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了解一下中國銀行上海私人銀行境內家族信託計劃的含義
(一)境內家族信託:指客戶(即信託「委託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設立信託,通過信託公司(即信託「受託人」),按照客戶意願進行的財產隔離、管理、處置,用於撫養、贍養、非遺產的財產繼承及其他合法目的的民事信託安排。核心法律關系存在於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和作為委託人的客戶之間。
(二)境內家族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私人銀行客戶為委託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負責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產;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一般主要為自然人(如父母、子女、親屬,或其他指定的人),也可以是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如公益信託項下的受益人)。委託人可指定監察人(又叫保護人,可選,非必須),負責監督信託公司按信託合同履行相關職責。
(三)境內家族信託與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具有理財性質的投資類信託不同,主要是依據信託法律賦予的信託財產獨立和風險隔離功效,為客戶設立信託將財產進行隔離設置,再對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提供信託受益權分配的事務性工作。
(四)家族信託信託結構和事務性管理部分,由合作信託公司負責設計和管理。
(五)家族信託業務中金融資產管理的投資服務部分,由合作信託公司擔任信託資產管理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可和合作信託公司協商採用雙財務顧問的形式,約定雙方在信託業務中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所對應金融資產的先後順序或各自分配不同比例,提出投資配置建議。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擔任財務顧問,僅在我行已審批的產品范圍內來提供投資配置建議。
(六)家族信託業務信託資產管理部分的交易載體:以家族信託業務的單一信託計劃為主要交易載體。
(七)家族信託業務現金收益以及本金分配部分的交易載體:如是自然人作為受益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以家族信託業務指定受益人名下在我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為主要交易載體。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2. 銀行與信託公司如何合作
目前開展最廣泛的就是銀信理財合作。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公司接受銀行理財計版劃項下資金的委託,權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包含銀行理財資金直接交付給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業務和銀行理財資金間接受讓信託受益權業務。
分類可以分為三類:投資類、融資類和組合類。
投資類:包括權益投資、票據投資、債券投資、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和結構性產品等。
3. 民生信託和東興證券簽署的合作主要是哪方面的合作
重點就財務顧問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銀行業務、海外業務、資產託管業務、財富與零售業務等六個方面探討合作方式與內容。
4. 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有哪些
1.代銷模式復:P2P平台僅負責制銷售其中部分份額,充當投資顧問的角色,但是信託代銷機構方面,銀監會是有明確定義和限制的,從目前來說,絕大多數的P2P平台肯定不具備這個條件。」
2.質押模式:這里的轉讓形式是債權,而不是信託收益權,交易對手是信託投資者,而不是信託公司,所以不涉及監管紅線。但是不排除投資者變不良信託的接盤俠。
3.收益權拆分模式:是指100萬級別的信託計劃進行份額拆分,投資者可以投資P2P產品,間接持有一款尚未到期的信託產品份額。但是《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有規定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投資信託產品的人必須滿足一定的資產及收入條件。
所以為了規避這些法規,P2P平台和信託公司,進而衍生出了另外兩種模式:
第一種是「代持模式」
第二種為有限合夥模式
5. 中國銀行上海私人銀行境內家族信託計劃介紹
(一)境內家族信託:指客戶(即信託「委託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設立信託,通過信託公司(即信託「受託人」),按照客戶意願進行的財產隔離、管理、處置,用於撫養、贍養、非遺產的財產繼承及其他合法目的的民事信託安排。核心法律關系存在於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和作為委託人的客戶之間。
(二)境內家族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私人銀行客戶為委託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負責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產;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一般主要為自然人(如父母、子女、親屬,或其他指定的人),也可以是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如公益信託項下的受益人)。委託人可指定監察人(又叫保護人,可選,非必須),負責監督信託公司按信託合同履行相關職責。
(三)境內家族信託與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具有理財性質的投資類信託不同,主要是依據信託法律賦予的信託財產獨立和風險隔離功效,為客戶設立信託將財產進行隔離設置,再對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管理,並提供信託受益權分配的事務性工作。
(四)家族信託信託結構和事務性管理部分,由合作信託公司負責設計和管理。
(五)家族信託業務中金融資產管理的投資服務部分,由合作信託公司擔任信託資產管理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可和合作信託公司協商採用雙財務顧問的形式,約定雙方在信託業務中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所對應金融資產的先後順序或各自分配不同比例,提出投資配置建議。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擔任財務顧問,僅在我行已審批的產品范圍內來提供投資配置建議。
(六)家族信託業務信託資產管理部分的交易載體:以家族信託業務的單一信託計劃為主要交易載體。
(七)家族信託業務現金收益以及本金分配部分的交易載體:如是自然人作為受益人,各分行私人銀行主管部門以家族信託業務指定受益人名下在我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為主要交易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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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家族信託財務顧問一般流程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設立的資金門檻通常是30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期限通常為十年至幾十年,比如外貿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為十年以上,北京銀行與北京信託推出的家業恆昌系列家族信託期限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為20年。但考慮國內家族信託業務尚處於市場培育階段,且委託資產以貨幣型為主,為了搶占市場資源,從業機構當前推出的家族信託業務呈現資金門檻普惠化、信託期限短期化的特點。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低門檻、規模化的標准化產品。中融信託推出「標准化」家族信託產品起點為1000萬元,期限為十年,具有門檻更低、期限更短的特點。長安信託與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迷你」家族信託產品,主打低門檻、半定製化特徵,門檻設定為300萬元。半定製化指的是七成內容確定,三成內容可選。低門檻的標准化及半標准化產品的定位是作為定製化產品的起點,作為培育市場的基礎,吸引更廣泛的投資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險金信託。信誠人壽與中信信託合作推出的「信誠『托富未來』終身壽險」以800萬的保費,撬動上千萬的保險金。
浦發銀行:
客戶營銷:①分行篩選、營銷有設立境內家族信託需求的私人銀行客戶。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戶基本需求信息後填寫《境內家族信託客戶需求簡表》,機構郵件報送總行。
項目可行性判斷:①總、分行確定項目工作小組成員。②分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保密協議》,總分行相關人員簽字。③分行開展內部盡調,並簽署《意向客戶初審表》,密封交付總行。分行可由客戶簽署《客戶基礎信息確認表》,作為盡調基礎材料之一。④總行私行部審核分行初審表,並依據信託公司客戶盡職調查結論及可行性判斷,確定項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據總行指示,與客戶及信託公司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合作意向書》。
擬定信託方案:總行牽頭與信託公司對接,由信託公司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設計個性化家族信託方案;分行協助總行協調客戶與信託公司就信託方案的溝通,最終方案由客戶與信託公司確定。
合同起草簽署:信託公司起草信託合同等,客戶與其協商確定並簽署;總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財務顧問合同等。
信託財產交付:客戶向信託公司交付信託財產,信託成立。
信託財產支付管理: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向受益人有計劃地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養老費等.
客戶維護與管理:信託存續期間,分行配合信託公司進行客戶維護和管理。
信託財產投資管理:信託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將信託財產閑置資金以其名義投資管理;我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提供財務顧問建議等.
信息披露監督:信託公司定期向客戶提供管理報告;客戶可委託監察人監督信託公司
信託清算終止:信託終止,信託公司完成清算,剩餘信託財產向受益人分配。
7. 信託做通道出財務顧問費能出到哪些主體
只能到金融機構,你可以查詢下金融機構有哪些。
不同的信託公司,指定的結算財顧費的金融不一樣,需向該信託公司發起提問
8. 信託公司能否以本公司名義與第三方簽署財務顧問協議
當然可以,法律又沒有限制
9. 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哪些固有業務
答:信託公司固有業務抄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其中,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託公司可以不超過自身凈資產20%的固有資金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計劃,所佔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計劃財產的20%;但在信託存續期間不得轉讓受益權,也不得直接或間接以該受益權為標的進行融資,且應當在信託文件中明確其所出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內容。
10. 信託公司是做什麼業務的
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業務。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一)信託業務類:信託存款、信託貸款、信託投資、財產信託等。
(二)委託業務類:委託存款、委託貸款、委託投資。
(三)代理業務類:代理發行債券和股票、代理收付款項、代理催收欠款、代理監督、信用簽證、代理會計事務、代理保險、代保管、代理買賣有價證券等。
(四)租賃業務類:直接租賃、轉租賃、代理租賃、回租租賃等。
(五)咨詢業務類:資信調查、商情調查、投資咨詢、介紹客戶、金融業務咨詢等。
(10)信託公司合作財務顧問擴展閱讀: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採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託公司不得以賣出回購方式管理運用信託財產。
第二十條,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且同業拆入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信託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第二十三條,信託公司經營外匯信託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接受外匯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