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停車位產權不能過戶 能做融資租賃嗎
你好,一般情況只要有產權的是可以做!僅在產權年限內有效!注意,所有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不屬於自己產權的的物件,是沒有資格用來做融資租賃。
Ⅱ 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
對於“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這個問題,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很多家租賃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為就當下來看,這是風險相對比較低的標的,受許多的人認可。那麼接下來我們詳細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幾個要素為: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最高院在新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意見》中特別強調了對於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為借款合同的,應當按照實際構成的借款合同關系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司法實踐中,影響法律關系認定,且爭議較多的是標的物的性質問題,即房地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根據以上論述,可以得出,認定房產屬於融資租賃適格標的物需要租賃物已取得預售證並辦理過戶登記且租賃物屬於固定資產。
Ⅲ 什麼是融資租賃其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Ⅳ 融資租賃定義和案例,求大神給個通俗的解釋吧,謝謝啦
例如你承包了一個工程,需要一台挖掘機,但你沒錢,你就可以找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掏錢買來挖掘機,租賃給你,你按月交租賃費,就好像租賃公司借給你錢買挖掘機,你按月還錢一樣的。這就叫融資租賃方式。
Ⅳ 融資租賃為什麼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來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以租代銷這個詞就不準確,正常我們說以租代售或者以租代購,那麼他為什麼是融資租賃的一種形式呢?我們用汽車行業打個比方。
融資租賃根據網路詮釋: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
汽車的融資租賃,也可以稱之為「以租代購」,被視為分期付款購車的一種方式。舉個例子:你手裡沒有足夠的現金買車,也不想去貸款。這時可以找到一家提供融資租賃業務的經銷商或汽車租賃公司,你作為承租人(也就是租車的),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汽車擁有者);然後你們簽訂一個一定期限的租賃合同(一般都是一到三年),這樣你獲得了汽車的使用權,每月支付租金。合同期過後,你可以自主選擇這輛車要或不要。如果要,那麼就按照車輛殘值購買,補上差價,車輛由公司過戶;不要,直接把車還給租賃公司。
這種操作方式也叫做汽車金融的ABS,目前以租代購模式涉及銀行,汽車經銷商,以及券商,首先以優質資質向銀行取得貸款,在經銷商處以優惠價格購車,車子租出去以後再聯合銀行和券商發行ABS回款,最後還銀行貸款,形成一個閉環。
Ⅵ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與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將由出租方轉移給承租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五條: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與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說明:1、實質上轉移的是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
2、所有權的轉移與否是形式問題,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Ⅶ 會計問題,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區別還有舉幾個容易懂的例子,謝謝。
融資性租賃類似於分期付款租入,一般是由於企業資金周轉緊張無法直接購入該資產而租入的,租期較長,租期結束後一般情況下承租方會將該資產購入,或者此資產已無實用價值,這樣的話就相當於該資產的風險和價值完全轉價到承租方,所以應該確認為企業的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租期較短,租賃結束後由出租方收回該資產繼續向其他單位出租或自用,故不能確認為本企業資產攤銷折舊。
二、賬務處理
1.使用前賬務處理
相對來講,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復雜得多,首先是在對融資租賃按上述標准進行判斷,當然,在會計實務中因為有目的的去購置,就不需要判斷,但在是否引進該項資產時同樣要進行財務分析和判斷。一經分析判斷確認後,即按融資租賃財務原則進行,首先,根據該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資產總額大於承租企業資產總額30%,則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的現值中較低者入賬,購進時借記「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 「長期應付款——— 應付融資租賃款」,對最低租賃付款額與融資租賃原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如果融資租入的資產總額小於或等於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借記 「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貸記「長期應付款——— 應付融資租賃款」;經營租賃資產不需要進入承租人固定資產賬目,只需要在承租企業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2.使用中的賬務處理
在使用過程中,融資租賃資產的日常維護由承租企業負責,同時,承租企業按與企業自有應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提取折舊,借記「製造費用」,貸記「累計折舊」,對折舊年限的選擇《會計准則——— 租賃》中有規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該項資產所有權,即可以以該項資產全部使用年限為折舊年限,如果無法確定租賃期滿承租人能否取得該項資產的所有權,則以該項資產的全部使用年限與租賃期限兩者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限。另外,在使用過程中,承租企業按一定攤銷率攤銷 「未確認融資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經營租賃資產承租企業只履行該資產的日常維護,並將日常維護的相關費用進入當期費用,而不能對其提取折舊,但承租企業根據合同約定的租賃費,均勻在各月提取,借記「製造費用」,貸記 「其他應付款——— 應付經營租賃款」。
3.租賃期滿後的賬務處理
融資租賃資產租賃期滿後,根據承租企業意願或購買,或續租;如果是購買,根據合同約定支會如前所述很小一筆資金進行購買,借記「長期應付款——— 應付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如果承租企業退回該項資產,則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經營租賃資產的承租企業對經營期滿後則不作任務賬務處理,只要承租企業支付約定的最後一筆租賃費用,將租賃資產歸還出租方,其合同便宣告結束。
Ⅷ 關於融資租賃百度百科的一句話,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設備實際所花費的資金,一般要扣除承租人已交付的首付款
Ⅸ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都是以何種形式出現的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同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一項租賃合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並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Ⅹ 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和非法集資嫌疑有什麼區別
從融資租賃的本質上看:融資租賃是承租人以融物的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交易方式。首先需要融資的不是承租人,而是出租人。若租賃公司不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後面的一切都是浮雲。
為什麼會出現「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呢?融資租賃是金融與貿易結合的產物。若我們只強調金融的一面,忽略了貿易環節和物的屬性,才會出現非法集資和變相貸款的嫌疑。
不管是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還是商務部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都不允許開辦「資金委託融資租賃」業務。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資金委託人委託租賃公司購買租賃物件並支付相應款項,然後出租給委託人制定的承租人。租賃公司在此交易中不承擔任何風險。
資金委託人若通過融資租賃公司做通道業務,將資金直接轉到承租人身上,那麼既有「非法集資」又有「變相貸款」嫌疑。
融資租賃因為有物權特徵,所有的「融資」行為都是以「投資」物的方式體現。若租賃公司受到「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和「變相貸款嫌疑」。一定是脫離了「物」的買賣,脫離物的「投資」的行為。租賃公司若犯此類錯誤,主要對融資租賃的本質認識不清,操作時只作為金融交易,注重資金的籌措和發放,忽略的租賃物的買賣和租賃交易。這樣會出大問題。
現介紹互聯網上一例正確的操作實務:中華雁柔翼無人機的委託租賃業務。首先,投資標的明確,即柔翼無人機,沒有脫離「物」的買賣。其次,投資者直接將款項付給上游生產方,實際運作無人機的公司只作為信息平台以及後續的運營管理方。這樣處理的好處在於規避了「非法集資」、「吸收存款」嫌疑,合理合法,並且以一種中介與實際運營標的物者的「雙重身份」合理規避了融資租賃業務的種種限制。
回歸融資租賃本質,即做金融,又做貿易。用吸納投資人的方式吸收投資資金,規避非法集資和吸收存款嫌疑,把資金用在實體經濟的直租上。這樣就不會引起監管部門的懷疑。就算要查,我們也有理直氣壯的理由澄清對我們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