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1)融資性售後回租例題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⑵ 請問:售後回租用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合適,能舉例說明一下嗎,便於理解。(例題也行)O(∩_∩)O謝謝啦~
到不是哪個合適,看你什麼需求了。
售後回租就是盤活存量資產,解決營運資金不足的情況,要計入表內的。
經營租賃是你需要用設備,可能時間不太長,或其他原因,所以不想買,就採用經營性租賃,但是目前國內做經營性租賃的出租人較少,主要是因為目前租賃設備沒有一個好的二手市場。
⑶ 能不能通俗解釋一下售後回租的融資租賃,最好是舉個例子(本人初入財經大門,太過佶屈聱牙的專業術語實在
售後租回,確認遞延收益
遞延,就是未來的意思,遞延收益,就是未來能逐漸享有的收益
下面的業務
甲明明可以賣100萬,但只賣了90萬,甲為什麼願意吃虧?因為未來三年,甲可以用低於市場價的租金租回存貨(未來的低價受益,這個就是遞延收益)
售價小於公允價值且損失由未來低於市價的租金補償的情況,不確認為收入,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確認為遞延收益,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所以,該銷售業務確認的遞延收益金額=90-60=30萬
答案:C
2、甲公司將一項存貨出售給乙公司,存貨賬面價值為6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售價90萬元,於此同時甲公司以低於市場價的租金將該存貨租回,租賃性質為經營租賃,租期3年,則該銷售業務確認的遞延收益金額為()。
A、0
B、40萬元
C、30萬元
D、10萬元
2、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目屬於售後租回形成經營租賃,售價小於公允價值且損失由未來低於市價的租金補償的情況,不確認為收入,售價與賬面價值之間確認為遞延收益,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稻丁特訓804401818
⑷ 融資性售後回租按什麼計算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有形動產),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承租方不確認為銷售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出租方仍須繳納增值稅。
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出租方收到的融資利息應按照「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是17%,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是3%
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基礎計提折舊
⑸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向誰征稅啊,承租方還是租出方全部價款是指哪部分價款啊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把自己的設備以100萬的價格賣給了乙企業,過了半年後甲又以200萬的價格把這個設備租了回來,這就是融資性售後回租,在這個業務中,甲不能開專用發票,所以乙當時購進時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這個100萬就是乙購進的本金,是可以減去的。200萬是乙收取的租金,所以要對200萬征稅,乙要對200-100的價款征稅。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題目給出了借款利息等,也是可以減去的。您再理解一下,如仍有疑問,請繼續指出,祝學習愉快!
⑹ 如何計算售後回租融資的成本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⑺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拓展】有關其稅收問題解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⑻ 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是什麼意思啊 能舉個例子嗎
比如你有一台機器設備,而現在你又急需用錢,你只好把它賣了來進行融資,但是你又必須用這台機器你又把它租回來了,也就是相當於分期付款來達到融資的效果。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