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與政府的關系
政府和市場關系,這是中國金融改革中經常被提起的問題,但是到現在為止沒有看到一個很明確的思路,到底在金融領域當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繫到底如何?政府哪些事情該做,哪些事情不該做?
在中國接近25年改革過程中,我們在其他的各個方面,總體來說改革的政策、實踐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我覺得我們金融體系是一個例外。講金融領域當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這個話題是從哪裡開始呢?是從國際研究開始。這個國際研究當中,研究了銀行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這對我本人有很大的啟發。我首先介紹一下國際的研究,然後談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中的兩個,一個是政府直接經營金融資產,政府在金融市場當中是一個直接市場參與者,他的負面作用是什麼?第二,政府在金融體系監管方面它所發揮的功能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第三,想談一下我個人的看法,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為了推動中國金融市場的我們應該做哪些事情。
剛才我提到的市場研究,由四個金融學家研究了世界上的國有銀行,他們的樣本包括世界上92個國家(拉博塔等),在2002年發表的。這4個人中間有一個作者是核心人物,這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人物。因為他的名字比較吃虧,所以被排在最後。我的名字用漢語拼音也比較吃虧,因為是X。這項研究中,一個主要的人物是是Cherber,他是美國興起的一個經濟學家,據說將來也有希望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他的研究有幾個趨勢,是兩大趨勢。第一個趨勢是過去幾十年中間,政府在各國所佔的比重越來越下降,從1970年他們研究的92個國家當中,政府擁有60%的銀行股份,到了1995年的時候,這個比重已經降到42%。下降了10多個百分點。據他們估計,如果把研究的樣本往後拉,拉到今年9月份,政府在各國銀行擁有的股份會繼續降低,這是一個統計的趨勢。第二,國有銀行一般都集中在欠發達國家,集中在產權保護薄弱的國家,集中在政府對經濟有比較強的干預的國家。經濟越不發達,銀行國有程度越高。他們最重要的結果是什麼呢?就是把金融體系的發展和經濟的發展與銀行國有程度做了一個統計分析,這個統計分析發現金融體系的發展,經濟和生產力的增長與銀行的國有程度成反比,這是這項研究當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也就是說一個銀行的國有程度越高,這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就越不發達,經濟的發展速度慢。生產力的提高就越慢。這個結論是什麼呢?銀行的國家所有制實際上對國家的金融發展、經濟發展有負面作用。這四位學者進一步分析為什麼國家要擁有銀行?
這里學術界提出兩個假說,發展經濟說。持有這種說法的學者認為,在落後國家由於私人信用的缺失使得市場機構無法承擔發展金融的任務,這時候不得不用國家信用代替私人信用,推動國家發展。第二個假說是由科爾曼提出的,他是一個匈牙利籍的美國經濟學家,因為提出了計劃經濟下國有體制預算的約束而享有盛名。科爾曼說國家控制企業以及國家控制銀行並不是為了發展經濟而是為了提供就業和補貼,用就業和補貼換取政治上的支持甚至賄賂,這就是科爾曼提出的政治動機說。這就是美國學者檢驗了兩種不同的假說,認為他們的實際結果傾向於支持後者。如果發展經濟說是能夠成立的話,我們應該發現在發展中國家,凡是國有銀行投入比較高的,經濟和生產力的增長應該也比較高,但是他們的實證結果是在國有程度比較高的國家他們的發展都慢於私人銀行佔主導地位的國家。因此傾向於這實際上是非經濟的、非商業的。這個研究使我們想到金融領域中間,在發展我國金融事業當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繫到底是什麼關系?這個問題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不是一個問題。在發達的經濟發展國家,政府的決策非常清晰,他不參與金融業的日常操作,他所起的作用只是為了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非常堅固的法制監管環境,有非常好的制度基礎,這個關系在發展中國家在中國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因為在我們這里,政府是市場的參與者,我們國家金融機構和機構投資者大多數到現在為止仍然是國有企業,政府又是市場的組織者,我們的深交所、上交所都是國營單位。
政府又是市場的監管者,我們所有的監管機構甚至人民銀行都從屬於行政,它是行政體系中的一部分。為什麼研究這個問題呢?研究這個問題就是要看國家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起到推動金融市場發展功能,在哪些方面國家的過多捲入實際上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這里就要談到金融市場最基本的功能是什麼?金融市場最基本的功能,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不是融資而是為了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定價,以便於全社會在價格的指導下進行資源的配置。這是金融市場的最基本功能。從這個最基本的功能出發,我們要看一下國家在哪些方面促進了金融市場在這些功能方面的發揮,在哪些方面阻礙了金融市場這一基本功能的發揮。我剛才講到今天要談的是兩塊,一塊是國家直接在金融市場中作為一個參與者,他作為一個游戲者,他會有哪些後果。後果實際上我們已經看得非常清楚了,就是國家直接經營金融資產,效率低下。
㈡ 金融資產包括哪些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回型金融資產,貸款和答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㈢ 金融資產與其他資產的區別
不太同意tessa006 - 見習魔法師 二級 3-6 14:28的看法.金融資產不能定性為無形資產,只能說它是一種以貨幣價值存在的可以精確計量的資產;與一般資產的最大不同是金融資產有雙重的獲得性和較高的風險性.比如說,你手上有一特筆錢,你用於買股票或都存入銀行吃利息,這就是金融資產;你用於購買機器設備去辦廠,這就是實物資產,不是金融資產了。當然通常意義上的金融資產是指金融部門所持有的資產。之所以不能稱為無形資產,是因為通常意義上的無形資產是指一個集團所持有的可以用來獲得額外利益的一種權益,如商益等,與金融資產有絕然的不同。
㈣ 市政府的金融辦是什麼單位
金融辦 即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
地方政府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
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
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
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
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
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金融辦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一般為正處級單位。受上級金融局業務指導。
㈤ 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向青島國富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申請的債務融資計劃屬什麼性質的
這個叫做非非標准化業務。
屬於在交易所掛牌的一類融資計劃,融資主體通過此類產品融通資金,通常按照一定利率給予投資者固定收益的回報。
類似於發行債券或者信託計劃,但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的債券,或者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
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債券屬於標准化產品,信託計劃或者私募發行的產品叫做非標准化產品。
㈥ 請問如遇政府顛覆、政權更迭、戰爭,那麼自己的金融資產是不是將失去保障
首先,在國際上私營銀行是銀行業的主力,絕大多數銀行都是自負盈虧的,即使在和平時期,如果銀行經營不善,導致破產的話,那麼儲戶的金錢也很難足額保全,這也是為什麼一些銀行經營不善的消息傳來,會發生擠兌的現象。因為大家都想在破產錢把錢足額取出來。平時銀行是很難破產的,但是在發生金融危機和戰爭時很容易發生,自從1929年國際經濟危機之後,美國羅斯福政府為重新啟動銀行業,開始為大型銀行儲戶提供國家擔保,從此成為慣例,所以這些年很少看到擠兌現象。但也有個別,比如這次金融危機,冰島銀行就拖欠國外儲戶很多存款,雖然後來國家承托還款但是國家也沒錢還。
如果發生戰爭,銀行很容易破產,那麼儲戶的存款就打水漂了,這也是為什麼瑞士銀行如此讓人放心的原因之一,他是永久中立國,被捲入戰爭的可能性很小。其他的,私營保險業,金融機構如果破產,那麼保險和投資就都打水漂了,當然也有個別,比如二戰後的德國,因為德國的醫療和退休金都是國家法定福利保障制度,所以聯邦德國政府承擔了境內公民在前納粹德國的義務,東德的就都沒有了。
蘇聯到俄羅斯,新政府屬於集成原來的國有銀行,所以提供擔保,但是貨幣貶值超過一百倍,銀行存款早就被通貨膨脹吞沒了。薩達姆伊拉克到現在伊拉克政府,美國為了收買人心,也要求新伊拉克政府提供擔保。
㈦ 哪位大神給解釋一下下,BOT業務中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金融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是個什麼意思
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分別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合同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
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