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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跨境融資政策

發布時間:2022-01-24 01:59:53

1. 人民幣跨境支付是什麼意思

人民幣跨境支付是指有跨境貿易及零售支付需求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作為跨境支付的貨幣業務。

人民幣跨境支付(CIPS)的主要功能包括連接境內、外直接參與者,處理人民幣貿易類、投資類等跨境支付業務,滿足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國際通行報文標准,支持傳輸包括中文、英語在內的報文信息;覆蓋主要時區(亞、非、歐、美)人民幣結算需求;提供通用和專線兩種接入方式,參與者可自行選擇等。

2012年4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央行決定組織開發獨立的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簡稱CIPS)),進一步整合現有人民幣跨境支付結算渠道和資源,提高跨境清算效率,滿足各主要時區的人民幣業務發展需要,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構建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隨著跨境人民幣業務各項政策的推出,跨境人民幣業務不斷增長,對支付結算等金融基礎設施的要求越來越高。2011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量超2萬億元,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量超1100億元。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建設目標是保證安全、穩定、高效,支持各個方面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需求,包括人民幣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清算、境內金融市場的跨境貨幣資金清算以及人民幣與其他幣種的同步收付業務。

2. 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的試點企業

試點企業在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時,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此外,為滿足實際要求,試點企業還可以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
試點企業先由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然後由央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境內結算銀行可以在境外企業人民幣資金短缺時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業內人士指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美元、歐元等主要國際結算貨幣匯率大幅波動,我國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企業在使用第三國貨幣進行貿易結算時面臨較大的匯率波動風險。尤其是2005年匯改以來,人民幣持續升值,給出口企業帶來成本壓力。而使用人民幣結算,無疑將規避匯率風險,保護企業的經濟利益。
《辦法》規定,人民幣跨境清算可自由選擇兩條路徑。可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也可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國銀行(澳門)有限公司分別為港、澳地區人民幣清算行。
按照規定,境內代理銀行可以依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內購售人民幣;境內代理銀行還可以為在其開有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用於滿足賬戶頭寸臨時性需求;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按央行有關規定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和拆借資金,具體的額度、期限等,由央行確定。

3.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4. 跨境融資新政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首先是加快了人民幣產品創新、交易、定價、清算中心。還將產生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版項目下的開放,逐步權實現人民幣可自由兌換;逐步取消外匯管制;給予企業「有限離岸」地位等變化。
其次銀行可以提供包括離岸金融服務、供應鏈融資服務、國際貿易融資產品、跨境人民幣融資、離在岸聯動產品、保險和綜合金融服務。
對於企業的實質意義是這些金融配套服務和產品也將能幫助實現資金調撥自由,運用多種方式解決園區內企業(這個將來酌情放大)在供應鏈不同時點上的融資需求、減免保證金開證、符合條件的企業從境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介入人民幣資金,並由境內結算行代為資金監管
至於說會產生哪些新機遇目前還不明朗,因為具體細則還未出台,可以說涉及的行業都有機遇,就看將來具體細則出台後的力度了。目前個人看好離岸金融。
9月29日掛牌,10月份會出台具體政策!持續關注!
(通冉稅務

5. 廈門啟動對台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具體是怎麼操作的呢

廈門對台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今天啟動。從即日起,台灣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可以向在廈門注冊成立的企業或項目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

根據規定,在廈門注冊的企業與台灣地區合作銀行達成借款意向後,按照要求提供業務辦理申請、借款用途承諾、備案表等材料交主辦銀行審核後報人民銀行[微博],人民銀行根據廈門地區跨境人民幣貸款投放額度等情況確定借款企業可借入的額度,企業就可正式與台灣地區銀行簽訂貸款協議並辦理提款等後續事宜。

當天,台灣地區永豐銀行、第一銀行等7家銀行,廈門地區工行、農行等9家銀行,廈門地區廈門金圓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廈門國貿(10.060, -0.08, -0.79%)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分別簽訂了首批12筆跨境人民幣貸款合作意向。此次簽約金額合計11.7億元人民幣,年利率在4%左右,比境內融資成本節約近兩成。

6. 什麼是跨境人民幣貸款

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並通過深圳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資金結算,跨境貸款需滿足的先決條件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進一步發展,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開發建設,根據《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是指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以下稱借款企業)是指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或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借款企業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履行提供相應業務資料及備案義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境內結算銀行是指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辦理資金結算的深圳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結算銀行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相關業務,並履行相應審核責任。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深圳人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指導下,根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監督。
第二章貸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條深圳人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前海企業獲得香港人民幣貸款實行余額管理。
第七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用途應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用於前海的建設與發展。
第八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按照貸款實際用途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
第九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確定,在貸款發放前向深圳人行備案。
第三章業務辦理
第十條借款企業應在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前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備案申請。
第十一條借款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二條借款企業償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本息應憑貸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到境內結算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應通過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或境內代理行辦理跨境支付結算。
第十四條借款企業及其境內結算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十五條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為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提供擔保。
第四章業務監督
第十六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對借款企業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辦法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以及通過該賬戶辦理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條境內企業因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需要,在香港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應在業務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報深圳人行備案。
第十九條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條深圳人行依據本辦法對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借款企業、境內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暫停其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深圳人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 跨境人民幣信用證有什麼開證要求以及受益人是否有地域限制

創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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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人民幣的跨境使用,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人民銀行自2009年起出台多項政策進行支持,監管環境有利跨境人民幣信用證產品推廣。同年,中國工商銀行創行業先河,率先完成我國第一筆跨境人民幣信用證業務。 [2]

產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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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佔短期外債額度
當客戶需要開立90天以上的遠期信用證時,不再受到銀行短期外債額度的限制。 [3]

規避匯率波動風險
通過人民幣結算,為客戶規避匯率波動風險。 [4]
若客戶的交易對手需要收匯外幣,銀行可以提供人民幣+外幣信用證組合產品,並為客戶在境外尋找最優的匯率購匯。

全球比價的低成本融資
若客戶需要融資,跨國銀行可依託遍布全球的境外機構及經營網路,尋找最優的融資利率,提供優質的內外聯動服務。 [4]

組合產品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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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雙幣信用證、雙幣雙期信用證等組合產品,在結算的同時可幫助客戶獲取更多收益。

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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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商提交開證申請書、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開證行審查無誤開出信用證;
(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證;
(四)出口商備貨出運並向議付行或寄單行交單;
(五)議付行或寄單行向開證行寄單索償;
(六)開證行付款/承兌/拒付;
(七)進口商付款贖單。

客戶使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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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符合國家及相關銀行有關規定;
(二)須具備真實的貿易背景,開證金額與付款期限符合正常的貿易需求,禁止開立無貿易背景的融資性跟單信用證;
(三)對於辦理服務貿易項下的進口開證業務、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有關的進口開證業務、轉口貿易、深加工結轉和異地開證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相關憑證和材料;
(四)代理進口方式下的開證業務,應審核開證申請人的代理進口權,並要求其提交代理進口協議。對無代理進口權的企業,不得為其辦理代理進口方式下的開證業務;
(五)進口信用證項下付匯行為需經外管局事先備案的,應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交《進口付匯備案表》。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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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時,進口企業以人民幣全額保證金質押,銀行為企業開具人民幣遠期信用證。產品到期後,發放人民幣保證金用於支付境外貨款。企業可以在不佔用授信額度的同時,通過遠期信用證延遲支付從而獲取了境內利息收益。與美元信用證相比,人民幣信用證不僅節省了企業購匯成本,而且90天以上人民幣信用證不受銀行短期外債指標規模限制。因此,跨境人民幣信用證備受銀行和企業青睞。2011年1-8月,我國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中信用證結算的佔比已經達到29.8%,大大高於2010年全年17.3%的水平。隨著人民幣對美元的持續升值和國內融資成本的上升,涉外企業利用遠期信用證融資的動機將更強烈,而遠期信用證在支付前不佔用銀行的資金。因此,只要交易對方願意接受,今後人民幣信用證的佔比必將進一步提高。
操作方式為:境內企業出口收取外匯,將結匯人民幣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存定期,或以部分人民幣存款加境內銀行授信額度為質押。通過銀行開具進口遠期人民幣信用證,境外交易方(多為境內企業的關聯公司)憑境內行開具的遠期人民幣信用證為質押向境外銀行融通等值外匯,用於支付下批次進口貨款。境外交易方同時辦理同期限等值NDF遠期購匯用於償還境外銀行到期外匯貸款。企業通過境內人民幣存款與境外外匯貸款利率差、即期結匯與遠期匯率差及人民幣升值預期套取利益。

8. 何為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樓主你是不是寫論文,不要研究太深了.
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是指跨國企業集團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在境內外非金融成員企業之間開展的跨境人民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屬於企業集團內部的經營性融資活動。跨國企業集團總部可以指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成立並實際經營或投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的主辦企業。

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是人民銀行近期推出的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跨境人民幣政策創新,根據新政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外資跨國集團企業可辦理境內外非金融成員企業之間的人民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

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
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款及凈額軋差結算。對企業來說獲得了多項政策改革紅利,一是打通了境內和境外的人民幣資金流通渠道,為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市場、統籌資金、提高財務運行效率提供了有力工具。二是通過人民幣資金歸集和跨境集中收付,為跨國集團企業總部對成員單位的資金統籌管理和業務集約化處理提供了重要手段;此外,凈額結算可極大減少企業實際跨境收付款的辦理筆數,大大降低了業務辦理費用成本。三是大大促進和便利了企業開展人民幣跨境使用,充分享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帶來的政策紅利。

9. 人民幣跨境信貸融資業務信息中的"融資狀態"有哪幾種

即在額度范圍內允許自貿區內企業銀行從境外借如本外幣資金,中外資企業借入境內資本如何進行境外投

10. 人民幣跨境貿易的意義

國務院常務會議2009 年4 月8 日決定,在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東莞4 城市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此舉標志著人民幣結算將從此前的小額邊境貿易走向市場規模巨大的一般貿易,人民幣作為國際結算貨幣,正式開始在國際貿易中執行計價和結算的貨幣職能,有力地推動了人民幣邁向國際化的步伐。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政策背景

早在上世紀90 年代,我國與有關鄰國就已開始在邊境貿易中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迄今為止,我國已與越南、蒙古、寮國、尼泊爾、俄羅斯、吉爾吉斯、朝鮮和哈薩克八個國家的中央銀行簽署了有關邊境貿易本幣結算的協定。隨著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我國進出口貿易規模迅速擴大,並成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國,人民幣結算迫切需要從邊境貿易擴展到一般貿易。同時,隨著內地與港澳經貿往來的快速發展,兩地之間以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的需求也日益強烈。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作為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結算貨幣,美元和歐元匯率都經歷了劇烈波動。在此背景下,我國進出口企業普遍希望使用幣值相對穩定的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從而規避使用美元和歐元進行計價結算的匯率風險。

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現實意義

第一,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將加快推動人民幣成為國際市場交易的計價結算貨幣進程,提升人民幣在國際市場中的購買力,最終實現人民幣的國際化。

第二,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有助於推動我國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經貿關系的發展,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

第三,人民幣參與國際結算,可以用人民幣替代部分外匯收支,有助於改善國際收支平衡狀況,減少國家宏觀調控壓力。

第四,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使企業有效規避匯率風險,消除企業匯兌成本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的有關費用,有助於企業財務核算清晰化,加快企業資金運轉速度,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第五,人民幣參與國際結算,給銀行的國際業務帶來新的市場需求,有助於提高我國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實力,加快國內金融業走向國際化的步伐。

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面臨的問題

(一)國際貿易的計價結算幣種選擇權缺失,人民幣結算規模受阻

一國貨幣要作為商品交易的計價結算幣種進入國際市場並被市場參與者廣泛接受,則要求該國貨幣的幣值長期保持穩定或略有升值,真正體現貨幣的財富儲存職能。人民幣從2005 年7 月匯率制度改革到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一直保持穩中有升的態勢,而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人民幣幣值仍基本保持穩定。目前中國的世界第三大經濟體地位和世界第一的外匯儲備,為我國保持人民幣匯率穩定提供了堅實可靠的經濟實力和貨幣保障。與國際貿易中的傳統結算貨幣美元和歐元匯率表現相比較而言,人民幣的幣值穩定特徵,為其成為國際市場交易的計價結算幣種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

但同時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中國在國際市場分工中的弱勢地位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人民幣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使用規模。國際市場的參與者出於規避匯率風險和保持貨幣購買力的利益需要,都希望能以其本國貨幣或世界貨幣進行計價結算。而中國經濟雖經過三十多年成效顯著的改革開放,得以高速發展並成為世界製造工廠,但其產業結構仍處於國際市場產業鏈的中下游,缺乏國際市場的話語權和定價權。在此背景下,國際市場交易的計價結算幣種選擇權也更多掌握在外國企業手中,人民幣參與國際結算的規模受到很大限制,人民幣在國際市場中的購買力也無法顯著提升,嚴重阻礙了人民幣的國際化進程。[page]

(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未市場化,人民幣衍生品定價權受到挑戰

從外匯市場交易來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將加快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同時也對我國人民幣衍生品定價權提出巨大挑戰。目前我國實行資本管制,債券市場和外匯市場不完善,利率平價理論所描述的利率、匯率和資本流動之間的關系並不能准確地與現實情況相一致。具體表現在,國內持有凈外匯頭寸的私人機構面臨著匯率波動風險,需要在外匯市場上進行遠期抵補交易來套期保值。但由於我國資本項下人民幣可自由兌換還未實現,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程度不高,在期限、風險、流動性、稅收特徵等方面相區別的債券品種不齊全,遠期匯價無法依據利率平價關系進行合理定價。

目前,國內人民幣衍生品市場和境外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交易(NDF)市場同時並存,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也已正式推出人民幣期貨和期權產品,人民幣衍生品定價權的歸屬將取決於人民幣衍生品定價標準的合理性。由於我國實行資本管制,利率市場化並未實現,國內人民幣衍生品市場無法合理地將利率平價關系作為人民幣衍生品定價標准。這樣就導致國內人民幣衍生品市場缺乏價格競爭優勢,各類經濟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市場需求轉向離岸人民幣市場,極大地制約了國內人民幣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對我國人民幣衍生品定價權形成巨大挑戰。

(三)人民幣跨境清算制度未健全,人民幣清算系統有待完善

人民幣參與國際結算,必然對現有的人民幣清算系統和制度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與美元的聯邦電子資金轉賬系統(FEDWIRE)和清算所同業支付清算系統(CHIPS)相比, 我國的人民幣清算系統和制度安排在清算規則、清算行准入、清算賬戶開立、清算時間、清算效率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健全,為滿足人民幣高效便捷跨境清算的需求提供良好平台和制度保障。

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對銀行業務產品的需求

在實施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政策之後,國內銀行新的業務產品市場需求巨大,可以有效提高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佔比,降低銀行收益來源對存貸款利差的依賴程度,有利於促進國內銀行業的業務盈利模式轉型。

(一)國際結算業務需求

目前,進出口企業進行傳統的跨境貿易外幣結算需由境內銀行通過境外外幣賬戶行與境外銀行進行貿易項下資金清算。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將使結算模式改變為由境外銀行通過境內人民幣賬戶行與境內銀行進行貿易項下資金清算。

結算模式的改變帶來的業務需求主要是大量的境外銀行尋求適合其人民幣資金清算的境內賬戶行,使境內賬戶行獲得相當規模的人民幣資金存款,同時大幅增加人民幣資金結算量,並由此帶來可觀的結算手續費收入。另外,境內銀行也將為境外同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理財業務以增加境外同業人民幣資金的收益,並獲得理財產品的中間業務收入。

(二)貿易融資業務需求

目前,在傳統的跨境貿易外幣結算基礎上,銀行為進出口企業提供相當規模的外幣融資。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將使原有的外幣融資轉變為人民幣融資,從而推動進出口企業對人民幣資金的融資需求大幅增加。

具體而言,境內銀行將在傳統的貿易融資業務基礎上增加新的融資業務品種,如為進出口企業提供人民幣信用證項下融資業務,為境外銀行提供人民幣代付和福費廷轉讓業務。

人民幣作為境內銀行的本位幣,境內銀行具有豐富的人民幣資金融資渠道,資金成本將優於境外銀行,同業間利差的存在客觀上形成了通過同業合作開展人民幣代付和福費廷轉讓實現雙贏的業務需求。

(三)人民幣衍生產品交易需求

進出口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一方面境內企業可以規避匯率波動風險,不具備對貨幣型衍生產品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境外企業面臨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對人民幣衍生產品的需求巨大。為此,境內銀行將為境外機構持有的人民幣資金頭寸提供人民幣衍生產品業務,以滿足其套期保值的避險需求。人民幣衍生產品的推廣將使境內銀行獲得豐厚的人民幣匯兌及手續費收入。另外,境內銀行通過提供結構性人民幣資產組合產品在滿足企業投資理財業務需求的同時,也為自身帶來中間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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