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PP項目融資的幾種主要方式
貸款可以算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種融資方式,除了貸款之外,還有債券、股權基金、資產證券化等常見融資方式。
B. PPP融資模式是什麼意思
ppp模式
(一種融資和項目管理模式)
編輯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C. ppp項目融資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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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ppp模式如何融資,融資渠道有哪些
融資渠道是指從那些渠道可以得到融資,目前主要有銀行、信託、基金、證券市場、產權專市場等;融資屬方式是指資金從提供者到達需求者的方式,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兩種方式。直接融資提供的是資本,優點是投資多元後,可以分解經營風險,缺點是增加了經營決策上的約束與管理難度;間接融資提供的是負債,優點是融資數額大、時間快,缺點是必須按時還本付息。
E. ppp項目的投資模式指的是什麼
1、狹義定義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
廣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
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原則。
2、廣義定義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簡寫,中文直譯為「公私合夥制」,
簡言之指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夥伴關系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一種方式。雖然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已有很長歷史,
但PPP術語的出現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們廣為使用的術語是Concession、BOT、PFI等。
PPP本身是一個意義非常寬泛的概念,加之意識形態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國對PPP的確切內涵達成共識是非常困難的。
德國學者NorbertPortz甚至認為試圖去總結PPP是什麼或者應該是什麼幾乎沒有任何意義,
它沒有固定的定義,並且也很難去考證這個含義模糊的英文單詞的起源,PPP的確切含義要根據不同的案例來確定。
(5)ppp融資程序擴展閱讀:
PPP模式的分類:
由於世界各國意識形態不同,且處於PPP發展的不同階段,導致各國使用的術語不盡相同,
或者對於同一個術語的理解不盡一致,這就給PPP的分類帶來很大麻煩。
從筆者查閱的資料來看,各國或國際組織對PPP的分類有十幾種之多。
PPP的各種模式及其含義
廣義PPP可以分為外包、特許經營和私有化三大類,其中:
1、外包類
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
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託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並通過政府付費實現收益。
在外包類PPP項目中,私人部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
2、特許經營類
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並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
根據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
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
因而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
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特許經營類項目能充分發揮雙方各自的優勢,節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項目的資產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
即合同結束後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
3、私有化類
PPP項目則需要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政府的監管下,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利潤。
由於私有化類PPP項目的所有權永久歸私人擁有,並且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門在這類PPP項目中承擔的風險最大。
F. PPP的融資模式
(1)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對於一些特殊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環保、垃圾處理,政府可以把服務出包給私人企業,政府仍需對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負責,承擔項目的融資風險,這種協議的時間一般比較短,只有一年或幾年的時間。
(2)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同民營機構簽署運營和維護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獲取商業利潤。在該協議下,私人企業承擔基礎設施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的全部責任,但不承擔資本風險。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該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引入私人企業,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3)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與私人企業簽訂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已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完工後由私人企業在一定特許期限內負責對整體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並獲取商業利潤。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業可以對擴建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因而會影響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產權問題。
(4)設計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該模式下,由私人企業或機構為城市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該合作模式能有效減少工期,節約資金,提供更有效的項目擔保以及能將額外的項目風險轉嫁給民營機構。通過由唯一的機構負責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參與所可能產生的沖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負責運營和維護整個項目。
(5)設計一建造一運營(Design-Build-Operate)。在該模式下,某承包商負責設計、建造和運營某項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商會和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和建築商簽訂項目建造合同;最後自己來運作項目。通過把設計、建造和運營三個環節統一由某民營機構來運作,可以加快發展速度,保持基礎設施項目的連續性,也便於機構融資的進行。
G. ppp項目融資難如何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關於項目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出於風險考慮,社會資本方對參與PPP項目持觀望態度,不敢輕易涉足。對此,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為PPP項目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形式規范PPP項目中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保護社會資本方以及融資方利益,另外,以國家法律給PPP項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關參與方認為地方政府搞PPP項目可能只是短期行為的顧慮。二是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服務與產品定價機制和價格體制改革,合理制定運營費、政府補貼及其他相關定價,不搞「一刀切」,確保社會資本方能夠獲得合理的項目投資回報,以提高社會資本方,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二)落實項目貸款制度
2009年我國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作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步構建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目前項目融資的實際情況看,以項目資產或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擔保的融資方式一般很難在實務中落實。PPP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第一還款來源為PPP項目運營產生的現金流,融資擔保應當為該PPP項目。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則銀行對貸款的審批、貸款發放的相關標准、流程應當與一般的企業貸款區別對待,如在貸款審批的風險判斷上,應重點對PPP項目的建設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獲取現金能力的風險等進行分析判斷評估;在落實融資擔保方面,應當按《指引》規定,允許項目公司對PPP項目資產進行抵押和質押;在項目貸款制度的完善方面,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原有一般貸款的基礎上,針對PPP項目特點設計組合貸款,提倡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同時介入並全程參與PPP項目,為PPP項目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
(三)轉變地方政府觀念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對實施PPP項目存在誤區,如有的地方政府將國家推行PPP想當然地理解為原政府融資平台的一種替代,將一些非經營性項目推出來搞PPP,以為能藉此變相解決城市建設的融資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招商引資,對PPP項目推進缺乏長遠規劃,存在搞政績工程的錯誤思想與觀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與社會資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體關系、合作關系和夥伴關系,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未起到建設性作用。上述錯誤觀念,會讓社會資本方以及意向融資方望而卻步,既不利於各方合作,也不利於PPP項目融資。因此,必須轉變上述錯誤觀念,在協助PPP項目融資方面,政府方應當加快優化地方投融資環境,對進度快、履約能力強的PPP項目給予更多的政府補貼,增強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對實施當地PPP項目的信心。
(四)豐富完善融資工具
一是在國家層面出台豐富融資工具的政策,如允許已簽署PPP合同的項目公司上市融資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資工具作用,如債券融資方面,可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的債券發行限制,使其能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等債券,吸引保險、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投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方面,鼓勵項目公司將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穩定收益的資產,如收費權、政府補貼等打包出售,獲取資金。三是充分發揮銀行貸款融資的主力軍作用,項目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銀行實施增信,如充分運用股權質押、應收賬款收益權、項目公司資產、其他社會資本方保證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爭取獲得更大的融資支持。
(五)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鑒於PPP項目期限較長,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同時也是為了解除PPP項目融資的後顧之憂,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應當超前考慮退出機制。前已述及,社會資本方可考慮採用的退出機制有資產證券化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社會資本方即可著手考慮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各種退出方式,待條件成熟後隨即實施。金融機構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按融資期限長短進行結構化分層,安排流動性投資者加入,增加項目流動性資金支持,通過結構化分層,將期限較短的作為優先順序,到期時有權選擇向其他流動性支持者轉讓,實現退出。此外,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前介入PPP項目融資,建設期先安排資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進入營運期再發放銀行貸款,置換原資管產品融資。這樣可以讓資管產品先期退出,也可縮短資管計劃與銀行貸款兩方面的融資期限,減少融資風險,增加融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