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行業都有什麼就業職位
生活中有太多的約定俗成了。
比如,成績好的,就是好學生;畢了業,就一定要找到工作。
甚至在很多人眼中,如果畢業你沒找到工作,不是啃老,就是廢材。
特別對於從北方小縣城靠讀書走出來的小宇來說,這種外界的壓力更大。
當年能考上了北京的大學,雖說不是什麼名校,但在街坊鄰居口中,別人家的孩子。
但這兩年,街坊鄰居話鋒一轉「學習可別學傻了」。因為她大學畢業後,在家待業1年了。
小宇說:」沒人能理解畢業未就業的尷尬處境,當年一心想圓名校夢,誰能想要兩年時間,夢醒時分,沒經驗,沒實習,沒學歷。
沒工作沒經驗,自降「身份」去實習,用人單位招未畢業的都不招我...「畢業未就業,不僅要忍受巨大的心裡負擔,還要接受外界的輿論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不受用人單位待見...
01
」拿到畢業證,就不能再做實習生了「小宇從小受父母的影響,認知里是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而老師也一直教導,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顏如玉。所以,小宇幾乎在沒踏入大學校門的時候,就已經決定之後一定要讀研,讀研就是唯一的一條路。
無論同學是在玩社團,還是在實習,小宇都在為圖書館里啃書,學習成績一直也是班級的前幾名。在小宇的規劃里,從沒有沒考上研之後其他的第二條路,第一年面試被刷,雖然有些失落,但一丁點也沒動搖她再考的信念。可,考研(考試)這件事,有時候真的要考慮運氣的因素,今年二戰成績一出,小宇就知道涼了,而且涼的很徹底。
小宇想到家裡的經濟條件,也不考慮服從調劑(轉在職),就開始著手找工作,而今年的春招情況,不僅延遲了,也少了很多機會。而像小宇這樣的情況,沒有實習經驗,畢業一年,還沒就業,又沒有工作經驗。投了很多簡歷,都沒回復,面試的機會都沒有。小宇甚至投了實習的崗位,沒想到用人單位也直截了當的給拒絕了。為什麼畢了業,就不能做實習了?是這樣的,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除了與學生和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外,對其他人員都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是不想招,是不敢招,涉及違反勞動法,可是要擔法律責任的。
02
」畢業後,才知道應屆生身份只能用一次「
前兩天#應屆生的身份有多重要#上了熱搜,讓很多同學認識到了應屆生的重要性,政策性傾向、特定的崗位、各地的福利、對企業的幫助...
▲圖片來源:網路
但,悠悠明白這個道理,卻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悠悠是19屆畢業生,在畢業前她的室友都簽了工作,最後就只有她一個人工作還沒著落,一直佛系的她也急了。
因為之前也沒重視找工作這件事,臨近畢業才開始著急,正好當時有家北京(之前學姐入職的)外企來學校補招。
擔心找不到,就趕緊簽了,連工作內容都多問,具體干什麼都沒太搞明白。
因為是製造型企業,所以廠子是在北京郊區,但不得不說工資待遇還挺好試用期5000多,公司有食堂還給租的兩居做員工宿舍,總之,各種福利待遇都算不錯。
但悠悠幹了3個月還是主動辭職了,開始了真的意義上的「北漂」。
搬進了城裡,但也住進了不到10㎡的合租房。為了求職,快跑遍了全北京,雖然剛畢業,但企業已經不認她的應屆生身份了。
到底怎麼判斷自己還是不是應屆生身份?
小編本著嚴謹負責的態度,找到了應屆生身份的官方說法:在一般情況下,由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2年,部分地區延長為3年)未落實其工作單位、檔案及黨團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這么一大段,是不是有點暈。
簡單來說,應屆生分為兩種:1.常規意義上的應屆生:即將畢業,但還沒拿到畢業證的同學;2.擇業期沒就業的同學:已經拿到畢業證,在擇業期內,沒就業的同學。那啥叫「擇業期,沒就業」?就是在擇業期。沒正式工作(沒交社保),人才檔案放在學校或者當地就業服務中心,如果參加工作被提檔,社保有過記錄,也就失去了應屆畢業生身份。
所以,已經使用過應屆生身份的悠悠,只能參加社招和有經驗的「社會人」同台競爭了。
社招都很看重經驗,所以,第一份工作還是要慎重一些。像悠悠只做3個月就離職,沒攢下多少經驗不說,又賠了應屆生身份。
03
非」延遲就業「不可,怎麼辦?「如果能就業誰不想就業?」今年馬上畢業的劉放說出了多少人的心聲。
今年的就業環境多差,考研落榜的大多數,還有大批量留學回來的海歸,都把求職壓在今年的春招。
可是今年春招的情況,疫情的影響,有4成的企業都表示會縮招和停招,即便想就業也沒合適的機會啊。
擺脫焦慮的最好辦法,不是忽略它,而是正視它。
焦慮的原因是我們知道自己不知道,從這點來說,其實是個好事情,至少我們知道自己的能力不行。
其次,我們焦慮也是因為我們想改變現狀,只是缺少一些方法和耐心。
雖然大環境下機會變少了,但用人單位的要求沒有變,而我們能做的就是趁這段時間好好提升求職技能。
個人能力提升了,工作就不會沒著落。
那麼,問題來了,怎麼改變?
第一,保持積極樂觀的心態:很多同學很悲觀,看不到有哪些機會。其實,轉化一下角度,疫情的影響,也利好了一些企業,比如:線上教育、電商行業、醫療等等。
而且,今明兩年事業單位和公務員對應屆生的招聘是有傾向的,很多崗位明確要求只招收應屆生,也是再幫應屆生降低求職難度。
機遇還是挑戰,有時就是一牆之隔。第二,提升自身的求職技能:很多同學一直再說找不到工作啊,簡歷投了沒有回應。那為什麼不看看自己的簡歷是不是可以好好修改一下,語言精煉一點,格式統一一點,崗位明確一點。筆試、面試也是這個道理,每一個細節都可以提升。所以,即便就業很難,只要你好好准備,不鬆懈對自己的管理,你就跑贏了80% 的人了。
㈡ 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團隊
董事會
公司的第二屆董事會包括九名董事,其中兩名執行董事、兩名非執行董事、五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王安,本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集團」)董事、總經理,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院長。1982 年8 月畢業於山西礦業學院地下採煤專業,獲學士學位,之後獲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工程碩士學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煤炭行業高級職業經理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曾任烏達礦務局總工程師、神華集團神府東勝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兼總工程師,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總經理,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王先生長期從事煤炭生產技術管理和企業管理工作,具有深厚的煤炭生產技術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大型企業管理經驗,是中國煤炭行業的優秀企業家。
彭毅,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中煤集團總會計師;1984 年7月畢業於武漢建築材料工業學院(現武漢理工大學),1999 年6 月獲得武漢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MBA);高級工程師、煤炭行業高級職業經理人。曾任中南建築設計院設計事務所所長、中南建築設計院深圳分院副院長、中南建築設計院財務處處長,武漢凱迪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濟師、財務負責人,武漢格林天地環保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武漢凱迪藍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中煤集團副總經理,本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執行董事、執行副總裁、首席財務官。彭先生在企業管理、資本運作和財務管理方面經驗豐富。
楊列克,本公司執行董事、總裁。1982 年6 月畢業於西安礦業學院(現西安科技大學)采礦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煤炭行業高級職業經理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曾任中國煤炭進出口公司總經理、中國煤炭工業進出口總公司貨源運輸部及綜合計劃部經理、華光資源有限公司董事。楊先生精通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流程,熟悉國內國際煤炭市場,擁有超過20年的生產、運營及管理經驗。
李彥夢,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中煤集團外部董事、中國東方電氣集團股份公司、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1981 年9 月畢業於武漢水電學院電力工程系發電廠及電力系統專業;高級工程師。曾任山東電力建設第二工程處副主任、副經理、經理、黃台發電廠廠長,山東電力工業局局長助理、電力工業部建設協調司副司長、國家計委重點建設司副司長、投資司副司長、基礎產業發展司司長、國家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國家電網公司副總經理。李先生長期在多家電力企業工作,具有豐富的國家宏觀調控部門基礎能源管理工作經驗。
張克,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首席合夥人,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慧聰網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副會長。1982 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系;證券特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曾任中國國際經濟咨詢公司部門經理,中信會計師事務所常務副主任,中信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永道國際合夥人,中信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總經理、永道中國副執行董事,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副會長,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兼職教授。張先生在審閱和分析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方面擁有超過20 年的經驗,曾監督多項公司國內外上市及大型管理咨詢及投資項目,在工作過程中提出專業意見,對處理與內部和外部審計師有關內部控制的監管及財務報表審計方面擁有豐富經驗。
烏榮康,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高級顧問、中國煤炭工業技術咨詢委員會副主任;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961 年9 月畢業於淮南礦業學院采礦系;曾任淮南礦務局李一煤礦工程師、總工程師兼副礦長,安徽煤炭工業公司副總指揮,淮北礦務局副局長,國家煤炭工業部生產協調司司長,國家煤炭局經濟運行中心主任,國家能源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研究生部客座教授。烏先生具有豐富的煤炭專業知識及40 多年的煤炭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經驗。
張家仁,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法國興業銀行(中國公司)非執行董事 ,杭州工商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1966 年畢業於合肥工業大學電機電器專業,教授級高級經濟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全國勞動模範,九屆全國人大代表。曾任荊門煉油廠技術員,浙江煉油廠技術員、工程師、副科長,鎮海石油化工總廠機動處副處長、煉油廠廠長、總廠副廠長、總廠廠長,鎮海煉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高級副總裁兼財務總監、董事,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高級顧問。張先生熟悉能源化工企業生產和經營管理,熟悉企業財務管理及資本運作。
趙沛,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裁,北京安泰鋼研超硬材料製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河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聯先進鋼鐵材料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中國金屬學會常務理事,工學博士,英國利茲大學博士後,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曾任北京科技大學教授、系副主任,冶金工業部科技司處長,鋼鐵研究總院副總工程師兼工程中心主任,鋼鐵研究總院副院長,新冶高科技集團公司董事長,北京鋼研新冶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先生精通冶金工藝和材料科學,熟悉國內外的冶金企業和研究機構,對該領域技術發展和市場趨勢有充分的了解,並具有大型高科技企業和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經驗。
魏偉峰,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華伯特證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運營總監,萬年高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波司登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方興地產(中國)有限公司、寶龍地產控股有限公司、三一重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海豐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合生元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香港特許秘書公會副會長。先後畢業於香港理工大學、美國密茲根州安德魯大學、英國華瑞漢普頓大學,並取得了金融碩士、工商管理碩士、榮譽法律學士學位。魏先生擁有超過18年高級管理工作經驗,曾擔任多家香港上市企業的執行董事、首席財務官等職務,其中包括中遠集團、中國聯通、中國工商銀行(亞洲)等公司,多次參與或主導公司上市、收購合並、發債等重大融資工作,曾為多家國有企業及紅籌公司提供專業服務。
監事會
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
王晞,本公司監事會主席、中煤集團職工董事、工會主席。1986年6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函授學院工業經濟專業,高級經濟師。曾任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委主任科員,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運行局副處長、財政金融司處長、綜合司處長、副司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業績考核局副局長。長期在國家經濟運行調控部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工作,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研究、經濟運行趨勢分析、企業管理及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周立濤,本公司非職工代表監事,中煤集團總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執行副會長,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1983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專業,2000年9月完成中國礦業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2007年12月獲得法國巴黎HEC商學院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曾任中煤集團法律事務部主任。熟悉中國民法、商法、國際商事通則,擁有豐富的企業法律事務經驗。
張少平,本公司職工代表監事、中國煤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1986年7月畢業於河北煤炭建築工程學院工業與民用建築專業,獲工學學士學位,高級工程師,煤炭行業高級職業經理人。曾擔任北京煤炭規劃設計總院職員,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職員、主任科員,煤炭工業部政策法規司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中國煤炭銷售運輸總公司辦公室副主任,中國煤炭工業進出口集團公司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黨委工作部主任,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黨委工作部主任。長期在煤炭行業工作,對煤炭行業有全面了解,積累了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
董事會委員會
公司已設立以下五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戰略規劃委員會、審核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安全、健康及環保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將依據本公司董事會所制定的職權范圍運作。
戰略規劃委員會-戰略規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資本開支、資產處置項目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及監督。戰略委員會現由6名董事組成,即王安、彭毅、楊列克、烏榮康、張家仁、趙沛,其中王安擔任主席。
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委任審計師並監督其工作,審核及監督本公司的財務匯報過程。審核委員會現由4名董事組成,即張克、彭毅、趙沛、魏偉峰,其中張克擔任主席。
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准、程序和人選提出建議。提名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即張家仁、王安和烏榮康,其中張家仁擔任主席。
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擬定、監督和核實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薪酬委員會現由4名董事組成,即魏偉峰、彭毅、張克、趙沛,其中魏偉峰擔任主席。
安全、健康及環保委員會-安全、健康及環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確保本公司採用適當的績效目標及標准,確保本公司可履行健康、安全及環境責任,同時監察本公司與安全、健康及環境問題相關的潛在責任、法規變化、社區預期及技術變革。安全、健康和環保委員會現由3名董事組成,即烏榮康、楊列克和李彥夢,其中烏榮康擔任主席。
經營層
楊列克,現任本公司執行董事、總裁,曾任中國煤炭進出口公司總經理、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貨源運輸部及綜合計劃部經理等職務。楊先生熟悉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流程,熟悉國內國際煤炭市場,具有深厚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並在該行業擁有超過20年的生產、運營及管理經驗。楊先生還兼任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建軍,現任本公司副總裁,曾任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企業發展總部總經理、人事部門負責人等職務。高先生長期在煤炭行業工作,對煤炭行業有全面的了解,具有豐富的企業發展戰略、改制重組及項目投資的管理經驗。
祁和剛,現任本公司副總裁,曾任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大屯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姚橋煤礦礦長等職務。祁先生長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具有深厚的煤炭行業知識並在該行業擁有超過30年運營及管理經驗。
牛建華,現任本公司副總裁,曾任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辦公室主任、原煤炭工業部辦公廳秘書、原煤炭工業部人事司技術幹部處副處長等職務。牛先生長期在煤炭行業工作,對該行業有深厚的認識,擁有豐富的行政管理經驗。
濮津,現任本公司副總裁,兼任中國煤礦機械裝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曾任中煤深圳公司總經理、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煤礦工程機械裝備集團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濮先生有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和扎實的煤機製造理論經驗。
翁慶安,現任本公司首席財務官兼財務部經理。曾任大屯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會計師、總會計師、董事,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董事等職務。翁先生長期在煤礦基層企業及上市公司工作,擁有豐富的資本運作、財務管理經驗。
周東洲,現任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兼聯席公司秘書,曾任中國煤炭進出口公司副總經理、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煤炭貿易本部副本部長、市場開發部經理、原煤炭工業部辦公廳秘書等職務。
㈢ 周道許的人物履歷
1985年09月——1989年09月,在華中農業大學園藝系果樹專業、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獲經濟學和農學雙學士學位;
1989年09月——1992年07月,在中國人民大學農業經濟系農業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其間:1990年09月—1991年07月,在中美經濟學院培訓中心學習);
1992年07月——1993年07月,商業部赴山東省臨沂市鍛煉(其間:1993年02月主任科員);
1993年07月——1993年11月,商業部綜合計劃司市場處主任科員;
1993年11月——1994年07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辦公室主任科員;
1994年07月——1995年12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辦公室秘書處主任科員;
1995年12月——1998年11月,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
1998年11月——1999年06月,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室綜合處副處級幹部;
1999年06月——2003年07月,中央金融工委研究室綜合處處長(其間:1996年09月—1999年07月,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貨幣銀行學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
2003年07月——2003年08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局助理巡視員(副局級);
2003年08月——2003年09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部副局級幹部;
2003年09月——2005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5年11月——2007年08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007年08月——2010年0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室主任(2006年09月—2008年06月,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開展博士後研究工作);
2010年05月——2011年0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研究室主任,掛職中共貴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掛職時間一年,掛職期滿,掛任職務自然免除 )。
2011年05月——2015年12月,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兼任貴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
2015年11月任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㈣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首批會員名單有哪些
愛凱科技有限公司、愛千金(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安徽德中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徵信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銀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友達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安潤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安投金融(北京)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和安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航資信調查有限公司、百榮雲創科技有限公司、寶航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包陰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寶富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安榮匯眾資信調查有限公司、北京白城科技有限公司等約400家企業。
1、百行徵信有限公司
百興信用調查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煥琦董事長、鄭憲兵董事長。
收集和利用企業信息開展企業信用評估、評級、咨詢、培訓、市場調查研究、資料庫服務和技術服務;計算機軟體和網路技術開發、銷售、培訓、轉讓、系統運行維護;計算機軟硬體銷售;會議策劃等。
2、百融雲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於2014年3月19日。百融雲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融雲創」)是一家運用人工智慧、風險控制雲和大數據技術,為客戶提供金融業全生命周期管理產品和服務的智能科技公司。
百榮雲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客觀中立的第三方立場和開放互補的數據聯盟戰略,致力於運用新技術、新手段,構建中國金融業大數據應用基礎設施平台。
3、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立足中小企業發展,立足零售業務發展,立足客戶需求」的市場定位。
積極支持鞍山市基礎設施建設、教育衛生事業、民營企業和再創業企業,投入流動獎金、項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700多億元,已成為支撐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4、寶付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寶富網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滿道金富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2011年底獲得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寶福致力於為個人和企業提供靈活、自助、安全的互聯網支付產品和服務,寶富產品種類繁多,受眾廣泛,價格優惠,提供365天不間斷的結算服務,幫助商戶快速取款,使電子商務與資金流安全無縫連接。
同時,以「實時結算整體解決方案」為核心業務模式,使保福近兩年市場規模保持高速增長勢頭。
5、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成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9月18日在朝陽分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賈鵬,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咨詢、經貿咨詢等。
㈤ 國內信託從什麼時候開始發起的
信託是建立在財產轉移和財產處分基礎上的法律制度,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因此,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導入是與改革開放密切相關的,這也決定了信託業的演進具有我國轉軌經濟的特點。我國信託業從1979年開始至今經歷了計劃經濟、計劃與市場混合經濟和市場經濟三個發展階段。因此,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基本上也就可以理解為三大階段,即: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整頓階段(1993—2001)和規范階段(2002至今)。
目錄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一、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1979—1992)
1.1、改革開放前的我國信託業簡介
20世紀初,面對當時日益加重的信用危機,我國一些了解西方文化、鼓吹我國經濟進步的人士建議學習西方,改造傳統信用制度,建立近代金融制度。我國「信託」二字最早的導入是在上海,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託部,這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信託部,可以說是我國現代信託業的發端。1921年我國通商信託公司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家專業信託公司,從此信託公司開始登上歷史舞台,並得到很快發展。除了民營的信託業外,官營信託機構在1931年也開始出現。1935年設立了中央信託局,到1937年信託業有了一定發展。上海、東南等十幾家信託公司大多兼辦銀行、儲蓄和保險業務,也有一些銀行設立了信託部。此外,還有官辦的上海市興業信託社和中央信託局。各家經營的業務大同小異,即信託存款、信託投資、證券信託、商務管理信託、監工測量信託、保管信託、遺產信託、監護信託、房地產信託、代理信託等,但實際上有些業務並未形成完整的市場,其信託業可以說是「金融超市」,除了信託的基本功能外,還具有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1日成立了自己的信託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信託部,其業務包括房地產、運輸、倉庫、保管及其他代理業務。同所有領域一樣,國家對舊中國的信託業也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對於原來的民營信託公司和銀行信託部,國家實行嚴格的管理、整頓和改造。一部分資力不足、缺乏正常業務的機構首先被淘汰停辦;餘下的被納入金融系統,與銀行錢庄一起走國家資本主義道路,但1951年9月以後陸續停辦。這主要是在以公有制改造為主要手段的金融體系重建過程中,穩定金融局勢、實現經濟恢復是政府主要的目的,政府壟斷了金融機構的產權,形成了完全單一化的國有產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改造任務的完成,原有的信託業務消失,對於官營信託公司予以沒收和接管,並直至1952年全行業公私合營為止。至此,信託業在我國的發展告一段落。雖然在國營銀行里設有信託部門,但很快同民辦信託機構一樣收縮業務,最後停辦。
1.2、我國信託業的恢復與擴張階段
從信託起源和發展來看,信託功能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制度的完善有著密切關系。我國信託制度的再次引進使我國信託業迅速發展,同時,特殊的國情,又使我國信託業在不斷「糾錯」中艱難的成長。
1979年10月,改革開放後的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宣告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可以辦理國際信託投資和金融業務。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開始恢復信託制度,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在特定時期我國金融改革與制度創新的產物。
198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關於銀行要試辦信託投資公司的指示,正式開辦信託業務。此後,各家銀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紛紛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其中,國有銀行的一些省級分行也相繼設立信託機構。從1980年到1982年底,全國各類信託投資機構己有620多家,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的信託部186家,建設銀行的信託部266家,中國銀行的信託部96家,農業銀行的信託部20多家,絕大部分是地方政府和專業銀行開辦的,少數幾家是中央部委開辦的。當時設立信託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充分利用各種渠道的多餘閑置資金,以彌補銀行信貸之不足。我國信託業的重新崛起,是對計劃經濟體制的突破。但是,我國信託業從「出生」起就被賦予了高級形態——金融信託,遠比受託理財要多的功能,它肩負著為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籌集社會資金和提供多樣化金融服務的功能。我國改革開放極大地調動了地方政府和各部門的積極性,人民銀行相關政策使信託業迅速的發展,基本上處於自由發展階段,出現了一定的盲目性。信託業的金融功能(主要是信用中介、支付功能和信用創造功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基本建設規模,沖擊了信貸收支平衡。有鑒於此,國務院於1982年4月下達了《關於整頓信託投資機構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的信託投資公司以外,各地區、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限期清理。要求信託投資業務全部由銀行來辦,地方信託投資公司一律停辦,這一階段整頓的重點是業務整頓,限定信託業只能辦理委託、代理、租賃、咨詢業務。
到了1984年,我國信託業發展又出現了一次高潮。但是,信託業務的內容和方式並未體現現代信託業的特徵,基本上還在行使銀行功能,是銀行存貸款業務的重復。而且,其資金多用於投資固定資產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固定資產規模的膨脹。
到1984年底,針對當時經濟過熱造成貨幣投放和信貸規模雙重失控現象,我國宏觀經濟採取緊縮性政策,信託業再一次開始全國性整頓,暫停辦理新的信託貸款和投資業務,對存貸款加以清理。同時,國務院要求停止辦理信託貸款和信託業務,對己辦理業務加以清理,次年又對信託業資金來源加以限定。
在1986年以後,我國經濟出現過熱,導致資金需求過大,引發了信託業的迅速膨脹和再次擴張。由於監管工作跟不上,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影響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再次給國民經濟造成了負面影響,隨著國家對經濟實行治理整頓,信託業又面臨整頓收縮的局面。在這期間,我國人民銀行先後頒布了《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和《金融信託機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法規性文件,就信託機構、信託業務和資金管理作了一些規定,對規范信託業務和防止信託投資公司信貸業務沖擊信貸收支計劃發揮了一定作用。以市場經濟為取向所進行的改革使原體制無法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對資金產生的巨大需求,從而各專業銀行相繼成立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各地方也設立信託機構。
198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清理整頓信託公司的文件。同年10月,人民銀行開始對信託業進行整頓。第二年,國務院針對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快,管理較亂的情況,對其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整頓。至1992年,我國信託業一直處於發展的低潮階段。總體上看,當時的信託投資公司面臨資本規小、運營風險高、資產質量差、主業不明確、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因此,管理層先後於1982年、1984年、1986年和1989年對信託業進行了四次清理整頓。
二、我國信託業的整頓階段(1993—2001)
1993年後我國經濟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碑,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我國金融體制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例如,多元化金融體系的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確立和加入WTO等等。而信託業卻是進入了長達七年的整頓,直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
1993年,為治理金融系統存在的秩序混亂問題,開始全面清理各級人民銀行越權批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到1993年,全國的信託投資公司達到389家(不含各地越權審批的機構),總資產規模近4300多億元。其大致格局如下: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級政府)創辦的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如上海市政府創辦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二是各專業銀行(包括總行與分行)設立的全資附屬性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信託部,如中國工商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這類信託機構為絕大多數;三是各地方政府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北京市政府創辦的「北京市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四是各行業部門創辦的信託投資公司,如中國人民保險
公司創辦的「中國人保信託投資公司」等等。至此,我國信託業進入了清理整頓。
1995年,又進行了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重新登記和國有商業銀行與所辦信託投資公司的脫鉤工作。到1997年末,全國共有信託機構242家,資產規模約為4600億元左右。這些信託機構舉步維艱,普遍存在資產質量差、支付困難和破產危機等問題。
1999年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決定對當時的239家信託投資公司進行全面的整頓撤並,按照「信託為本,分業管理,規模經營,嚴格監督」的原則,重新規范業務范圍,把銀行業和證券業從信託業中分離出去,同時出台嚴格的公司設立條件。信託業又再次進行了整頓,採取撤銷、改組、合並、移交等措施大量撤並信託機構。信託業在整頓金融秩序中不斷調整,各種問題不斷暴露,由於管理失控,監管滯後,大量的信託公司出現盲目拆借資金,大規模發放貸款,以及投資炒作房地產和股票,甚至出現了在STAQ系統等國債回購市場買空賣空變相違規拆借資金等問題,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停止了銀行向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借,銀行不得向自辦的各種經濟實體注入信貸金,並限期收回己投放的資金,從資金來源上限制了信託投資機構擴大貸款規模的能力。
從業務角度來看,多年的「金融超市」功能使很多信託投資公司不僅獲得了國內國際渠道的融資權,還相繼獲得了進出口貿易、房地產開發、租賃等多項投資經營權,並向企業、政府提供貸款。國家分別於1995年、1998年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規,從法律上規定了金融各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從1995年起,我國人民銀行加大了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力度,全面引入並開始實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金融退出機制開始啟動。1995年10月,我國人民銀行接管違規經營、資不抵債的中銀信託,並要求所有銀行開設的信託投資公司全部與銀行脫鉤或轉為其分支機構;1997年2月,我國農村信託投資公司因到期債務不能償還被關閉;1998年6月,我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因同一原因被關閉:1998年10月,按照市場原則和法律處理程序,號稱我國信託業「老二」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也因資不抵債和支付危機被關閉。1999年2月,經國務院批准,華融、長城、東方、信達、中保等五家信託投資公司撤銷;3月,我國電資力信託等6家信託投公司和中經開等7家信託投資公司分別完成改組和從中央移交給地方的工作。4月,財政部發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損失沖銷的規定》,由此全面拉開了金融信託業20年來的第五次整頓的序幕。
200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了信託投資公司清理工作會議,其中,特別強調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的條件是不得有逾期外債、不得有個人債務、不得有分支機構、不得有資金缺口、資本金在按有關規定沖銷呆帳、壞帳和投資損失,並彌補歷年累計經營虧損後,不得低於人民幣現金3億元等。』這次整頓的目的是要讓我國金融信託業回歸至信託本業上來,真正辦理「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整頓的重中之重是要使信託業和銀行業、證券業分業經營,不能用負債資金從事投資、貸款業務和證券業務。
在這次整頓中,將對各類信託投資公司分類處理,進行合並重組、擴充資本金、壯大經營實力,提高資產質量、降低經營風險;不符合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將被摘去其金融牌照,改為各類實業公司或改為財務公司和證券(經紀)公司,以銀行業務為主的信託投資公司,經協商可轉為國有獨資銀行的分支機構。這次整頓一是把證券業務剝離出去,二是把銀行業務剝離出去,突出信託主業。在這一階段中,將按照國際通行的信託管理方式來規範金融信託業的各項業務,促使我國金融信託業走上規范之路,使之真正成為從事受託理財業務即從事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金融服務體系。
在這一期間我國信託業主要呈現以下特徵:
1、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信託業的「金融超市」功能——混業經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發揮,而其本業——「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民事信託,幾乎沒有發展。信託業的一些重要作用和優勢逐漸消失,信託企業逐漸發展成兼營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投資經營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實際上己經名不副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機構。
2、由於信託投資公司是各級政府出資建立的,一些信託公司己成為政府的「小財政」和「舉債的窗口」;
3、由於缺少信託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一些信託公司為了生存只得「混」業經營,而經營結果又因企業產權不清,管理不善形成巨大的市場風險,以致最終被關閉。
三、我國信託業的規范階段(2002 至今)
隨著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信託業生存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也發生了實質性變化。這些變化為我國信託業的規范發展和功能創新提供了基本的條件與基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法》頒布,並在2001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信託業終於從制度上規范了信託關系和信託行為,確立了信託當事人的法律地位,為促進我國信託事業奠定了制度基礎。2002年6、7月又相繼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使信託公司業務向本源回歸,即圍繞「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內涵開展業務,標志著信託業開始走上健康發展之路。與以前有名無實的信託業相比,整頓後的信託業面臨著內外發展的大好環境。
2003年,隨著金融機構改革的深入,原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和監管職能進行了分離,成立了銀監會,承擔原人民銀行對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監管等職能,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信託投資公司由銀監會直接監管之後,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空間得到一定程度的拓展,信託業務更趨規范。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託投資公司完成了清理整頓和重新注冊登記工作,這標志著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第五次清理整頓已基本完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全新的信託業陣容基本形成。
在國務院確定的信託整頓方針的指導下,信託公司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接受管理的信託財產總額己近2000億元人民幣,營業性信託業務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信託業邁出了可喜的一步。受託管理資產達。2500多億元,其中信託財產1600多億元。全行業自有資本額481億元,資產負債率49%,全年共盈利15.5億元。至2004年6月底,信託公司從業人員約為4600人。2004年3到10月,我國銀監會的多位主要領導均明確肯定了信託業在改革開放及國民經濟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指出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之一。11月,經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歷經三年漫長籌備的我國信託協會第一次會員大會暨我國信託協會創立大會終於正式召開。從此我國信託業終於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有了行業性的自律組織,有了面對社會和外界的統一形象與聲音。
另一方面,自加入WTO後,我國經濟發生了極其深刻的結構性變化,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機制基本上轉變到以市場為主體的軌道上來。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市場體制不斷深化,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正在形成,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日益提高,經濟增長連續多年居世界前列,國民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保護,為信託業的發展提供了基本條件。清理整頓後的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產剝離和增資擴股,增強了資本實力,優化了資產結構,構建了相對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市場主體地位得以形成;從外部環境來看,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居民的閑置資金增多,投資理財的市場需求充分體現,這無疑為信託這一財產管理制度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信託法》的頒布使得信託所具有的制度優勢被法律認可,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有了制度的保證,而作為監管當局的銀監會對信託業賦予的產品開發備案制度大大降低了信託業產品創新的成本,這些環境和條件促成了信託業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取得了迅猛的發展。
從業務角度來看,2002年7月18日,上海愛建信託投資公司發售了首隻信託產品,這也被業內人士稱之為信託公司回歸主業的開端。從當時投資人的身份看,中老年人佔了相當比例。而信託公司的監管機構我國銀監會制定的法規,顯然是希望將抗風險能力較差的投資人排除在外。《信託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信託計劃的份數不得超過200份,單個信託計劃的最低規模為5萬元。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出台「121文件」,旨在遏制房地產投資過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的門檻又大幅度提高——規定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一些地產商們向銀行求貸無門時,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信託公司開始「拾遺補缺」。截至2004年12底,約有60隻集合資金信託產品通過信託公司網站公布了到期清算報告。從實際結果看,2004年幾乎所有信託產品均達到了預期收益水平,年平均收益率達到4.304%。其中北京國投的三環新城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預期收益0.3529個百分點;衡平信託不僅完成2004年到期的全部信託產品的兌付工作,而且其中
約30%的產品在收益水平和收益規模不變的前提下實現了提前清算,最高收益率超過6%。此外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託計劃等24隻信託計劃也分別不同程度地超出了預期收益水平。
隨著信託業的不斷創新,財產信託也成為信託投資公司的「新寵」。例如,中誠信託率先推出了一項名為財產信託的信託計劃,隨後,各家信託公司紛紛效仿,並進行創新。2005年12月15日,期盼已久的金融創新終於面市——國內(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同時發行成功,並正式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其發起機構分別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發行人分別為中誠信託和中信信託。2005年12月23日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與中海信託舉行簽約協議,委託中海信託理財30億元,期限一年,投向鐵道部的鐵路建設,由交通銀行北京分行提供擔保。自此以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除了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投資證券市場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安全穩定的理財渠道。中海信託為信託業開辟了一條嶄新的籌資渠道,我國信託公司一次重要的業務機會來臨。同時,機構投資者的加入,使得信託公司能夠做大信託業務規模。不過,2004年初以來許多的創新最主要的意義是合理突破了200份的限制,能夠「圈更多的錢」。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頻繁突破「一法兩規」框架,以「創新」之名行違規之實,主要表現在:一股獨大,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內控措施極不完備;明顯缺少市場公允的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人才結構不合理,專業素質較低,少數公司在歷史問題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新的風險和壞賬又開始繼續累積。2004年慶泰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證券市場資不抵債被關閉;2004年伊斯蘭信託投資公司和金新信託投資公司挪用委託人資產等問題被接管;因為炒作雲大科技(*ST雲大,600181)導致巨額浮虧,北方信託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霍津義涉嫌重大違紀,於2005年12月2日被實施雙規;2005年12月30日,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發布公告:由於金信信託違規經營和經營不善,造成較大損失,責令金信信託停業整頓。這使整頓後剛剛起飛的信託業又一次籠罩在厚重的陰雲之下,我國信託業又一次面臨嚴峻的考驗。
新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規在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和業務定位做出了新的規定。信託公司根據新規要求進行實業投資清理、存續業務的整改,以申請進行重新登記或執行過渡期政策。截至2008年2月,正常經營的54家信託公司中已有34家獲准換發新的金融許可證。
在新的法規施行下, 2010年,全國范圍內共有55家信託公司正常經營。共成立了2337隻集合信託產品。總規模達到2579億元。隨後幾年信託業迎來了爆發式的增長。行業規模從11年的3000多億,在短短的5年時間。突破到16年的16萬億。其數量也增加到現在的68家。隨著政府對信託牌照的限制。國內信託公司的數量目前穩定在了68家。
隨著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正式施行。各大信託公司紛紛設立慈善信託。信託公司業務出現了新的道路。
㈥ SPV的法律形態
參照各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和相關立法,SPV的法律形態主要有信託、公司、有限合夥三種。 1、信託形式概況
信託是一種起源於英美的制度設計,其基本含義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個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上來看,信託主要有以下這些特徵:(1)信託是為他人管理、處分財產的一種法律安排;(2)是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財產權或財產處分權,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所有人;(3)受託人是對外唯一有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權的人;(4)受託人的任務的執行、權利的行使受受託目的的拘束,必須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控制)。從其運行機制上來看,應當遵循兩個最基本的法律原則:一是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和利益分離。即信託一旦成立,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財產就成為信託財產,所有權由受託人取得,但信託財產本身及其產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託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即在法律上,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託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財產相分離,運作上必須獨立加以管理,而且免於委託人、受託人及收益人三方債權人的追索。
以信託形式建立的SPV被稱為特殊目的信託(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律中歸屬於普通法上的商業信託(business trust),這種信託運行機制是由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讓給SPT成立信託關系後,由SPT向發起人發行代表證券化資產享有權利的信託受益證書,然後由發起人將受益證書出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操作中的信託關系表現為:發起人是委託人;SPT是受託人,通常是經核准有資格經營信託業務的銀行、信託機構等營業組織;信託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組合;受益人則為受益證書的持有人。
2、我國情況分析
截止1995年3,全國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機構達392家,總資產達6000多億元,大概佔全部金融資產的百分之十。信託業的發展彌補了我國傳統單一銀行信用的不足,為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途徑。由於歷史的原因,信託投資公司熟悉貸款業務,與銀行保持良好的關系;從事證券承銷業務,對證券市場比較熟悉。某些由地方財政、政府職能部門、銀行全資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對於政策性較強的不良資產、住房抵押貸款的證券化有著獨特的意義。同時,我國政府自1998年對信託業開展整頓以來,信託投資公司進行了大規模的關停並轉,保留下來的少量信託投資公司,大多由地方財政控制,資本金充足,資金結構合理,資信比較高,特別是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還在國際金融市場有一定的影響,在國外發行過很多證券,是我國最早引進外資的窗口。因此某些信託投資公司有條件成為資產證券化試點。
問題
在我國採取信託形式的特殊目的機構還會遇到以下問題:
首先,我國於2001年頒布了《信託法》,該法將信託定義為:「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託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託法》並未承認受託人對受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這顯然受到大陸法系「一物一權」的影響,這對於強調與發起人破產隔離的特殊目的機構而言,是難以接受的。
其次是債權可否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商業銀行法》也沒有規定商業銀行是否可以通過發行抵押證券(債券)的形式出售貸款,籌集資金。這就使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過程受到商業銀行法律制度的約束。
再次,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也不得舉借外債。」這就從經營范圍中限制了信託公司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特殊目的機構的核心業務就是發行證券並償付證券本息。由此看來,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特殊目的機構難以採取信託形式。 1、公司形式概況
在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由法律賦予其存在,並與發起人、董事和股東截然分開的法人團體,公司可分為營利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發展慈善、宗教、教育等事業的非營利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的公司只能是商事公司。以美國為例,公司的形式主要包括普通公司、S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
普通公司從稅收角度看,必須按聯邦所得稅法C章的規定繳納所得稅,所以普通公司也被稱為「C公司」。評級機構要求C公司作為特殊目的公司時應滿足以下條件:公司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在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提交破產申請、解體、清算、合並、兼並、出售公司大量資產、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活動時,必須得到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的一致同意;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被合並。
S公司是指那些選用聯邦所得稅法S章的規定,以避免以實體身份繳納聯邦所得稅的公司。S公司本身受若干規章和條件的限制,如股東數目不得超過35人,股東不得是公司和非本國國籍的非居民等,這就限制了S公司成為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
有限責任公司以某些特殊的形式經營,它在責任方面像普通公司,在稅收方面又像S公司。評級機構要求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特殊目的公司應滿足下列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至少有一名股東是破產隔離的主體,通常為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提交破產申請、解體、清算、合並、兼並、出售大量公司資產、改組公司組建文件時必須得到包括公司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的一致同意;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被合並;一般要求稅收意見書,以確認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合夥而不是以公司的身份納稅;在稅法許可的條件下,組建文件應該規定,在某股東董資不抵債時,只要其餘股東的大多數同意,有限責任公司就會繼續存在。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存在,則組建文件必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在獲得評級證券持有者的同意後,才能對抵押品進行清算。
2、我國情況分析
我國的公司分為五種: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指由不超過一定人數(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其債權人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較完善,特殊目的機構可採用此形式。這里有幾種情況可作詳細分析。
一種情況是國有獨資公司。如美國有政府國民抵押協會、聯邦國民抵押協會、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香港有按揭證券公司。這些做法可以借鑒。我們也可以設立一個由政府支持的國有獨資公司,其經營業務為購買商業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其首筆注冊資金由政府撥專項資金投入,其後可以發行公司債券以募集資金,所募資金專門用於購買住房抵押貸款。這種模式應以《公司法》中有關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為依據,依照《公司法》,國有獨資公司也有發行公司債券的資格。因此,此模式很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礙。
不兼容的主要體現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為借鑒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化解金融風險,推進國企改革,我國在1999年分別成立了中國信達、長城、東方、華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是國務院下屬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他們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分離出來,又獨立於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其100億元資本金全部由財政部。有人認為可以將現在的四大國有投資公司直接作為特殊目的機構,其實這是對特殊目的機構法律性質的誤解,二者並不具有兼容性。主要體現在:
(1)從設立目的看,資產管理公司是為了化解各國有專業銀行的信貸風險,該信貸風險主要表現為不良信貸資產所產生的信用風險;而特殊目的機構將原始權益人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以證券的形式發行,轉化為現金,盤活原始權益人的資金,實現資本的充足率。
(2)從發行證券項下資產的性質看,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證券是以其自身整體資產和信用做擔保;而特殊目的機構所發行的住房抵押債券則是以特定化的所謂的證券化資產做擔保(支撐)。
(3)從存續期間來看,目前資產管理公司是永續性企業,而特殊目的機構的存續期間往往與發行住房抵押債券的期間相當。
其他特殊機構
另一種情形是由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從國外經驗看,由發起人(如銀行)設立一個附屬融資子公司來擔任特殊目的機構的情形是很常見的。商業銀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有很多優勢,比如能避免在貸款出售上的煩瑣的定價、評級、討價還價問題,簡化資產證券化的部分程序,還能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超出服務費收入的更大的利潤。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有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和《信託法》也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這樣,我國的商業銀行目前不能投資於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不能成為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為主要業務的特殊目的機構的控股股東。而且,商業銀行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容易被管理者、投資者認為是商業銀行的變相融資,而非資產證券化運作。特殊目的機構和商業銀行之間的母子關系還可能導致內部的關聯交易,不能實現「真實銷售」和真正的「破產隔離」,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另外這種方式特殊目的機構發行的債券的評級也會受到商業銀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響,增加信用增級的開支。因此,我認為,不宜由商業銀行出資設立特殊目的機構。
其他信息
我國公司法承認的另一種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它是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由於我國公司法對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較高,注冊資本最低要達到500萬元人民幣,並要遵守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的問題,且設立手續煩瑣,成本耗費巨大,審批程序復雜,從經濟效益上考慮不適宜採取這種方式設立特殊目的機構。
障礙
我國特殊目的機構採取公司形態會遇到以下障礙:
首先,公司設立的條件。依據我國《公司法》第23、24、26、27、79、81條的規定,公司的設立有發起人人數和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同時還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尤其是我國一人公司的規定較嚴格,只容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規定存,因此如組建特殊目的公司必然受到公司法,尤其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並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限制。
其次是發行主體的資格。我國對資本市場的監管比較嚴格,發行主體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並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和核准。《公司法》對公開發行股票、債券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特殊目的機構的凈資產一般很難達到我國公司法的要求。可見,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特殊目的機構發行證券與相關的法律相沖突,無法直接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發行資產化證券。再次是公司發行證券的性質。特殊目的公司發行的資產化證券的種類、性質、發行和承銷程序等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也需要由法律加以確認。 1、有限合夥的概況。
有限合夥由一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與一個以上的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只根據出資額享受利潤,承擔責任,即承擔有限責任。評級機構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有限合夥滿足以下條件:有限合夥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為破產隔離的實體,通常是特殊目的公司;在進行提交破產申請、解體、清算、合並、兼並、出售公司大量資產、修改有限合夥協議等活動時,必須得到破產隔離的普通合夥人的同意;如果普通合夥人不止一個,那麼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只要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尚有清償能力,有限合夥就會繼續存在,而不會解體;一般要求特殊目的機構有限合夥不能被合並。
2、我國情況分析
我國已經於1997年頒布了《合夥企業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合夥企業法》(草案)中曾規定有限合夥,但審議中以「問題比較復雜」等理由否定了關於有限合夥的規定。另外,一般認為,英美法系的有限合夥與大陸法系的兩合公司較為一致,但我國《公司法》未規定兩合公司的形式。所以,以此形式設立特殊目的機構在目前的中國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已規定了有限合夥人條款及章節。
㈦ 周道許的履新消息
2015年11月28日,自治區黨委常委、地委書記爾肯江·吐拉洪會見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周道許一行。
㈧ 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融信託」)是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華融」)在重組新疆國際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國投」)基礎上於2008年5月19日所設立。華融信託注冊地址為烏魯木齊市中山路333號,法定代表人袁護平。公司注冊資本198,288.63萬元,其中:中國華融持股194,492.67萬元,佔比98.09%。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借;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法定代表人:周道許
成立時間:2002-08-28
注冊資本:303565.33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650000030001543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中山路333號
㈨ 周道許的介紹
周道許,男,漢族,1966年7月生,湖北應山人,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系貨幣銀行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現任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