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短期融資券法律意見書需要盡調嗎
沒有嚴格的規定,但由於法律意見書有一點的專業性,需要運用很多法律術語來闡述,所以需要由法律專業人士來撰寫,但不必一定是律師。只是通常人們一提到法律專業人士往往想到的就是律師而已。
② 短期融資券注冊是什麼意思
短期融資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依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是金融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重大舉措。短期融資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的狀況,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有利於維護金融整體穩定,有利於促進金融市場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行對象: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只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發行方式: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發行價格: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發行期限: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發行規模:企業發行的融資券將實行余額管理,即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投資風險: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短期融資券具有三大優勢。 一是成本優勢。根據目前債券收益率結構,1年期短期融資券與短期貸款利率相比,具有約2個百分點的成本優勢。二是短期融資券靈活性較強。比如,採取備案制,發行手續相對簡單,發行周期明顯縮短;余額管理制則使發行人可根據市場利率、供求情況和自身融資需要、現金流特點,靈活決定產品的發行時機和產品期限結構;銀行間市場聚集了市場上最主要的機構投資者,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等,它們資金規模大,有利於發行人在短期內完成融資。三是有利於建立市場信譽。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定期披露財務信息,企業可在資本市場上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為持續融資和進行長期債券融資以及股權融資打下信用基礎。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政策背景當前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機遇期,也是中國貨幣市場發展的重要機遇期。貨幣市場的發展對於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防止廣義貨幣供應量過快增長、維護金融整體穩定都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如何抓住重要機遇期,促進貨幣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是關系金融整體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中國貨幣市場發展面臨的主要挑戰是發展不均衡的挑戰。這包括兩個方面的不均衡:一是貨幣市場各子市場發展不均衡。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市場規模相對較大,短期國債和短期政策性金融債券存量相對較小,融資性商業本票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尚不存在。二是貨幣市場產品、參與者、中介機構和市場規則體系發展不均衡。貨幣市場各子市場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大多數根源於貨幣市場發展的不均衡,如果僅針對這些問題採取局部性的改革措施,將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有的時候甚至會帶來新的問題。貨幣市場參與者、貨幣市場產品和貨幣市場運行規則,這三個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的要素之間的矛盾運動是貨幣市場發展的原動力。貨幣市場的全面均衡發展表現為:參與者市場化程度提高、金融產品日益豐富、運行規則不斷完善。但是,貨幣市場三要素的發展不可能「齊步走」,在特定的階段,某方面要素的發展必然要快於其他要素,並且帶動其他要素的發展。我國貨幣市場的發展現狀表明,產品創新是推進我國金融市場整體發展的重要突破口。通過加快金融產品創新步伐,帶動市場規則體系完善,促使參與者市場化程度提高,是現階段發展我國貨幣市場的重要發展政策。面向銀行間市場機構投資人發行的短期融資券是一種貨幣市場工具。目前,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條件基本具備,面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短期融資券是以貨幣市場發展促進金融整體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 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按照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理論,貨幣政策的傳導既有通過銀行信貸渠道的傳導,也有通過市場利率變化的傳導。目前,我國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決定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還主要是依靠信貸傳導途徑,貨幣政策傳導受商業銀行行為的影響很大。完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水平,使其行為對貨幣政策操作產生正反饋效應,是加強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手段,但實現這種轉變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目前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加強貨幣政策的市場傳導效能,即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使企業融資更多地通過市場進行。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節貨幣市場資金供求來影響貨幣市場利率,從而直接影響企業融資成本及投資行為。在保持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機制不變的同時,增強市場傳導機制的效能。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維護金融整體穩定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比,具有市場透明度高、風險分散、有利於金融穩定的特點。債務人違約是市場經濟的常態,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當企業違約時,貸款由於透明度很低,難以對企業形成有效的市場壓力,企業風險直接轉化為銀行風險,不良貸款累積轉化成金融體系的風險,最後需要由中央銀行來處置。短期融資券與短期貸款相比,一是信息透明度高,發行過程及債券完全兌付前有嚴格的信息披露、信用評級貫穿始終,違約事實也會公之於眾,市場約束力較強,有利於減少約束不足導致道德風險的惡意違約,減少企業風險向銀行風險轉化的概率;二是風險分散,短期融資券的投資者眾多,風險責任分散,加上短期融資券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發行人信用狀況的變化可以通過二級市場價格變化和債券在不同投資者間轉手由較多的時間和較多投資者加以消化,降低了單一投資者的風險,減少了風險積聚並向系統風險轉化的可能性,有利於金融穩定。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協調發展短期融資券作為企業的主動負債工具,為企業進入貨幣市場融資提供了渠道。與一般企業相比,好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相對完善、信息披露相對透明,具有成為短期融資券發行主體的優勢。優質上市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能夠有效地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經營效益,還可以通過合格機構投資人市場強化對上市公司的外部約束,有利於改善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微觀基礎的素質,有利於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在證券公司已被批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基礎上,新興的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拓寬了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為證券公司開展新業務,提高盈利能力創造了良好條件。短期融資券還為基金等新興機構投資人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環境,基金規模的擴大就是資本市場發展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此同時,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豐富了貨幣市場工具,將改變直接債務融資市場中,長短期工具發展不協調的問題,改變政府債券市場與非政府債券市場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綜上所述,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有利於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協調發展。《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屬於人民銀行部門規章,主要規定短期融資券管理的基本原則、監管框架、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核心規范、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主要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主要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發行短期融資券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二是明確短期融資券只對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發行,不對社會公眾發行。三是規定短期融資券採取備案發行的方式。四是規定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實行余額管理,期限實行上限管理,發行利率不受管制,短期融資券在中央結算公司無紙化集中登記託管。五是規定發行人應進行信用評級,應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應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六是明確了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規范。短期融資券市場框架的設計如何體現市場化原則在促進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過程中,首要的問題是堅持市場化取向的原則,並將此原則貫穿在促進市場發展的各個環節。在市場准入方面,堅持弱化行政干預,市場能解決的問題一定要交給市場解決,把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的職責交給投資者,把信息揭示的職責交給專業評級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堅決讓行政部門從對發行人的實質判斷中擺脫出來。在發行方式上,堅持採用代銷、包銷、招標等市場化發行方式,發行利率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在市場發展進程方面,堅持市場發展必須遵循客觀規律,注意循序漸進。《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在人民銀行統一監督管理下的信息披露規則,明確規定了包括發行信息披露、持續信息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公告、超比例投資公告、違約事實公告在內的整套信息披露制度,並逐一落實了監管責任、信息披露媒體和操作流程。信息披露行為在人民銀行的統一監管之下,重要信息在「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同時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可以很便捷地獲取發行人披露的信息並進行分析。對於披露虛假信息的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停止發行人發行短期融資券、停止中介機構從事相關中介業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多種處理措施。2002年以來,人民銀行已經在部分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和財務公司中進行了統一信息披露規范的工作,取得了在銀行間市場進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經驗。人民銀行將嚴格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和相關文件的規定,繼續加強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工作,改進信息披露內容要求,繼續完善信息披露的監測分析工作機制。如何正確看待短期融資券的信用風險問題信用風險是短期融資券市場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必須正確看待和處理。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信用風險的客觀性,要發展非政府債券市場,信用風險問題就不可迴避。因此,不能期待短期融資券是一個沒有信用風險的金融產品。如果信用評級機構已經給出了正確的標識、投資者有承受的能力和准備,發行時並不違反發行規則,那麼出現部分短期融資券違約的風險就是正常的,是市場允許的。在直接融資方式下,這種風險是在公開、公正、公平的情況下由眾多投資者分擔,而不是集中到銀行體系,不透明,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 其次,信用風險應主要通過市場化手段由市場加以消化和解決。如果短期融資券採用行政審批的方式,主要依靠管理層對發行人資質的嚴格審查來防範,就會抑制市場的發展。第三,引導不同性質投資者以不同方式應對信用風險。市場中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前者風險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強,後者在風險判斷、風險承受能力上較弱。管理層在投資人市場准入上應區別對待,將信用風險的沖擊減少到最小,先期只允許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短期融資券,對個人投資者鼓勵其通過基金、集合理財產品等間接投資短期融資券市場。短期融資券對銀行總體而言是「利空」,道理很明顯,優質客戶本來就是銀行貸款發放最為信賴的對象,現在卻有部分客戶的融資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來解決了。一般而言,企業有一家基本開戶行和多家普通開戶行。通過擔任主承銷人,原來遊走於合作邊緣的普通開戶行加深了與發行人的關系,乘機拓展業務范圍,甚至有可能實現身份由次到主的轉變。從本質上講,短期融資券的推出有利於商業銀行改變現有的運作模式,提高市場化運作水平,是以外部力量推動商業銀行改革。而如果沒有在短期貸款利率方面進一步改革的「內部力量」,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創新,金融創新也會面臨諸多困難。
③ 證券發行與承銷每章的重點
2012《證券發行與承銷》重點記憶
第一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投資銀行業起源於:19世紀投資銀行業狹義:承銷、並購、融資的財務顧問
1933年,美國通過《證券法》、《格拉斯.斯蒂格爾法》
1864年,《國民銀行法》:禁止國民銀行從事證券承銷與銷售當時銀行業主要特點:承銷、分銷為主要業務,混業經營,公司債券為投資熱點證券公司債券,不包括可轉債和次級債(可能考判斷)
「脫媒現象」:證券公司業開辦存款,搶了銀行的負債業務承銷業務原始憑證保存:7年
投資銀行業務發展變化表現為:發行監管、發行方式、發行定價三方面
1999.11《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每年必考),名稱上不提銀行,而提金融服務,意味著要涵蓋銀行業和非銀行業的全部金融活動。意味著20世紀影響全球各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制度框架的終結,標志著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進入金融自由化和混業經營的新時代。
2010,7月《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核准制:政府主導(我國);注冊制:市場主導
1998年以前,我國股票監管制度採取發行規模和發行企業數量雙重控制
資產支持證券是把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
自辦發行特點:面值不統一,發行對象為內部職工或地方公眾,沒承銷商(不包括電子化這個選項)
網下發行方式:有限量,無限量,全額預繳,儲蓄存款網上發行方式:上網競價,上網定價
1998年,中國《證券法》出台2004.2.1《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實施
2006.9.19《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實施1993.8國務院發布《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2005.5.2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短期融資是銀行間的,不是公眾)
2005.10.9國際金融公司和亞洲開發銀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11.3億和10億人民幣債券。
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股(含B),可轉債,國債,企業債的承銷與保薦;
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可從事:股(含B),可轉債的承銷
發行人要聘請保薦人的情況:股票首發,新股,可轉債,就是賣股票的時候
經營單項業務承銷與保薦:注冊資本1億,經營承銷與保薦+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注冊資本5億
對保薦機構資格申請:核准45工作日,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核准20工作日
保薦機構資格:1.注冊資本1億,凈資本5000萬;2.治理和內控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3.業務部門規程健全,有料;4.從業人員不少於35,3年保薦業務人員不少於20;5.保薦資格人不少於4;6.3年無行政處罰
憑證式國債承銷團成員:不超過40家,記帳式:不超過60家(甲類不超過20家)-記帳才分甲乙兩類。成員資格有效期3年
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參加招標競價,承銷記帳式的: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
全國銀行間…承銷記帳式的:商、信(用社)、保、證
可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的:境內商業銀行等存款類機構、郵政儲蓄銀行;可申請記帳式…的:境內…、信託、保、證
申請憑證式國債承銷團除基本條件外其它條件:1.注冊資本3億以上或總資產100億以上存款金融機構;2.營業網點40以上
申請記帳式:注冊資本3億以上或總資產100億以上存款金融機構或注冊資本8億以上的非存款金融機構記帳式甲類要排名前25
記帳式資格審批: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徵求銀監、保監,提交財政部;憑證式審批: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徵求銀監,提交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風險控制指標標准:凈資本2000,5000,1億,2億,各種比例:100%,40%,8%,20%,100%滬深企業債券上市都是上市推薦人制度
證券承銷計提風險准備:包銷額的10%,5%,2%(股,債,政府債)財務風險監管指標:綜合類凈資本不低於2億,證券公司不低於其對外負債80%
保薦期限:首發:剩餘+2會計年度,增發或可轉債:剩餘+1會計年度保薦期間兩個階段:盡職推薦、持續督導
「雙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
業務檢查:已承銷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40%,是否跟蹤,是否存在兌付風險。(必考)
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具體內容:1.嚴格的項目風險評估體系和責任管理制度;2.科學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3.風險責任制;內核工作規則與程序(多選)
證券公司投資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有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判斷)
證券公司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一般來說,凈資本小於凈資產(判斷)
證券公司不當行為處罰:程度深的36個月,淺的12個月
核准制與行政審批制比較,特點:1.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2.企業自行選擇發行股票規模;3.發行審核上(強制性,合規性);4.股票發行定價上,向機構詢價(多選)
非現場檢查:年報、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附註、自查內容現場檢查:機構制度人員、業務
現場檢查中內容:合規性、正常性、安全性(沒有「即時性」)(判斷)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募集設立=特定對象募集+公開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實行准則設立原則,公開募集設立實行核准設立原則;證券公司要證監會批。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1.發起人2-200半數有住所;2.注冊資本500W,發起設立首次出資20%,其餘2年(投資公司5年);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不少於總股35%
3.合法;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公司名稱;6.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實物(貨幣不低於30%)、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多項),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財產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不得用於從事經營,不得轉讓。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股份發行: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記名股票要記載:1.股東姓名;2.股份數;3.股票編號;4.日期(多選)
創立大會召開:募集設立,發起人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通知,應有總數過半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
哪些人不能做發起人:工會、國家撥款大學(民辦可以)(多選)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不得對其投資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判斷)
發起人資格:自然人、法人、外商投資企業(所佔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屬於國家限制的,所佔注冊資本不超25%,.不得作為國家禁止外商投資行業的公司發起人)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發起人,條件:1.出資額繳足,2.完成原審批項目,3.開始繳稅
發起人義務:連帶責任、不得資金抽逃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公司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1年內不得轉讓(必考)
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過1/2通過;章程修改經出席股東大會過2/3通過;普通決議:出席1/2,特殊決議:出席2/3;資本的增加減少:出席2/3;監事會決議:(沒有強調出席)1/2;董事會會議舉行:1/2;董事會決議:全體1/2,一人一票;股東大會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出席2/3;獨董行使職權:全體1/2(必考)
公司為公司股東(含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要經股東大會決議,出席1/2通過;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能表決。
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的差異:1.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式不同:有限1-50股東,不公開募集,股份2以上股東,2-200發起人;2.轉讓難易;3.股權證明形式不同;4.治理結構簡化程度:有限1董1-2監,股份董、監、股東大會、經理都要有,5.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股份要在股東大會年會20日前置備,公開發行的要公告
有限和股份的變更要求:1.符合《公司法》;2.公司變更前的債券、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3.有限變股份,摺合的實收資本中歐那個不高於公司凈資產額
資本三原則:1.資本確定原則(我國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資本制原則,不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資本總額,還要求在設立登記前認購或募足完畢);2.資本維持原則(努力保持與公司資本數額相當的實有資本:動態);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總額不得變動:靜態)(區分好不變和維持)
股份的特點:金額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轉讓性(高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超25%。所持股份自上市起1年不得轉讓,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除外情況:1.減少注冊資本(10日注銷);2.合並(6個月注銷);3.獎勵員工(不超股份總額5%:單選)4.股東要求公司收購
公司債券與一般公司債對比,特點:1.公司債券是與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形成的債券債務關系;2.可轉讓(一般的不可);3.債券方式表現(一般的是債權文書);4.同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償還期是一樣的(一般的可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結構:三會+一個經理累計投票權:1股有與應選董事或監視人數相同的表決權
股東權利:1.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利益分配;2.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委派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3.查閱公司章程;4.剩餘財產分配…8個(多選,基本都有)
控股股東:1.出資額占總額50%或持有股份占總額50%;2.表決權可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2.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股東大會職權:決定權和審批權:1.決定計劃;2.選舉更換非職工代表的董、監,報酬;3.審議董事會報告;4.審議監事會報告;5.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6.審議利潤、虧損方案;7.增資、減資決議;8.發行債權決議;9.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決議;10.修改章程;11.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12.審議3%以上表決權股東提案
股東大會其它職權:1.審議批准擔保事項:a.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達到或超過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b.公司對外擔保超總資產30%後的;c.為資產負債率超70%擔保;d.單筆擔保額超凈資產10%;e.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擔保。2.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總資產30%(2/3通過)
董事會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3.決定計劃;4.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5.制定利潤、虧損方案;6.制定增資、減資方案;7.制定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方案;8.決定內部機構設置;9.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薪酬;10.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監事會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監督董事、高管;3.糾正董事、高管;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5.對股東會會議提案;6.訴訟董事、高管;7.調查異常經營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多選)
經理職權:1.主持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計劃;3.擬定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定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除董事會決定的以外).經理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判斷)
獨立董事職權:1.確認重大關聯交易;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單獨或者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通知;臨時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通知;發行無記名30日前公告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日起把股票交存公司
股東大會每年一次年會,應當在上一年度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即最遲6.30董事會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監事會6個月至少1次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情形(2個月內召開):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或章程規定2/3;2.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3.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4.董事會提;5.監事會提決議撤銷:60日內請人民法院撤銷
董事會臨時會議情形(10日內召開):1.1/10以上表決權股東;2.1/3董事或者監事會
董事:成員5-19,每屆不超3年,可連任;職權:董事會表決權、報酬請求權、簽名權;義務:忠實、勤勉
監事:成員不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不低於1/3,任期3年,可連任;職權:監事會表決權、報酬請求權、簽字權、列席董事會提出咨詢或建議、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
獨立董事:條件:5年法律、經濟或其它經驗;獨立性要求不得擔任的情況:1公司任職人員直親,2.持股1%或前十名人員或直親,3.持股5%或前5單位的人員或直親等等;持股1%股東可以提出獨董候選人;證監會15日審核獨董;連任不超6年;連續3次不親自出席的撤;獨董辭職報告等有人補缺才生效;獨董行使職權:全體1/2同意;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董要佔1/2;獨董開展工作的條件:1.知情權(上市公司提供資料,要保存5年),2.工作條件,3.有關人員配合,4.相關費用上市公司給,5.津貼
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高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多選)
財務會計: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向(證監會和證交所)年報;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交所)半年報;股東大會年會20日前置備。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經理(判斷)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判斷)
公積金:提利潤的10%,達到注冊資本50%不用提,公積金轉資本,留存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注冊資本2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判斷)
合並:吸收(A+B=B)、新設(A+B=C),新公司承繼債權債務分立:新設(A=A+B)、派生(A=B+C)
解散:持有10%全體表決權的股東有權請求法院解散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組
清算順序:費用、工資、社保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稅,償債,剩餘財產分配
減少資本、合並、分立的公告:10日通知債權人,30日公告,接到通知的30日內,未接的45日內有權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必考)
清算組通知:10日通知債權人,60日公告,接通知30,未接45
第三章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1.確立法人財產權,2.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3.籌集資金
上市公司形成來源:1.歷史遺留,2.94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3.06年公司法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滿3年可申請上市,不滿3年若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且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的可申請上市),4有限變股份(發股上市),5.國有大中型重組後募集設立後上市。
《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要求:1.股票已公開發行,2.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證交所規定不少於5000萬),3.公開發行股份達股份總數25%,股本總額超4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10%以上,4.3年不違法
擬上市公司的商標使用權要跟經營業務走,可以給關聯方或第三方使用,但要簽合同。(判斷必考)
公司治理規范獨立性要求:資產獨立:(發行上市公司應有獨立於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生產經營場所,,擬上市公司原則上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應保證有(較長)的租賃期間限和(確定)的取費方式。(判斷)),人員獨立(高管不能在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及下屬企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機構獨立、財務獨立(獨立報稅,不得為控股股東或下屬企業或其它關聯企業擔保)
同業競爭避免措施:1.收購、委託經營將相競爭業務集中;2.相關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第三方;3.放棄;4.競爭方簽法律書面承諾
中介機構一般以財務顧問(或者說具有改組或主承銷經驗的證券公司)為牽頭召集人。
清產核資包括:帳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益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清產核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組織和監督檢查產權界定原則:誰投資,誰擁有產權。股權界定分為:改組設立+新設成立
國有股:國家股(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投資形成)+國有法人股(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出資形成)
國有企業改組的股權界定:進入股份公司的凈資產高於原企業50%是國家股,低於50%的是國有法人股(必考)
國有資產折股:凈資產一並折股,股權性質不得分設,股本由依法確定的國有持股單位統一持有,不得由不同部門或機構分割持有。(必考)
固有資產折股要求:1.不得低估作價持股;2.折股比例=國有股股本/發行前國有凈資產不低於65%;3.發行溢價倍率=股票發行價格/股票面值不低於折股倍數;4.凈資產未全部折股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不得轉負債;5.凈資產折股後,股東權益等於凈資產。
土地評估:A極機構處置方式:1.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2.繳納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3.繳租;4.授權經營。
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方式:1.完全劃分非經營和經營,非經營留在原企業或組建新的第三產業;2.完全分離非經營和經營,非經營變賣、拍賣、贈與無形資產: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商譽、特許經營權、開采權
企業整體改組時,無形資產產權全部轉移到上市公司。
商標權處置原則:1.改制的:商標權跟經營業務或主要產品進入股份公司;2.定向募集的:要規范;3.擬上市公司應在獲准發行前將商標處置相關手續辦理完畢;4.商標權以外的參照商標權。
資產評估目的:公正評估價值,保證所有者權益;范圍:固定資產、長期投資、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及負債(多選);基本原則:所有進入股份有限公司的都要評估。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或備案)。
2002.1.1《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9.1《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可以不對國有資產評估的情況:1.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劃轉;2.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或下屬之間的合並、資產置換和無償劃轉。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程序:1.逐級上報初審,初審同意後自基準日起8個月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准申請(9個月備案);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20個工作日完成核准(備案)。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有效期1年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清算價格法成新率越大,被評估資產價值越大。(判斷)
會計報表審計程序:計劃階段、實施審計階段、審計完成階段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期後事項:截止日至審計報告日,審計報告日至報表公告日(多選)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進行法律審查時應該獨立地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不需要和會計什麼的結論一致)。(判斷)
第四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公司融資按資金來源不同:內部和外部;按中介的作用不同:直接和間接;按不同產權關系:股權和債務;按期限:長期和短期
內部融資特點:自主性、有限性、低成本性、低風險性外部融資特點:高效率、高成本、高風險
股權融資特點:財務風險小、成本高、可能引起企業控制權變動債務融資特點:財務風險大、成本低(利息抵稅)、不會產生對企業控制權問題
融資成本:投資者角度:融資成本是要求得到補償的資本報酬率,融資者角度:融資成本是為獲得資金必須支付的最低價格。
1952美國大衛.杜蘭特提出凈收入理論、凈經營收入理論、傳統折中理論(必考)
當企業以100%的債權進行融資,企業市場價值會達到最大。(判斷)
凈經營收入理論假定:債務融資成本和企業融資總成本不變
現代資本結構理論是以MM定理(1958Modigliani和miller)提出為標志。
MM無公司稅模型又被稱為(資本結構無關論),假設條件:1.企業經營風險可以用EBIT(息稅前利潤)衡量;2.現在和將來的投資者對企業未來的EBIT估計完全相同;3.沒有交易成本;4.所有債務都是無風險的;5.投資者預期EBIT固定不變,即企業增長率為0。基本思想:資本結構與公司價值和綜合資本成本無關。結論:無稅情況下,企業的貨幣資本結構不會影響企業的價值和資本成本。
MM公司稅模型結論:負債會因為利息的抵稅作用而增加企業價值,對投資者來說,也意味著更多的可分配經營收入。
米勒模型與MM的區別:考慮了個人所得稅
破產成本模型解決的問題:既考慮負債帶來稅收抵免收益,又考慮負債帶來各種風險和額外費用,並對他們進行適當平和那個來穩定企業價值。
代理成本模型:詹森、麥克林提出;外部股東代理成本(股東和經理層)、債權的代理成本(債權人和股東)
外部籌資:普通股籌資、債權籌資、優先股籌資、可轉債籌資、認股權證籌資內部籌資:折舊、未分配利潤(留存收益)
普通股籌資優點:1.沒有固定利息負擔;2.看漲期權,執行可獲得較高預期收益;3.沒有固定到期日;4.增加公平年公司權益資本。
普通股籌資缺點:1.分散控制權、2.籌資成本高;3.發行費用高;4.新老股東具有相同剩餘索取權,會稀釋老股東的每股收益。
債券籌資優點:1.籌資成本低;2.風險低;3.抵稅;4.發行費用低;5.看跌期權,只承擔有限責任;6杠桿作用
債券籌資缺點:1.固定到期日,要定期付息;2.財務杠桿上升,成本也會上升;3.通常要抵押和擔保
優先股優點:1.屬權益資本,通常沒到期日;2.一般沒投票權,不會威脅普通股股東的剩餘控制權;3.股息固定,杠桿作用
優先股缺點:1.成本比債券高;2.會稀釋普通股股東的每股收益。
可轉換證券優點:1.出售看漲期權可降低籌資成本;2.有利於未來資本結構的調整。缺點:1.成本高於普通股或優先股;2.執行期權會稀釋每股收益和剩餘控制權;3.業績不佳則可能導致股權或債權籌資成本增加。
認股權證優點:降低籌資成本;缺點:稀釋股權
留存收益籌資優點:1.成本低;2.不回稀釋每股收益和控制權;3.稅收好處。缺點:1.分配股利的比例長會受到某些股東的限制;2.支付過少,不利於吸引股利偏好者;3.支付過少,可能會影響到今後的外部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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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的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規范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短期融資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融資券的發行、交易、登記、託管、結算、兌付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融資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
第七條 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自律的原則。
第八條 發行融資券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進行信息披露。
第九條 融資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四)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五)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七)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融資券,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向銀行間債券市場公示。
近三年內進行過信用評級並有跟蹤評級安排的上市公司可以豁免信用評級。
第十二條 對企業發行融資券實行余額管理。待償還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
第十三條 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5天。發行融資券的企業可在上述最長期限內自主確定每期融資券的期限。
第十四條 融資券發行利率或發行價格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通過主承銷商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融資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
(四)融資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信用評級報告全文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審計意見全文;
(七)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附律師工作報告);
(八)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九)關於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
(十)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十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該企業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
第十七條 融資券發行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承銷,企業自主選擇主承銷商,企業變更主承銷商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承銷方式及相關費用由企業和承銷機構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企業應在每期融資券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將當期融資券的相關發行材料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應在融資券發行日前3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融資券的募集說明書。募集說明書必須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融資券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融資券採用實名記賬方式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託管,中央結算公司負責提供有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融資券發行結束後,發行融資券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應在完成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向市場公告當期融資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實際發行利率、期限等發行情況。中央結算公司應定期匯總發行公告,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融資券的發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每期融資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三條 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第二十四條 融資券的結算應通過中央結算公司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按期兌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兌付日期。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將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劃入代理兌付機構指定的資金賬戶。代理兌付機構應及時足額向融資券投資人劃付資金。
發行人未按期向指定的資金賬戶足額劃付兌付資金,代理兌付機構應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及時向投資人公告發行人的違約事實。
第二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融資券兌付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融資券兌付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
第三十條 發行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存續期間按要求定期披露財務信息。
同業拆借中心應將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電子版妥善保存,並向融資券投資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在融資券存續期內,發行人發生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人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時,發行人應當及時向市場公開披露。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項:
(一)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該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並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對發行人披露虛假信息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主承銷商未履行督促協助企業披露信息義務的,暫停其承銷業務。
第三十四條 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停止該承銷機構從事融資券業務。
第三十五條 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中央結算公司應於每個交易日,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終,單一投資人持有融資券的數量超過該期融資券總託管量30%的投資人名單和持有比例。
第三十七條 同業拆借中心負責融資券交易的日常監測,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融資券結算的日常監測。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發現異常交易和結算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融資券交易除應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它有關規定。
融資券交易參與者違反本辦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發行短期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條件
1、具有穩定復的償債資金來制源,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2、流動性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
3、發行融資券募集的資金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
4、近三年發行的融資券沒有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
5、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體系和募集資金的使用償付管理制度;
6、其他軟條件。
(5)短期融資券法律意見書2014擴展閱讀:
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個渠道,其中內源融資主要是指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積累部分;協助企業融資即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協助企業融資兩類方式。
直接協助企業融資是指企業進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資金(IPO)、配股和增發等股權協助企業融資活動,所以也稱為股權融資;間接融資是指企業資金來自於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債權融資活動,所以也稱為債務融資。
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部協助企業融資已經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部協助企業融資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方式。外部協助企業融資又可分為債務協助企業融資和股權協助企業融資。
⑥ 容資券定義
人民銀行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是我國融資方式的重大突破,是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舉措。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短期融資券,對拓寬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改變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比例失調、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防止廣義貨幣供應量過快增長、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協調發展、維護金融整體穩定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1
5月26日,華能國際、振華港機、國航股份、五礦集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5家企業,按照《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交備案材料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合格機構投資人成功發行了7隻短期融資券,總面額共109億元。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分別擔任了7隻短期融資券的主承銷商,農業銀行、中信證券等8家金融機構參加了承銷團。
7隻短期融資券分布在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四個期限品種,經過此次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利率期限結構初步確定,其中一年期短期融資券的參考收益率為2.92%。與同期限貸款利率相比,本次發行為發行人節約財務成本超過2.66億元,支持了優質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首批發行短期融資券的5家企業的行業背景符合當前宏觀調控的形勢,貫徹了中央「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政策要求,支持相關行業優勢企業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競爭能力,有利於緩解「煤電油運」和原材料行業的瓶頸制約。2
從以上的報道可以看出,從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5月24日公布並實施《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到5月26日華能國際等五家企業成功發行7隻共109億元面額的融資券,中間只是僅僅的3天時間,無論是從發行速度還是機構投資者的認購熱情,市場的反應可以說是十分熱烈,而且從我國企業的融資現狀考慮,會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這樣的一種融資方式,發行融資券的願望很高。作為央行推出的一種新的企業融資方式,它有很廣闊的前景,那麼我們有必要對企業短期融資券進行法律上的分析。
首先,還是簡略地分析一下允許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現實意義: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經明確指出,「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滯後的狀況,豐富債券市場品種,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這為公司債券市場的下一步發展指明了方向。這是因為我國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決定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還主要是依靠信貸傳導途徑,貨幣政策傳導受商業銀行行為的影響很大,這就使得央行的貨幣政策的傳導到發揮對經濟的調節作用要經過一個很長的過程,中間有一個時滯,而且由於銀行各種「經濟人」的利己性選擇,可能最終使貨幣政策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無形中放大了潛在的金融風險。我國融資現實的情況是,根據央行2004年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在目前中國的融資結構中,銀行貸款所佔比重為82.9%,國債為10.8%,企業債為1.1%和股票為5.2%,3這一融資結構對於目前處於改革關鍵時刻的銀行業是相當不利的,最終有可能將風險傳遞到對整個經濟的影響上。而同時,截至2004年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已達5354家,其中商業銀行231家,信用社665家,證券公司95家,保險機構63家,基金361隻,一般企事業機構2755家,一個開放的、具有較大規模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市場已經形成。同時,銀行間債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善的管理制度框架和登記託管結算體系,以及運行平穩的發行、交易和結算系統,這為發展公司債券奠定了良好的市場基礎。2004年,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地發行了次級債券,鐵路建設債券進入流通,這些非國家信用等級債券的引入,不僅豐富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也為公司債券大規模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作了有益的嘗試。在這種情況下,在銀行間市場引入短期融資券的條件基本具備,面向合格機構投資人發行短期融資券是以貨幣市場發展促進金融整體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使企業融資更多地通過市場進行。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節貨幣市場資金供求來影響貨幣市場利率,從而直接影響企業融資成本及投資行為。在保持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機制不變的同時,增強市場傳導機制的效能。
短期融資券的相關法律分析:
(一)短期融資券的性質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5月23日《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短期融資券是企業債券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本法所稱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對比央行給出的短期融資券的定義:是指企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有兩處的不同:依據的法律程序和發行的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依據的是「本法」即《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而公司債券的則是「法定程序」,並沒有具體的規定;發行的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市場是銀行間債券市場,公司債券則沒有具體規定發行市場。那麼可不可以這樣認為:短期融資券是公司債券的一種?我不能給出一個絕對是還是不是的答案,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看二者的區別:
1 對發行主體的公司資格的要求不同:短期融資券只要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公司法上要求發債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也就是說理論上講發行短期融資券沒有有最低凈資產額的要求。
2 對余額管理的要求不同:待償還短期容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公司債券的要求是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可以這樣理解,發行短期融資券不受公司累計債券總額的影響。
3 內部批准程序不同:《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股東大會)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第一百六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指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定。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提交董事會同意發行融資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發行融資券並不需要股東大會的同意,也可以這樣說融資券應該不是公司債券,因為如果融資券是債券則應該由股東大會同意。
4 外部審批程序不同:短期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備案制,即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將要求的相關材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融資券的最高余額,實行的是備案制。而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實行的是審批制。二者的審定機關不同,核定的程序不同。
5 期限和交易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的期限為不超過365天,企業債券則沒有這一強制性規定,實際操作中發行企業債券的期限很少有小於一年的。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從性質上講屬於「公募」(public replacement);企業債券可以公募也可以私募(private replacement),交易在依法設立的債券交易場所進行,目前基本是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進行。
6 上市交易的條件和審核程序不同:企業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必須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相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才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上市交易;而短期融資券的上市交易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券存在一定的差別,特別從發行的內部批准和內部審批程序的不同,因為企業的董事會並沒有批准發行企業債券的權利,人民銀行也沒有批准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權利,而發行短期融資券只需要企業內部的董事會批准,外部是經過人民銀行備案,可以得出短期融資券不是企業債券。
那麼短期融資券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有價證券呢?筆者認為是一種無擔保、標准化,可交易的短期貸款契約。企業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記載有發行人名稱、面額、期限、利率、開始/終止日期等要素的短期融資券構成向市場投資者的貸款要約,投資者予以認購,構成對這種要約的承諾,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成立貸款契約。
(二) 短期融資券的相關合同關系
1 承銷合同關系:中國人民銀行2005.5.23日《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不的自行銷售融資券,也既是說企業發行融資券必須和承銷機構簽定承銷協議,由承銷機構幫助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融資券。第三條規定:本規程所稱融資券承銷業務,是指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代銷企業發行融資券的行為。第九條:承銷機構承銷融資券應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協議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承銷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銷機構承銷短期融資券的方式有:代銷、余額包銷和全額包銷三種方式。採用不同的承銷方式,承銷機構和發行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有細微的差別。包銷是指承銷商對證券的全部或部分負有購買義務的承銷。全額包銷是指承銷商按照承銷協議全部購買證券,然後再向投資者發售。而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只負責對售後剩餘的證券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在代銷中,承銷商只負責幫助發行人在市場上銷售有價證券,並把銷售款項存入指定賬號或在承銷結束時轉入發行人賬號,並要求發行人給付成承銷傭金,承銷人不承擔發行風險。在余額包銷和中全額包銷中,承銷人承銷人購買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將證券發行款項或購買有價證券的價款給付於發行人,並承擔發行風險。
《短期融資券承銷規程》中還規定了承銷機構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如向發行人調閱與發行有關的尚未公開的法律文書和文件,對發行人的不規范行為要求整改的權利等,和督促發行人進行信用評級、對其發行輔導、核實相關材料信息披露及代理投資者追償的義務。
發行人承擔給付承銷機構發行傭金,並在發行結束時接受承銷機構尚未銷售完畢的有價證券(代銷時)。
2 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合同關系:前文已經說明,短期融資券是一種標准化的貸款合同,所以他們之間受貸款合同基本原則的約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人有按約定得到貸款的權利和按期還息、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有按期交付發行人相應款項的義務和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權利。《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行人應當按期兌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兌付日期。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當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由於短期融資券是一種標准化、可交易的不記名有價證券,與貸款合同相比,在債券人轉讓其債權時並不需要履行告知債務人的義務。待融資券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只須對持券人進行償付。實際上,由於短期融資券是在企業間發行、上市和交易,並由中央結算登記公司予以登記結算,在融資券期限屆滿時,發行人將兌付資金足額劃入代理兌付機構的帳戶,由代理兌付機構對持券人進行兌付。
(三)短期融資券發行、上市、交易相關法律問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融資券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流通轉讓。短期融資券只能面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發行,並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活動。而且根據《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發行企業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材料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向企業下達備案通知書,並核定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的文件包括企業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企業董事會同意文件、主承銷商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融資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文件、經審計的會計報表審計意見、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有關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用以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承銷協議,其中發行企業董事會及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對備案報告、融資券募集說明書和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承擔因虛假陳述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因為無論把短期融資券看做標准化的貸款合同還是像有人認為的企業債券,虛假陳述都會構成合同欺詐或締約過失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是銀行間債券市場呢?1997年上半年,股票市場過熱,大量銀行資金通過各種渠道流入股票市場,其中交易所的債券回購成為銀行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重要形式之一。1997年6月,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銀發[1997]240號),要求商業銀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市場,商業銀行在交易所託管的國債全部轉到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同時規定各商業銀行可使用其在中央結算公司託管的國債、中央銀行融資券和政策性金融債等自營債券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回購和現券交易,這標志著機構投資者進行債券大宗批發交易的場外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正式啟動。
《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職能。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職能。人民銀行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場管理辦法和規定,對市場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擬訂市場發展規劃和推動市場產品創新等。
中國人民銀行是融資券發行的備案機關,而且同時有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機關,第六條:規定融資券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人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對社會公眾發行。也就是說企業融資券的交易流通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所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又是融資券交易流通的主管機關。發行人在其融資券發行完成並且債券、債務關系登記完畢的次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機構投資人之間進行流通,而不必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規定的債券申請上市交易必須符合的條件和應提交有關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才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根據《短期融資券交易規程》的規定,銀行同業拆借中心為短期融資券交易提供報價、交易和信息服務,這些活動同時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交易品種包括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
(四) 短期融資券的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現人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披露信息的內容包括融資券存續期間公司企業的財務信息,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者實現其債權的重大事項。對重大事項的判斷標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給出可六項標准:
(一) 發行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a、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 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承銷機構應按規定督促協助企業披露有關信息;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盡到謹慎勤勉義務,保證所出具的文件含不得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發行人未按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由中國人民銀行區分不同的情形,給予相應的處理:停止該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警告,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有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按照相應的處罰、處分。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停止該承銷機構從事融資券業務。為融資券的發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其將不能再為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⑦ 請問短融律師工作報告
現在備案的就是法律意見書了。律師工作報告不要求備案了。
⑧ 新加坡基金會的法律意見書怎麼出具
樓主你好!
新加坡出具法律意見書首先要注冊一家新加坡基金會,提供新加坡基金會注冊紙證書、注冊紙、章程包括項目白皮書。
新加坡法律意見書包含哪些內容:
1、白皮書合規:證明從事的項目是符合新加坡條例的;防止MAS(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調查;上交易所時需要用到;
2、token非證券化證明:證明所從事項目是非證券化的、目前有因涉及證券化的被MAS關停。做好後到MAS報備,防止MAS的調查。
3、私募銷售條款合規:證明在上交易所之前所從事的私募和銷售是合規的;
4、公募條款合規:相當於上交易所之後對廣大投資者所做的一個承諾,增加投資者的信心;
⑨ 平安銀行是否有 短期融資券承銷資格
短期融資券承銷業務是指由我行作為主承銷商,協助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約定在1年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詳情請聯系您的客戶經理咨詢。
應答時間:2020-06-3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⑩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有什麼程序呢
所謂短期融資券,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權市場發行並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1、發行企業的債項評級原則上應達到A-1,對企業性質、發行規模均不設門檻限制;
2、企業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發行文件。發行文件至少應包括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和跟蹤評級安排、法律意見書、企業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3、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企業須按要求持續披露年度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季度報告,並按交易商協會的要求進行其他信息的披露。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短期融資券發行程序:
1、企業確定發行項目的主承銷商;
2、主承銷商企業提交發行材料准備清單;
3、主承銷商組織各中介機構共同完成盡職調查、組織注冊材料的編寫工作;
4、企業與主承銷商簽署《承銷協議》;
5、主承銷商向交易商協會提交包括短期融資券發行募集說明書、發行公告、評級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在內的全套注冊文件;
6、交易商協會核查,企業獲得注冊,並擇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完成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