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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級開發信託

發布時間:2022-01-20 20:03:01

1. 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哪些

1,中國土地儲備融資模式有:
(1)土地財政:土地是政府的壟斷資產,可專以「低收高賣屬」,形成的壟斷利潤收歸財政。
(2)經營城市:主要是經營城市土地資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對土地資源通過資產經營的方式,實現城市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
(3)儲水池、中轉站:土地儲備就是政府把城市發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來、收回來,一是降低土地徵收、收購成本,二是保證建設及時使用,起到儲水池、中轉站的作用。
2,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2. 房地產信託要求的4321指什麼條件啊

4是指項目的四證齊全,分別指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證,國土局專頒發)
二、建設用地規劃屬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頒發)

3是指30%自有資金,即一個項目總投資的30%必須是房企自己出資的。

2是指二級開發資質,房企開發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是最高級別,四級是最低級別。

至此,432即四證齊全,30%自有資金投入,二級開發資質。

3. 土地儲備貸款和土地一級開發貸款有什麼區別信託計劃可以參與嗎

兩者聯系:
納入政府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前,需要按照土地一級開發的模式,對地塊進行土地開發工作。

銀監會向包括各地銀監局、銀行及信託公司在內的多家機構下發了《關於加強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因此集合信託計劃不能直接參與土地儲備貸款及土地一級開發貸,信託公司不得以信託資金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最好是融資主體將已經形成的應收賬款做成財產性信託模式以規避。

4. 房地產信託要求的4321指什麼條件

地產類信託的條件抄是「432」,而非「4321」。

一、4是指項目的四證齊全,分別指:

1、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證,國土局頒發);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局頒發);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局頒發);

二、3是指30%自有資金,即一個項目總投資的30%必須是房企自己出資的。

三、2是指二級開發資質,房企開發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是最高級別,四級是最低級別。

拓展資料:

房地產信託就是信託投資公司發揮專業理財優勢,通過實施信託計劃籌集資金。用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委託人獲取一定的收益。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涌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房地產信託經營業務內容較為廣泛,按其性質可分為委託業務、代理業務、金融租賃、咨詢、擔保等業務。房地產信託的運作流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美國模式,另一種是日本模式。

5. 房地產企業參加土地一級開發的風險有哪些

(一)政策風險
與土地二級市場的「招、拍、掛」及房地產開發而言,土地一級開發的政策非常不全面,全國性的政策規定非常原則,操作性不強,在地方政府層面,有的出台了政府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如前述的北京、成都、昆明等,有的地方只是借鑒北京等地方已經出台的政策進行操作,簽署法律文本,非常不明晰。
隨著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在國家層面,對土地一級開發的政策將越來越完善,在政策完善過程中,存在對現有土地一級開發模式進一步完善或調整,這些完善和調整可能會帶來建設成本的增加和招商工作的難度的加大,最終影響土地出讓進程。比如正在醞釀中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是否出台?什麼時候出台?目前的條款是否有大的變動?都會直接影響土地一級開發的進程。
在地方政府層面,其政策風險因素主要為省、市根據地方情況而改變有關土地利用政策。
因此,民營企業在參與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除了應提前做好准備,盡量減少風險的發生和及時應對、解決已經發生的風險,還應全程關注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政策的出台和變化,以盡量減少和預防國家或地方政策變化所帶來的巨大風險。
(二)融資風險
房地產行業具有投資數額巨大、投資回收期長的特點,土地一級開發對資金的需求,有過之而無不及,正因如此,金融業的風吹草動,都會對一級土地開發產生影響。而且,金融業的不穩定因素甚多,所以對土地一級開發的金融風險的影響因素也很多,這些風險主要包括:金融政策調整風險;銀行調高貸款利率風險和銀行催還貸款風險。
因此,我們經常看到的現象是,民營企業房地產企業總是拉著金融機構(銀行、信託機構等)一起去參與一級土地開發項目的前期所有調查、磋商等工作,以減少融資風險,保持融資渠道的暢通,這是一級土地開發成功的關鍵。
(三)政府違約行為的風險
毋庸質疑,在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地方政府的強勢地位是絕對的。雖然民營房地產企業已通過各種法律文件進行約束,將其與政府方面的利益緊密捆綁,但仍不能消除地方政府違約發生的風險。
如,綿世股份(000609.SZ)參股35%的公司從2007年起,在成都郊縣郫縣犀浦鎮龍梓萬片區從事舊城改造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但地方政府卻於2010年3月強行對該項目提前進行了終止和結算,雖然給予綿世股份一定的投資收益補償,但其所期待的未來的巨大投資收益都已化為烏有。
鑒於此,完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本,有效的追償措施(如約束政府方面的擔保條款、異地仲裁條款)等都將是面臨政府違約時維權的有力依據。
(四)征地拆遷風險
征地拆遷風險對於一級土地開發而言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釘子戶」、群體性事件等在目前的征地拆遷活動中層出不窮,萬一處置不善,極可能會導致開發周期延長的巨大風險。
(五)市場風險
如工程物資、材料等建材價格上漲,工程造價跟著上漲;如房地產供求形勢的變化,若房地產市場已出現供過於求,房價自然就要下降,銷售難度增加,促銷成本加大,期房銷售幾乎都成為不可能,繼而影響到土地上市能否成交。
(六)土地一、二級市場聯動開發失敗的風險
我們對於參與土地一級開發的民營房地產企業希望繼續參與二級市場的開發的想法非常容易理解,民營房地產企業為了達到這一目標,通常是加大在前述與政府平台公司共同成立的項目公司的持股比例,為其在二級市場摘牌做好准備,因為只要持股比例大了,即使遇到對該地塊志在必得的公司不計成本的與土地一級開發商抬價,當競拍價達到一定金額時土地一級開發商便會理智地放棄繼續競拍,而此時拍賣成交價已非常高,僅是從土地一級開發的收益分成上,土地一級開發商也已可獲利不菲。
但如果該地塊市場前景並不好,當初為了擴大持股比例而投入巨資之動機便很可能成為民營房地產企業參與土地一級開發的最大敗筆。
因此,如何確定在項目公司的持股比例,對於志在繼續獲取房地產開發權的民營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顯得至為關鍵。
望採納

6. 信託不太願意做土地一級開發類的項目,原因是什麼

太多了好不,每個融資理財產品都不一樣,比如我們資管就跟信託一樣的,比如金地項目,農工商項目,都是做房子融資的啊

7. 中國的土地流轉正在步入"信託時代"嗎

王東賓 / 河北張家口市金融辦

現在,農村土地流轉當前已經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十八屆三中全會前後,以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三大信託機構先後於安徽宿州、黑龍江肇東、江蘇無錫等地開展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為標志,中國的土地流轉開始步入「信託時代」。

然而,自商業信託機構進入土地流轉領域之始,各方對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就質疑不斷,或疑為商業噱頭,或疑為炒作概念,眾說紛紜。誠然,短期內迅速土地流轉實現盈利性具有相當大的難度,但正由於農業的脆弱性及其經濟劣勢,商業信託公司介入土地流轉領域這一新趨勢才尤為值得重視,需要從農村土地流轉的歷史脈絡中發現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本文將比較土地流轉的幾種重要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的經濟效率和社會意義。

一、土地流轉的三種模式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以後,土地流轉作為一種調節土地承包和土地經營之間緊張關系的重要機制,不管政策上是否正式認可,全國各地的實踐探索一直沒有停止過,出現了各種模式或經驗。本文的模式選取基於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這就限定了農地流轉的兩個基本前提:「農地農有」與「農地農用」。這樣,本文的討論將不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擁有狀態的「雙放棄」(如成都模式)、「宅基地換住房+承包地換社保」模式(如重慶九龍坡模式)等,也排除了改變「農地農地」狀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如廣東南海模式)等,集中討論農業用地流轉模式。

第二,以收益權的實現方式為核心標准。這種選擇基於三個方面的考量。一是信託的制度設計恰恰以委託人財產收益權為核心,從農戶的收益權理解土地流轉信託模式,符合信託思想的本源,也易於在與其他模式的比較中發現其獨特優勢。二是受亨利?喬治的「地租社會化」思想啟發。亨利·喬治用「外殼」與「核仁」來隱喻土地佔有與收益,他反對僵化地從簡單直接佔有的形式來理解土地所有權內涵,而把地租(土地收益)作為土地權利的核心,這對我們理解當前中國「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的政策主旨極有啟發意義。最重要的是,保護(並實現)好農民的收益權是土地流轉政策的最關鍵環節,也是保障土地流轉穩定有序進行的必要條件,並能促進土地流轉在城鎮化進程中更好地發揮穩定器作用。

「地租社會化」提出者亨利喬治的著作《進步與貧窮》對孫中山的地權思想有重大影響

基於這樣兩個標准,本文選取「反租倒包」模式(浙江瑞安)和福建沙縣模式作為參照系,與以中信信託(以安徽宿州項目為例)為代表的商業信託模式進行比較,重點是各種模式的收益分配與增信機制兩個方面。

(一)浙江瑞安:「反租倒包」模式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浙江省瑞安市馬道村出現一種新的土地流轉模式,被稱之為「反租倒包」,這種模式後來在全國很多地方流行推行過。簡要地講,「反租倒包」是指村集體從農戶手中以一定價格把已經承包到戶的耕地租賃過來(「反租」),必要時經過一定的土地規劃、整理與整治,再轉包給種糧大戶或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倒包」)。之所以稱為「反租」,是因為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中的發包方,先期已經將土地發包(「出租」)給農戶,因而村集體承租農民土地是一種「反租」行為。這樣一來二去,盡管土地又集中於村集體,但權利關系卻發生了變化。其權利轉化與轉移過程大體如此,通過發包完成土地初始權利分配(承包經營權),「反租」將經營權集中,「倒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到有效率的經營主體手中,土地承包權依舊歸農戶,土地所有者——村集體發揮組織管理職能。可以說,「反租倒包」模式是中國農民在當時的政策環境下因地制宜進行的自主的制度創新,與今天政策所倡導的「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宗旨不謀而合。在「反租倒包」的過程中,村集體、村民與經營者之間通過契約「合作」創造性地實現了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效率分解與重組,因此這一模式非常適應中國鄉村社會,至今在許多地區仍在使用。

顯而易見,「反租倒包」是一種村級創新模式(筆者認為,「反租」是相對於「發包」而言的,因此除非擁有發包權,鄉鎮要麼是依託村集體的聯合「反租倒包」,要麼是「偽反租」),必然與鄉村治理水平高度關聯,關鍵問題看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的「反租」過程是否存在違背農民意願、強迫農戶流轉土地或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其有效運轉依賴於這樣三個條件:第一,村莊的經濟結構中,主要勞動力的收入依賴於非農就業。二,村莊治理機制比較完善,村民能夠通過協商機制達成共識,形成穩定契約。第三,村集體經濟較為發達,可以為「反租」的收益兌付提供較強的風險保障。

(二)福建沙縣:「雙平台」模式

沙縣小吃名揚海內,勞動力大量經商,土地撂荒現象嚴重,全縣范圍內土地流轉的需求非常高,催生出土地流轉的「沙縣模式」。截至2013年底,沙縣全縣實現流轉土地約13萬畝,佔全部耕地的65%,是全國土地流轉流轉率的2.5倍。從沙縣的實踐經驗來看,其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福建沙縣的土地流轉模式可以概括為「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

流轉平台

沙縣自2006年開展土地流轉試點,建立了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作為中介組織推動土地集中連片規模流轉。沙縣的特點是,在三級服務體系的基礎上,又建立了專門的土地流轉交易場所和信息服務平台,並開發了土地承包管理系統、流轉土地視頻系統等。土地需求方接入服務平台和系統後,通過待流轉土地視頻,可以很快了解相關地塊的地貌、田間設施等基本信息。2011年信託平台建立後,信託平台承擔了收儲土地(一次流轉)並進行土地整理的任務,將土地地塊規模化、標准化,流轉平台對接的重點變為經過信託平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後的待流轉土地(二次流轉)。

信託平台

2011年,沙縣又作為福建省第一家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流轉試點,通過設立兩家經營權平台公司,建立了縣鄉兩級信託服務體系。

信託平台的運行機制主要是信託公司與村委會(代表同意將土地信託的農民)簽訂信託合同,獲得土地後,土地集中連片,統一進行規劃、布局、整理與整治,再通過招標、競拍、租賃等形式流轉給農業企業或其他經營主體。

可見,沙縣模式是一種政府主導的「流轉+信託」雙平台模式。盡管時序上流轉平台建立在前(2006年),信託平台建立在後(2011年),但實際運行中信託平台前置,發揮一次流轉(土地收儲)功能,把經營權集中起來,進行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流轉平台的功能升級後置,把經過整理開發後的土地流轉給相關經營主體,發揮二次流轉功能。這樣,後面的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沙縣的信託平台是一種准信託模式,在收益權設計、風險處置措施、增信機制等其他方面與商業信託平台基本相當。

(三)安徽宿州:商業信託模式

至2014年4月初,全國落地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已經有十幾單了,其中中信信託6單(安徽宿州、山東青州、貴州開陽、安徽馬鞍山、河南濟源與湖北黃岡),北京信託4單(江蘇無錫、鎮江句容、安徽銅陵和北京密雲),土地流轉信託項目的土地數量已達20萬畝以上。

盡管各機構的具體合約計劃存在諸多差別,但在核心問題(收益權)的處理上差別不大。本文主要使用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方案設計。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位於宿州市埇橋區朱仙庄鎮,信託期限為12年(二輪承包期剩餘12年),首期流轉面積5400畝,流轉後用於建設現代農業循環經濟產業示範園(埇橋區是2010年農業部批準的第一批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5400畝土地由朱廟村、塔橋村集中承包經營權後,委託埇橋區人民政府代理,由區政府作為委託人與中信信託簽訂信託計劃,中信信託聘請服務商進行土地開發和基礎設施配套。該項目服務商為安徽帝元現代農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項目初期服務商同時也是整體承租商,支付開發前期的信託收益(關於中信信託宿州項目的詳細方案信息,參見蒲堅:《解放土地——新一輪土地信託化改革》,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219-247頁)。

中信信託公司目前正走在全國土地信託實踐的前沿

二、三種模式之比較

至此,我們初步理清三種模式的基本情況,接下來的比較以收益權為核心,集中在收益分配和增信機制兩個層面進行比較。

(一)收益分配模式

一般而言,土地流轉的收益分為兩個部分:基礎收益和增值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中,農戶的土地流轉收益表現為單一的「反租」租金,但在實際情況中,村委會往往會發揮類似於集體談判機制的作用,推動土地流轉(「倒包」)價格根據市場情況和經濟環境的動態合理調整,「反租」價格隨之進行調整,這樣農戶也能分享到增值收益。在有些地區,「倒包」與「反租」之間會有一定的差價,或村集體與村民之間有約定的流轉收益分成比例,如「二八開」,農戶獲得大部分收益。

沙縣模式中,基礎收益即土地委託給信託公司時支付的約定租金。增值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土地集中到信託公司以後,通過土地整治、改良後(如高標准農田建設)的增值部分,這部分60%歸農戶,40%歸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發展基金滾動發展;另一部分是土地由信託公司流轉給經營方後,由信託公司申請各級項目配套資金,其中60%無償扶持經營方,其餘按信託公司的投入計算,逐年向經營方收回,回收資金返還村集體,由村集體進行二次返還(這實際上相當於本文末提出的農業補貼「部分歸農」機制)。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A類計劃)中,基本收益為10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均按國家頒布的中等質量小麥價格兌付等值人民幣,以下不再重復說明),如果低於1000元,則按1000元兌付,即支付給農民的基礎地租價格最低為每畝1000元人民幣。實際上,當地目前的土地流轉價格為每畝每年約600元左右,即該項目的基本地租一次性增值60%以上,項目初期,由當地政府為服務商(初期承租方)提供每年每畝約400斤中等質量小麥價值(約400元人民幣)。

增值收益為A類計劃方案中的超額收益。受託人服務商進行土地整理和基礎設施投資(必要時發行B類信託計劃,募集土地整理專項資金),扣除各項本金和費用後形成的超額收益,70%歸農戶,30%歸受託人,作為信託管理費用。北京信託江蘇項目也是按這一比例分配浮動收益(即土地開發的增值收益),增值收益「三七開」原則似乎已成為市場共識。當然,增值收益是否能夠按方案如期實現,我們實踐中密切關注。

(二)增信機制

不論何種模式,流轉收益按期兌付是穩定流轉關系的基本條件,是承包權與經營權有序、穩定分離的必要條件。而農業本身又是弱勢產業,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多重風險,經營端的風險如果傳導流轉端,引發兌付危機,必然影響流轉關系的穩定。因此,在土地流轉的各種模式中,收益兌付的增信機制至為關鍵。

「反租倒包」模式中,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與村民之間存在一種「信任契約」,並通過村民直選等基層民主途徑對村委會的行為形成有效約束。這決定了在很大程度上,村集體經濟要為「反租倒包」提供一種隱性擔保,構建一種村集體增信機制。

沙縣模式中,有兩重保障機制。一是由增值收益的40%歸入信託公司形成的信託發展基金;二是財政資金增信機制,由沙縣財政先行注資150萬元設立土地流轉風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的增信對象為集中連片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流轉土地業主;當經營業主因發生各類風險無法兌付租金,導致信託公司無法向農戶兌付收益時,由風險保證金先行兌付。

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在方案中為A類基本收益(付給農戶的基礎地租)設計了雙重增信保障。第一重保障來自服務商的合同承諾,在未找到承租方的時候,由服務商承租信託項目下的所有土地,並按期向農戶支付基本收益。因此在項目開發初期,服務商即承租商。而且,若後期發生實際獲得的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情況時,該類資金缺口仍由服務商補足(服務合同中規定服務商的職責范圍包括「提供信託計劃項下兌付A類基本收益的增信保障」)。第二重保障是如果A類基本收益的兌付仍然出現流動性資金缺口時,即第一重保障出現問題時,由受託方發行T類信託計劃,補足信託收益兌付的流動性缺口(T類信託計劃也可以用於土地整理投資的B類信託計劃基本收益兌付缺口)。

綜合來看,「反租倒包」模式採用的是村集體組織隱性增信機制,而沙縣模式和信託模式均建立了明確的增信機制,前者採用政府財政增信機制,後者採用市場化增信機制,保障農戶的基本收益不受土地流轉後與經營相關的風險影響,確保基本收益穩定且可持續。不論是沙縣的政府信託機制,還是宿州的市場信託機制,本質上均是土地流轉與土地經營之間建立一道風險防火牆,以穩定收益權的方式(信託收益)更充分地實現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經濟內涵,促進承包權與經營權的有序、穩定分離,有助於同時實現「穩定承包權」和「放活經營權」雙重政策目標,並且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三)土地流轉信託與金融創新

農村金融發展滯後的一個重要瓶頸是農村缺乏有效抵押、擔保品,導致「融資難」、「融資貴」成為普遍現象。近年來,各地紛紛試點推動解決這一問題的金融創新,如吉林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重慶的「三權抵押」、河南信陽的「五權抵押」等,其政策主旨均在於農村承包地、宅基地、林權等「三農」物權的金融權能。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進一步肯定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作用,明確激活農村土地擔保、抵押權能的政策導向,為農村土地金融創新打開了更寬闊的政策空間。土地流轉信託化對金融創新的推動作用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是對委託方——普通農戶而言。土地流轉信託的優勢之一是將農戶承包土地的收益權結構化、標准化,變為標準的商業合約,這有利於開展以標准化收益權為標的的金融創新。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項目中目前已實現通過信託受益權質押為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年利率在10%-12%之間,沙縣的金融機構已經藉助當地的信託平台,開展了「預期收益權」、「農戶聯保+預期收益權質押」等金融創新。

2013年末發布的「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提出「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可以預期未來信託收益權的市場流通性更強,會更好地促進土地流轉信託收益抵押、擔保權能的實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對當前的「人戶分離」城鎮化格局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對「非戶籍城鎮化」人群來說,在沒有並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前,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離土不離權」,提供一份穩定的基本收入,而且可以藉助收益權金融創新申請小額貸款,更好地在城鎮中生活與創業。例如,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就提出「賦予土地信託流轉金融屬性,為農民參與城鎮化進程、增強承擔城鎮社會保險和住房租賃等方面的私人成本的支付能力創造條件」。可以說,土地流轉信託將構建的是一種「離鄉離土不離權」的社會制度。

第二個層面是針對信託平台而言。信託平台將原來分散的經營權匯集後,實現土地集中連片,具備開展土地整治項目(如高標准農田建設、中低產田改造、節水灌溉設施等)和布局現代農業基礎設施的必要條件,從而也就具備了對接財政扶持項目和資金的基礎條件。沙縣模式中,由信託平台配合政府扶持項目,開展土地集中連片整理開發,然後再進行流轉;北京信託密雲項目所採取的「財產權信託+資金信託」的「雙信託模式」,通過資金信託為土地流轉信託後的經營開發提供1800萬元的融資支持;中信信託宿州項目中,則有發行B類信託計劃融資進行土地整理的方案。信託平台對接政府項目時,政策上可以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即在財政補貼資金的引導與支持下,發揮「財政+金融」協同作用,藉助金融創新滿足土地整理開發和布局現代農業設施的融資需求。

第三個層面是對新型經營主體和經營農戶而言。少數土地信託項目中,如北京信託的江蘇無錫項目,信託土地僅158畝,項目可以直接對接農民合作社或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但其他的土地流轉信託項目一般涉及數千畝乃至數萬畝土地,需要聘請或組建(現代農業)服務商,按現代農業要求整理、開發土地,布局基礎設施,然後自主經營或再次流轉給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此時經過現代農業布局後,大棚抵押、融資租賃等金融創新和金融工具將會更容易地引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42號)等最新文件中所提倡的涉農直補資金擔保、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農機具抵押等一系列農村金融創新在土地流轉信託平台上均可以有效地展開,新型經營主體的融資能力將更強。當然,對於剛剛出現半年多的信託模式,目前多數項目仍處於服務商開發整理階段,相關的金融創新仍在醞釀與衍化當中,不過許多金融創新從沙縣的政府信託平台中看已經相當成熟。

土地流轉信託推動金融創新的機制在於土地流轉信託將承包權和經營權穩定分離後,土地權利束與相關主體清晰對應,既可以有收益權融資,也可以有經營權融資。這種土地權利束的分解與重組過程客觀上已經將土地流轉的相關主體進行了分層,形成既有大型主體(信託機構、現代農業企業等)、又有中型主體(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還有小型主體(小微企業、種養大戶、家庭農場、普通經營農戶)的多層次主體,並在土地的綜合開發利用上也根據各自優勢實現了分工合作,這種結構化設計又與大中小結合的農村金融普惠體系相對應,形成金融創新的推動力。

進一步而言,隨著土地信託的實踐深入,信託平台將進一步衍化為金融創新平台,通過信託制度設計,土地流轉金融創新得以在不同層面、不同主體間展開,根據土地整理、現代農業布局、具體生產與經營等開發階段的不同特點和融資需求,因地制宜地設計不同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促進土地流轉的資源優化配置。例如,中信信託在宿州方案中就提出「條件成熟時,也可與商業銀行、專業性農村小微貸款機構合作」,「以土地流通信託為平台構建服務『三農』的金融生態鏈」。

四、探索土地流轉信託的「混合」模式

自中信信託、中糧信託、北京信託等信託機構介入土地流轉領域以來,因其專業化水平高和結構化的制度設計,商業信託模式備受推崇,由此引起一個爭論:以沙縣模式為代表的政府信託(類信託)模式是否過時?商業信託模式是否就是土地流轉信託的不二選擇?

從本文的比較中可以初步總結商業信託模式和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劣勢。商業信託模式的優勢有:第一,商業信託模式的市場化程度更高,可以在更廣的(全國)范圍內發現價格;第二,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對接外部資源能力強,可以更好地遴選服務商;第三,信託標准化、結構化水平高,可以推動更高水平的金融創新。短板在於:第一,商業信託模式採用的是項目制,使用的是本地優質土地資源,且地方政府需協調足夠的土地滿足規模經濟的需要,是一種非常態的土地流轉;第二,土地前期開發依賴於服務商,沒有合適的服務商,土地整理等工作亦無法開展;第三,服務商完成現代農業布局後,要承擔部分流轉平台的職能。

相比之下,政府信託模式的優勢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土地收儲(一次流轉)職能,是一種常態化的土地流轉;第二,信託平台可直接開展土地整理開發,不需等待服務商;第三,有專業的土地流轉平台,二次流轉的效率和專業化程度更高;第四,信託平台與縣域金融機構合作緊密,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微企業和普通經營農戶的普惠金融創新更有優勢。短板在於:第一,信託平台承擔了服務商的職能,現代農業開發專業能力不足;第二,與外部資源對接能力不足,價格發現能力弱於商業信託機構;第三,標准化、結構化能力不足,限制金融創新的層次,尤其是在大型金融和現代金融工具的引入方面受限。

顯而易見,政府信託模式與商業信託模式的互補性很強,很難簡單地說孰優孰劣,需要因地制宜、具體分析。隨著信託制度向土地流轉領域的更深引入,未來綜合兩種模式的「混合」模式將更有優勢。「混合」模式可能發揮的優勢主要有:第一,結合常態的土地收儲(一次流轉)和項目制,使得縣域內流轉土地可以分區域、分層次開發利用;第二,發揮縣域信託的「中小」優勢和商業信託的「大」優勢,相關主體分層對接土地權利束和要素資源,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第三,更好地發揮信託平台的土地整理能力和服務商的現代農業布局能力;第四,發揮信託平台和流轉平台的協同作用,提高二次流轉經濟效率,推動建立二次流轉公開市場;第五,發揮商業信託在收益權管理、兌付和風險防範方面的優勢,使得農民的信託收益權更加穩定。

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信託平台,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和優勢。從政策意義上來講,「混合」模式可以同時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實踐中的發展表明,不論是政府信託模式,還是商業模式,亦或是今後可能的「混合」模式,信託制度在土地流轉領域是有生命力的,有可能成為今後農村土地流轉的重要制度工具。

土地流轉信託的制度優勢在於它可以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土地流轉信託不僅可以實現承包權與經營權的穩定分離,而且可以實現合理分工。信託平台進行土地整理與整治,服務商(大型現代農業企業)進行現代農業規劃布局與基礎設施配套,這相當於農地的一級開發;然後土地再次流轉,實現土地更好地向四個新型經營主體集中,發揮其勞動技能優勢、生產技術優勢,這相當於農地的市場開發。通過信息平台,將有可能構建農村土地兩級開發體系。顯然,前者與後者的「適度規模」是不一樣的,而信託制的優勢恰恰在於可以穩定有序地集中經營權,又合理有效率地流轉分開,使經營權「放活」在不同層級滿足「適度規模」的不同標准。從這個角度而言,土地流轉信託可以更好地實現經濟效率。

從公平的維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逐步確立了幾個基本原則。第一是補貼部分歸農原則,要麼直接歸農(如中信宿州項目中基礎收益提升60%),要麼以增值收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越是初級開發中的補貼,歸農的比例越高。第二,基礎地租價格應依據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水準確立,而非分散經營和傳統農業的水準確立,這是對農民農地發展權的一種認可。若以分散經營的低「市場價格」進行土地長期土地流轉,大多數農民不但享受不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超額收益,而且基本收益的價值也沒有充分體現。第三,「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相結合。亨利·喬治地租社會化思想的核心是「漲價歸公」,在人均只有一兩畝承包經營權的較平均的農村土地分配格局下,「漲價歸農」實際上是「漲價歸公」的一種衍化形式,土地流轉信託方案是地租社會化分配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增值收益的70%與30%分配比例,是「漲價歸公」與「漲價歸私」的有機結合。從這個角度來看,土地流轉信託又可以更好地實現公平。並且,公平的制度設計可以使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穩定有序地分離,反過來會促進規模經營的經濟效率。

鄧 小 平認為,農業的第二次飛躍必須走向集體經濟

1990年,鄧 小 平提出農業生產「兩個飛躍」的思想,即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會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第二個飛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具體論述參見《鄧 小 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5頁)。可以說,信託制度是實現「二次飛躍」的一種較為理想的制度工具。總體上,土地流轉信託是一種效率與公平兼顧、公平促進效率的機制,它使得全體農民可以共享農業「二次飛躍」的發展成果,可以更好地發揮中國土地制度的制度優勢。盡管在超過10萬億的信託資產中,土地流轉信託所佔比例微乎其微,但考慮到中國仍在持續的新型城鎮化進程,土地流轉的潛力遠遠沒有完全釋放出來,而且「戶籍城鎮化率」真正追上人口「城鎮化率」尚需一段較長的時間,消化「人戶分離」仍需時日,即使在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流轉仍將發揮重要的穩定器作用。因此,土地流轉信託的大發展值得期待和深入探索。

8. 信託不太願意做土地一級開發類的項目,原因是什麼

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信託做的比較少,原因是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不像二級開發那樣,擁有較高的利潤,因此利潤安全邊際較低,同時,最重要的一點是土地一級開發受到的限制政策比較多。

對於政府與開發商來說,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最核心的是政府與開發商的利益關系如何平衡。

大部分開發商並不指望通過收拾整頓土地獲得直接受益,而是想通過接入一級開發的先機獲得二級開發權。
但是,盡管全國沒有一項統一的土地一級開發政策,現行的土地政策中有兩條與土地一級開發相關的政策是絕對不能逾越的,最基本的土地一級開發政策紅線,即土地出讓金不能直接返還給開發商和經營性用地不能直接轉給開發商,那麼:
一方面,中心政府要求各地必需嚴格執行土地出讓金收支兩條線治理,即一些地方曾經操縱過的土地開發本錢在地價款中抵扣、土地收益直接返還、以代建市政項目換經營性土地、先征後返、各類補貼及土地出讓收益直接分成等都是存在分歧,違規的。
另一方面,棲身、商服及產業等經營性用地必需實行招拍掛公然供地,也就是說,一級二級聯動開發、協議商定地價、設置限制前提避免競爭等都是違規行為。
在不踩這兩條紅線的條件下如何確保一級開發商的利益,是土地一級開發的樞紐所在,也是信託會否選擇做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進行貸款的原因所在。

9. 編制一份土地一級開發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第一章 中國土地開發行業發展背景分析 21
1.1 土地開發的定義 21
1.1.1 土地開發的定義 21
1.1.2 土地開發行業的分類 21
(1)土地一級開發 21
(2)土地二級開發 22
1.1.3 土地開發流程綜述 22
(1)土地一級開發流程 22
(2)土地二級開發流程 24
1.1.4 土地開發基本原則 25
1.2 土地開發模式分析 25
1.2.1 土地一級開發模式 25
(1)政府獨立開發模式 25
(2)城市運營開發模式 26
(3)主題型項目帶土地開發模式 26
(4)一級開發招投標模式 27
(5)土地整備模式 27
1.2.2 土地二級開發模式 27
(1)公建配套開發模式 28
1)PPP(公私合營)模式 28
2)BOT(運營-移交)模式 28
3)TOT(移交-經營-移交)模式 28
4)PFT(私營機構融資)模式 29
(2)商品房開發模式 29
(3)工業園開發模式 30
第二章 中國土地開發行業發展環境分析 33
1.3 土地開發行業經濟環境分析 33
1.3.1 2015年國內GDP增長分析 33
1.3.2 2015年工業經濟增長分析 37
1.3.3 2015年固定資產投資分析 46
1.3.4 國家宏觀經濟預測分析 52
1.4 土地開發行業政策環境分析 55
1.4.1 中國貨幣政策分析 55
(1)2015年中國貨幣數據分析 56
(2)2015年中國貨幣政策分析 61
(3)房地產周期與貨幣政策相關性分析 74
(4)中國貨幣政策後期走勢預判 78
1.4.2 中國財政政策分析 83
(1)2015年中國財政政策分析 83
(2)2015年地方財政政策分析 85
(3)中國財政政策後期走勢預判 105
1.4.3 中國土地政策分析 106
(1)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改革 106
(2)城市土地出讓制度改革 107
1)土地儲備制度分析 107
2)土地出讓金制度分析 109
3)土地招拍掛制度分析 115
第三章 2010-2015年土地政策分析 116
1.5 土地開發行業社會環境分析 116
1.5.1 中國城鎮化進程分析 116
1.5.2 中國城鎮化現狀與規劃 117
1.5.3 城鎮化與土地開發需求分析 127
1.6 房地產行業開發運營狀況分析 131
1.6.1 2015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 131
1.6.2 2015年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分析 134
(1)房地產開發投資金額分析 134
(2)全國房屋新開工面積分析 135
(3)全國房屋施工面積分析 135
(4)全國房屋竣工面積分析 136
1.6.3 2015年全國房地產銷售情況分析 136
1.6.4 2015年全國房地產資金來源分析 137
第四章 中國土地開發市場供需現狀分析 139
1.7 土地開發市場供應現狀分析 139
1.7.1 2015年全國建設用地供應分析 139
(1)批准國有建設用地規模 139
(2)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情況 144
(3)重點城市土地抵押情況 147
1.7.2 2015年全國住房用地供應分析 148
(1)全國住房用地供應數量 148
1)全國住房用地供應總量 148
2)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量 148
3)其他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 148
4)熱點城市住房用地供應分析 149
1.7.3 2015年全國商業用地供應分析 149
(1)全國商業用地供應總量 149
(2)全國商業用地供應趨勢 159
1.7.4 2015年全國工業用地供應分析 160
(1)全國工業用地供應總量 160
(2)全國工業用地供應趨勢 161
1.8 土地開發市場需求現狀分析 167
1.8.1 2015年全國土地成交情況分析 167
1.8.2 2015年全國土地成交均價分析 168
1.8.3 2015年全國土地成交地塊排名 169
(1)成交地塊總價排名 169
1)全國成交地塊總價排名 169
2)住宅成交地塊總價排名 170
3)商辦用地成交總價排名 172
(2)成交地塊樓面價排名 172
1)全國成交地塊樓面價排名 173
2)住宅成交地塊樓面價排名 173
3)商辦用地成交樓面價排名 175
(3)成交地塊溢價排名 177
1.9 2015年土地市場招拍掛分析 178
1.9.1 土地招拍掛出讓總體情況 178
1.9.2 土地市場招標出讓分析 181
1.9.3 土地拍賣掛牌出讓分析 181
1.10 2015年全國主要城市地價分析 182
1.10.1 全國地價總體分析 182
1.10.2 各經濟區域地價分析 185
(1)區域經濟地價總體分析 185
(2)長三角地區地價分析 188
(3)珠三角地區地價分析 190
(4)環渤海地區地價分析 192
1.10.3 各地理區域地價分析 194
1.10.4 主要城市地價分析 195
(1)北京市地價走勢分析 197
(2)上海市地價走勢分析 201
(3)廣州市地價走勢分析 202
1.10.5 當前土地市場價格形勢分析 204
1.10.6 後期土地市場價格走勢預判 208
第五章 中國土地開發行業區域市場分析 209
1.11 區域市場整體分析 209
1.11.1 京津唐地區 209
1.11.2 長三角地區 210
1.11.3 珠三角地區 211
1.11.4 成渝地區 212
1.11.5 武漢城市圈 213
1.11.6 長株潭地區 215
1.11.7 東北三省 216
(1)區域宏觀環境分析 216
(2)區域土地市場分析 217
1)土地供應總量分析 217
2)土地供應結構分析 218
3)房地產開發用地分析 219
4)工礦倉儲用地分析 221
1.11.8 山東半島城市群 221
(1)區域宏觀環境分析 222
(2)區域土地市場分析 223
1)土地供應總量分析 223
2)土地供應結構分析 224
3)房地產開發用地分析 226
4)工礦倉儲用地分析 227
1.12 京津唐地區分析 228
1.12.1 北京市 228
1.12.2 天津市 229
1.12.3 河北省 232
第六章 房地產及其他綜合性開發企業分析 236
1.20.1 招商局地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 236
(1)企業發展簡況分析 236
(2)企業組織架構分析 236
(3)企業土地儲備情況 237
(4)企業土地開發策略 237
(5)企業主要經濟指標 238
(6)企業財務狀況分析 243
1)企業盈利能力分析 243
2)企業運營能力分析 245
3)企業償債能力分析 246
4)企業發展能力分析 248
(7)企業經營優劣勢分析 248
(8)企業最新發展動向分析 249
1.20.2 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 249
1.20.3 深圳華僑城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 260
1.20.4 北京首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 273
1.20.5 南京棲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分析 284
1.21 城市投資建設類開發企業分析 294
1.21.1 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展分析 294
(1)企業發展簡況分析 294
(2)企業組織架構分析 295
(3)企業土地開發策略 295
(4)企業建設工程分析 296
(5)企業招商項目分析 297
(6)企業發展優劣勢分析 297
(7)企業最新發展動向分析 297
1.21.2 北京城建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分析 297
1.21.3 雲南省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展分析 308
第七章 土地一級開發盈利模式與風險規避 320
1.22 土地一級市場開發成本分析 320
1.22.1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分析 320
1.22.2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構成 320
1.22.3 土地一級開發中涉及的稅費 328
1.23 土地一級市場盈利模式分析 330
1.23.1 城市區域開發項目價值鏈分析 330
1.23.2 價值鏈中各節點權力和利益點 330
1.23.3 土地一級開發的利潤來源分析 331
1.23.4 土地一級開發的盈利模式分析 333
(1)從一級開發本身獲利 333
(2)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333
(3)持有部分公共建築 334
(4)為二級拿地鋪墊 334
1.23.5 土地一級開發的盈利路徑分析 335
(1)如何取得土地一級開發名義 335
(2)間接獲取收益常規操作路徑 347
1)間接獲取土地的操作關鍵 347
2)間接獲取土地收益的模式 347
(3)直接獲取土地增值收益分析 348
1)兼顧融合各方參與者利益 348
2)成功開發模式的經驗借鑒 349
3)公私協議合作開發模式分析 350
4)整體公私協議合作開發模式 350
1.24 土地一級市場項目操盤分析 351
1.24.1 土地出讓市場營銷策略 351
(1)土地策略 351
(2)價格策略 353
(3)營銷渠道策略 356
(4)促銷策略 356
1.24.2 土地的招投標方案分析 358
(1)招標評標因素構成 358
(2)主要評標方法分析 366
1.25 土地一級開發市場的風險與規避 367
1.25.1 土地一級開發的特點 367
1.25.2 土地一級開發的風險 369
(1)政策風險 369
(2)融資風險 369
(3)政府行為風險 370
(4)征地、拆遷工作風險 370
(5)市場風險 370
1.25.3 土地一級開發風險防範措施 371
(1)融資風險防範措施 371
(2)拆遷風險方法措施 372
(3)外部環境風險防範措施 372
第八章 土地一級開發融資模式與行業趨勢 376
1.26 土地一級開發融資需求分析 376
1.26.1 現實融資需求 376
1.26.2 潛在融資需求 376
1.27 土地一級開發融資模式分析 376
1.27.1 土地儲備機構直接安排融資並承擔責任 377
1.27.2 一級開發主體與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 377
1.27.3 一級開發主體融資並承擔責任與義務 378
1.27.4 項目公司融資,一級開發主體擔保 379
1.28 房地產信託模式分析 380
1.28.1 貸款型信託模式分析 380
1.28.2 股權型信託模式分析 381
1.28.3 權益型信託模式分析 382
1.29 土地一級開發融資渠道分析 383
1.29.1 土地一級開發主要的融資渠道 383
1.29.2 土地一級開發融資解決方法 385
(1)土地收益證券化 385
(2)城投公司模式的創新 387
1.29.3 中國土地開發未來發展趨勢預測 390
(1)土地獲取成本趨勢預測 390
(2)土地開發供給預測 391
(3)土地開發企業發展趨勢 394
(4)外資投資發展趨勢預測 395
圖表目錄

10. 信託:有一個關於天津開發的信託項目,求查具體名稱

天津市南開區 「南開光電子城」項目土地一級整理
你說的是這個嗎?
是的話,加QQ17880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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