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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歸屬順序

發布時間:2022-01-20 03:47:41

㈠ 資金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未被取回,由信託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的收益歸

選B

㈡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抄的信託原理來襲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明確。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

㈢ 信託財產分配順序

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確認信託財產的歸屬並向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進行分配和轉移。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具體方式依信託文件的約定。
按照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2)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更是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做出了細致的約定,即,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信託產品中,對信託受益權做出了受益順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優先於其他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或信託利益。對於做出此類安排的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為避免在分配過程中,因尾差帶來的信託財產不足額的問題,通常在進行每一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其尾差歸受託人所有。

㈣ 公益信託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

B
本題考查公益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權利的歸屬。根據《信託法》第72條的規定,公益信終止,沒有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或者信託財產權利歸屬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因此正確答案為B。

㈤ 婚後信託是老公姓名離婚後老婆可以分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價證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只有資本證券具有較好的流通性,通常是營業信託中常見的信託財產。
信託收益如何分割?
只有當受益人主體資格消滅時,信託關系才終止,才須對信託財產進行重新處置。在夫妻以共同財產設立信託的場合下,夫妻雙方是委託人,信託財產如何處置主要看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一方,則信託財產仍由受託人管理,不存在分割或重新處置的問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情況相同;如果受益人是夫妻雙方,則離婚影響到的是收益的分派,對信託財產本身並沒有影響,因為共同受益人的離婚與受益人死亡、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等主體消滅的法定情形不同,不影響信託財產的處置。根據我國《信託法》第54條信託財產如何分割,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是:信託文件規定的人、受益人及其繼承人、委託人及其繼承人。
總而言之,信託財產收益如何分割,受益人的事先確定可以被視為是對財產收益的一種約定安排,因此,在離婚分割信託收益時,必須以此約定為准。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本來就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如果涉及信託收益如何分割,那麼問題將更為復雜,《婚姻法》、《信託法》將同時調整這種財產關系,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咨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將幫助你確定受益人的主體資格,並對信託受益的分割給出建議,以專業知識為您提供幫助,更安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㈥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是否可以返還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業保障基金應當返還。

股權投資項目的結束方式主要依靠第三方購回股權,目標公司分紅與清算的情形基本未曾出現,也不可能等待IPO。這種回購型股權投資屬於變相的債權融資

股權投資之所以較少出現,因為該方式有致命缺陷,即在短期內第三方今後購回存在很大不確定性,退出渠道不暢,風險較大,信託公司也就不再願意採用。

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6)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歸屬順序擴展閱讀: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清算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年度向國務院報告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保障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其託管清算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保障基金的收劃款憑證、兌付清單及其他原始憑證,確保原始檔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障基金認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信息和資料的信託公司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問責機制,對違法違規經營而接受保障基金救助的風險機構及其責任人依法問責。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嚴厲打擊挪用、侵佔或騙取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對有關人員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㈦ 信託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什麼順序排列

很「奇怪」的問題。

1、信託這種法律關系,其首要特徵回為,在信託期間,財產答或財產權益的所有權、處分權和受益權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保有,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行為。其中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其對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行權」,必須在信託終止時。

2、如果是「自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實際上就是委託人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財產了?很怪異。目前國內的信託絕大多數,無論是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都是自益信託。

3、如果是「他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善意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比如遺囑信託,則如果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且信託合同無專項約定的,受託人應在信託結束時,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委託人或其法定權利繼承人。

4、「他益信託」狀態下,基於「信託財產依法獨立之原則」,除非委託人書面指令或信託合同有專項約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狀況或權利狀況的變化,並不應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直至信託終止。

㈧ 信託法律關系是如何設立、變更和終止的

信託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 作者:詹建軍 ]
一、信託的設立
(一)信託行為的有效要件信託行為只有有效才能使信託成立,從我國的信託法來看,信託行為的有效條件有以下幾項:
1、信託目的合法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委託人實施信託行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有在其目的不違反法律規定時,信託行為才有效。
2、確定合法的信託財產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的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行為的要式性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
4、信託文件應載明事項設立信託,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託目的;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4)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5、登記生效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就應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法律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信託無效
1、信託絕對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1)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3)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法律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4)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信託相對無效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債權人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二、信託的變更
(一)主體變更
1、委託人的變更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託。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委託人的變更是指委託人地位的繼承,委託人的地位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
2、受益人的變更設立信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①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②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③經受益人同意;
④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①項、第③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可以解除信託。
3、受託人的變更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受託人的個人的信賴而設定的。設定後的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分別獨立存在。信託關系為了實現信託目的而存續。特定的受託人職責終止時,信託本身並不當然終止,新受託人選任後產生受託人的變更,目的就是為了信託關系的存續。
(二)內容變更由於出現委託人所不知或者無法預見的事由,致使信託條款的履行無法實現信託目的,或將使信託目的遭受重大損害,委託人有權要求變更信託條款,使信託法律關系的內容變更,即信託主體原來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將發生一定的變化。
(三)客體變更這是指信託財產的變更。信託財產可因委託人的追加財產而增加,也可因受託人的管理不善而減少。
三、信託的終止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超個人、客觀的法律關系。同時委託人在設定信託行為中指示的財產管理的目的實現時,或已經無法實現時,或其他信託終止的規定事由發生時,其作為法律存在而存續的根據喪失了,信託當然終止。
(一)信託終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終止:
(1)信託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2)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
(5)信託被撤銷;
(6)信託被解除。
(二)信託終止的法律後果
1、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①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②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2、歸屬權利人的權利保全依照前述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確定後,在該信託財產轉移給權利歸屬人的過程中,信託視為存續,權利歸屬人視為受益人。因為信託關系雖已終止,但在自終止之時起至對信託財產的移交辦理完畢之時止的這段時間內,信託仍視為繼續存在,受託人仍應負管理信託財產與處理信託事務的責任,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受益權,同樣應當交付給歸屬權利人。
3、信託財產中的債務歸屬信託終止後,人民法院依法對原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以權利歸屬人為被執行人。
4、受託人報酬與費用補償權信託終止後,受託人依照信託法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信託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時,可以留置信託財產或者對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
5、清算報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應當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託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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