他企業商會推薦權。
⑧ 廣東省中小企業投融資商會的業務范圍是否涵蓋全省
廣東省中小企業投融資商會的業務履蓋全省,其辦會宗旨是:建立投資融資平台,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資金瓶頸,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方面服務,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積極發揮橋梁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全省中小企業的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建立、完善和鞏固為中小企業服務的產業、技術、市場、金融、人才和社會化服務體系;關心企業成長,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和經驗,不斷提升我省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強與先進地區與企業的合作與交流,促進我省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凝聚中小企業的力量,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快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形成龍頭企業和中小型企業梯度發展格局,使投融資商會成為我省中小企業成長發展的重要推手。
⑨ 深圳市正泓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正泓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於企業金融增信擔保服務,通過細分行業市場打造專業性商業擔保信用增信的平台,總部位於深圳市福田區。正泓是廣東省政府金融辦公室批準的融資擔保企業,經過近幾年的經營發展,目前在上海、廣州、珠海、蘇州、成都、南昌、杭州、合肥、寧波設立分公司。正泓擔保在現有平台上提供了一系列的產品和服務.主要類別如下:工程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法院訴訟擔保。工程擔保業務以三舊改造、地鐵建設、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和國家公路「五縱八橫」建設計劃、西部大開發等一切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為主。至2015先後獲得建行,浦發,南屏授信額度近30億.2015年作為深圳市工程擔保協會發起人並獲得副會長單位,同時作為廣東省民間金融協會發起人和常務副會長單位。
法定代表人:廖新平
成立時間:2007-06-15
注冊資本:238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562438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南、泰然九路西喜年中心A座1209
⑩ 廣東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這家公司是真的嗎
廣東華夏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擔保、投資及配套服務於一體的專業化投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2.5億元人民幣。目前已與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廣發銀行廣東省分行等金融機構及下屬百餘家分支機構建立了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在廣州、佛山、順德、江門等地成立了分支機構,與當地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和商會等單位建立起互信合作平台,以專業化的服務牽手中小企業共同發展,實現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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