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的借款人,欲將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第三方,銀行有無權利要求該股權轉讓需經過銀行同意
該借款人向銀行借款的時候是否是以公司名義借款,或者是以公司股權作為抵押;如果存在以上兩種行為之一的話,銀行根據貸款合同的相關條款確實有這個權利;如果該借款人只是以個人名義借款,且提供的擔保跟公司股份沒有任何關系的話,銀行就沒有這個權利了;所以關鍵要看貸款合同。
㈡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㈢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劉明康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㈣ 中小企業都有哪些融資方式選擇各有什麼優缺點
小企業融資方式選擇(一)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國際化開放步伐的加快,中國企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與挑戰。據中國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的資料顯示,目前國內中小企業中 85%為民營企業,80%以上普遍存在融資難的問題。融資難、貸款難、上市難、發債難、引入風險投資難、股權交易難,企業難以獲得滿足其長遠發展所需的資金,因此如何融資已經成為企業領導者思索的核心問題.
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為中國企業帶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同時中國企業也在經歷著時刻都需要選擇的成長過程,正確的選擇對於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來講顯得尤為重要和關鍵。如何准確地把握進入和退出的時機成為中國企業家所必須思考的問題。如何退出競爭日趨激烈的行業,保存經營成果,順利轉型進入發展前景廣闊的領域成為中國企業能否把握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周期,發展壯大的關鍵。對於有一定實力的企業選擇海外上市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而對於佔中國企業大多數的中小企業來講,海外上市難度太大,在中國資本市場融資難度則更大。因此股權融資和私募交易是非常理性的選擇。同時,專家也建議中國企業應該學會退出,並准確把握進入和退出的時機,為此出售企業是中國企業家急需補上的一課。
股權是公司的股東投資到公司的資本。股權在不同的財產組織形式上有著不同的體現方式。正因為其有著不同體現方式,所以產生了不同的股權融資工具。資本的融集速度,股份公司比有限責任公司快。股份是股份公司的全部資本等額劃分的,股份的實物表現形式就是股票,由於每一股份都是等額的,金額較小,小的投資者也能投資,可以加速資本的集中。而有限公司股權,也稱之為出資額,其具體實物表現形式是出資證明書,每一個股東的出資證明書都不是等額的,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多隻能50人,要吸收股權資本時,每一股東的出資額會較大,從而使得小的投資者無法投資,影響了資本的融集。股票的流動性比出資證明書的流動性大。股份公司的股票經過批准後可以上市流通,流動性大,使得股票成為一種融資工具。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通過股權轉讓或增加新股東而實現資金的融集。其轉讓只能協議轉讓,發行也只能協議發行。境外上市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企業的競爭日趨國際化,融資成為企業發展的基礎,上市發行公司股票成為企業發展壯大的關鍵點。用最低成本籌集最大資金,充分發揮企業創造財富的功能,體現企業價值,企業管理層和股東權益均獲得保障。海外金融市場給投資者和借貸人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國際資本的不斷介入為許多中國企業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歷史機遇,我們認為對於許多中國企業而言是把握國際資本的良機。
『企業融資方案的選擇』
選擇最合適的融資手段是一個企業家所做的最重要的財務決策。正確的決定不僅能夠使企業達到所期望的目標,同時也能為企業帶來最大的財務回報。
· 公司上市
在股票市場發行股票可以為企業帶來可觀的市場價值和發展資本。然而,不是每個企業都能承擔上市集資所需要的巨額費用,發行股票一般只能滿足大多數企業財務上的需求。經過我們多年來對世界各地的上市公司跟蹤調查發現,許多公司由於自身的股權結構、管理結構、網路資源及企業運營尚未完善而上市融資,因而在面對資金的急速擴張和股權結構的變化時,常常出現錯誤導致經營失敗。總之,上市集資是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最適當的選擇。
· 出售企業
每年都有大量的企業被出讓,雖然原因各不相同,但目的只有一個:在出售企業中獲取最大的價值和收益。向公眾發行股票、把企業賣給跨國企業或大型私營企業可以立即實現變現。然而,如果企業家還沒有作好退休准備,願意繼續發掘企業的最大潛力,並對企業的管理層有所回報,出售整個企業顯然不是最佳選擇。
· 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在不喪失企業所有權的前提下多以抵押資產換取資金,通過債務融資的企業所有者仍掌握完全的自主權來運作企業。然而,過分依賴債務融資會導致企業承擔沉重的利息負擔。尤其是在現今不利的經濟環境下,企業更往往要面對銀行要求提前還款的巨大風險。
· 向海外投資者出售企業的部分股權
另外一個可以滿足資本需求的選擇是向海外投資者出售企業的部分股權。目前海外直接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時大多已不再選擇新建企業的綠地投資方式,而是偏好投資於現有的企業以迅速進入市場並創造協同價值。除了注入資本,投資者還積極參與經營企業,這就為中國地區的企業帶來了諸如管理經驗、銷售網路和專有技術等的其它獲益,達到雙贏局面。
· 私募股權交易
近年來比較流行的資金募集方式。
㈤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管理分工
1.為了更好的利用固定資產,實行固定資產歸口管理,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修與保養,建立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范,按照集中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以固定資產的類別確定分工管理如下: 1.1財務部作為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明細帳卡。 1.2公司機器設備全部由生產部門歸口管理. 1.3.生產部門負責生產車間設備的購建、安裝、修理和使用管理。 1.4生產部門負責生產廠區動力設備的購建、安裝、修理和使用管理。 1.5.公司儀器儀表設備應由技術中心歸口管理。技術中心負責公司的儀器儀表的購置、修理和使用管理。 1.6公司的電子設備及廠房建築物由綜合部進行統一管理。 1.7綜合部負責公司的通用電子計算機及附屬設備購置、安裝、維護和使用管理。 1.8綜合部負責公司廠房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購置、安裝、維護和使用管理。 1.9辦公室負責公司運輸工具的購置、維護和使用管理。
㈥ 貸款新規的七大亮點
分段發放信貸資金,防止挪用
貸款新規的發布,矛頭直指貸款風險。防止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被視為貸款新規的核心。新規的實施,將「實貸實存」轉變為「實貸實付」。
「實貸實存」,就是貸款獲批後,銀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由其自主支付。在「實貸實存」模式下,信貸資金的支取與還款全部由借款人執行,整個資金的發放與回籠全部在同一銀行循環,因此很多銀行通過派發貸款來促進存款。
「實貸實付」,就是貸款獲批後,銀行按合同約定,由貸款人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即時劃至借款人交易對手。在「實貸實付」模式下,一方面,由於受託支付,銀行向不同的最終受益人支付信貸資金後,企業可將資金在不同銀行間劃轉;另一方面,由於必須分階段、分額度放款,在一定程度上可約束銀行貸款虛放、存款虛存。
銀監分局局長邱承金說,「實貸實付」雖然是個新名詞,但事實上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一直實行實貸實付。由「實貸實存」變為「實貸實付」,貸款的條件和門檻並沒有變化,只是在支付環節上進行了一些調整,而調整的目的也是為了防範銀行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
大額貸款借款人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得款項
貸款的支付方式是新規中最為核心的細節之一,由之前的「自主支付」變為「自主支付」與「受託支付」相結合。
與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在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核」環節,從而將貸款資金與貸款用途捆綁在一起。這種捆綁將使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
根據新規,受託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一是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二是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三是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例外情形,個人貸款資金也應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進行。
採取受託支付的個貸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貸款環節更細化,「緊箍咒」起效
銀監部門指出,傳統貸款管理相對粗放,僅劃分了貸前、貸中、貸後三個環節,沒有具體細分到業務流程,通常叫「貸款三查」。沒有強調貸款的結果,只是簡單地要求「貸後檢查」,作為審慎經營基本要求的「核」「控」「盯」則被忽視了。至於檢查後有問題的貸款如何處理,在傳統的貸款管理制度中,並不是重點。
貸款新規則將貸款管理細化為八個環節,即受理、調查、風評、審批、簽約、支付、後管和處置,每個環節都明確了具體要求,只要認真落實到位,就能最大限度降低信貸風險。
借款人作出承諾方可貸款
借貸雙方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銀行要管住借款人只有通過協議承諾的方式。如果借款人的承諾不能兌現,就要承擔責任,同樣如果借款人承諾的內容有假,構成欺詐,也要承擔責任。這樣就能令借款人不敢造假,不願造假。
例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里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在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同時,在信貸新規中,借款人協議承諾除了按期還本付息,到期不能履約要執行罰則條款外,還要承諾兩點:一是貸款的真實用途;二是貸款的支付方式。沒有以上協議承諾,則不能簽訂貸款合同。
個貸執行面談面簽,以防冒領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指出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邱承金介紹,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測算流動資金需求,防止超限
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而且實際中挪用流動資金貸款,也多是源於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
因此,貸款新規的規范重點之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
銀監部門認為,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的貸款需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
違規貸款,後果很嚴重
貸款新規對違規事項的「法律責任」作了重點界定,「三個辦法」分別單列一章進行了說明。
如《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里規定,貸款人違反規定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四種情形之一的,銀行監管部門可採取《銀監法》規定的措施進行監管。這四種情形是: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與此同時,辦法也對貸款人的違規行為進行了約定,指出貸款人有下列七種情形之一的,銀行監管部門除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銀監法》對其進行處罰。七種情形分別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
新規不會對個貸需求產生負面影響
貸款新規,特別是《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是否意味著個人貸款門檻抬高?增添金融消費者的麻煩?
市銀監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1996年央行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是規范商業銀行借貸行為的部門規章,但在金融改革的嬗變下,它越來越不適應當今銀行業務的需要。貸款新規的出台,可謂一場信貸管理上的革命。新規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一些規定還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
另一方面,新規就個貸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新規提出的「受託支付」管理理念,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而且辦法已就「受託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㈦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債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
㈧ 如果對方作出承諾,要注意那些細節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二)貸款項目的情況;(三)貸款擔保情況;(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四章 合同簽訂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一)信用狀況下降;(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第六章 貸後管理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㈨ 農會機構流動資金貸款申請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目錄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展開 編輯本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編輯本段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條 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八條 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 第九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十條 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二)支付方式變更及觸發變更條件; (三)貸款資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為; (四)借款人應及時提供的貸款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一)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諾事項的; (四)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五)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的; (六)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發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後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第三十一條 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 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並、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 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並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後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貸後管理未盡職的; (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
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 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 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 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 周轉天數=360/周轉次數 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應收賬款余額 預收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收入/平均預收賬款余額 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 預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預付賬款余額 應付賬款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應付賬款余額 二、估算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 三、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並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 (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採用合並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並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 (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 (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