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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疊典當抵押融資

發布時間:2022-01-19 03:19:06

㈠ 典當融資的法律問題

(一)典當行的立法體系和監管體制不夠完善
典當行發展初期沒有進行行業立法,各部門職責不明確,監管不力。1996年,人民銀行發布《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形成以人民銀行為主,公安、工商為輔的監管體制。但由於出台倉促,《暫行辦法》與典當行業的發展還有不少不相適應的問題。2001年,典當行監管職責移交國家經貿委,後者制定並頒布了《典當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前者相比「辦法」有了新的突破:減少了審批環節;降低了注冊資本,取消了股本限制;擴大了經營范圍,明確規定可以經營財產權利和房地產典當業務;可以從銀行貸款,允許負債經營;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等。
一、是由於沒有制定完整嚴格的擔保法規,加之民間傳統上也是質典不分,從而導致概念模糊不清。「辦法」把典當定性為臨時性質的質押貸款,將質押貸款與典當等同,這不能不說是一大缺陷。因為作為一種金融制度,它與質押貸款本來就有同等功能。而將其定位為質押貸款,既是制度的功能重疊和浪費,又扭曲了典當的固有價值,將用益物權與價值物權混同。
二、是由於缺乏一些相關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規定,致使有些「辦法」規定的業務成為空中樓閣,沒有得到很好的具體實施。比如根據國家對於辦理房地產抵押的程序規定,房屋抵押權轉讓必須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他項權證登記手續,而國家建設部沒有明確規定可向典當行提供此項服務。而且「房產典當」死當後,房管部門只辦理房產的買賣、繼承和贈予的過戶手續,典當關系不能據以移轉房產所有權。「車輛」的典當也是如此。車管所只辦理車輛買賣、贈與與調撥關系的過戶手續,使典當關系因無法律規定而無法真正成立。
三、是除了由經貿委履行主要監管職責外,還要由公安機關按特殊行業進行管理。多重管理必然造成多重審批,不可避免地將會出現管理矛盾。
四、是未建立統一的典當行財會制度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監管部門難於掌握典當行的真實情況。這會影響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另外,典當行業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門(執法主體)的執法和行政處罰行為缺乏與《典當行管理辦法》配套的相關政策性規定,難以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實現共同執法。
五、是典當業協會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在美國全國有典當行業聯合會,各州、地區有典當行業協會對典當活動自我約束。目前我國現有的全國性的典當協會僅為舊貨協會下面的二級協會,其權威性和會員參與程度均有限,沒有真正起到聯合、規范、協調全國典當行業的作用。地方性典當協會雖然成立了一些,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指導對典當行自律作用也十分有限。同時由於典當行業協會力量不足,本應由典當協會承擔的職能卻由政府部門承擔了。
六、是中央與地方立法相矛盾。比如盡管2001年下半年國家經貿委出台了《典當行管理辦法》,允許房地產典當,可日益增長的房地產抵押業務在許多省市中卻沒有有效開展。如《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並不允許房地產典當,加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於2003年2月才正式廢止了《廣東省典當管理條例》,使房地產典當這一業務一直沒有得以開展。
(二)市場准入過嚴
「辦法」對典當行規定了嚴格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監管部門還有意限制典當行的數量和規模。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依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范經營」的原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典當行數量及布局進行調控。而且在其設立條件中規定的符合國家對典當行合理布局,統籌規劃的要求,這一條件無法量化,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僅憑管理機構的主觀意志,它覺得符合就符合,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准,也為腐敗埋下了隱患。
而典當質押業務在西方發達國家和港台地區的國民經濟中均占相當比重,該行當甚至成為某些從事轉口貿易的「袖珍國家」的支柱產業。此外,在改革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中,採用典當方式盤活生產存量,使企業實物資產流動起來,減少「無形」流失亦有明顯效果。由此可見,典當業這種便利市場主體融資興業的第三產業門類,在我國經濟中的地位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典當行開辦的不是多了,而是少了。(李善蘭、馮玉軍:《典當業的法律思考》,載《發展》 1996年第4期。)
而且典當行作為一種主要以自有資金為貸款來源,不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其風險較其他金融機構要小得多,且不存在保護存款人利益問題。因此其市場准入條件不必過嚴,但要加強對其經營活動的監管。
(三)典當行的經營范圍問題
「辦法」增加了財產權利和房地產典當業務,經營范圍有所擴大,但仍十分謹慎。
對於金融機構來講,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經營范圍越窄,其獲利機會也越小。典當行如今發展不起來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經營范圍過窄,獲利機會減少,使廣大投資者提不起興趣,也使典當行本身無法發展、壯大起來。像在美國和加拿大,其典當行的經營范圍非常廣、綜合性很強,「典當行不僅經營典當業務,還做一些商品零售業務,包括舊貨出售和賣新商品,一家典當行可擁有多個許可證」,因為「多種經營可以降低經營風險增加其盈利點有利於典當行經營穩定,也更加便民」(謝麗:《外國典當考察報告》,載《中國經貿導刊》2003年第3期。)。
(四)關於業務規則的規定有漏洞,不夠詳盡
而像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法律上對典當行的業務規則如費率、貸款期限、絕當物處理和典當行接收盜竊財產的處置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辦法」規定的業務規則主要在以下方面有欠缺:
一是典當關系主體資格未做明確規定。不僅對典當行,尤其是對出典人的年齡及行為能力未加限制,埋下了典當無效和典當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隱患。
二是典當期限太短。一般規定其典當期限為六個月。實際上限制典當行的業務范圍僅為短期貸款,是不是可以適當延長呢?也可考慮由典當雙方自行決定。
三是沒有「找貼」與「別賣」的相關規定。雖然「辦法」規定當物估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但實際上多由典當行自行確定。由於用戶一般急需資金,低典價也都接受。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企業要求「找貼」,也就是要回典價與實際價值的差額,但典當行卻以合同未規定不允。有的企業在當期內想轉讓當物所有權即「別賣」,得款以贖當,典當行也百般阻撓。有些物品,典押人不需要,但卻受到典當行的青睞。而且,典押人又缺資金,所以典物在典當期間賣給典當行的情況較多。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考慮建立典當物的公估找貼和別賣制度以解決此類問題。
四是死當物的處理方法不當。如果按營業質的法律特徵來講,死當物應當歸典當行所有。但「辦法」規定三萬元以上的當物僅能獲得拍賣當物中的貸款本息,剩餘部分仍退還當戶。這個規定使其喪失了營業質的性質,類同於一般的質押貸款,也使典當行的獲利機會更小,影響其積極性。既不同於傳統的典當,也與實踐中的做法相悖。
另外,對三萬元以上的死當物一律公開拍賣在現實中操作起來十分困難,許多典當行與拍賣行聯系不便,而且現階段有關公開拍賣的規定也亟待完善。這不僅使交易成本增加,也由於死當物不能及時處理使資金受到占壓。
五是對典當物滅失的風險責任規定的不合理。「辦法」規定: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我認為這樣加大了借款人的責任,而減輕了典當行的責任。因為典當物在典當行手中,典當行的責任應大於借款人的責任,這樣才能使典當行更注意其保管義務。而且「辦法」規定了要為當物購買保險,如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典當企業的利益就能夠得到補償。
六是對典當價格未做一些限制性規定。在實踐中,由於借款人大多急需資金,相對典當行來講屬於弱者,典當行往往乘機故意狠狠的壓低價格。「蟲吃鼠咬,光板沒毛,破棉襖一件」的現象依然會發生,故現行辦法規定當物價格由當事人自由協商,雖然充分體現了契約自由,但卻有可能導致顯失公平。比如房產這種高價值物品,當價過低的話,當事人萬一不能按期贖當,肯定引發糾紛,也可能造成借款人無家可歸。
(五)法律責任規定得太輕
如果說對典當行的事前監管過嚴的話,那麼對其事後監管卻是軟弱乏力的。對其違規經營的罰款最高限額才三萬元,有些違法責任僅僅能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這相對於其放高利貸等違規經營所獲利益相比,太不具有威懾力。

㈡ 典當行如何抵押

1999年8月,楊柳武為了給住院的妻子籌集醫葯費,經人介紹將其六間平房出典給某典當行。典價為2萬元,估價為11萬元,典期1年。雙方簽訂當票一張,約定「超過期限未來典當行辦理手續,就當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典當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典當成交後,先扣除4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為700元,如不按時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續當,先把本金、利息贖回後,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典當行在交付典金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付給原告價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個月的利息,現仍欠4個月的利息。在其後的1年中,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屆滿,楊柳武因一時未籌到足夠的資金,未辦理回贖。不久,典當行通知楊柳武,此房屋已變成絕賣(即不能回贖)。楊柳武在籌足資金後,要求回贖,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楊柳武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回贖出典的房屋。
問題:楊柳武能否要回該房屋?
答:典權是我國固有的一項不動產物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十分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對公民之間以私有房屋為客體的典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的。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典價一般低於賣價,在典權設定時一次付清。典權期滿後,出典人有權退出典價,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贖,典物即歸典權人所有。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或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名義上簽訂的是當票,而且協議內容中也反復使用「典當」一詞,但實際上典當行一方並未在簽訂合同至爭議發生期間佔有、使用該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約使用「典金」期間,也交納了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其性質並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一方當事人急需用錢,願付利息,而被告一方當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並未佔有、使用對方的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與行為,故屬於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關系。本案中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依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為「抵押借款糾紛」,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認定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額應為17200元。(2)訴訟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楊柳武所有,如楊柳武不能清償債務,則可依法拍賣該房,典當行可以從拍賣該房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㈢ 怎樣以典當融資的方式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第三,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第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㈣ 典當融資的缺點

典當也有一定的缺點,除貸款月利率外,典當貸款還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包括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資成本高於銀行貸款。

㈤ 從融資額度,期限,利率,擔保等方面分析典當融資與其他融資方式,渠道比較有哪些特點

一般接受的抵押、質押的范圍包括金銀飾品、古玩珠寶、家用電器、機動車輛、生活資料、生產資料、商品房產、有價證券等;
典當的期限最長可以半年,在典當期限內當戶可以提前贖當;
典當的息率和費率在法定最高范圍內靈活制定,往往要根據淡旺季節、期限長短、資金供求狀況、通貨膨脹率的高低、當物風險大小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交流次數和關系來制定。

㈥ 典當行融資需要注意什麼

通過典當行融資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弄清楚都有哪些東西可以拿去典當。通常變現能力強、價格相對趨於穩定或呈上升趨勢的物品才適合典當。比如房產、汽車、翡翠玉器、奢侈品、手錶甚至一些高檔電子數碼產品,都具備典當的價值,但是不同的物品對應不同的市場價值,在典當之前,需要考慮好典當物品和自己需要的資金的差價,提前做好估算和心理准備。
二是要對當金有一個較明確的估算。一般典當行開出的當金可以達到典當物品市場流通價值的50%至80%,具體當金要根據典當物品的性質和當期、風險等條件進行評估。需要注意的是,當金越多,息費就越貴,所以在滿足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當金要的越少越好。盲目追求高價當金不僅沒有必要,還會付出高額的息費。
三是要注意典當時限。目前典當行的融資周期從一周到半年不等,時間越長息費相對會越高,所以典當時間不宜過長,對中小企業來說以三個月為最佳,如果後期還有資金周轉的需要,可以在當期屆滿內進行續當。

㈦ 典當公司融資合法嗎

典當公司融資一定是非法行為,公司融資的對象只能是銀行或者股市,其他機構進行融資是非法行為,不然一律稱為非法集資,一般典當行業有點類似於融資擔保公司,但是一般是對於小額固定資產的抵押。

㈧ 抵押貸款與典當貸款哪個好 兩者區別是什麼

抵押貸款與典當貸款區別
一:債務人不同抵押貸款是可以委託他人申請的,可以有擔保人。也就是說借款人既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實際借款人委託的第三人;但是典當行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為債務人擔保而成為出典人。
二:融資期限不同目前抵押貸款貸款的形式一般是房屋抵押貸款,借款機構會根據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來確定貸款額度,通常清華下貸款期限都比較長,幾年到幾十年不等;但是典當行的借款期限比較短,一般贖回期在三個月到半年不等。
三:典當物或抵押物處理方式不同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抵押物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內,不需要抵押人交出抵押物,只是限制其產權轉移,抵押物仍歸原產權人使用;而典當屬於質押貸款,典當物在典當期間是要封存起來並置於典當行的監管之下,典當人不能再使用已出典的典當物。

㈨ 典當融資的融資方式

第九種融資方式是貸款擔保。現在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㈩ 典當行可以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嗎

《典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不可以為第三方融資擔保,但是典當行要是像銀行融資貸款是可以的,典當行的法人股東也不可以為第三方融資做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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