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規信託公司常用的風險控制方法有哪些
一、抵押擔保:
根據擔保法,抵押是指第三人或債務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以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以拍賣、變賣或者抵押物折等方式價優先受償。
抵押利率=貸款本息和/抵押品價值
抵押物包括但不限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現有房屋、其他資產等。要注意前置抵押與後置抵押的區別,優先抵押與其他順位抵押的區別,以及同抵押率資產(如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的風險也不一樣,靜態房貸和動態房貸利率也不一樣。
動態抵押率:一般在房地產項目的最後階段,很多土地變成了現房,一些信託公司會採用附加的動態抵押率,比如融資本息/(融資可用現房-開發成本-開發費用-運營費用)不超過80%
二、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常見的擔保人有集團公司擔保、法人擔保、第三方公司擔保。
但要注意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但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後,連帶責任保證人只要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從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可以看出,連帶責任擔保比一般擔保更有利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在選擇何種擔保方式時應盡量選擇連帶責任擔保。
三、質押擔保
質押是指將其財產權交給債權人控制,或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對財產權折價或者動產,或者從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常見的質押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因為政府債務算政府債務,個人認為對政府的應收賬款比對企業和平台的應收賬款好。
PS:如果對於信託類的產品不夠放心,可以到辨險識財關注銀行理財類的產品,對於每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有風險測評報告,可以讓你全面的了解風險,有效保證資金的安全。
2. 信託產品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信託的風控措施1:質/抵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要是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一般來說,質押適用於股權、債券等無形資產,抵押適用於土地、房產、機械等有形資產。對於信託產品來說,質/抵押率基本不超過50%。質押和抵押率越低,質/抵押物越容易變現,說明資產的價值越大,流動性越高,安全性也就越高。
信託的風控措施2:擔保。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可以從擔保人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方面看擔保的質量。
信託的風控措施3:股權控制。信託公司作為第三方直接控股融資方(借錢人)或項目公司的所有股權,如出現融資方(借錢人)還不上本金及利息的時候可以立即在不需要任何公證的情況下直接處置融資方或項目公司的資產來進行變現並還本付息。
3. 銀行\ 信託 \ 消費金融公司如何做好信貸業務過程中的風險管理
感覺樓上回答的已經很專業了。主要是現在都是智慧風控評估,已經不像之前,人來操作,很容易崩盤
4. 信託風險的常見的信託風險控制措施
為了保障信託的安全,很多融資方也會做股票質押,一般股票都是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流通股為最佳,有些是限售股,有些是未解禁的股票,也有一些是未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權來做質押。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很快的變賣,直接變現,是所有信託風險管控措施裡面變現最快,價格最直觀的,也是很多客戶最喜歡的風險管控措施。
股票會隨著市場而波動,很多人擔心到時候股價會跌到較低的位置,從而影響信託的安全。所以信託產品在設計的時候,一般都會有一個警戒線,比如說補倉預警線、強行平倉線。舉個例子來說明:10億元的股票折扣率為4折,給一個募集4億元的信託做質押。在股票市值跌到7億的時候,信託公司會通知融資方補充准備金,要使給信託做擔保的資金超過7億(這個時候7億就是補倉預警線)。
如果對方不補充的話,等股票市值低於6億的時候(這個時候6億為強制平倉線),信託公司就會強行平倉,把所有的股票都給賣掉,從而保障客戶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避免了因股價下跌使得質押的股票市值低於信託募集的金額,從而影響客戶的本金和收益的安全。
所以股票質押的安全性相對較高,資金變現能力最強,是很多客戶最喜歡的風險管控方式。大家在買信託的時候,注意股票的折扣率和警戒線,就可以知道該信託的安全性如何了。 擔保公司擔保和個人連帶責任擔保
第三方擔保有2種情況:一種是公司擔保,一種是個人擔保。公司擔保里又分為2種:第三方公司擔保和擔保公司擔保。相對來說,擔保公司擔保是風險最低的,因為擔保公司本身就是給個人、企業貸款等業務做擔保的,而且公司的財務狀況相對於個人來說比較透明,在一些銀行都有一定的授信額度。擔保公司以AA級的擔保公司和國有控股的擔保公司為最佳。
第三方公司擔保的話,主要得看該公司的實力如何,一般來說,上市公司比較好。因為上市公司的實力相對一般公司來說要好,本身賬務狀況也比較透明,可以知道實力如何。個人擔保很多客戶都覺得有了和沒有一個樣,其實不然。個人要給一個項目擔保,其凈資產肯定是要大於該信託的募集資金的。以一個募集5億元的信託為例,個人要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其凈資產一般都是要大於8億以上的,這才能夠降低信託的風險。 很多信託給付給客戶的本金及收益都是靠產品最後的銷售回款,比如說房地產信託,給客戶的本金和收益很多都是靠銷售樓盤的回款;以藝術品、茶、酒為掛鉤物的信託產品最後也是要靠銷售這些產品的回款來給客戶本金和收益。但是這些標的物最後的價格受市場因素的影響,使得銷售回款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投資以藝術品、茶、酒為掛鉤物的信託產品,一定要選好信託公司,好的信託公司有專門的投資團隊,對於市場的前景,真品的辨別均考驗著投資團隊的能力,所以選好信託公司很重要。如果客戶對於這些還不太了解的話,就不建議投資這一領域的產品。
5. 信託風險控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內部層面:產品結構化,通過設立劣後或者夾層,保證優先順序。
外部層面:抵押、擔保、主體盡職調查、還款來源分析等等。
6. 信託產品如何控制風險
信託產品如何控制風險?根據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主要有:抵押、質押、擔保和結構化設計等。有的產品只採用一種風控措施,有的產品同時採用多種風控措施。
1.抵押或質押:融資方將其動產或不動產(房產、股權等)抵押或質押給信託公司,若融資方無法按期支付信託產品的本金及收益,信託公司可以拍賣抵押或質押物,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
2.擔保:對於沒有抵押(或質押)或者抵押率比較高的,信託公司往往會要求融資方對信託財產提供相應的擔保。比如,擔保公司擔保、第三方擔保(融資方的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公司法人無限連帶擔保等。
3. 結構化設計:所謂結構化設計就是將信託收益權進行分層配置,購買優先順序的投資者享有優先收益權,購買次級和劣後級的投資者享有劣後收益權。在固定收益類信託理財產品中,劣後級投資一般由融資方投資,信託期滿後,投資收益在優先保證優先順序受益人本金、預期收益及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全部歸劣後級受益人;若出現投資風險,也先由劣後級投資者承擔;
以上就是關於信託產品如何控制風險的相關分享,希望對各位小夥伴們有所幫助,想要了解更所內容,歡迎大家及時關注本平台!
7.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第四章 風險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制訂合作夥伴的選擇標准,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各自建立產品研發、營銷管理、風險控制等部門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信託公司發現信託投資風險與理財協議約定的風險水平不適應時,應當向銀行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銀信合作過程中,銀行、信託公司應當注意銀行理財計劃與信託產品在時點、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匹配。
第二十六條 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產品及該信託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投資於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採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
第二十八條 銀行以賣斷方式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先應通過發布公告、書面通知等方式,將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二十九條 在信託文件有效期內,信託公司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文件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可以要求銀行予以置換。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買斷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為該資產建立相應的檔案,制訂完整的資產清收和管理制度,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資產風險分類。
信託公司可以委託銀行代為管理買斷的信貸、票據資產等資產。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信託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該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可以要求銀行、信託公司提供相關業務合作材料,核對雙方賬目,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8.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修改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決定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商業銀行等。」
二、第四條修改為:「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表內外業務。」
三、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商業銀行持有的集團客戶成員企業發行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債券資產以及通過衍生產品等交易行為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暴露應納入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進行風險管理。」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商業銀行制定的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應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一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包括第四條第二款所列各類信用風險暴露)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5%,否則將視為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
「當一個集團客戶授信需求超過一家銀行風險的承受能力時,商業銀行應當採取組織銀團貸款、聯合貸款和貸款轉讓等措施分散風險。
「計算授信余額時,可扣除客戶提供的保證金存款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和國債金額。
「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銀行業監管機構可以調低單個商業銀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余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
六、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商業銀行在對集團客戶授信時,應當要求集團客戶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集團客戶各成員的名稱、相互之間的關聯關系、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及證件、實際控制人及證件、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大訴訟情況以及在其他金融機構授信情況等。」
七、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商業銀行給集團客戶貸款時,應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並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八、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七)商業銀行認定的其他重大違約行為。」
九、第三十條修改為:「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對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9. 什麼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現代商業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銀行的盈利必須通過承擔風險才能獲得,存貸利差的獲得必須要承擔貸款資金收不回和存款資金到期必須支付這樣一種風險。現代金融理論認為:銀行就是一部「風險機器」。它承擔風險,轉化風險,並且還將風險植入金融產品和服務中再加工風險。風險對於銀行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是銀行獲利的手段,又是蝕利的原因。管理不當,風險就會侵蝕銀行利潤,股東投資就得不到預期回報。嚴重時風險還會進一步侵蝕銀行的資本,極端情況下,銀行將會破產倒閉,股東血本無歸。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是商業銀行生存與發展的靈魂。
縱觀國際銀行業發展史,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成敗的關鍵因素。國內外商業銀行的發展進程中,因風險管理不當、資產質量低下而導致倒閉、被政府接管的不乏其例。如近年來,國外有英國巴林銀行事件、日本長期信用銀行破產,國內有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被關閉,以及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經濟技術開發信託投資公司被撤銷等等。這些反面的案例警示我們,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生命線,是關乎到商業銀行經營成敗的關鍵因素。
銀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它的穩健發展不僅要求商業銀行奉行審慎經營原則,而且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將風險管理放在監管工作的首位。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不管是商業銀行自身,還是監管當局都把風險管理放到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目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監管組織在風險管理方面已達成共識,把風險管理作為金融監管的核心。這種強調風險管理的理念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