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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等學院融資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18 11:33:41

㈠ 哪本教材規定「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融資融券合同應當約定,證券公版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權券賬戶內的證券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的資金,為擔保證券公司因融資融券所生對客戶債權的信託財產。 證券公司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長期限,且不得展期;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㈡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㈢ 教育部將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什麼做出明確規定

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將對彈性學制和休學創業做出明確規定
中青在線北京3月9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樊未晨)2016全國兩會正在舉行,深化高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備受關注。那麼,國家對大學生創新創業有啥好政策?學生的創新創業與專業學習如何合理兼顧?3月9日,教育部副部長林蕙青圍繞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與網友在線交流。
有網友提問:「在創新創業過程中總擔心耽誤了學業,修不夠專業課學分,在這方面教育部是否有相關政策支持?」林蕙青說,今年,教育部著力推動高校建立創新創業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探索將學生創新實驗、發表論文和自主創業等折算為學分,加快形成更有利於發掘學生創新創業潛質、激發學生熱情的教學管理制度。
提到教育就會有師資問題,一些網友更加關心創新創業課如何上、師資的資質如何確定等問題。林蕙青告訴廣大網友,「讓親身參與過創新創業的優秀人才進到校園、站上講台,是加強創新創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有效舉措。」教育部正在推動各地各高校遴選聘請知名科學家、創業成功者、企業家、風險投資人等擔任創新創業課教師。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門將搭建網上平台,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國萬名優秀創新創業導師人才庫。
隨著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的不斷深化,一些大學生已經開始付諸實踐,那麼,對於大學生休學創業,教育部有沒有統一規定呢?林蕙青解釋,國辦文件已明確提出「實施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調整學業進程、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細化了規定,如有的省規定學生可保留學籍年休學創業。「今年,教育部將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彈性學制和休學創業等作出明確規定。」
而對於很多大學生關心的創新資金問題,林蕙青答道:「國家高度重視大學生創新創業工作,出台了很多扶持政策。一是國家設有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為10萬元,具體可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幫助申請;二是很多高校設立了大學生創新創業專項資金,創業學生可向所在學校申請;三是有些創業項目,可以通過市場融資,吸引天使資金、風險投資等社會資本支持。」

㈣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4)對高等學院融資的規定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㈤ 國家是否規定公務員可以融資嗎

不能,個人是不能融資的

㈥ 國家嚴控政府政府隱形負債,高校還能舉債搞建設嗎

高校負債(),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負債是高等學校的會計要素之一。從廣義上講,高校負債也指高校的大學生畢業後找不到工作的現象。
特點
負債產生於學校所進行的業務活動中,需要用資產或勞務等形式來償還債權人的,未來的經濟負擔。負債應是過去或現時的業務活動所產生的經濟負擔,應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應以債權人可接受的資產或勞務來償還。
分類
分為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規定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交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核算要求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各學校應設置「借入款項」、「應付票據」、「應付及暫存款」、「應存財政專戶款」、「應交稅金」、「其他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賬戶分別對各項負債進行核算。一般負債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經營性負債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各項負債均按發生數額記賬。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的規定限內歸還。
發展成效
高校負債籌資使高校實現了跨越式發展。高校擴招後,給高校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高校為了解決擴招後教學硬體建設資金的缺口問題,紛紛採取負債籌資以尋求發展的模式。實踐證明,高校通過負債籌資進行基本建設,在較短時間內高校的辦學規模不斷擴大,學科建設、師資隊伍、科研能力、教學質量得到提高,其次,高校負債籌資拉動了社會經濟,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為了配合高速發展的社會對人才資源的渴求,我國從1998年起就逐步實施擴招計劃,緩解了人才資源的供求失衡。據統計,在最初的三年擴招過程中至少拉動了800億元以上的社會資金投入高校基礎設施,有力促進了以擴大內需為主要特徵的經濟發展。
籌資的風險及對策
風險
高校舉債行為,一方面表現為高校債務產生的財務風險;同時,高校又是一種投資,增加了學校的資產,改善了辦學條件,提高了辦學競爭力,這說明舉債是一把「雙刃劍」。據了解,有個別高校的資產負債率已達到60%-70%,這樣的資產負債率在以盈利為目的的工商企業都已進入了財務高風險區域,何況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高校;甚至有的高校已虧損運行,連債務利息都無法償還,而且我國高校由於產權不清導致債務的責任人缺位,類似於過去的國有企業債務問題。個別高校由於一直在緊縮其他開支集中財力搞基建,開始限制專職教師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的提高,使高校在吸引、培養和留住人才方面失去了很多優勢,優秀骨幹教師不斷流失,直接導致教育質量下降。高校的債務問題使銀行增加了財務風險,將有可能最終成為商業銀行新的不良債務。高校舉債的財務風險問題已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教育部有關負責人稱少數高校貸款額度已達到警戒線。因此,貸款高校潛伏的財務風險不容忽視。
對策
高等教育經費需求與供給的矛盾將長期存在,而負債籌資是高校發展解決資金缺口的重要來源,因此需要充分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促進高校持續穩定的發展。但同時我們應看到,貸款高校的財務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高校到期一旦不能償還銀行貸款,甚至資不抵債,財務風險就會轉化為財務危機,嚴重影響貸款高校的生存和發展。因此,防範高校財務風險是政府和高校的共同責任。
(一)宏觀上財務風險的防範對策
1.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制定一套高等學校籌資的配套政策,優化高等教育的籌資環境。需要強化政府財政投入責任,保證貸款高校正常運轉。高校是提供准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高等教育擴招後所面臨的問題和整個高等教育的辦學質量,政府應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增加政府對高等教育的日常維持投入和發展投入,是貸款高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另外還要完善高校利用信貸政策,保持高校利用貸款辦法的可持續性:建立專門為高校提供融資擔保的分級擔保機構;政府應對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及教學設備等教學基本設施的貸款項目進行全額貼息,減輕貸款高校付息壓力;規范和完善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配套政策,允許社會閑散資金進入高等教育領域,在高校與高校之間引入競爭機制。也可以考慮組建地方高教投資公司,搭建多級投融資平台。組建地方高教投資公司,利用社會化低成本資金解決高校快速發展中短期資金不足的問題。高教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可以地方財政一次性撥款5-10億左右作為注冊資金,以後每年通過發行高教發展債券獲取低利率融資資金。高教投資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只要求保持收回成本,資產不沉澱,現金能收回,能自我循環、良性發展。
2.加強教育主管部門對貸款高校籌資活動過程進行有效的監控。建立高校負債籌資規模和投資項目的審批制度。高校負債籌資規模過大而引起的財務風險,教育主管部門缺乏宏觀政策上的引導和監督。雖然高校是辦學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貸款規模和投資項目有自主權,但從產權角度看,教育主管部門以所有者的身份有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的權力。教育主管部門應建立高校銀行貸款和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教育部和部分省市教育部門對高校貸款制定了相應制度進行規范,要求高校貸款的額度一定要掌握在可以償還的限度之內,不允許學校用校產作抵押進行貸款,未經批准擅自向銀行貸款,要追究學校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建立負債籌資及使用情況的報表制度。一方面,修訂完善高校會計制度,對高校貸款及其使用、融資租賃等會計核算進行規范,全面反映高校負債籌資及使用情況,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另一方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專門的高校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報表,要求貸款高校每月或每季度向教育主管部門上報貸款規模和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以便教育主管部門及時對高校貸款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防止可能產生的財務風險。
微觀防範對策
1.建立現代大學治理結構,逐步形成高校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建立現代大學治理結構,首先需要明確責任,提高籌資決策的科學性。建立現代大學治理結構,就是將高等教育由單純的政府投資轉變為廣泛吸收社會力量多渠道投資辦學的發展模式,提高高校籌資和投資項目的科學性。因此,建議在高校建立大學理事會,對決策者權利進行有效的監督,實行民主管理。理事會的功能是監督學校的運行情況,制定有關整體建設發展規劃,審核批准經費預算和投資項目。同時要求在計劃財務處的基礎上,設置籌資委員會和投資部,明確三者的職責,強化經濟責任制,對貸款投資項目實行立項公開、論證公開和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群眾、銀行和社會有關部門的監督,使學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承擔起財務安全與風險控制的責任。另外還要建立高校多元化籌集資金機制。實踐表明,高教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是解決高等教育資源短缺的有效途徑,也是高等教育投資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因此,高校要打破傳統籌資觀念,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吸引社會閑散資金,通過社會投資、融資、教育國債等多種市場手段積聚教育資金,有條件的高校大膽探索股份制改革,創新高等教育投融資體制,挖掘高校面向社會融資和自籌資金的能力,實現多方籌集教育資金的目的。
2.優化籌資結構,降低高校舉債風險:合理控制高校負債籌資規模。高校籌資規模就是高校事業發展過程中某階段實際需要的資金與可能擁有的資金的差額。高校的辦學成本由經常性成本和建設性成本兩部分組成。合理的籌資規模就是確定貸款規模的均衡點,即學校收入扣出經常性成本後,剩餘部分大於或等於銀行利息。貸款均衡點的確定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效益性和合理額度的原則。優化籌資的時間結構。由於短期借款從風險上看要比長期借款高,而從資金成本上看,長期借款要比短期借款高,因此,要合理安排借款結構,將長期借款與短期借款相結合,權衡長短期負債的優缺點,盡可能以長期貸款為主,必要時輔以短期貸款。確定最佳的資本結構。資本結構是指各種資金來源的構成及其比例關系,它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資本結構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辦學活力與能力和發展的潛力。反映資本結構、衡量財務風險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標是資產負債率。高校必須確定最佳的資本結構,在籌資風險與籌資成本之間進行權衡,只要保持風險與成本的適當比例,高校才能取得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良好的「銀校合作」關系,尋求商業銀行貸款支持。一方面,高校加強與商業銀行的聯系,在貸款利率方面最大限度地爭取優惠政策,力求降低貸款成本。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以「聯合授信」方式合理確定貸款方向、投資量及償還期限,在確定授信額度時盡量將貸款資金控制在高校還款的范圍內,這樣既控制銀行的風險,也降低了高校的風險。同時,高校要把助學貸款作為銀校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把助學貸款力度的大小作為學校選擇開戶銀行的重要條件。通過助學貸款業務的開展,解決困難學生的欠費問題,提高學費收繳率,增強資金自給能力。
4.建立高校財務預警系統,適時監控高校可能面臨的財務風險。建立財務預警系統就是在高校現有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基礎上,設置相關量化指標,分析和評價學校辦學資金使用的合理程度、財務管理水平和真實財務情況,及時揭示隱性問題,對潛在的財務風險進行預警預報。具體包括:定期編制現金流量預算,為高校提供現金可用度的預警信號;確定高校財務分析指標體系,如償債能力、運營績效、發展潛力等方面,建立長效的財務預警系統;應結合高校實際,採取適當的風險應對策略。在建立了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後,當出現風險信號時,應採取預防性控制或抑制性控制,防止風險損失的發生或盡量降低風險損失的程度。
學制彈簧
大學生就業難無疑是中國目前的一個現實,卻同時也是教育的一種尷尬。然而為什麼畢業生的素質越來越高,就業卻越來越難?由於高校擴招、搬遷等原因,高校負債卻形成了一種流形,面對這種情況,將又該如何做?
再多學幾年吧。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2009年3月6日提出,可以出台措施延長大學生的學習時間,專升本、本升研、或者公派出國。7日,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龔學平則建議,實行大學五年制教育。
讓更多的學生花更多時間接受教育,這當然是好事,但如果把校園當成就業的避風港,這種想法就值得商榷了。就算將大學教育的目標純粹定位在就業上,延長學生求學期也不是個辦法。「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明知就業形勢逐年緊張,即使能在學校多「泡」幾年,卻不知道自己將「止」於何方,誰能定得住,又怎能安靜得下來?而心不靜、身不定,整天為前途憂心忡忡,學習所得能有多少?
學習是一輩子的事,不是在校時間多幾年、少幾年就能盡善的。知識技能只是學校所能提供的一個方面,學校能做得更多的,是為學生們提供一個純粹的求學環境、一片思想獨立的土壤、一種學術自由的氛圍、一股德行兼備的精氣。而離開象牙塔,投入到火熱的生活和千變萬化的社會中去,無論或早或晚,都是一種必然。
大學生就業難無疑是我國目前的一個現實,卻同時也是教育的一種尷尬。有人奇怪,為什麼畢業生的素質越來越高,就業卻越來越難?其實,擦亮眼睛就可以看出,不是素質越來越高,而是學歷越來越高。不得不承認,有的教育機構把教育看得功利,上行下效,使得學生們也迷失了學習的方向,本末倒置。
現在,社會各界都在為大學生就業想辦法,高校也首當其沖地進行反思。5位大學校長7日以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接受集體采訪時,說得最多的也是大學教育與大學生就業。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校長們最關注的,還在於如何提高大學的教學質量。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就強調大學要有德性、有良心和歷史責任感,以培養人才為己任。北京大學校長周其鳳則提醒所有的大學生:「你在學校的主要任務,就是充分利用學校提供的資源,好好學習,武裝自己,提高自己的社會競爭力,這是解決就業問題的根本所在。」
大學生就業難是一個繁復的社會問題,不是增減教育時間能夠解決的,甚至不是教育機構本身能夠解決的,這牽扯到很多體制和機構,需要齊心協力
教育風險
誰都知道高校是事業單位,高等教育又關系著國家的前途和發展,怎麼會像企業一樣破產呢?作為親娘的政府肯定不會讓自己的兒子餓死,這就產生了一個「子債父還」的論調,高校認為只要貸款是用來辦學校,興教育,就算將來還不起,政府也會買單的。於是乎,在高校擴建潮中,高校領導不是考慮成本與風險,而是想盡一切辦法貸款。那麼我們要問:身負2000億的巨債,「孩子」是不是該「獨立」了?
當然,「高校旅遊」有著它無法迴避的弊端,比方說高校的設施被損壞,教學秩序受到干擾,校園內交通堵塞,衛生狀況更加惡劣等等,但是我相信,如果真正地將「高校旅遊」產業化,對「高校旅遊」融入專業化的管理概念,這些狀況都不再是問題。那麼高校充分利用這個資源以「自救」豈不是一舉兩得?
由於高校擴招、搬遷等原因,山東高校貸款規模迅速擴大。截至2005年5月,山東省教育廳所屬23所高校貸款余額75.4億元,是2004年總收入的1.57倍,其中5所高校貸款余額超過總收入的2倍。這些貸款每年僅利息就需要4.3億元,而省財政對高校投入的增量每年只有1億元。隨著還款高峰期的到來,部分高校運轉已有困難。

㈦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內款,嚴格按容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㈧ 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什麼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確定。

(8)對高等學院融資的規定擴展閱讀:

《高等教育法》中規定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採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准: (一)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 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准,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

㈨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㈩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10)對高等學院融資的規定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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