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資產包括哪些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回型金融資產,貸款和答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2. 多選題:關於金融資產投資,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解:答案BC
1.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三類金融資產之間,也不得隨意重分類。
3.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重分類。
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3. 誰知道高級人民法院不良資產會議記錄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為了認真落實中央關於研究解決金融不良債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精神。統一思想,明確任務,依法妥善公正地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單位,於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主管民商審判工作的副院長、相關審判庭的負責同志參加了座談會。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就關於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的主要問題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現紀要如下:
一、關於審理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會議認為,此類案件事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事關國有資產保護,事關職工利益保障和社會穩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此類案件,並在審理中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託,本著規範金融市場、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
(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好此類糾紛案件,切實防止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安定人心、維護秩序」。
(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將法律條文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相結合,將堅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護等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相結合,正確處理好保護國有資產、保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關系」,做到統籌兼顧、妥善合理,確保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為了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的政策精神,澄清當事人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認識。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最大可能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妥善公正的審理。
二、關於案件的受理
會議認為,為確保此類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處理,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及《紀要》有關規定精神涉及的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不良債權已經剝離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又被轉讓給受讓人後,國有企業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仍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不得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國有企業債務人在對受讓人清償後向原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國有企業債務人不知道不良債權已經轉讓而向原國有銀行清償的,可以對抗受讓人對其提起的追索之訴,受讓人向國有銀行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受讓人在對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追索訴訟中,主張追加原國有銀行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紀要》發布前已經終審或者根據《紀要》做出終審的,當事人根據《紀要》認為生效裁判存在錯誤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銀行就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議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
(二)債權人向國家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的;
(三)債權人向已列入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總體規劃並擬實施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清償債務的;
(四)《紀要》發布前,受讓人與國有企業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履行完畢,優先購買權人或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
(五)受讓人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以不良債權存在瑕疵為由起訴原國有銀行的;
(六)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享受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政策的國有森工企業不良債權而引發受讓人向森工企業主張債權的(具體詳見《天然林資源保護區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免除申請表》名錄);
(七)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訴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不能提供相應擔保或者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三、關於債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法律適用和自行約定的效力
會議認為,不良債權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轉讓於合同法施行之後的,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條件應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後,自行與債務人約定或重新約定訴訟管轄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國有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債權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轉讓主債權的約定,對主債權和擔保權利轉讓沒有約束力。
四、關於地方政府等的優先購買權
會議認為,為了防止在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可以對不良債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非國有金融機構法人轉讓不良債權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序、方式確定後,單筆(單戶)轉讓不良債權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通知國有企業債務人注冊登記地的優先購買權人。以整體「資產包」的形式轉讓不良債權的,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同一轄區,應當通知該轄區的優先購買權人;如資產包中主要債務人注冊登記地屬不同轄區,應當通知主要債務人共同的上級行政區域的優先購買權人。
按照確定的處置方案、交易條件以及處置程序、方式,上述優先購買權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收到通知後明確表示不予購買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做出書面答復,或者未在公告確定的拍賣、招標日之前做出書面答復或者未按拍賣公告、招標公告的規定時間和條件參加競拍、競標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紀要》發布之前已經完成不良債權轉讓,上述優先購買權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主張優先購買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於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
會議認為,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在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以不良債權轉讓行為損害國有資產等為由,提出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國有企業債務人不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國有企業債務人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後,兩案合並審理。國有企業債務人在二審期間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且做出一審裁判後再行審理。
國有企業債務人提出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後,對於受讓人的債權系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如果受讓人的債權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給其他受讓人後,因該受讓人再次轉讓或多次轉讓而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該轉讓人以及後手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
六、關於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和可撤銷事由的認定
會議認為,在審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並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讓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
(二)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認定為涉及國防、軍工等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轉讓或限制轉讓情形的;
(三)與受讓人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的;
(四)轉讓不良債權公告違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處置不良資產造成實質性影響的;
(五)實際轉讓的資產包與轉讓前公告的資產包內容嚴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規定的;
(六)根據有關規定應經合法、獨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但未經評估的;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與債務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債務人、以及三方之間惡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債權的;
(七)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處置,但未公開招標、拍賣的;或者公開招標中的投標人少於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賣方式轉讓不良債權時,未公開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的;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拍賣的;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報批或者備案、登記手續而未辦理,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能辦理的;
(九)受讓人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幹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的;
(十)受讓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債務人或者受託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
(十一)存在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轉讓情形的。
4. 關於金融資產的
你做錯了!
賣掉時的分錄是錯的!
應該是:
借:銀行存款 33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4
投資收益 24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354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54
補充,那5.5和5元之間的30萬,不是投資收益,只是公允價值變動而已。如果非要把他寫出來,就應該是這樣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 (之前減少了54,現在回轉了30,所以,整體下降了24)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 (之前減少了54,。。。)
接著以上分錄,賣的時候就是:
借:銀行存款 33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4
投資收益 24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354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4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變動不會計提減值的,所以,雖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最後賣的時候,成本是原始成本,和賣價(銀存)的差額就是投資收益(賺錢在貸方,賠錢在借方),公允價值變動的兩個科目要攤為0,全部就看投資收益了。
5. 金融資產確認標準的探討
金融資產確認標准
中國金融資產主要分為:流通中現金、金融機構存款、金融機構貸款、有價證券(債券、股票等)。表1列出了1978、1986、1991、1995年中國主要金融資產分布情況(見表1)。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資產由單一的銀行資產向市場化、多元化方向發展。1981-1995年累計發行國債4794.39億元,國家投資債和投資公司債共313.98億元,金融機構債1182.97億元,企業債1738.3億元,股票(A股面值)119.56億元,大額存單1796.28億元(中國證監會,1995)。這些金融工具的出現為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中國金融資產的大部分仍是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貸款。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占金融資產總量的比例1978年為93%,1986年為87%,1991年為84%,1995年為83%。這一比例改革開放以來雖呈下降趨勢,但90年代以來下降緩慢,說明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不盡人意。中國金融資產總額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從1978年的94%上升到1995年的221%,反映了經濟體制改革中金融深化(貨幣化)的過程。80年代這一比重上升較快,進入90年代上升速度慢了下來。
中國的儲蓄主體在改革中也發生了變化,由以前的政府和國營企業變為現在的老百姓。據世界銀行專家估計,中國改革前政府積累占總積累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1978年國內儲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5.5%,其中居民儲蓄佔1.2%,政府儲蓄佔15.4%,企業儲蓄佔18.9%。也就是說,1978年社會總儲蓄的96.7%來自政府和國營企業。1978年末,中國居民儲蓄余額只有210.6億元,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5.9%,占當年社會存款總額的16.2%。
改革前,國家是儲蓄主體,也是投資主體,因而不需要金融中介。國有固定資產投資主要來自財政撥款,銀行貸款主要作為流動資金。銀行的貸款也主要來自政府和國有企事業的存款。1978年,企事業存款和財政存款之和為1089.9億元,占銀行存款總額的83.8%。
1995年底中國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5.4萬億,其中近3萬億是居民儲蓄。儲蓄者和投資者分離了,最大的儲蓄者是老百姓,最大的投資者是國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的中介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了。國家通過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控制,用老百姓的錢投資建設國有企業。因此,國營企業的真正所有者,可以說是在國家銀行里存款的老百姓。
宏觀的金融資產結構必然反映到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上來。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是中國企業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企業很難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直接融資方式來獲得資金。從1986年開始發行企業債,到1995年,共發行企業債1738.3億元。1995年末,股票市值(A股)約4500億,其中只有1/3上市流通的個人股。國家股大多是靠過去已有的投入和土地價值折算的,實際現金投入不多。法人股和個人股的發行可以使企業籌到現金,但能夠被批准發行股票的企業實在是太少了。這樣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所能籌到的資金十分有限,大多數企業只能靠銀行貸款。
在主要金融資產之外,還有其他金融資產,比如民間借貸、民間集資和股份合作制中的股份等。這些金融資產,都有一定意義上的所有權、參與權和處理權,並以此獲得收益。但目前民間借貸、民間集資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中國金融資產結構可以概括為:儲蓄主體在改革開放中由政府變為老百姓;國家政府收入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佔比例逐年下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5年的10.8%;1985年起,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投資由撥款改為貸款,直接融資的資本市場渠道狹窄;其他不動產市場剛剛起步。這就使老百姓把絕大部分積蓄存在銀行里,銀行把大部分資金貸給國有企業,成為國有企業長期投資(固定資本)和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造成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比率不斷升高。
6. 關於金融資產的問題
你好,我來給你回答:
在金融資產的裡面,特別是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會涉及到你所說的四個概念的。我簡單的給你解釋一下:
賬面余額:就是資產賬戶中賬面上實際反映的余額,也就是一個總分類科目其所記載的余額。如交易性資產金融資產總賬的余額。(也就是說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兩個明細科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余額之和。借貸方不同應相抵)
賬面價值:就是在賬面余額的基礎上扣減該資產科目的抵減科目後的價值,這個價值是計算得來的,而不能在賬上直接找到的。即,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余額為100萬元,而其抵減科目「交易性金融資產減值准備」科目貸方有餘額為20,那麼這時,這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就等於100-20=80萬元了。
公允價值:是一個近幾年才出現在我國的會計制度中的,屬於一個新概念。其實質,就是在市場競爭機制下,市場上某類資產的公認價值,行業內人士能普遍認同和接受的價值。如10年前一輛摩托車市場上賣1萬元左右,但是現在只需要用4000多元就可以很方便的買到,10年前的1萬元,就是公允價值,現在的4000元,也是公允價值,都是大家認可與接受的價格。
攤余成本:其實質,就是賬面余額,只是期實用的角度與方式不同,只是要將賬面中記載的但不是真實的賬面部分的價值,通過一定的合理的方式攤銷出去,最終使得攤余成本完全趨同真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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