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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基本原則

發布時間:2022-01-24 18:19:12

① 為什麼房地產信託有432原則

「4」是指該項目在信託項目發行時需要保證至少四證齊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3」是該地產類項目的總資金中必須至少有30%的資金來自於融資
「2」是該地產類項目的融資方至少擁有二級以上(包括二級)的開發資質

四證齊全是國家對房開貸的統一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30%自有資金是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規定,基礎條件,硬條件。二級資質是銀行風險控制的底線要求,保證貸款投向項目的工程質量不產生大概率上的危害銀行信貸資產安全的風險事項。總的邏輯都是貫穿著信貸管理安全性的基本原則,歷經多年銀行房開貸經營管理經驗教訓驗證,上升為部門和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經得起考驗,容不得突破。至於有一證拿不到,事件本身可能包括著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的惰政、推諉、吃拿卡要,也或者是項目本身確實存在主觀問題,但那都不是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力,是他們自己沒有切實做好監管或被監管,銀行不冒這種風險,有能力自己單挑,銀行是不會在底線下開閘的。
話說回來,這年頭,房開貸的審批和放款本身就難之又難了,還缺證,基本是靠邊站了。目前的監管約束高壓下和經濟下行周期內,沒有銀行會同情達不到硬底線的房開貸企業的。銀行不是慈善家、它也是企業,是企業就必須守法遵章、穩健經營,否則同情別人、自己違規甚至可能犯罪,就不值得了,所以不會出現冒險乾的事啦。

② 什麼是信託

③ 信託的基本原則是啥

1 信託目的合法性原則
2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
3信託財產管理權與受益權相分離原則
4受託人的有限責任原則 5信託公示原則
6信託承繼性原則等

④ 資金信託的八項准則

1、《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已明確了獲得中國證監會業務資格認定的證券公司可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故當然也就可以從事資金信託業務。但由於《暫行辦法》制訂的法律基礎主要是《管理辦法》,則《暫行辦法》所指的資金信託業務的受託人並不包括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認定的證券公司.
2、信託投資公司可經營的本外幣業務,雖然包括作為企業間的中介,企業間的資金可以做到合法的間接拆借(同商業銀行的此功能一致),但這不表明信託投資公司可開展存貸款業務。信託投資公司通過資金信託取得的資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同的資金信託也有此要求),類似於證券投行業務中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要求。既然信託投資公司因資金信託業務取得的資金既非其負債,也非其資產,並須專戶管理,故信託投資公司若開展(變相)吸收存款業務缺乏法律/財務基礎。
3、依《暫行辦法》第4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若違反規定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按照非法集資處理,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投資者承擔。《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表明,若發行人非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其應當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顯然,如有損失,賠償責任應由發行人承擔)。《暫行辦法》在此處的規定與《公司法》及民法的過錯責任原則不一致,委託人應特別關注。委託人在簽訂資金信託合同時,同時會簽訂信託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申明書」)。申明書須至少包括如下內容:若信託投資公司依信託文件(信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資金而導致的損失由信託財產(信託資金)承擔;反之,賠償責任由信託投資公司承擔,若仍不足賠償,由信託財產(信託資金)承擔。
4、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發行相關憑證,在法律上反映了合法憑證持有人擁有因憑證而反映的一種合同關系中,其享有要求權,即委託人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要求權,因此信託投資公司會在其會計報表上記錄為負債。因為禁止信託投資公司負債,當然也就順理成章禁止其相關發行業務/發行職能。
5、《暫行辦法》限定了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人,其接受資金信託合同的上限為200份(含200份)。證券投行業務中,已有不少擬上市公司的股權設置方案中將員工持股問題間接通過信託投資公司持股予以解決。同一信託投資公司,接受資金信託合同的上限為200份(含200份),單份合同金額不低於5萬元(含5萬元);當前民營企業的上市將成為未來一段時間中國大陸IPO發行的主流,而民營企業一般全員均為股東(特殊的如股份合作制企業),人數很多,則方案設計時應充分考慮上述規定。
6、信託合同及其他信託文件,應在首頁右上方用醒目字體載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該段文字很重要,保險合同及其相關文件也會在首頁有同樣法律意義的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第16條規定,保險人應主動向投保人說明/解釋保險合同、接受投保人詢問、不得故意/過失隱瞞事實或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信託投資公司若有類似行為,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7、信託文件(信託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可以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信託投資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這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應注意,同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一樣,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且僅有通知業務而無須徵得其同意;則受益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時,應履行通知義務。
8、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應指定信託執行經理及其相關的工作人員。擔任信託執行經理的人員,應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託經理資格證書》。信託業的資格管理,同證券業、保險業一樣。證券業、保險業已經開展了全國范圍的相關資格考試,只有合格的人方可從事相關業務。

⑤ 請問民生信託開展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這個以「審慎合規」為基本原則開展各項工作,一方面著力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了嚴格的分工和授權體系,完備的制度和管理流程,形成了較完整的決策機制、考核機制和用人機制,強調全員風險管理理念、確保公司業務穩健發展;
另一方面,加強團隊建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精耕細作,夯實基礎,銳意進取,強化創新,積極應對公司發展階段面臨的挑戰。

⑥ 金融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五個

金融法原則:
(一)統一管理金融、實行管理和經營分離、加強和完善國家金融宏觀調控職能的原則 統一管理金融是指國家對金融事業實行統一的政策和法律、法令管理,由人民銀行統管全局,制定統一的貨幣金融政策,對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置、審批、業務開展以及金融市場實行嚴格的監管,不受其他政府機關、經濟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管理金融和經營金融業務分離的原則,是政企職責分開在金融領域內的具體化。其內容是指人民銀行不再一身兼有管理金融和從事一般金融業務(商業性金融業務)的雙重職能,而改由人民銀行制定統一的貨幣政策、方針和金融規章,執行金融監管的國家機關的職能。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在法律、法規和統一的金融方針政策允許范圍內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享有經營自主權,而不再行使金融管理方面的職能。 加強和完善國家金融宏觀調整職能的原則,要求明確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增強其權威性。同時,要改善人民銀行貨幣調控手段,盡量少用或不用行政辦法,而用間接的、經濟的、法律的方法(如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率等)來調控金融,以實現宏觀管理的目的。
(二)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增長的原則 經濟增長、幣值穩定是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的重要標志,是一國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我國中央銀行法也把「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明定為我國的貨幣政策目標,從而使其成為我國金融法的重要原則。 要穩定幣值,就必須貫徹貨幣制度獨立、統一的方針,執行經濟發行的原則。貨幣制度的獨立是指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與其他政策相對獨立,貨幣的發行必須與財政發行、政府信用分開,即財政部門不得向人民銀行透支,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統一是指貨幣的發行與管理要統一由人民銀行負責,其他銀行非依法律規定或特別批准不得發行任何形式的銀行券。穩定貨幣是與經濟發行相聯系的,是指貨幣的發行只能是滿足生產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使貨幣的總供給與總需求保持平衡,從而保證貨幣幣值的穩定,防止通貨膨脹。 促進經濟增長,要求貨幣的發行、金融活動的開展、金融監管與調控的進行要有利於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使之保持較快的、平穩的發展勢頭。 這個原則,歸根到底是要保持貨幣的穩定,是在穩定幣值的基礎上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
(三)政策性金融業務與商業性金融業務相分離,專業銀行商業化,開展適度的金融競爭的原則 銀行是經營貨幣業務的特種企業,它也應以盈利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經營原則進行商業化經營,這樣,才能做到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但我國的國有專業銀行長期以來肩負著政策性銀行和商業性銀行的雙重任務,而且業務分工嚴密,缺乏競爭機制,致使貨幣資金使用效益低下,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的經營目標都很難真正實現。雖然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四大專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分工有所突破和交叉,但專業銀行運營機制並未徹底改觀。因此,我國的金融立法要完善財政投融資體制,創建和完善政策性銀行及其他政策性金融機構,專營政策性金融業務。各國有專業銀行在政策性銀行業務分離出去之後,要明晰產權,業務交叉,綜合發展,開展適度金融業務競爭,以實現商業化經營的目標。
(四)完善金融市場,提高資金運營效益,保護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金融市場是融通資金、買賣有價證券的場所。金融市場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多種分類,但一般分為貨幣市場(包括同業拆借市場、票據貼現市場、回購市場和短期外匯市場等)、資本市場(長期信用工具的發行市場與流通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期貨市場和長期外匯市場)等。只有通過金融立法建立起規范有序的金融市場,使貨幣的收付、匯兌、結算、信貸等活動迅速、及時、准確,才能加速資金的橫向流動和循環,提高融資的可選擇性和有效性。同時,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場,公開信息披露,防止內幕交易、欺詐等不法行為,廣大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
(五)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原則 金融業是從事貨幣資金融通的特種行業,是時刻面臨多種類型風險威脅的高風險行業。

⑦ 什麼是信託投資。

1、信託的定義: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2、信託的基本特徵:

(1)、信託是以信任為基礎,受託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託成立的前提是委託人要將自有財產委託給受託人。
(3)、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信託依法成立後,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3、信託法對信託的設立的規定:

(1)、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2)、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3)、設立信託,信託文件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設立信託的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

4、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的定義: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5、信託業務的范疇:

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6、信託當事人:

委託人:委託信託公司管理其自有財產的人。條件:財產合法擁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受託人:是接受信託,按照信託合同的規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人。但能夠經營信託業務的受託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託,為不同人是他益信託。

7、信託財產的定義:

信託財產是指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移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後取得的財產收益。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包括: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8、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9、信託財產的管理:

(1)、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10、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11、資金信託的定義:

資金信託是一種以資金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資金在一定時期內獲取收益為信託目的。一般分為委託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託。信託結束時,信託財產通常以維持原樣或折算為現金的方式,返還給委託人。

資金信託包括單一資金信託(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方式)和集合資金信託(受託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人的信託資金匯集起來,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託資金的信託方式)二種形式。

12、信託相關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接受委託人資金的要求:

信託公司接受的信託資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2)、單筆信託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

13、信託資金發生損失的處理: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信託目的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受益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14、信託收益和信託報酬的定義:

信託財產因受託人的管理和運作而產生的收益稱為信託收益。

受託人因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而獲取的報酬稱為信託報酬。

15、資金信託產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託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由此獲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損失,均由信託財產承擔。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現在信託市場已經出現了達不到預期收益率,免收手續費的產品,表明信託公司對達到預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託產品的媒介宣傳: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信託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

17、信託的預計收益的由來:

信託公司經事先周密測算後,得出信託項目預計收益,扣除相應各種費用,即為受益人獲得的預計收益。

依據《信託法》,除非信託公司與委託人簽有協議,否則超過預計的信託收益應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託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風險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風險越大。信託產品屬於中等收益,中等風險。信託項目不同,風險的來源、大小不同。

投資風險包括:政策、項目經營、不可抗力等風險。

信託公司擁有一套嚴密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並對每一個信託計劃均設計有效規避風險的方案,使信託投資的風險降為最低。

19、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對信託財產的影響: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倒閉,信託財產(委託人的資金)不受影響。

根據《信託法》規定信託公司需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信託財產不屬於信託公司的自有資產,不參與清算。信託公司如經營不善、倒閉、破產,信託財產應移交給其它公司,使得信託財產的管理連續有效。

20、信託資金的轉讓、變現:

一般情況下,信託資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據合同約定:信託生效三個月後,委託人(受益人)可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形式為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到信託公司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人與受讓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納轉讓手續費。

21、信託資金及收益的領取:

信託合同終止後,信託公司將本金及收益一同劃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賬戶,受益人到銀行領取。

22、信託財產稅費的繳納:

(1)、收益人、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稅。
(2)、信託計劃期限內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應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辦理。

23、受託人(信託公司)在信託期間應盡的責任:

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4、受託人在信託業務中的義務和責任:

(1)、受託人應當遵守信託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託人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財產。
(3)、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託財產的原狀;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託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託合同另有規定或者經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託人違反規定,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託人必須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受託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託人和受益人。
(7)、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8)、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25、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了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2)、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依照信託文件的規定解任受託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26、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是在信託關系中享有信託財產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權放棄信託受益權。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27、信託業務文件主要包括:

(1)、信託合同;
(2)、信託計劃書;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28、信託合同的概念:

信託合同是由信託法律關系中作為信託關系當事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信託和規定信託關系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9、信託合同需載明的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

⑧ 信託的基本職能是什麼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版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權,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的基本職能是幫助別人進行財產管理,即「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西方發達國家的信託與銀行、證券業一般都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發展過程,目前大部分採用了混業經營模式,信託、銀行及長期資本市場出現了同步發展的趨勢。

美國信託業務多由銀行兼營,它和銀行業務在商業銀行內部是相互獨立、按照職責嚴格加以區分的,即實行「職能分開、分別核算、分別管理、收益分紅」的原則。

日本的信託銀行是在其銀行法的基礎上,根據兼營法取得監管當局許可,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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