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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2022-01-28 03:13:15

⑴ 第一例判決的民事信託突破與不足

確認了遺囑信託的效力。

無法突破信託財產登記問題,將房產以折價款計入信託。


案例評析

一、遺囑信託的效力

1.基金會還是信託?

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規定,要把其個人財產裝入「家族基金會」,用於其家庭成員的生活目的。不過,立遺囑人很明顯搞混了基金會和基金。所謂基金會,在我國「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按照該定義,基金會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財產要用於公益慈善目的,這顯然和本案中的為了家庭成員的利益為目的是相矛盾的;另外,基金會為法人,需要按照非常嚴格的設立程序經民政部門批准設立。在本案中,立遺囑人很顯然並不清楚什麼叫基金會,但是其把個人財產設立一個獨立的整體(基金),用於家庭成員生活的目的是非常明顯的。所以,一審法院通過合理解釋立遺囑人意願,盡力辨別出符合立遺囑人真意的法律形式,幫助私人意願得以實現。

信託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目的財產,不管是私人目的、公益目的還是其他特殊目的,該財產只為其目的而存在。這個獨立財產無論被稱為「基金」或者「財團」(patrimony),都不妨礙信託法的適用。可以這樣說,每一個非法人基金或者非法人財團,都具備信託的特徵,可以適用或者參照適用信託法。

2.遺囑的效力

自書遺囑必須全部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所涉李某4在2015年8月1日所立遺囑為其最後遺囑,符合繼承法要求的形式要件,且未見存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一審法院認定該份遺囑成立並有效。

3.遺囑信託的效力

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文件應當載明信託目的、委託人及受託人姓名、受益人范圍、信託財產范圍、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和方法。該遺囑在內容上包含了一個有效信託的全部條件。

第一,信託財產為其遺囑中所詳盡列舉的財產,「不對遺產進行分割,而是要將遺產作為一個整體」,這是一個獨立存在的、確定的財產。雖然部分財產後來價值減損降低,但並不妨礙其確定性。

第二,李某4所立自書遺囑明確其信託目的為管理遺產,並進一步在購買房屋一事上闡明其目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判決認為這「就是要求實現所有權和收益權的分離」,實現家族財富之傳承,這也非常明確。

信託法還要求信託目的必須合法,李某4的信託目的在於根據其意志管理遺產並讓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委託人為立遺囑人李某4,自無疑問。

第四,通過一個第三方進行管理,組成人員為欽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管理方式為共同負責管理,這是對信託共同受託人的指定。遺囑中還明確了受託人或管理人的報酬。

第五,遺囑中還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部分財產的用途。受益人為欽某某、李某2、李1,這符合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遺囑中還規定了受益人以居住、報銷和定期領取生活費等方式取得信託利益。

第五,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李某4立有自書遺囑,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

法院指出,李某4在2014年11月23日自書遺囑中也明確表示了「信託」二字,與2015年8月1日遺囑可相互印證。因此,該份遺囑的效力,應當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進行認定。


4.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

一審判決還探討了遺囑信託的可執行性問題。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李1主張,遺囑中提及了購買一套650萬元的房屋,該房屋「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李1認為,對該句的理解應當是指該650萬元的房屋或錢款由「下一代」繼承,欽某某不屬於「下一代」, 說明李某4就該部分剝奪了欽某某的繼承權,所以該部分遺產應當由李1和李某2均分。至於「永久不得出售」,這只是李某4的一個願望,實際無法實現。

而欽某某、李某2則認為,李1對遺囑的理解是錯誤的,李某4做出這個安排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李某4的遺產已經沒有650萬元,因此遺囑實際無法執行,不能成立信託。

針對當事人的上述主張,一審法院認為,「對遺囑的理解,應當結合遺囑的目的和上下文來進行。從遺囑的目的來看,李某4的目的在於保持其繼承人及直系後代能夠獲得穩定收益,將遺產的處分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從上下文來看,李某4在遺囑中明確要把650萬元房產並入『李某4家族基金會』,由管理人統一管理。因此,遺囑對該650萬元房產的安排與其他資產一致,既沒有剝奪欽某某的繼承權,也沒有安排李1、李某2直接繼承。遺囑中的「只傳承給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並非不能實現,這恰恰正是信託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採納李1的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由於股市波動等客觀原因,李某4的遺產總值已不足650萬元,因此遺囑中關於購買650萬元房屋的內容已無法執行。但遺囑中還有設立信託以及欽某某、李某2可收取信託利益等內容,上述內容與購買650萬元房屋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前提關系。只要信託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即具備執行條件,可獲執行。因此,部分遺囑可獲執行,欽某某、李某2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二、受託人問題

根據繼承法和信託法的規定,立遺囑人有權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信託的委託人有權指定受託人。從遺囑的上下文來看,李某4指定的管理人即為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但是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等語焉不詳,這對於繼承糾紛的解決非常不利。在普通法上,遺囑執行人和信託受託人法律地位類似,都是受信人(ficiary),因此似乎可以參照信託法的規定來規范遺囑執行人的行為。本案中無論是立遺囑人還是法院都沒有特別區分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並無大礙。

欽某某亦為被指定的管理人之一,但其已向法院明確拒絕該指定,一審法院沒有將其列為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二審審理期間,欽某某在二審階段向本院遞交《信託管理人申請書》,稱:「若貴院判令以被繼承人李某4自書遺囑設立信託,必須成立合法中立的信託機構,申請人申請作為該信託管理人之一」。二審法院認為,在一審期間欽某某已經明確拒絕了指定,二審在此提出申請有違誠信,不宜再列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李某7、李某6、李某5向法院表示承諾信託,願意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故一審法院確認信託成立,李某7、李某6、李某5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和受託人,有權根據一審判決指定的范圍接管李某4的遺產。

本案中,受託人為立遺囑人的親屬,均為自然人。遺囑中明確受託人每人每年取得1萬元管理費用。取得信託報酬並不能使這些自然人的行為變成「經營信託業務」,因此無必要受銀保監部門的監管。

根據信託法第24條規定,非信託機構充任家族信託受託人並無障礙,過去的一些判決錯誤理解信託法第4條(此前博文有探討),造成了不少混淆,借本案再次澄清。

自然人等充任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有其獨特的優點,例如,熟人甚至是親屬關系能很好地解決信任問題。自然人充任受託人的主要的問題在於專業性欠缺,而在法律層面並不存在問題。例如,自然人也有權對信託財產進行合理的投資,如果自己不具備專業投資能力,也可以根據信託法第30條轉委託投資事宜。如前所述,自然人受託人從事投資並不必然構成「經營信託業務」。

⑵ 信託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抄產不影響原信託的存在。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五十二條 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B公司被撤銷,其信託職責終止。法律依據為:信託法第三十九條 受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的效力終止。3,甲的兒子死亡後,信託財產作為遺產。

⑶ 請以如下案例設計信託方案

這個問題的條件設定還是太空泛了。很難准確的說清楚。只能談個大概。

1、信託方案的設計基礎是:三個要素: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兩個基點: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一個核心: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

2、所以,按照本問題已有的說明:
(1)委託人為王女士本人;
(2)受託人為合法受託機構,中國大陸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及行業規章制度框架下,目前只有國內68家持牌的信託公司符合這個要求;其他的什麼機構就不用想了。【這個很重要,依法合規的操作,才能起碼的保障個人權益】
(3)受益人:子?女?還是子女都算?沒說清楚;受益人取得信託受益或者喪失受益人資格的條件是什麼?沒說清楚;信託受益劃歸受益人的形式,比如現金、信託財產當期形態、還是其他什麼?沒說清楚,......沒法瞎編的。【這個很重要,它既是王女士心願的體現,也是信託目的設定的基礎】

3、關於信託財產:目前看實際有三個部分
(1)房產部分,這個有些麻煩,房產本身作為信託財產的話,在國內現行法規中存在空白部分,真實財產交付時及還原時,可能涉及重復交稅的問題。因此應當對這個房產設定一定的合同權利,將合同權利及其對應收益,作為信託財產標的。如非轉讓情況下,出租收取租金的權利;或者轉讓情況下,收取轉讓對價款的權利;等等
(2)存款部分,這個簡單了,就是最純粹的資金(現金)信託;
(3)有價值的企業,可設定為信託財產標的的,應該是企業的股權;則可以考慮設定股權信託,是權益信託的一種;注意設定信託時,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記手續就可以了。

4、關於信託目的:這個實際上是王女士個人心願直接相關的。比如將子女設定為受益人後,只是每年分配現金收益,當豬養到死?還是適度讓子女在受託機構的監督協助下,適度參與信託財產管理,擇優繼承?實操過程中,會是一個復雜的交流談判過程。是一個非常的個性化的過程。

5、關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這個是最關鍵也是最核心的,也是最考驗受託人(信託公司)的業務能力的。但因為前面信託受益人的設定不清楚,信託目的不明晰。目前不好說。但大體無非三種情況:

(1)受託人全權管理,確保信託財產在符合一般市場條件下保值增值,子女就是等著分收益的。如有證據表明,是受託人管理不當,導致信託財產損失的,受託人要負責賠償。
(2)受託人部分管理,即引入王女士或其子女參與管理,信託公司只是提供建議,不做最後決策判斷。
(3)受託人只是做單純的受託,即僅僅提供一種「信託形式」的服務,具體的操作管理,完全由王女士或其子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以具體書面指令等方式,告知受託人;受託人依據指令管理而已。

以上要素,要都說清楚了,這個方案也就成了。

⑷ 新鴻基地產郭氏家族爭奪 三兄弟平分家產案例可以用家族信託解決嗎

可以的,而且家族信託就專門為這樣的豪門處理糾紛的最好方式。

⑸ 梅艷芳家族信託是失敗案例嗎

馬華桂律師 京師上海律師所
回看梅氏信託,我們解讀其中的成與敗
很難堪,無愛的處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託Karen Trust(以下簡稱梅氏信託)經常見諸報道,一些內容刺激觀眾的神經:
各大媒體報道的一則新聞震驚了整個財富管理圈——「梅氏92歲母親欠房租被強制搬家,坐地痛哭不願離開!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項遺物,包括新秀冠軍獎座、波鞋、公仔連貼身內衣褲被信託受託人香港匯豐信託進行拍賣……
如果信託公司與信託受益人即梅媽提前協商,將這些估價不高、意義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實物形式交付梅媽,既維護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盡了受託人的職責,公眾將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託的設立簡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養和醫院梅氏病逝,終年40歲。在醫院治療期間,在專業人士幫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託的設立,是一個依據開曼法律設立的酌情信託(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從公開的資料看,香港羅兵****會計師事務所為稅務籌劃,匯豐國際HSBC受託人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也是遺囑的執行人,但是設立過程中沒有咨詢獨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師。梅氏信託賦予了受託人HSBC較大的權力,如取得和管理信託投資收入、變更受益人、認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託協議和遺囑,梅氏確認了受託人備忘錄(Trustee memoranm)。在該備忘錄中,梅氏向受託人表達了以下意願:
(1)在梅母在世期間,受託人應為梅母持有信託資產,並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萬港幣;
(2)將兩處分別位於Happy Valley和倫敦的房產贈送給好友劉培基;
(3)留出170萬港幣用於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這四人25歲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時,梅氏信託每年將給付10萬港幣給相應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過40萬港幣,剩餘10萬港幣作為HSBC的管理費;
(4)在梅母去世後,信託資產全部分配給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還有一個大前提值得特別提醒:梅氏原本想設立的應該是生前信託,可惜在聖誕節期間就過世了,沒來得及將信託財產轉入信託,只能藉助兜底性工具信託意向書、受託人備忘錄、遺囑等文件成立並將財產注入信託,梅氏信託得以遺囑信託形式出現。因這兩類信託在生效起點、功能和穩定性上區別巨大,引發紛爭不斷。
梅氏信託是開曼信託,為何香港法院有管轄權?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梅氏信託的受託人HSBC主動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轄。值得一提的是,對於信託管轄權這一問題,雖然梅氏信託的適用法是開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託的受託人和主要資產均在香港,受託人也同樣在香港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會對梅氏信託有管轄權。
母親覃氏的訴訟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梅氏在醫院治療期間因用葯等原因而喪失了行為能力為由,要求撤銷遺囑信託的安排,是對遺囑效力的不認可。由於此時梅氏已經故去,要審查其行為能力只能靠人證與物證了。起到關鍵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證言,一則她當時每天都陪在梅氏身邊;二則她與本案遺產無任何利益瓜葛。畢竟是專業人士參與設計的遺囑內容,它當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認定梅氏的遺囑及信託安排有效,並經過高等法院、終審法院的一致肯定。後梅母又先後控告遺囑執行人、主診醫師、遺產受益人等,結果均被法院判決敗訴。 第一階段的訴訟梅母雖敗訴,但關鍵的訴訟中法院對其傾斜照顧,由梅氏遺產支付其訴訟費及律師費。
第二階段,梅母與信託受託人及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發生了長達10年的多次訴訟。是在信託生效後,就受益權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訴求,訴訟的結果是梅母一再取得勝利。確實在設立之初,梅氏信託沒有考慮房租水平上升、物價上升、醫療費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託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條款無法生效,基於梅氏保護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決梅母勝訴,最終每個月獲得的生活費從7萬增加到了2016年的21萬。同時,也因無力支付長期多次訴訟高昂的律師費,梅母一度陷入個人破產的境地。
破產後,覃氏仍然不懈通過各類訴訟討要生活費,由於請不起律師,其只能以90歲的高齡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法官實在於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給了已破產的覃氏一筆律師費,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務;2014年10月,覃氏因無力支付各類上訴所需要的保證金,請求香港終審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訴委員會的駁回。由於覃氏並沒有大量資產支付律師費,所有的費用幾乎都來自於其從信託收益中的「透支」,最終無力支付的時候,便只能宣告個人破產,淪落到窮困潦倒的生活狀態。信託所管理的資產也因此大幅縮水,梅氏的大愛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遺願或難實現。

梅氏信託技術上值得借鑒也值得反思
從結果來看,梅氏所設立的信託,似乎並未達到其生前「保障梅母體面生活」的遺願,但並不能因此否認梅氏所設立信託的意義。
從技術上來說,梅氏信託還是有諸多值得借鑒的地方。首先,該項信託設立了多順位、多層次的受益人。其母親作為第一順位的受益人,享有終身的受益權;其侄女及外甥,則享有固定數額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學會有限公司獲得剩餘的信託財產(如有)。這樣的安排並不算復雜,但是能滿足設立人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這樣一個親人索取無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設立這樣的信託,那麼家人之間發生爭執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屢次挑戰下仍然未被擊破,有效發揮了資產隔離和保護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後大部分時間的基本生活。
基於財富傳承的考慮,在家族信託中,委託期限往往跨越委託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長達幾代人,可以說信託是委託人從墳墓中伸出來的一雙手,呵護後幾代人的幸福。而委託人去世時,受益人不一定具備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財富傳承的隱私信息,這就需要委託人在信託內容涉及中非常的細致、專業、周到和制衡。
如果沒有足夠的智慧去應對人性之叵測,再完美的計劃也只是一種可以被人顛來倒去的工具。這一點,是所有擁有大額資產、傳承籌劃需求的人士所必須警醒的。梅氏信託所聘用的產品設計、規劃的專業人士無可指責;但信託的設計更是一門藝術,尤其家庭情況各異,特點不同,挑戰性就會更大,切忌照抄。

筆者認為,如果在當時在一些信託條款設計上引入信託保護人,保障和監督受託人完整、真實按委託人梅氏訂立的家族信託協議和遺願履行,比如將內衣等私密物品從信託財產拍賣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訴訟行為等。當然,本案是家族信託失敗的一個典型案例,設計上遠不僅僅是這點疏忽。我們作為相關律師,也非常期盼通過我們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願都夠在信託中得到良好表達,並受到法律的良好保護和實施。

梅氏信託有諸多制度設計的不足,可以進行六個方面的優化:
一是沒有來得及制定一個統領性的家族憲法,作為家族最高法律,將自己秉承的價值觀融入家族憲法中,使用到家族財富管理、家族事物運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託角色都必須遵守。如,家族憲法可以最高效力來設定訴訟的懲罰機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訴訟,經過信託保護人審核,受益人將面臨損失更大收益權的可能。同時也沒有對信託各角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育,使他們明白他們的位置,明白設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違反信託的法律後果。
二是家族信託的投資和分配應當更加靈活,而不應當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時不應該將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可以適當的給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給梅兄任何利益,那麼他必然會通過對孩子、母親監護權來謀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訴求如果在信託設計時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靈活調整和照顧,那麼他們對信託的安排應當更加滿足。
三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糾紛調解機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滿,也可以通過調解機制去做有效協商,合理調整,不經過內部訴訟糾紛機制,絕不能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而訴訟應當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保證家庭關系和穩定得以有效維護,這也是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難堪,最後一點兒尊嚴也不會被褻瀆。
四是家族信託應當設立制衡機制。我們一般會建議客戶設立保護人或監察人,享有如「撤換受託人」、「按要求變更受益人」和「決定、修改家族信託的投資和決策分配」等制衡的權利。保護人委託家族利益的代表,與受託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關系,並且在變化來臨時臨時改變家族信託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實現委託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為便不可能實現。
五是梅氏在設立信託之前沒有向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咨詢,該信託的受託人出於自身經營管理的方便,信託設置相對簡單更容易管理。不設置信託保護人,其權利不會受到過多的干預。是啊,天底之下誰願意主動限制自己權利,給予他人更多權利呢?
六是年輕時候對風險思考不足夠,沒能做好風險防範性准備。待病倒後才啟動信託設立程序,可惜時間倉促,梅氏信託個性化設計有限。由於節假日沒法辦理財產登記,梅氏沒有等到變登記就過世了。於是,生前信託沒有生效,該信託只能夠按照遺囑的內容設立信託,使得她的諸多意願得不到實現,終釀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愛沒有敵過時間。
總結為,族信託的條款不必要規定的過於呆板,導致缺乏信託的制衡和調整機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
切勿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
從「梅氏信託」事件上,我們可以發現信託受益安排上的兩個突出特點。
首先,梅媽挑戰遺產信託訴訟耗資巨大,但最後事實證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託的有效性,這充分說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戰或質疑信託是不可能的,同時也足以彰顯信託順利實現財富傳承的強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託」設立的受益人受益條件,實際上充分體現了信託對受益人的約束兼保障功能。信託對受益人的正向激勵及反向約束,是信託的在所有傳承工具中最明顯的優勢,信託激勵後代的成長,然後獲得更多的受益權和更多的財產支配權,鼓勵後代發展事業,並提供資金支持。
顯然,梅媽今天的遭遇,是其固執堅持無謂訴訟的一個必然結果。同時勸告作為信託受益人,對自己最大的保護應該是謹遵信託合同游戲規則,不要輕易挑戰信託獨立性,否則如同玩火。
最後四點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傳承很重要,維護家族的和睦是傳承的基礎。
有效的財富管理安排不僅能夠幫助財產保全和增值,還能夠減少家庭沖突發生的可能。
家族信託的首要目標是資產的有效隔離和安全性、家族信託架構的柔性和靈活性,法律對家族訴求和家族信託的尊重、對家族適當的權利保存的認可是設計的基礎。
在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中往往作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議把遺囑作為唯一的傳承工具,因為太容易發生糾紛。

⑹ 武漢金鳳凰假黃金案中人保到底要不要賠償

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下,公司在獲得資金方面也是有多種選擇。當然在資金發放的過程中,不管是銀行還是信託公司,對於資金的安全保障也會有嚴格的規定。

但是大額質押融資的過程中,依然會出現各種問題。像在武漢金鳳凰假黃金案中,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在發現被質押的黃金是假的以後,對於具體的賠償問題上,就出現了巨大的爭議。對於這件事結合網上的信息,我個人認為人保公司需要承擔8.2億元的賠償。

三、人保公司需要為自己的保險負責

對於這件事,在我看來,人保公司需要對於受益人即長安信託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假黃金的問題,是人保公司和武漢金鳳凰之間的財產糾紛。如果這樣事,保險公司不同承擔責任,那麼對於保險公司的公信力也會出現一定的影響。

當然,最後人保公司需要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還是需要法院的最終判決。同樣的,我們相信法院會有公正的判決。

各位,對於武漢金鳳凰假黃金案中人保到底要不要賠償的問題,您有什麼不同看法,可以在評論區暢所欲言。

⑺ 請簡述一個遺囑信託或者家庭信託的案例

上海市二中院第一期遺囑信託案例判決一三一 二二硫一 零一伍伍

⑻ 結合案例談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有哪些

個人信託抄業務的功能有財產管理職能、融通資金職能、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1、財產管理職能

財產管理功能是指信託受委託人之託,為之經營管理或處理財產的功能,即「受人之託、為人管業、代人理財」,這是信託業的基本功能。

2、融通資金職能

融通資金功能是指信託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在融資對象上信託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繫上信託體現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多邊關系;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託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3、協調經濟關系職能

協調經濟關系功能是指信託業處理和協調交易主體間經濟關系和為之提供信任與咨詢事務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所以有別於前二種功能形式。信託機構通過其業務活動而充當「擔保人」、「見證人」、「咨詢人」、「中介人」,為交易主體提供經濟信息和經濟保障。

⑼ 民法案例

我可以給你,你需要那類的,說一下,合同糾紛,勞動糾紛或是其他類別。下面是目錄,你選擇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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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結日期:2010.01.06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信用卡糾紛
10. 廣州市仙源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中大中鑫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遠興房產有限公司、中國投資集團國際理財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11. 沈陽銀勝天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12. 北京公達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祥和三峽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開發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3. 山東聚豐網路有限公司與韓國MGAME公司、天津風雲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網路游戲代理及許可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審結日期:2009.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 成都鵬偉實業有限公司與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政府、永修縣鄱陽湖采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采礦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19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采礦權糾紛
15. 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2.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6.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銷清算組申請確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行為違法案
審結日期:2009.11.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錯誤執行賠償
17. 韓龍梅等訴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1.20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保險合同糾紛
18. 蘭州神駿物流有限公司與蘭州民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11.2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東出資糾紛
19.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訴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戈擅自發行股票
審結日期:2009.09.24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20.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龍華服飾禮品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9.22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21. 蘇州工業園區新海宜電信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工業園區華發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9.14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22. OBE-工廠·翁瑪赫特與鮑姆蓋特納有限公司與浙江康華眼鏡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2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
23. 英特宜家系統有限公司訴台州市中天塑業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22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24.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檢察院訴成都共軟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孫顯忠、張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權案
審結日期:2009.08.20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著作權罪
25. 上海市弘正律師事務所訴中國船舶及海洋工程設計研究院服務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17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服務合同糾紛
26.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訴上海國宏置業有限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07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所有權糾紛
27. 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訴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8.05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28. 無錫市春江花園業主委員會訴上海陸家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物業管理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6.12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29. 邢立強訴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交易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26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30. 安徽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與北京德法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營銷協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2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合同糾紛
31. 巴菲特投資有限公司訴上海自來水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18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32. 楊珺訴東台市東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15 審理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33. 李維祥訴李格梅繼承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5.13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縣)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繼承糾紛
34. 北京慈文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與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35. 劉保昌與安徽省東泰紡織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36. 山東起重機廠有限公司與山東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
37. 中國光大銀行與內蒙包頭華達合資卧具裝飾廠、中國農業銀行包頭市青山區支行、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政府自由路辦事處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2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債權糾紛
38. 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葯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審結日期:2009.04.07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爭議
39. 北京智揚偉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創思生物技術工程(東莞)有限公司、河南省開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4.0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居間合同糾紛
40. 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山東山孚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訴馬達慶、青島聖克達誠貿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3.18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41. 浙江和信電力開發有限公司、金華市大興物資有限公司與通和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廣廈控股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富沃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和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損害公司權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3.1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
42. 鄒漢英訴孫立根、劉珍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2.16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43.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與貴陽開磷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4. 四維實業(深圳)有限公司、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廣州)有限公司、艾利(崑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國)有限公司、南海市裡水意利印刷廠、佛山市環市鎮東升汾江印刷廠經營部侵犯商業秘密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審結日期:2009.01.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業秘密糾紛
45. 昆明威恆利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與昆明市規劃局、第三人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東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1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城市規劃
46.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海南華山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0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7.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9.01.0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8.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西安中轉冷庫、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49. 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新萬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2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50. 楊培康與無錫活力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51. 上海羅芙仙妮化妝品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案
審結日期:2008.12.19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工商
52. 東風汽車貿易公司、內蒙古汽車修造廠與內蒙古環成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內蒙古物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赫連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內蒙古東風汽車銷售技術服務聯合公司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1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權糾紛
53.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烏魯木齊辦事處與新疆華電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華電紅雁池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新疆華電葦湖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2.0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54. 彭麗靜與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1.2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55.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江職務侵佔案
審結日期:2008.11.26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職務侵佔罪
56. 王永勝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1.26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57.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訴馬志松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審結日期:2008.10.30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58. 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訴謝家海等敲詐勒索案
審結日期:2008.10.28 審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敲詐勒索罪
59. 江蘇里下河地區農業科學研究所訴寶應縣天補農資經營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0.27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60. 廣東唱金影音有限公司與中國文聯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寶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劇院、河北音像人音像製品批銷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10.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著作人身權糾紛
61.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訴黃春海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審結日期:2008.09.17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62. 國家開發銀行與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開關有限公司、新東北電氣(沈陽)高壓隔離開關有限公司、沈陽北富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銷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9.0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63.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9.0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64.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車站支行與三門峽天元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峽天元鋁業集團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9.0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65.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桂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銷售偽劣產品、虛報注冊資本案
審結日期:2008.08.28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6. 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8.1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委託合同糾紛
67. 王春生訴張開峰、江蘇省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7.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信用卡糾紛
68. 雷茨飯店有限公司訴上海黃浦麗池休閑健身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7.22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69. 江蘇拜特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訴許贊有因申請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5.30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
70. 荷屬安的列斯·東方航運有限公司與中國·澄西船舶修造廠船舶修理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5.0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船舶買賣(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糾紛
71. 中國農業銀行長沙市先鋒支行與湖南金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長沙金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72. 史文培與甘肅皇台釀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互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互易糾紛
73. 廣東黃河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然自中醫葯科技發展中心一般股權轉讓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股權轉讓糾紛
74. 瑞華投資控股公司與山東魯祥銅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嘉祥景韋銅業有限公司、陳中榮、高學敏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2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75. 翁立克訴上海浦東伊維燃油噴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發明設計人報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18 審理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76. 西安奧克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訴上海輝博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上海輝博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反訴西安奧克自動化儀表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4.02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
77. 義大利費列羅公司與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3.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78.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訴楊志成盜竊案
審結日期:2008.03.19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盜竊罪
79. 陳偉訴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3.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證券糾紛
80. 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訴梁克財等搶劫案
審結日期:2008.02.20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搶劫罪
81. 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太平支行與哈爾濱松花江奶牛有限責任公司、哈爾濱工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8.01.1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82. 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與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台青年路支行返還扣劃結算資金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83.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昆明辦事處與昆明新人人海鮮酒樓有限責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實酒樓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22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84. 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2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85. 北京國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和社會保障
86. 石鴻林訴泰州市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7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87. 王雲飛訴施耐德電氣(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4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爭議
88.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與山東省濟南醫葯采購供應站、山東省醫葯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省醫葯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89. 黃某某訴廣州市白雲區京溪小學、廣東省三茂鐵路國際旅行社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14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90. 西安市臨潼區建築工程公司與陝西恆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0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91. 風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2.0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92.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與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1.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93. 大連渤海建築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1.2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94.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劉大力、曹振慶、趙殿永等盜掘古文化遺址、倒賣文物、轉移贓物案
審結日期:2007.11.01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95. 仲崇清訴上海市金軒大邸房地產項目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9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96. 陝西西嶽山莊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97. 楊慶峰訴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2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勞動和社會保障
98. 天津狗不理集團有限公司訴濟南市大觀園商場天豐園飯店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10.10 審理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99. 浙江省樂清市樂城鎮石馬村村民委員會與浙江順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9.30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100. 陝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惠慶祥、陳創、馮振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惠慶祥挪用資金案
審結日期:2007.09.21 審理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01. 重慶正通葯業有限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四川華蜀動物葯業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8.31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商標
102.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與中國重汽集團濟南卡車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小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7.26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抵押合同糾紛
103. 河北勝達永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7.2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104.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蘭州辦事處與甘肅亞盛鹽化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7.23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105.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李彬、袁南京、胡海珍、東輝、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綁架案
審結日期:2007.06.19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示範法院) 案由分類:綁架罪
106.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訴寧波利百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陳宗緯、王文澤、鄭淳中非法經營案
審結日期:2007.06.14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非法經營罪
107. 中國恆基偉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鳥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6.0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借款合同糾紛
108. 劉志兵訴盧志成財產權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6.06 審理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權確認糾紛
109. 峰峰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節能投資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28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企業借貸糾紛
110. 淄博萬傑醫院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淄博博易纖維有限公司、萬傑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審結日期:2007.05.2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管轄權糾紛
111. 遼寧省海城市甘泉鎮光華制兜廠申請國家賠償確認案
審結日期:2007.05.17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賠償
112. 深圳市商業銀行寶安支行與湖南長煉興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深圳民鑫實業有限公司、廣東金匯源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吳忠儀表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國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返還資金保證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15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保證合同糾紛
113. 雷遠城與廈門王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遠東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權屬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物權確認糾紛
114. 泛華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與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審結日期:2007.05.14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分類: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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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不下了,只能寫99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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