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目前我國金融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金融業為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但是整體來說我國金融體系還面臨以下問題:
(一)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高,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等問題仍未解決。金融體系仍然由銀行主導,銀行業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90%以上,全社會的融資風險仍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資本市場仍具有新興加轉軌的基本階段性特徵,證券業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密度和深度較低,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障功能發揮不夠。
(二) 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需要加強與完善
從組織體系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銀行業對民營資本的市場開放仍有空間。從服務領域看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強化,截至2009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還有2792個。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同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往往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金融體系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3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這些舉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於機構的增減和人員變動,對金融制度和組織結構創新不夠重視。銀行業戰略規劃比較薄弱、競爭同質化考核機制和經營模式不科學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較為突出,證券公司業務模式比較傳統,創新能力較弱。一些保險公司內控和基礎管理較為薄弱,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市場競爭行為仍不規范。
(四) 金融機構潛在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仍然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內部控制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巨量信貸增長存在風險隱患,貸款集中度風險日趨突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所加劇。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補充壓力,證券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加強。普遍存在的順周期行為和監管、會計等制度因素不利於防止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存在縫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融資主體和部分金融產品存在風險隱患。
主要金融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化改革有待深化。貨幣市場利率向信貸市場利率的傳導機制不暢,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長期利率定價缺乏有效的外部基準,金融機構風險定價能力較低,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存在靈活性不足,市場供求的決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關系不盡合理等問題。
⑵ (簡答題)簡述我國企業融資結構及存在的問題。
摘 要:中小企業日益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制約其發展的「瓶頸」問題,本文在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和原因分析的基礎上,借鑒中小企業比較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較為成功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建議,並對建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模式、內容和意義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建議
統計表明,到目前為止,我國在工商注冊的中小企業已超過800萬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成為拉動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經濟快速增長中,工業新增產值的76%以上是由中小企業創造的。工業總產值、銷售收入、實現利稅、出口總額分別佔全國的60%、57%、40%和60%。由其所提供的就業崗位約佔全國城鎮就業崗位總數的75%,在全國整體經濟中占據大半壁江山.
但由於我國市場機制尚不成熟,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困擾,從對我國中小企業比較發達的浙江省部分中小企業管理者所做的調查可看出融資難已經成為經營中的首要難題,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適合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已成為推動中小企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現狀與原因分析
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和我國現行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決定了它很難得到股市融資,加之我國產業、風險投資基金發展緩慢,因此,中小企業資金籌措基本上依賴於銀行的間接融資完成的。自1998年以來,人民銀行採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措施,如對金融機構連續下發了兩個《指導意見》,同時進一步擴大了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然而,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並未因此而明顯改善,不少中小企業甚至抱怨,他們得到銀行貸款似乎更難了。那麼,這種局面是如何形成的呢?
1.歷史背景 中小企業成分復雜,存在較大的制度性風險。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主要來源於5種渠道:一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這部分企業產權不清,機制僵化,經營狀況不佳,大部分有長期的銀行負債,信用記錄不良。二是鄉鎮企業。這部分企業技術檔次低,管理水平低,產品研發能力弱。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借款、內部積累和集資,一般都有較高的資產負債率。三是一些機關和企業開辦的「三產企業」,因其難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達不到銀行貸款的條件。四是私營和個體企業,我國近期內這類企業如雨後春筍大批涌現。這些企業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大多是家族企業,財務管理形同虛設,銀行難以掌握其真實的經營狀況。五是近年發展起來的民營高科技企業。這類企業項目風險較大,啟動資金需求大,自身積累難以滿足,銀行又因擔心其項目風險而不敢對其融資。
2.企業自身情況 中小企業自身積累少,經營管理不規范,經營效益低下,銀行由於對其融資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存在著「惜貸」、「懼貸」心理。究其原因:一是中小企業自身積累明顯不足,對外融資需求大。據《上海統計年鑒2002》顯示,2001年,全市中小型企業戶平均年末資產只有1914.29萬元,僅為大型企業的1/55,中小企業平均年產值1741萬元,約為同期大企業的1/34。全市大型工業企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42.67%,中型企業為 55.42%,小企業為56.09%。其二,企業資信等級不夠,根據對江蘇省1100家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年銷售收入500萬以下企業)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截至2002年底,江蘇省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中3.8%的企業已獲得AA級資信等級,10%的企業獲得A級資信,但尚有股82%的企業未參與評級,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這部分企業事實上產品缺乏市場潛力,技術含量低,或由於其他原因未參與評級,另一方面則是企業不動產及規模指標難以達到信貸准人等級,未能參評。其三,大部分中小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這些企業普遍都是家族式經營,少數或個別人控制現象嚴重,法人資產與自然人資產沒有嚴格區分,當企業經營發生困難時,抽逃資產的現象時有發生。部分民營企業財務數據不真實,一個企業往往有幾套賬表甚至幾十上百個賬戶,造成銀行與企業間信息嚴重不對稱,難以掌握企業的真實經營情況。而且部分企業在「轉制」過程中逃避銀行債務的現象較普遍。
3.首要原因 在對浙江部分中小企業管理者的調查中,他們把難以提供合格的擔保、抵押品,難找擔保單位作為嚴重製約金融機構對其融資的首要原因。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第一,中小企業自身規模小,資金實力不強,難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和找到有實力的擔保單位;第二,抵押擔保手續復雜,費用較高,耗時耗力,企業不堪重負;第三,抵押物流通市場窄小,變現能力弱,進一步加大了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難度。
4.國家政策對中小企業缺乏必要的引導和扶持 首先,國有銀行不願意給中小企業貸款的原因之一是沒錢可賺。國有商業銀行機構龐大,冗員甚多,本身運行成本就高,再加上審貸程序復雜,使得他們幾乎沒有辦法來經辦小額貸款,一辦就虧。對於國有商業銀行來說,無論貸款額大小,其運作成本基本相同。舉例來說,國有商業銀行貸出一筆1億元一年期的貸款,利息收入600萬左右。而貸出一筆10萬元的貸款,利息收入只有6000元。這點利息收入還不足以支付銀行運作成本,難怪國有商業銀行總把眼睛盯在那些大客戶身上。其次,近年來,一些地方把「抓大放小」政策片面理解為放棄中小企業,在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上,沒有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使得銀行對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認識不清,信貸支持力度不夠。
二、完善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建議
(一)政策性融資渠道的建立
在我國現行的企業制度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中,政府的角色已經獨立出來,不再以銀行和企業的所有者身份對它們的經營活動進行決策和控制,而是以協調者的身份對市場經濟中諸主體的行為進行調控和引導。目前,政府在「抓大放小」之後對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已制定和實施了不少扶持政策,它們的融資問題已得到了較好的解決。然而對於眾多的中小企業,政府亟需推出相應措施,建立中小企業的政策性融資渠道。具體來說,可考慮進行以下操作:
1.建立、完善與中小企業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應該先於融資體系的建立,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有建立並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健康、有序的融資體系才能蓬勃發展。中小企業發達的國家地區的實踐也證明了這點。
日本早在1953年頒布了《信用保證協會法》,為中小企業從民間機構融資實行擔保。為促進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日本政府於1950年頒布了《小企業信用保險法》,奠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基礎。1958年,日本對《小企業信用保險法》進行了修改,把信用擔保體系和信用保險體系理順,避免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重復。196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業發展的綱領性法規,被稱為日本的中小企業憲法。此外還有《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為中小企業現代化提供資金保證;《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等等,形成了相對獨立的較為完善的中小企業法律體系。日本政府還進行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制度建設,其中涉及融資的制度就有新技術企業保險制度,這是一種針對開發一種新技術需要大量資金,但技術產業化存在風險,籌措資金又缺乏抵押品和必要的能力的中小企業,進行資助。當企業在技術開發中出現了事故,產生了損失,這一保險制度就可為其提供補助金額。
我國到目前關於中小企業的法律有《小型企業租賃暫行條例》,《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出售國有小型企業暫行條例》,《鄉鎮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私營企業條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等。以上這些法律在計劃經濟體制時代和經濟轉軌前期對中小企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情況的變化,這些法律法規已經變得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了。主要表現在:(1)按照所有制劃分,已經不再適應現實。(2)側重於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3)許多法規為國務院或國務院各直屬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且不系統。於2003年1月1日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作為我國中小企業法律的「母法」,初步界定了法律的調整范圍。重新確定了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該法的第二章(資金支持)對中小企業融資作出了明確的指導。
2.建立政府系統中小企業金融機構 日本在這方面的經驗可供借鑒。日本政府為了發揮中小企業的活力來支撐日本經濟,綜合實施了各種相應政策,其中在資金支持方面設立了完善的政府系統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包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金融公庫和工商公會中央金庫,利用財政資金對中小企業進行資金融通。這3家機構分工明確,其中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為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及穩定經營所需的長期資金提供融資,國民金融公庫為小型企業的小額事業所需的資金提供融資,工商公會中央金庫則是具有存貸款、債券、外匯等綜合金融機能的金融機構,進行推行中小企業組織化的金融業務。這些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一般利率較低、期限較長、擔保要求較松,其中中小企業金融公庫還依據促進中小企業現代化、調整產業結構、節能、防止公害等特定政策目標提供特別貸款,具有更優惠的利率、期限條件。
針對我國具體情況,建立相應的政府金融支持機構勢在必行。在具體操作上提出以下建議:(1)在形式上,可以設立相應的政策性銀行,也可以委託現有的商業銀行開設此類業務,但要保證貸款專項使用,真正體現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目的。同時,也可考慮設立專項基金,用於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產業結構升級等特定用途。(2)在資金來源上,可以由中央財政撥款,也可以與地方財政共同出資。隨著機構改革的推行和企業效益的好轉,我們的財政收入應能保證這項開支的來源。(3)在融資方式上,要以長期的信貸資金融通為主,也應考慮設立投資性機構。日本的中小企業投資扶持株式會社就是通過承兌中小企業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向中小企業進行投資的政策機構,以充實這些企業的自有資本。這樣,資金支持與資金投入相結合,可以更好地增強中小企業的活力。
3.建立、完善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實施相應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制度 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信用風險較大,銀行不願對它們提供貸款。從根本上解決貸款難、銀行「惜貸」的出路在於建立全國范圍內的信用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部分的第十八條明確指出國家將會推進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徵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比如日本就在全國務都道府縣設有信用保證協會,在缺乏信用和擔保能力的中小企業從民間金融機構借貸經營資本時對債務予以保證,並且對信用保證協會保證的債務由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金庫進行保險。美國的小企業管理局(SBA)也為中小企業的貸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一般在75萬美元以下,擔保部分不超過90%。
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散出資,規模過小,許多地方政府按縣區設立擔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幾百萬,大部分企業互助基金規模小,很難得到銀行的信任;資金來源單一,缺乏資金補償機制;缺乏專業隊伍,由於過去專業擔保機構少,近兩年擔保機構擴張迅速,擔保專業人才短缺。
此外還存在著如何合理運用擔保基金,如何減少政府幹預等問題。雖然我國1995年頒布了擔保法,但是該法是規范擔保行為而不是規范擔保機構的,缺少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1998年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分別發布了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管理辦法,但是主要針對政策性擔保機構,適用范圍比較窄,不夠完善。目前,國內已經有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因此,迫切需要規范擔保機構的相關法律規定。
4.制定相關的中小企業扶植政策 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與人民日常生活聯系密切,是職工就業的主要場所和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政府必須推行相應的扶植政策,優化中小企業面臨的金融環境,真正搞活中小企業。(1)成立統籌全局的政府管理機構,如美國的SBA、日本的中小企業廳等組織,對束縛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種因素統一協調解決。在此基礎上,融資困難的狀況自然會得到化解。(2)鼓勵中小企業通過改制和重組優化資產結構,降低其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3)在稅收上除對新改制的中小企業給以優惠外,也應對中小企業用於開發、改造的投資減免所得稅。(4)鼓勵居民儲蓄部分投向中小企業。
⑶ 我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一、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新認識
國有資產,顧名思義,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是一個很大的范疇,它存在於各個經濟領域當中,雖然其表現的形態不一樣,但涉及的卻都是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具體地講國有資產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地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存在於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根據經營活動的不同性質,經營性國有資產可以劃分為金融性國有資產和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兩大類。
2、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廣泛存在於基礎設施、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國防產業等公共領域。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深入,以公共事業為主的國有資產投入將迅速增長,發展空間和活力很大,是國有資產拓展的一個重要領域。
3、資源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文物等。這一形態的國有資產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種國家可以支配的資產;另一方面這種支配對於生態、環境等又存在較大影響,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統籌規劃、科學利用。
二、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國有資產進行規范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立法滯後,適應新體制要求的法律法規短缺,沒有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法規來調整國有資產關系、規范國有資產運行,使國有資產的監管與經營缺少必要的依據。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況是資產形成上渠道多頭、來源復雜,資產管理分散,相關部門工作缺乏有效協調,甚至嚴重影響規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因此,必須認真研究誰在實際上履行出資人代表的職責,更好地建立出資人制度。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過於單一,管理目標不明確
目前我們在國有資產管理上,單純以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目標來衡量所有資產,沒有針對不同類型國有資產進行差異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體系、評價體系,從而導致了不同類型的國資管理與其目標職能發生扭曲和錯位,在制度的基本層面上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低效率現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間。另外,在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中還存在如下問題:
1、對國資委缺乏有效監督。按照十六大精神設立的國資委集管資產、管人、管事於一身,如果缺乏有力監督,國資委的權力就無限大,由少數人專權和操縱,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各種規章制度等都可能成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開仍未徹底解決。目前,我國國資改革一些先行地區在國資管理體制上採取「三個層次」構架模式,一些地方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出於保證社會穩定的考慮,或多或少超越出資人職責范圍,干預國資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營運機構的經營活動,干涉國有企業的人權、事權和資產處置權。
3、金融性國有資產等的出資人缺位問題依然存在。新成立的國資委僅管理非金融類的國有經營性資產。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沒能解決金融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資源性資產的出資人缺位問題,特別是多龍治水的局面仍存在於金融領域,無人對金融業經營的盈虧負責。
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逐步完善國有資產法體系,立法規范國資管理
1、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反映國有資產運行的中國社會主義特色。始終把保障國有資產運行符合全民利益,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據以定型和變動的宗旨。
2、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符合市場經濟對國有資產運行的基本要求。在制定統一適用於各種國有資產的法規的同時,分別制定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並且把經營性國有資產法規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將確立國有資產所有者、投資者和佔用者的市場主體地位的法規和保障國有資產實現價值化、貨幣化、證券化的法規,置於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的突出地位。
3、國有資產法體系應當與國有資產運行系統的結構相吻合。國有資產法體系的結構,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時還要適當兼顧國有資產運行的過渡模式的某些要求;把關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資源性國有資產作為國有資產法體系中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
(二)國有資產有進有退,逐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
政府作為公共機構,主要職責應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不應是經營國有資產或收取企業利潤而應是稅收,並將收入用於公共建設和服務,其目的在於為整個社會提供基礎性服務,促進社會的平等和整體發展。因此,規范的國有資產布局應逐步向公共領域和基礎性產業傾斜。但在目前國有企業依然在競爭性領域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對國有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因此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與國家戰略和安全息息相關的企業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外,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進一步促進競爭性國有企業產權的多元化和流動化。
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大中型企業繼續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壟斷行業改革,積極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和政策引導,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進一步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
(三)預防國有資產流失,治理企業腐敗。
1、搞好資產評估,准確量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定價應以市場為基礎,由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即在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下,由中介機構根據當時的市場供需情況來評估確定。在交易過程中嚴格審查參與交易各方的資質,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服務、監督作用,提高評估結果的准確性、公正性。
2、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進一步落實產權責任主體,建立規范的交易決策和運作制度,防止少數人權力過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發揮產權交易所和技術產權交易所的作用,加強產權交易的監督力度,指導產權市場有序發展,為國有資產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長效機制。明確上市公司對經營者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股票來源渠道,應允許經營者將股權通過指定的產權交易進行交易,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
4、完善國有大中型企業資產運作的相關政策。對進行資產運作前存在的不實資產,可以按規定進行核銷;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國有資本退出企業過程中進行的資產評估,使評估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對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債權債務同時轉移給受讓方的,有關因轉讓資產行為應繳納的增值稅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後返;對資產運作中企業直接支付的稅收和費用,也作適當的降低和調整等。
5、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四)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縱向上,以國家所有為前提,以出資人為根據,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國有資產范圍,並賦予其完整而統一的權力與責任。堅持以國家所有為前提,已不同於傳統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這里的國家所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而非單純由中央政府來履行。
2、橫向上,要區分國有資產的不同類型,確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在分別確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角色之後,需要進一步落實專門的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機構。政府應研究出台相應政策,對業已成立的國資委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防止其權力過大。
按照上述原則,應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體制。應該特別提出的是,在進行金融性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時,不應將其歸入國資委管理,因為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國有企業的債權人,如果都由國資委行使所有者權益,就會存在利益沖突,國資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機構為國有企業發放定向貸款,最終延誤企業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競爭性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對於非金融性國有資產,可以參照先行地區的成功經驗,構建三層管理體制:第一層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出資人主體,對政府負責,主要職責是管資產、管產權;第二層是控股公司,是資本運營主體,在國有資產調控的范圍內決定具體投資行為,選派國有資產產權代表;第三層是國有資產所投資的具體公司,為經營實體,是國有資產能夠增值與否的決定性環節。
管理的分層級授權,強化了不同層級的相對獨立性。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條件下,事實上存在雙重授權,即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國資委對授權代理的資產也可採取授權方式,選擇有條件的資產經營公司代理經營。在授權的范圍內,每一個層級可以獨立運作,並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力。由於中間層是代表政府對企業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股東身份對企業進行控制並對控股企業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中間層離企業距離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關系更明顯,因此應逐步制定相應規范,規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職能,防止其對企業的管理控制與公司治理規則發生沖突.
⑷ 國有金融資本包括哪些
國有金融資本包括: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2、主權財富管理(投資)機構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3、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如證券期貨外匯交易場所、金融交易清算結算及徵信類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資產登記託管等金融基礎設施企業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等;
4、金融或非金融國有企業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
(4)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建議擴展閱讀:
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地方政府積極探索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模式,推動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委託代理關系逐步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和薪酬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等管理制度日趨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逐步從「行政化」方式向「市場化」方式轉變,更加註重和強調「管資本」;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深入推進,盈利能力和經營業績明顯提升。
⑸ 小企業融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首要瓶頸是融資難問題。因此,剖析中小企業融資現狀和成因,回顧中小企業融資基本實踐,針對中小企業融資中的體制性、政策性及操作性障礙,研究提出緩解融資難的政策建議,對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現狀與造成融資難的主要原因
2003年,我國GDP的56%、社會銷售額的59%、稅收的46%、出口額的62%和就業的75%均是由中小企業創造或提供的。然而,中小企業所獲得的金融資源與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作用卻是極不相稱的。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
一是獲得信貸支持少;據統計,我國300萬戶私營企業獲得銀行信貸支持的僅佔10%左右。2003年全國鄉鎮、個體私營、「三資」企業的短期貸款占銀行全部短期貸款的比重僅為14.4%。據調查,2001年浙江省民間投資中銀行貸款僅為20.1%。
二是直接融資渠道窄。由於證券市場門檻高,創業投資體制不健全,公司債發行的准人障礙,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資本市場公開籌集資金。據中國人民銀行2003年8月的調查顯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供應的98.7%來自銀行貸款,即直接融資僅佔1.3%。
三是自有資金缺乏。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企業發展主要依靠自身積累、內源融資,從而極大地制約了企業的快速發展和做強做大。據國際金融公司研究資料,業主資本和內部留存收益分別占我國私營企業資金來源的30%和26%,公司債券和外部股權融資不足1%。
(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成因
一是金融資源分布與中小企業布局不匹配,政策力度不強。為防範金融風險,國有商業銀行一律實施「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戰略,大規模撤並基層網點,上收貸款許可權,使那些與中小企業資金供應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有責無權、有心無力。同時,政府對銀行開展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機制有待創新,銀行自身在機構設置、產品設計、信用評級、貸款管理等方面都難以適應中小企業對金融服務的特殊需求。我國已經設立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和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基金,但每年只安排10多億元,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從1999—2004年5月,針對個人創業的小額擔保貸款全國也只發放18億元,相對於中小企業的巨大資金需求,只能是杯水車薪。
二是擔保規模小、風險分散與補償制度缺乏,與企業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適應。據調查,中小企業因無法落實擔保而拒貸的比例高達23.8%,因無法落實抵押而發生的拒貸比例高達32.3%,二者合計總拒貸率高達56.1%。但目前面向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業發展還難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通常僅在籌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資金支持,缺乏後續的補償機制;民營擔保機構受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而無法與協作銀行形成共擔機制。由於擔保的風險分散與損失分擔及補償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較大制約。另外,與信用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
三是多層次資本市場尚未形成,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不協調。據有關數據表明,2003年前兩季度股市融資僅佔1.6%,前三季度股市融資佔2.2%。在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結構極不協調的前提下,證券市場還是以主板為主向大型企業傾斜。加之低門檻的創業板遲遲不開,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被紛紛取締,非正規融資缺乏法律支持,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困難加劇。
四是中小企業融資能力弱、信息不對稱,影響銀行的積極性。中小企業管理基礎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加之關聯交易復雜,財務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低,資信度不高。中小企業借款的特點是「少、急、頻」,銀行常常因中小企業信用信息不對稱、貸款的交易和監控成本高且風險大而不願放款。2003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平均不良率為32.1l%,比商業銀行貸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15.7個百分點,貸款質量較差也影響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
二、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所採取的措施
為進一步發揮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國家高度重視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並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
1998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繼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並兩次調整中小企業貸款利率,實行浮動利率,以鼓勵商業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並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和引導各類商業銀行切實加強和改進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具體措施。比如,中央銀行通過再貸款、再貼現和發行金融債券等形式對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中小金融機構予以支持;適當下放中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審批許可權;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可以發放信用貸款,簡化審貸手續,完善授信制度,擴大信貸比例等。上述激勵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國家開發銀行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積極依託城市商業銀行網路開展對中小企業的轉貸款業務,並對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試行再擔保。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努力實現金融理念、金融產品和服務功能的創新。廣東發展銀行決定三年內向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放貸1000億元,並為此精心打造了「民營100」專項金融服務方案。針對企業在「創業」、「成長」、「發展」三階段的不同融資需求,專門設計了八大套餐,以有效解決企業貸款難問題。據調查,目前城市商業銀行80%以上的客戶是中小企業,70%以上的信貸資金投向各類中小企業。
(二)採取多種融資方式,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近年來,各級政府在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建立科技創新基金,通過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從1999年到2003年,國家共投入33億財政資金,支持了全國4946個科技型中小企業項目,有力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創業與發展。二是建立產權交易市場。目前,我國已經建立200多家不同程度、不同規模的產權交易市場,其中上海、北京、天津等城市的產權交易市場已具相當規模。2003年上海產權交易所的交易額已突破3000億元,為各類中小企業資產重組、產權多元提供了交易平台。三是充分發揮典當、融資租賃等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融資工具作用。到2003年底,我國典當行已發展到1000多家,資本金60多億元,為中小企業通過典當融資帶來便利;融資租賃規模也不斷擴大,2003年僅浙江一省的融資租賃業務就超過700億元。四是開通直接融資渠道。今年5月,深圳交易所開通了中小企業板塊,為優強中小企業迅速壯大提供了直接融資來源。據統計,目前已有34戶完成了公開發行,總規模為8.34億股,發行總融資額82.21億元,平均發行規模2452萬股,平均融資金額2.42億元,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平均為83%。一批符合條件的成長性中小企業將獲得上市融資機會。
(三)構建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突出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問題
地方各級政府在借鑒發達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組織推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通過幾年的實踐,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體兩翼四層」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模式。「一體」指主體,模式強調「多元化資金、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績優者扶持」;「兩翼」指商業性擔保和民間互助擔保作為必要補充;「四層」指中央一級,省(市、區)一級,地市一級、縣(市)一級。近年來出台了擔保的有關法律、政策和稅收優惠等,有力地促進了擔保業的形成和發展。據不完全統計,截止到2003年6月底,全國已設立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966家,共籌集擔保資金287億元;累計受保企業約5萬戶,累計擔保總額約1180億元,受保企業新增銷售收入118億元,新增利稅102億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尋保難問題。
(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中小企業融資能力
培育信用需求、規范信用市場、完善信用制度、營造信用環境,對於提升中小企業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抵禦信用風險,提高自身的融資能力,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外部的中小企業徵信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向銀行等機構提供企業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業,樹立信用典型,大力宣傳和推廣信用管理先進模式和經驗;另一方面,積極開展企業內部的信用制度建設和普及工作,加強企業內部的合約管理、營銷預警、商賬催收、財會管理和雇前調查等,對企業經營、管理、檢測等人員開展信用和專業技能培訓,培養信用調查分析、評價和監督等專業人才。目前,有關部門已在北京、山西、吉林、浙江、四川等城市進行試點,通過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信用評級、企業信用制度等,不斷提升企業自身的融資能力。
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政策建議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融資體制、信用環境、企業自身及融資機構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等諸多因素,需要綜合協調、配套解決。建議遵循三項原則:一是貫徹產業政策和就業優先原則;二是完善針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政策激勵原則;三是堅持獨立審貸、自主發行的市場運作原則。
具體政策建議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金融機構組織體系
允許新創設立或改建設立區域性股份制中小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設立專門為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積極吸引非公有資本人股,進一步壯大和完善為城鎮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實力和機制。農村信用社應吸收農民、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人股,加快改善股權結構,加大對農村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力度。
(二)鼓勵各類銀行增加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通過稅收支持、擴大利率浮動幅度以及再貸款、再貼現等方式,鼓勵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合理確定中小企業貸款期限和額度,切實發揮銀行內設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的作用。要鼓勵政策性銀行依託地方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
(三)鼓勵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創新
要針對中小企業自身特點,改進對中小企業的資信評估制度,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發放信用貸款,開展授信業務;對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業,拓展公司理財和賬戶託管業務;放寬融資租賃公司的准人條件,支持開辦融資租賃;開展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試點。支持中小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投資和使用國外貸款。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面向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方式和手段;進一步發揮典當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積極作用。
(四)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繼續發揮主板市場作用;在完善現有中小企業板塊基礎上,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上市育成和輔導體系,適時啟動創業板市場;逐步擴大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整合和規范現有產權交易市場,為非公有制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服務;繼續推動中小企業企業境外上市工作。鼓勵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探索債權融資方式。通過稅收政策支持開展創業投資。推動建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
(五)建立和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鼓勵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或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的機構經核准可免徵營業稅。加快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人、風險控制和損失補償機制。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建立擔保業自律性組織。
(六)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研究建立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徵集、評級、發布制度以及獎勵懲戒機制,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檔案資料庫,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檔案試點。對資信等級高的中小企業,應簡化工商年檢手續,逐步實行備案制。加強中小企業內部信用制度建設。
⑹ 解決中小企業資金管理存在問題的對策有哪些
1 關於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
一般以年產量作為企業規模的標准,國家對不同行業的企業都制定了一個規模要求,達到規模要求的企業就稱為規模以上企業,規模以上企業也分若干類,如特大型企業、大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等。國家統計時,一般只對規模以上企業作出統計,達不到規模的企業就沒有統計。這就對中小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不得不承認大企業的資金力量雄厚,產品的戰略選擇和銷售渠道較為成熟,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的是中小企業有中小企業的優勢,中小企業適應市場的能力特別的強,而且改革的費用要比大企業少的多。特別是在近年來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組力度加大,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增加,新增就業人口居高不下,農村富餘勞動力繼續向城市轉移,以及政府機關精減機構人員,就業壓力很大的情況下,中小企業尤其是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吸納就業再就業的「蓄水池」作用更加明顯。據統計,1998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610萬人,有418萬人在非國有企業中再就業,占國企下崗職工總數的68.5%。由於中小企業是社會就業的主要場所,是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穩定了中小企業就是穩定了社會就業,穩定了地方財政基礎,從而全社會的穩定就有了物質保障。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為企業的繁榮保駕護航的基礎。
2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一直在現代化企業管理工作中佔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國對於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視僅僅是從在這幾年才開始的,所以,我國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下面筆者就對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2.1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問題之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
財務管理中有很重要的一項就是財務報表,它可以全面系統地揭示企業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利於經營管理者了解本單位各項任務指標的完成情況,評價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調整經營方向,制定措施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為經濟預測和決策提供依據。但是管理財務報表的制度,以及管理人員的制度都是非常不完善的。有的中小型企業為了降低應付職工薪酬,採取「一人多崗」的工作制度,我們不能不承認這個工作制度存在著屬於自己的優越性,「一人多崗,一崗多責」可以降低重復作業的機會,但是也恰恰降低了財務管理部門的審核和監督的職能,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的營業額和利潤額都不是很大的數字,所以只要有個小小的問題,就可能導致企業的整個經濟運行處於癱瘓的狀態,我們不得不承認市場是殘酷的,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中,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2.2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問題之財務管理不細致
我們必須要明確的是財務管理的作用,就是通過系統的財務管理,掌握不同時期不同階段企業內部的真實財務狀況,並進行日、周、月、季、年等形式的數據統計匯總,了解產品的銷量情況,為後期經營投資提供最有力、最真實的財務數據支持,避免資金閑置,緩解資金周轉不靈,以便更好地運用資金。財務管理的監督職能不容小覷,因為每一份財務報表都是為未來的經濟交易做依據,財務管理的不細致,會直接導致企業的高層人員在進行未來的企業策劃的時候有所偏差,中國是個商業的大國,擁有千千萬萬的企業,要想企業能夠平穩的在市場的大潮中平穩行駛,我們就必須加強財務的細致化管理,強化企業的管理和監督職能,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2.3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問題之財務管理意識不足
相對大企業而言,中小企業改革成本低,操作便利、社會震盪小、新機制引入快。中小企業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微觀基礎,是深化改革的主要推動力量。有些小的企業對於企業的財務管理重視程度不夠,法制觀念比較差;有些企業的人員尤其是部分領導風險意識差,內部壓力不足,財務管理意識淡薄,置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管理制度於不顧,完全按照個人意願行事。不是通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提高企業人員整體素質、增收節支等途徑來實現財務目標,而是通過隱瞞收入、虛列支出、偷逃稅款等來增加收入,這是非常錯誤的做法。中國是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人民當家做主,自己管理自己的國家,企業違反法律法規來獲取的利潤是非法的,並且已經屬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是非常不可取的行為。
3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對策分析
以上,筆者對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了簡要的分析,下面,筆者就針對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思考,提出關於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的對策。
3.1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對策分析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首先,筆者認為中小企業大多都出現錢賬統管的現象。而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在企業中的錢和賬應該是分管的,以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其次,中小企業的坐支比較嚴重,但是根據會計准則的規定,禁止用入賬的錢直接出賬,禁止收支相抵的現象發生,在中小企業也包括一些國有大企業,官僚主義比較嚴重,有些幹部運用自己的權力去報銷一些本不應該予以報銷的開支,這也使得那些會計人員爭相效仿利用職務之便報銷賬務。這些錯誤都必須及時地糾正,我們的企業必須有明確的經濟目標和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才能保障我們正常運營企業的基礎,財務管理對大中小型的企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針對中小企業、小企業求小規模突擊發展,大企業求穩定;中小企業求資金積累,大企業求擴張或橫向發展;中小企業尋找生存支撐點,大企業求面的綜合穩定性;中小企業經營靠的是靈活性,大企業靠的是實力和穩定;中小企業追求小資金的快速周轉,大企業追求大資金投資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性;中小企業多數追求的是集約化管理,大企業追求的是精細化管理。大小企業的追求雖然有所不同,但是目標是一致的,即獲得利潤,服務於社會,不應該認為自己的企業是小企業就不完善自己的財務管理制度,這是對企業極其不負責的。
3.2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對策分析之加強財務細致化管理
財務會計有助於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提高企業透明度,規范企業行為。企業財務會計通過其反映職能,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方面的信息,是包括投資者和債權人在內的各方面進行決策的依據。財務會計有助於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經濟效益、經營成果、競爭能力和發展前景,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企業的前途和命運。財務會計有助於考核企業管理層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企業接受了包括國家在內的所有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投資,就有責任按照其預定的發展目標和要求,合理利用資源,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考核和評價。財務會計是依據會計法規制度,運用會計核算的專門方法,對會計主體的經濟業務活動進行日常核算和監督,向各個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通用會計信息的專業會計。加強中小企業的財務細致化管理,有助於企業向更高水平邁進。
3.3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對策分析之加強財務管理意識
中小企業一般是業主說了算的,業主負責企業的各個流程和機制的運營過程,一些企業的人員尤其是部分領導風險意識差,會使得企業的員工大大降低工作熱情,只有飽滿的工作熱情,才會使得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在產量和質量上都有一定的進步。要加強會計法制建設,依法辦理會計業務。加強對會計法規的宣傳教育,並加大執法力度,應該為財務人員依法履行職權提供保障。此外,還應加強對會計法貫徹執行的檢查,建立執法檢查制度,切實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企業應分別制定日常監督,臨時監督,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及跟蹤監督的具體內容和要求,並加以落實,使會計監督工作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要正確處理企業與國家利益的關系。企業領導人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行使監督職責,帶頭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自覺服從監督。同時要幫助財務人員克服困難,排除監督的干擾和壓力。
4 結論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是中小企業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和關鍵,因此,人們十分重視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本文中,筆者先對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進行了分析,接著又從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問題之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財務管理不細致以及財務管理意識淡薄這三個方面對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淺談,最後,筆者從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中小企業的財務細致化管理以及加強財務管理意識這三個方面對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議。
⑺ 重磅,如何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推進集
在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方面,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支管理。規范國家與國有金融機構的分配關系,全面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入,合理確定國有金融機構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結合國有金融資本布局需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結構,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機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同時,加強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政財務監管。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預算制度,並監督執行。進一步完善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完善中國人民銀行獨立財務預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財務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重點金融基礎設施財務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管,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繼續加強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等領域保障基金財政財務管理,健全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保護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對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和政府及相關機構任命的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⑻ 急!新准則中債務重組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有: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修改負債條件(包括延長還款期限,降低利率,減少本金等) ;債務人通過發行權益性證券,用以清償全部或部分債權。
1、目前重組中存在的問題
1.1. 認為債務重組可以「包治百病「 ,因此許多企業一哄而上,紛紛要求債務重組。由於債務重組可以使債務人獲得較大的利益,並擺脫債務負擔,所以許多債務企業不視具體情況提出債務重組。當前由於企業債務問題嚴重,有多方面原因及多種表現形式。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 (1) 三角債:是由企業間相互拖欠款項造成的。(2) 雙邊債:包括企業之間近期形成的尚未復雜化的債務以及企業從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形成的。(3)「鬍子工程債」:我國生產領域中的大中型企業在缺乏科學嚴密的論證情況下,倉促上馬大型技術改造,致使在建工程沉澱了大量資金,固定資產交付率極低,形成了大筆債務。(4) 資不抵債。
1.2. 政策不完善,國有資產流失,企業借機逃稅。(1) 目前雖然出台了不少相關法律法規,但是一套完整的規范企業重組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未最後形成,致使不少企業鑽了法律的空子,借債務重組之機逃避債務。當然執法不嚴也是一個重要原因。(2) 目前企業債務重組時,若雙方協議以非現金資
產抵債,在轉換償債資產過程中,存在雙方或多方勾結起來,低估資產價值,轉移國有資產的情況,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3) 債務重組主要依靠政府的推動,銀行等中介機構還沒有起到應起的作用,產權交易市場不健全,重組過程中信息不暢通。
1.3. 社會化的保障體系尚未建立,「企業辦社會」的負擔較重。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負擔了許多應由政府和社會承擔的責任。具體體現在國企為解決政府的就業問題容納了大量的富餘人員,同時也承擔了職工生老病死的全部社會責任。
2.債務重組過程中解決辦法和配套措施
2.1. 合理確定債務重組的對象和范圍。並非所有的企業負債都可以進行重組,這一點是肯定的。那麼什麼樣的企業才能進行重組呢? 我國的企業按照經濟效益和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素質和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可大致分為三類:一類是效益好的和重點發展的行業。這類企業是不需要債務重組的。
第二類是經濟效益和財務狀況持續惡化,自身管理水平不高,機制落後,內部控制混亂,人員素質較低,企業所處行業供過於求,競爭激烈,屬於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這一類企業所佔有國有資產運營效益極差,應通過並購破產等資產重組使這一部分國有資本流向效益較高的行業,而不應債務重組。第三類企業由於某些特定的原因經濟效益暫時低下或陷入財務困境,輕裝上陣,步入良性循環,應是債務重組的重要對象。債務重組對象和范圍選擇的合理性,事實上是一個國民經濟結構調整的問題。調整的目標應是國家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國有資產的優化。如果債務重組對象和范圍選擇合理,則國家優先發展產業中的這部分企業由於接受讓步而甩掉了不良債務的包袱,使企業的凈資產數量和質量得以提高。
2.2. 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規范政府行為。(1) 由於政府機構的特殊地位,在目前的企業債務重組中政府確實起了很大作用。(2) 在債務重組中一個十分關鍵的程序是如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必須由權威的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定資產價值。評估過程嚴格遵循真實、科學、可行三原則。(3) 當前應積極發展我國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作用。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應更多地引進市場機制。通過中介組織特別是發揮銀行的作用來完成企業的改組。我國的投資銀行基本包括證券公司,各種投資基金等。建立健全發達的投資銀行體系,商業銀行體系,在企業的並構重組中提供咨詢、策劃、資金支持等服務,降低企業重組成
本。另外,我國債務投資業務是新生事物,因此要加強政府力度,搞好機構建設,發揮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的作用。
2.3.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免去企業的後顧之憂。國有企業債務重組必須建立一個普遍的多層次的規范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社會的穩定,減少企業的負擔。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點是建立較為完善的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實行社會、個人和財政各負擔三分之一的辦法,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應擴大覆蓋面、完善資金籌措結構,探索失業者再就業途徑。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負擔。各地財政應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優先足額安排這項資金,使企業從沉重的負擔中解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