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售後回購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買商品處理
❷ 售後回購,回購價格確定的屬於融資交易,不確認收入確認其他應付款。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要計提利息費用
1、沖減財務費用。
2、以固定價格售後回購,本質上等同於以資產抵押借款(區別在於所有權已經轉移,而抵押合同不允許抵押權人直接取得抵押物),目的是為了籌資。分期付款購買資產是為了取得資產。
3、這兩者目的是不同,以固定價格售後回購的交易標的本來就屬於原轉讓方,這不是以取得資產為目的。正常情況下當然不可能出現回購價低於出售價,這樣受讓方不是倒貼資金借款嗎。
❸ 售後回購,如果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屬於融資行為,不確認收入
難道你相信開發商會回購嗎,即便是不回購,你是能報警還是法院起訴,別天真了。
❹ 商品售後回購為什麼是融資 而不確定收入
您可以這樣理解,我現在需要資金和設備,但是目前我只有設備,這種情況下,我就可以先把設備賣了,籌集到這部分資金,然後再和對方商議分期付款把設備買回來。這樣的話,就解決了我們目前的困難。因此我們把商品售後回購看做一種融資行為。
❺ 固定資產售後回購融資交易怎麼做賬務處理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1、通常情況下,以固定價格回購的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2、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3、其他應付款回收價格大於出售價的按差額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份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4、回購時,會計分錄:
借: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倒減差額
貸:銀行存款
(5)土地售後回購融資涉及擴展閱讀
售後租回交易與售後回購交易資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購買方進行談判時,就可認定為是一項融資租賃或者是一項經營租賃,如果是一項融資租賃,那麼這種交易實際上轉移了買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與該項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所有權最終很有可能轉移,資產將歸出售方所有。
而如果該交易被認定為經營租賃,那麼資產的所有權就不會發生轉移,仍歸買主(即出租人)。售後回購交易在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即同意日後重新買回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終所有權不會轉移,仍歸出售方。
❻ 售後回購,是融資業務里,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這個數值怎麼來
你好!
賣價和回購價之間的差額在回購期間進行攤銷
❼ 售後回購無論是按照銷售處理還是按照融資性質處理,在法律形式上都不是業務
前兩種銷售、租賃方式都是屬於融資性質的,交易的本質不是正常的貨物銷售,是為了融資才做出的交易,所以都不能確認收入。 後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因為融資租賃的確認條件就是資產最終為承租方所有,或者租賃期大於資產壽命的75%以上,這就意味著這項資產基本上是承租方在使用了,會計准則要求承租方將其作為自有資產核算。
❽ 售後回購屬於變相借款嗎
售後回購形式上屬於銷售,實質上屬於融資行為。
售後回購相當於銷售方向購買方借款,回購的時間屬於借款期限,回購價和買價款之間的差額一般認為是借款的利息,銷售的產品起到抵押的作用。
也可以認為是變相借款吧
❾ 售後回購有融資性質的會計核算
售後回購有融資性質,不確認銷售收入,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走其他應付款。
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稅(銷項稅額)
回購期間每月分攤回購價與原價差額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時: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❿ 售後回購融資是什麼意思
售後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後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於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後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後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並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後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