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資租賃能做不動產嗎
不動產中的土地,不能採用融資租賃; 不動產中的地上定著物如果不屬於獨立的權利客體內,例如直接容在地上定著的工業設備、工業廠房、醫療大樓、學校的房舍等,可以採用融資租賃; 不動產中的地上定著物如果屬於房地產(real estate),由於標的物特殊,標的物所屬的行業特殊,特別是其稅收政策和一般常規融資租賃的區別較大,故不宜採用融資租賃。
Ⅱ 以融資租賃方式購置房產,可以嗎怎樣操作
租賃合同最長20年 超過20年不受法律保護的 不安全的 如果上家反悔 最多就是反還你當時支付的房款
Ⅲ 融資租賃怎樣介入房地產業
有以下三方面:
一、 房產設備類融資
1.主要是電梯、空調、消防、大樓安防系統及照明等設備(包括軟體及安裝工程等費用)。只要房地產項目前景好,房地產開發商只需自籌10-30%的現金(租賃的自籌要求大大低於開發貸款要求自籌30%以上的標准),其餘由融資租賃公司籌資解決。融資租賃可解決房地產開發10-30%的資金。
2.出售類房產設備租金的回收時限
住宅等以出售為目的的房地產項目建設期應為租賃的寬限期(即只收利息不收本金)。融資租賃公司同意開發商出售房產的前提下,設備本金的回收起始點為房產項目預售時,且隨預售進度在扣除的預售收入滾動投入項目開發後的凈現金流量,首先用於還租,以保證租金回收進度快於售樓進度,避免租賃物與租金的懸空。也就是說租金在樓盤售空之前必須全付完,至少不能出現開發商利潤都兌現了而租金還未收齊。
3.開發商持有的(商業及辦公)房產的設備租金回收
開發商以持有為目的開發的商業及辦公房產中的設備融資租賃,是租賃更典型的形式。項目的整個開發建設期均為融資租賃的寬限期,租金的回收起始於房產的出租經營時。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及每期租金的數量與房產的出租狀態須保持高度的協同(收租的頻率及房產商的租金收入扣除稅費後用於還租且呈前高後低的遞增還租分布),真正體現房地產商以房養租(以房出租收入來保證融資租賃的租金支出)。
二、盤活開發商持有成熟商業物業
開發商往往持有大量優質商業、辦公物業(以長期獲得租金收益並分享房產增值的好處),但卻極大地限制了開發資金的及時周轉。雖然經營性物業抵押貸款也能解決部分高端物業的資金,但是銀行對物業的質量與規模、租客的品質等都有十分嚴格的規范,真正能達到要求的相當有限,而且能融資的數量也大打折扣(以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開發商將自有的成熟商業物業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融資,門檻更低(對租賃公司來說市場更為廣闊),融資的量更大,可依據融資租賃期內,開發商出租房產的租金收入扣除經營費稅後的余額進行拆現,讓開發商在當期獲得更多的現金用於新項目的開發。
三、 優質商業房地產的開發
當代融資租賃標的物已非簡單的機器設備,中外法規都約定,凡是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的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作為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目前,房產已成功融資租賃(如天津保稅區空港物流加工區投資服務中心大樓等政府辦公樓、天津空客A320 項目總裝線等廠房);道路、橋梁已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如天津市薊縣濱河大街彎線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的3.329 公里的路段;武漢四座大橋);而且,在建工程(船塢、公路、學校)也可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如舟山同基船業有限公司在建船塢碼頭構築物及設備,湖南省岳陽市政府規劃1.4億元城市南環線道路,規劃7000萬元的污水處理系統。以上詳見羅曉春《關於融資租賃項目信貸的認識》)。因此,融資租賃也可融資參與優質的、市場風險極低的商業房地產項目的開發。
Ⅳ 房地產融資租賃還遠嗎
「公司將自有的成熟商業物業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融資,門檻更低,融資量更大。」房地產「售後回租+保理」租賃模式,在國家相關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通過金融租賃平台,房地產開發企業、金融租賃公司與商業銀行三方「牽手」成功,將實現金融租賃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商業銀行三方共贏的局面。但是政策、法律、稅收等層面的掣肘因素也是房地產融資租賃不得不面臨的問題。
Ⅳ 在建房屋可以用來進行融資租賃嗎
房地產融資租賃的作用及優勢分析房地產融資租賃是一種以融資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是一種集信貸、貿易和租賃為一體的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其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拓寬了房地產融資渠道。房地產融資租賃公司作為一個經營載體,可以通過吸收股東投資,或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採取借貸、拆借、發債上市等融資手段,吸收社會投資,改變房地產主要靠銀行貸款的單一融資方式。在外資銀行大力進入中國金融市場以前,房地產融資租賃也為外資進入中國房地產市場提供了平台。
Ⅵ 什麼是房地產融資租賃
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日趨成熟,中國房地產開發投資企業正面臨著越回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政府和答行業管理者同樣面對著復雜多變的局面。面對行業的日趨規范、市場的日益成熟和客戶理性化的程度提高,並伴隨著中國加入世貿之後國際投資給我們帶來的眾多機會和巨大的競爭壓力,您和您的企業將如何迎接這樣的挑戰,您將如何構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發展地區經濟,以確保您躋身於成功者的行列?
可以說,如何進行創新性思維,增強學習能力,提升房地產經營管理者的領導力及執行力,已成為每一個企業所應該深刻思考和熱切關注的問題。
清華大學「房地產業領導力再造高級研修班」,針對當前國內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設計教學體系,以建立企業現代科學管理模式為目標,注重綜合知識和能力的培養,旨在幫助房地產經營者和行業管理者掌握科學的房地產開發、營銷、管理的規律及運作模式,獲得最新房地產經營理論和方法,同時為參加者拓展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獲取更多優勢資源,能夠在這個充滿機遇的朝陽行業中彰顯卓越、獨占鰲頭!
Ⅶ 房地產融資租賃是否可以辦理抵押權登記
《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二、分析建議
盡管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於法律、法規並沒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該租賃權無法對抗抵押權人及其後的受讓人。有人提出,既然無法對抗,那麼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以達到繼續使用租賃物的目的?
坦而言之,目前立法並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法》第230條僅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以認為,優先購買權源於租賃權,產生沖突的實際上是租賃權與抵押權。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對此予以明確,僅僅是明確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筆者認為,一方面,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的規定,僅僅是針對抵押權的行使、實現時,租賃合同的效力而言,不應當擴大對租賃權的限制。另一方面,優先購買權的行使並不能損害抵押權人的權利,抵押權的保障在於抵押物的變現。因此,承租人應當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是,筆者還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時,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況,否則很可能對房屋的正常使用遺留潛在的風險。
Ⅷ 銀行系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開展房地產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或不可以的依據
融資租賃主要是對可移動的固定資產(設備)為主要融資對象,房地產為不動產固定資產。兩者對象不同,故不可以開展該房地產租賃業務。
Ⅸ 房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的標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典型的廣泛性,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有兩個文本中的可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范圍供參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適用於融資租賃公司為金融租賃公司。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1/2。
3、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徵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不得成為融資租賃標的物:
(1)租賃物應是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物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是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