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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資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2-01-21 02:02:39

A. BOT項目融資有哪些風險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指導:
1.政治風險
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日公司需要特別考慮的。
2.市場風險
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競爭產晶,以致對BOT項目的產出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3.技術風險
在BOT項日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
4.融資風險
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5.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
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B. bot融資模式有哪些具體形式,簡述其各自的特點

BOT是政府政府通過與投資人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吸引投資人對公共基礎設施進行投資,項目的預期收益是投資人收回投資成本和獲取投資回報的主要來源。運行特點是政府授權,投資人獨立運作,運營期結束,項目產權無償移交政府。
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社會資本或雙方共同建設、運營、管理公共設施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一種模式。運作特點是政府授權,以投資人為主,雙方共同建設、運營和管理,根據雙方投資比例,確定雙方收益。
聯系:本質上差不多,都是政府吸引社會資本,推動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人通過項目融資,通過項目運營獲取投資回報。
區別:
1、PPP的范疇更廣泛,涵蓋的領域更多,除了基礎設施建設、自然資源開發,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的民營化。而BOT主要集中於基礎設施建設。
2、PPP更強調政府和社會資本的的參與 和合作,整合雙方資源,強調資源配置,實現項目價值的最大化,共同收益,各擔風險,而PPP是根據政府授權,獨立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3、PPP更強調雙方的風險分配,合理分擔項目風險。而BOT則由投資承擔主要風險。
4、融資方式和責任不同,債權人的追索程度不同:BOT的融資主體是投資人,投資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PPP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項目公司承擔項目投融資風險,而社會資本方(母公司)並不承擔全部融資風險。
5、項目周期不同,所有權不同。BOT有明確的運營期,投資人在運營期內擁有經營權。而PPP可能是整個項目周期,社會資本可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6、階段不同,在國民經濟中和國家戰略中的地位不同。BOT是PPP以展的第一階段和試行階段,在我國並未得到充分發展。而PPP是推進政府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PPP將使政府逐步退出投資,變身監管者、規則制定者和服務購買者,也是減輕政府負擔、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清晰政府職能、改善和提高社會服務水平的重要方式。

C. BOT的法律特點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利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路建設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共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

D. BOT投資分析的BOT風險的應對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E. BOT投資分析的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F. ppp項目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主要是指由於採納、頒布、修訂、重新詮釋法律或規定而導致項目的合法性、市場需求、產品/服務收費、合同協議的有效性等元素發生變化,從而對項目的正常建設和運營帶來損害,甚至直接導致項目的中止和失敗的風險。PPP項目涉及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加之我國PPP項目還處在起步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很容易出現這方面的風險。例如江蘇某污水處理廠採用BOT融資模式,原先計劃於2002年開工,但由於200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頒布,項目公司被迫與政府重新就投資回報率進行談判。上海的大場水廠和延安東路隧道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均被政府回購。

G. 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一、BOT投資模式的優點對東道國來講,BOT投資模式有以下優點:

1、解決東道國政府資金不足的問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往往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面對巨額的投資支出,政府資金往往一時難以周轉。而另一方面,基礎設施項目帶來的巨大的利潤則可以吸引眾多的外國私人資本,從而解決資金不足問題,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是展中國家解決資金短缺問題的新途徑。

2、在不影響政府對該項目所有權的前提下,分散投資風險在融資方面,採用BOT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其融資的風險和責任均由投資方承擔,大大地減少東道國政府的風險。在工程的施工、建設、初期運營階段,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也是極大的。若採用BOT投資模式,吸引外國私人資本投資,政府可免於承擔種種風險,相應地由項目的投資方、承包商、經營者來承擔這些風險。通過這種融資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政府所承擔的風險范圍,也有利於基礎設施項目的成功。

3、有利於引進外國的先進技術及管理方法通過將項目交給外商投資、經營,東道國可借鑒先進的外來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工程的建設,提高項目的運營效率。同時,國內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者通過學習與借鑒,可以改善國內項目的投資、經營、管理,與國際市場接軌。對項目投資企業的角度來講,可以涉足東道國的市場,獲取
豐厚的利潤,還可以帶動投資國成套設備的出口。

二、BOT投資模式的缺點
對東道國來說,BOT投資模式包括招標問題、政府的風險分擔問題、以及融資成本和其他經濟問題等;在特許期內,政府失去了對項目所有權、經營權的控制。

H. 什麼是BOT融資

51資金項目網專家為您解答:

BOT是英文「 - Operate - 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一經營一移交」,其實質是一種特許權。這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城市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以償還債務,收回投資、賺取利潤。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

應當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1) BOOT( Build - Own一Operate - Transfer),即建設—擁有一經營一轉讓u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2) BOO(Build - Own - Operate),即建設一捌有一經營。這種方式是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些基礎設施,但是並不將此設施移交給公共部門;(3) BOLT(建設一擁有一租賃一移交),以及BRT(建設一出租一移交),它們都是私人合夥人或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項目建成後,在一定的時間內進行租賃或出租,以收回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利潤,然後移交給政府。上述幾種形式雖然名稱不同,但都具有國際上公認的BOT模式的基本特徵,如民營化,特許期等,因此,在實踐中均統稱為BOT模式。

I. BOT項目貸款有什麼法律問題值得研究

BOT投融資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運用BOT方式進行融資,無疑可以擴大資金來源,分散每個企業承擔的風險,同時,由於高投入,高回報,獲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時,由於當事人較多,法律關系復雜,也存在諸多法律問題。綜合來看,有這幾個類別:第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比如招投標的問題,所有權的問題,政府保證的問題,稅收優惠的問題等等;第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比如投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政治風險等;第三,違約救濟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第四,BOT項目融資的問題,比如資金的來源,貸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
BOT投資的主體有政府與項目投資人(或稱項目主辦人)以及項目公司;發放借貸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即項目貸款人;提供項目保險、財產保險等業務的保險公司;項目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商、轉包人、分包人、提供機器設備等租賃的租賃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營運方,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等。多個主體有可能跨越不同國境。
各方當事人通過合同聯系起來,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府主管部門與該BOT項目主辦公司之間的特許專營權合同,這是政府與項目主辦人關系形成的法律基礎。特許授權的內容是以項目公司設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定為核心,涉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展開的「一攬子」安排。這是整個項目運作的前提與核心;這個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有學者認為相當於行政合同關系,有學者認為相當於國際經濟合作中的國家契約關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國外仲裁機構管轄,而必須在我國進行仲裁或訴訟。(2)項目公司的各個股東之間的合資或聯營合同;(3)項目公司與工程設計公司的設計合同;(4)承建公司與項目公司的交鑰匙承建合同;(5)以及項目公司與供應公司的物資供應合同、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政府主管部門的產品回購合同及項目設施使用、移交合同、與貸款人的貸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等等。BOT方式在運作時,就體現為上述各個合同的實際履行。[⑦]因此,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政府保證義務,項目公司的擔保義務,主要是投資回報擔保和貸款償還擔保,以及各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比如交付貸款、如期完成施工、轉移所有權、如期供應原材料等等。
(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
BOT由於主要用於基礎設施,投資額大,建設和回收成本周期較長,因此風險較大。政府之所以會採用這種投融資方式,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也是為了減少直接財政負擔,分散投資風險,提高運作效率。在分擔風險的時候,應當注意風險承擔與權利獲得的平衡。
總的來說,BOT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政治風險,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變(如稅收增加、對基建項目進行限制等),政府行為的影響。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否穩定也是政治風險,如通貨膨脹率、財政赤字、外匯管制、償債危機等。以及包括國有化的風險、戰爭內亂險等等。為了減少風險,項目公司一般要求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對項目的批准即構成對國家的約束力,即要求東道國提供政府保證,如發生上述風險,政府應給予補償。同時,也會向投資者母國的保險公司、出口信貸機構、國際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等投保,以轉移政治風險。也就是說,這類風險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和投保來分擔。(2)不可抗力風險,主要指的是項目參與者無法預知也無法避免的事件給項目造成的損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以及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等。這些風險中,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補償,只能由項目參與人通過協商等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攤,而諸如外匯險等,有些時候可以與政府簽訂協議要求政府保證外匯的穩定,有時候則需要項目參與人自己承擔。這類外匯險也可以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3)經濟風險,主要指的是BOT 項目所在的外部經濟環境對項目建設和經營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這里,外部經濟環境包括世界經濟環境、國家經濟環境及相關行業經濟環境。比如,世界經濟形勢蕭條,金融市場不穩定;國家經濟增長乏力、財政狀況惡化;相關行業的風險,比如供應關系發生大的變化,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銷售市場萎靡等。這三種風險都是無法為項目參與人控制的風險,可以稱之為外部風險,需要審時度勢盡量避免。比如,藉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長期的供應協議。同時,需要按照權義比例協商分擔。(4)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系指BOT項目在內部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又包括:完工風險,比如在建設過程中因出現監理問題、財務問題、資金問題等,造成項目無法如期完工,造成違約;經營維護風險,比如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裝錯誤等引發的問題等等。[11]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合同協商分擔。因為不同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如果違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做到細化,權責明晰。如果安排合理,這些風險即使無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術風險,主要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技術更新換代而帶來的風險。這就要求項目參與人主動進行技術改良和更新,避免由於技術落後帶來的風險,比如無法盈利,或者無法獲得貸款。
總之,項目參與人通過事前判斷,事中控制,事後總結,識別不同種類的風險,最大限度地把項目風險降低,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與分擔措施,避免自身承擔的風險過重,無法獲得收益。
(三)違約救濟與法律適用問題
違約主要指的是違反合同的規定,由於BOT大多有外國公司企業的參與,利用的也主要是國外的資金,因此就涉及到適用哪一國法律或者是否適用國際法的問題。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違約,當然可以採取合同法上的救濟辦法。比如,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等。救濟方式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仲裁,視當事人約定而定。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採取救濟措施的時候,應該依據什麼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會涉及到多國當事人,比如,項目公司是外國公司,或者項目貸款人是外國銀行等。這里又分成兩個方面。一個是特許權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學者稱之為輔助合同。如前所述,對於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因此帶來的法律適用也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應當適用東道國法律,有學者認為可以適用外國法或者國際法。由於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國公司之間,我們在此不予討論。只看第二個問題。即其他合同或輔助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可以明顯看出,輔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根據一般的民法原則和合同法原則及規定簽訂的。因此,這類合同自然要適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BOT項目的投資者依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成立項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資的,也可以是由東道國合作者與外國投資者合資的。無論採取哪一種模式,項目公司通常都具有東道國內國法人資格。當項目公司與輔助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時,則該輔助合同只能適用東道國法律。如果輔助合同法律關系中含涉外因素,則會涉及到合同准據法的選擇問題。這個問題,各國規定並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國家都採取了合同自體法模式,肯定當事人意思自治,由當事人約定法律適用問題,並輔之以最密切聯系原則。我國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為了公共政策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BOT項目融資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前面已經反復指出,BOT投資額大,單靠一家或幾家企業的資本是遠遠不夠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資金都需要從別的渠道獲得。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
(1)銀行貸款,這是獲得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按BOT模式運作的項目,是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作為擔保條件,依靠項目自身的投資價值進行融資,是一項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這里的有限追索權是指貸款人可以在貸款的某個特定階段(例如,項目的建設期和試生產期)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這種規定范圍包括金額和形式的限制)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之外,無論項目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13]項目融資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還款保證,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擔保,其融資能力不受項目股東本身的資產負債情況限制。這為資金薄弱的中國建築企業利用外資提供了很好的條件。[14]因此,這種貸款方式也可以分擔項目公司的風險。即把一部分的風險轉移給貸款人。這些銀行既包括國內銀行,也包括國際銀行以及外國政府等。
這就會涉及擔保法律問題,借貸法律問題等等,貸款人願意在有限追索的情況下提供貸款,必定是因為對項目經過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會加入諸如完工要求等條件,如果無法滿足這些條件,則涉及到違約等問題。
(2)股權投資,它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股本組成的。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通常包括與項目有關的一些主要當事人,如承建商、營運商、供應商、用戶、東道國政府等,有時銀行也可能成為合營者之一。除合營者認股外,項目公司還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特別是當工程耗損大而需要較多股本時,更需如此。[15]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相比債權融資方式,成本也較低,可以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籌集到長期穩定資金,同時,如果企業經營得好,滿足一定條件,還可以持續融資。因此,就會產生諸如上市、發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3)中間資金,或者說第三方資金。第三方是指願意購買項目產品、接受項目服務,願意為項目提供原材料設備等的公司和政府機構。它們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或經濟利益的考慮,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一些股本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等。包括「長期購買合同」、「遠期購買協議」和「設施使用協議」,這也是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這類資金的地位以及清償次序等都會涉及到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償位次排在銀行貸款之後,股本金之前。
綜上所述,由於可以大規模籌集國內外資金,並運用國外先進技術,加快經濟建設,降低政府成本和經濟風險,BOT成為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經常採用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我們在運用BOT方式時,要處理好它在各個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J. BOT融資方式有哪些特點

(1)BOT融資方式是無追索的或有限追索的,舉債不計入國家外債,債務償還只能靠項目的現金流量。

(2)承包商在特許期內擁有項目所有權和經營權。

(3)名義上,承包商承擔了項目全部風險,因此融資成本較高。

(4)與傳統方式相比,BOT融資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效率一般較高,因此,用戶可以得到較高質量的服務。

(5)BOT融資項目的收入一般是當地貨幣,若承包商來自國外,對宗主國來說,項目建成後將會有大量外匯流出。

(6)BOT融資項目不計入承包商的資產負債表,承包商不必暴露自身財務情況。MBA智庫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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