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人有什麼義務
融資租賃分為一般融資租賃與售後回租兩種基本模式,也存其他融資租賃模式,如廠商租賃、聯合租賃等。一般情況下,承租人主要的義務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都有明確約定,如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對租賃物負有保管、維修等義務。如果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歸屬,承租人還負有租賃期滿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⑵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由誰負責
由出租人承擔,但是如果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意志挑選的除外。
⑶ 融資租賃合同是屬於什麼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屬於雙務合同和要式合同。法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⑷ 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應該屬於誰所有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⑸ 交易融資租賃合同由誰簽訂
融資租賃合同是由三方簽訂的,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融資租賃合同是以融資為目的,以融物為手段的合同。其核心是融資。這是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實質性特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⑹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保管及維修的義務由誰承擔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本,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
《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佔有租賃物,對租賃物負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的義務,並且負有維修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為自己使用、收益得需要,應負保管義務。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只能由自己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不能處分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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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對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誰享有所有權
對於融資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該法第250條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由此可見,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一般地,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⑻ 融資租賃合同中三者關系
1、融資租賃合同是由2個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結合在一起而構成的獨立合同。
2、出賣人與出租人簽訂買賣合同。
3、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⑼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