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合理地利用生前信託避稅
在資產保護方面,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回托非常答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
❷ 信託如何為企業避稅,為個人也避稅嗎,都避什麼稅,
無法避稅,政府萬稅。個人可以逃稅,這也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漏洞所致。遺產信託、公益信託可以避稅,但在現實中都不存在
❸ 如何利用信託實現避稅
在資產保護復方面,醫生、會計師制等專業人士利用離岸信託規避可能發生的高額訴訟費。
離岸信託非常適於稅收規劃、規避資本利得稅。也有很多公司在避稅天堂設立離岸信託作為外派人員做稅務規劃的工具,還有一些公司將離岸信託作為員工福利、退休、股票期權計劃、保險計劃的解決方案。
近些年,離岸信託也被影子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廣泛使用。信託在金融產品設計、結構性金融、資本運作、轉移風險、表外融資等業務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❹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只要外國公民在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或者「綠卡測試」,即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從而需要對全球收入向美國政府報稅。美國「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除了包括所有的美國永久居民外,長時間居留美國,滿足了「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有些長期居住在美國的H-1,L-1簽證持有者,也包括在內。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當今的中國移民申請者大多呈現「不差錢」的狀態,尤其EB-5投資移民和EB-1C跨國公司高管移民在中國的日益風行,這些移民申請者大多在中國乃至全球各國都擁有數目可觀的收入。對於他們來說,向美國政府「全球報稅」已經成為其轉變為美國的納稅人之前需要考慮的嚴肅問題。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呢?
去年年末美國頒布新的針對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披露與增值部分的報稅的法規FATCA,其後我們收到了很多中國移民申請人以及一些H-1,L-1簽證持有者關於這項法律的咨詢。首先我們必須明確,這項新法規只是專門針對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和金融資產,並非所有海外資產。並且,新法案依舊不會對金融資產進行征稅,只是要求披露,僅對收入部分需要報稅。接下來,我們來仔細看看新法案的規定。
8938表格
對於滿足FATCA條件的美國納稅人,需要額外填寫8938表格並連同1040NR表格一起在4月15日之前提交美國國稅局IRS。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早在2004年就開始實施一套境外銀行和金融賬戶披露的法律(FBAR),而在2011年3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完成了這部法律的最終修訂並納入正式實施。雖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上去都是對美國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信息進行披露,但當我們打開FATCA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提交的TD F 90-22.1表格後可以發現明顯的區別: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填寫海外的收入數額(利息,分紅,辦稅等等);而TD F 90-22.1表格只需要填寫賬戶信息,並不需要填寫收入或金融資產的增值。
另外,從提交上,8938要求4月15日前與1040NR報稅表一起提交給美國國稅局IRS,但TD F 90-22.1表格要求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並且特地說明不要與報稅表一起提交。
由此可見,之前的FBAR法案傾向於境外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而FATCA法案更加傾向於境外收入的報稅。而FATCA也特別說明了,滿足提交8938表格的納稅人,如果同時滿足TD F 90-22.1表格的條件,依然需要提交TD F 90-22.1表格。兩項法案並沒有相互的覆蓋。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需要提交的資料
需要提交8938表格的條件
申報人的身份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民;或
符合「實質性居住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某些H-1,L-1簽證持有者等等。
財產的類別
需要向美國申報的資產類別包括:
海外金融機構中的金融賬戶;以及
雖然未處在海外金融機構中,但持有者用於投資的如下金融財產:
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任何在海外實體中的資本;以及
任何由海外實體作為發行方或交易方的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機構除了海外銀行以外,還包括其他海外投資機構,比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以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
對於金融資產需要注意把握「用於投資」的概念,舉例來說,對於房產而言,如果是明顯屬於個人使用的私人房產不屬於金融資產,而用於投資的房地產公司中的股份則屬於金融財產。
對於外海非金融資產收入的報稅需要用到其他表格,比如2555表格。
需要申報的金額門檻
納稅人未婚且居住在美國: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並且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15萬美元。
納稅人已婚且居住在美國,但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且獨立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2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30萬美元。
納稅人居住美國境外但與配偶合並申報:在納稅年末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40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刻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60萬美元。
對於非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人而言,居住美國境外是指其在結束在該納稅年內的連續12個月中有至少330天處在美國境外。
不依法申報的懲罰
根據新規定,不依法對海外金融資產進行申報會面臨高達1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在美國國稅局通知後依舊不依法申報或繳納稅款的,罰款將會上升至5萬美元。而對於未足額申報的部分,最高可處該不足額部分的40%作為罰款。
海外收入的追溯(追繳)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外國公民在滿足「實質性居住測試」或「綠卡測試」之前,其美國境外收入是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的。而在成為美國納稅人的那一年中,可以選擇自成為納稅人那天起開始向美國進行全球收入的報稅或者在該報稅年全年向美國全球收入報稅。新規定的出台對於這項基本法律沒有影響,因此,外國公民依舊不用擔心新法會追溯獲得綠卡或符合「實質性居住」條件之前的全球收入。
另外,根據FATCA新規定,該規定適用於2010年3月18日之後的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的披露以及,即2011年報稅開始適用。另外再次重申,對於外國公民的海外金融資產是不會征稅的,要求的僅僅是披露,而資產的增值,即收入部分才會要求報稅。
美國對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追查趨勢
FATCA新規定中還有重要的一環,就是要求在美國營業的海外金融機構,比如銀行,在2013年6月30之前加入一個與美國國稅局IRS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這些海外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儲戶進行特定的身份調查和其他盡職審查並向美國國稅局IRS上報其美國儲戶的相關信息。而未參加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必須暫扣並向美國國稅局上繳其美國收入的30%。這可謂是美國徹查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的一記重拳。如此一來,那些從前用來避稅的灰色地帶將會被進一步肅清。
海外金融資產的申報對「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影響
之前我們提到了,新法案要求提交的8938表格是一張境外收入報稅單,其中需要填寫的外國收入包括利息,分紅,版稅以及其他收入。對於已經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resident alien)的中國公民而言,雖然美國和中國之間具有《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防止重復征稅,但由於美國和中國的稅制不同,這些中國公民依然有可能因此在向中國政府繳稅後再向「山姆大叔」納貢。
雖然目前,對於納稅人的境外收入還是自覺原則,但FATCA尚未完全實施的要求境外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IRS公布客戶信息的計劃一旦如期進行,隨著這些境外金融機構對客戶信息的披露,其境外金融資產的增值和走向將被美國國稅局一覽無余,更多的避稅方案將變成泡影。
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的建議
「全球報稅」對於一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請人或一些長時間居住在美國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尤其是某些L-1簽證持有者來說,的確可能意味著更高額的賦稅。但是就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理來說,享受一國福利必然承擔納稅義務。並且,如果僅僅為了不向美國政府繳稅就放棄「美國夢」似乎略顯滑稽。作為平衡點,既不違反美國法律,亦不放棄「美國夢」,又相對減輕稅務負擔,在成為需要全球報稅的美國納稅人之前,申請人應該做好長遠稅務計劃。您可以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高資產人士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的應做的避稅計劃》或者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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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 :特許經營學校項目介紹
美國EB-5投資移民是目前全家獲得美國綠卡最快最便捷的主要途徑之一。自2004年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以來,EB-5經過前幾年的觀望和緩慢發展,最近三、五年以強勁的勢頭一躍成為最主要的投資移民項目。繼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前9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後,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而美國投資移民佛州特許學校項目的第11期則是喬鴻移民推出的又一力作,震撼發布,名額非常搶手,請抓緊報名,以下為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佛羅里達州特許經營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1、由美國政府EB-5 US Government EB-5區域中心直接授名,佛羅里達州政府全資資助運營,佛羅里達州州長Rick Scott、佛羅里達州商務部的大力推進的項目。
2、前面1-9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現成為EB-5投資移民項目的示範項目!
3、該項目模式已被USCIS所認可,項目資產由全球最大的房地產公司進行認證評估(CBRE世邦魏理仕)。
4. 超過標准55%的高就業創造力,USCIS 要求: 410個就業崗位,該項目創造就業機會:約為634個就業崗位(建設和學校營運)。
5. 清晰的返還策略,EB-5的借款由學校建築,土地以及租金收入為擔保。主要銀行( PNC Bank)融資80%至90%的資金建設特許學校。點此查看《何為美國特許學校http://qhyimin.com/detail_1248.html》
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是唯一被美國移民局批準的,可以在全佛羅里達州經營教育設施業務的區域中心,是曾被美國移民局提出可作為其它區域中心學習的8家區域中心之一。
喬鴻移民攜手美國佛州海外投資區域中心,強強聯合,迄今為止已經成功銷售完成了美國EB-5投資移民佛羅里達州特許學校系列項目1期至9期的銷售,正在火熱認購中的第10期只剩下了少量名額,正在進行11期項目的銷售,每個項目都受到了客戶的高度認可和歡迎,目前客戶正在批量獲得美國移民局I-526的批准。
喬鴻移民推廣美國投資移民項目始終堅持有始有終的原則,喬鴻移民高層多次實地考察和回訪項目進展,幾乎每個項目從前期考察到後期回訪等各方面情況信息,均第一時間反饋給喬鴻客戶,讓客戶及時了解全面掌握,放心安心申請美國投資移民!
❺ 信託三方行業如何做合理避稅,增值稅要繳很多,關鍵是取得不了合法的成本發票,企業所得稅解決不了。
B公司為信託三方銷售行業,主營為渠道銷售及電話直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3%,企業所得稅按25%的稅率查賬徵收;B公司2012年累計開具財務顧問發票500萬,實際可合法入賬成本150萬(信託渠道成本70-90%取得不了發票及合法入賬憑證);
2012年B公司須繳稅如下:增值稅 500/1.03*3%=14.56萬;企業所得稅:(500-150)*25%=87.5萬 假設B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存在87.5萬的稅法及法律風險;
通過鵬程稅務專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可實現:
1、可以抵降(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的50%,可節省增值稅14.56萬*50%=7.28萬;
2、B公司87.5萬的企業所得稅,通過稅務籌劃方案,可以按500/1.03 *2.5%=12.14萬繳納,或可以申請按500/1.03 *1.25%=6.07萬繳納,從根本上規避絕大多數企業存在的企業所得稅法律風險;
3、可實現B公司所支付350萬渠道費用、B公司利潤的大額資金安全快速轉出,規避股東個人所得稅;
詳情咨詢 QQ:1772618398
❻ CRS之後,除了開曼群島還有避稅天堂嗎如何合理地規避全球征稅風險
首先告訴您一條最新的消息,開曼群島只是曾經的避稅天堂,現在已經徹底「坍塌」了。2019年7月1日之後,開曼群島正式出台了經濟實質法「實施細則」,按照這個要求,那些開設再開曼,實體卻在異國他鄉的「殼公司」,必須滿足經濟實質要求(2019年1月1日成立的應在1年內滿足),不滿足的將被處理罰款,強制注銷,或者將信息直接交給中國稅務機關。虛假申報或者誤導陳述的,將被處以罰款或者五年刑責,或者兩者兼施。
其實您問的這個問題很復雜,涉及到離岸公司,CRS,涉及到全球稅務規劃,這一兩句話說不清。稅務低的國家非常多,比如馬爾他,歐洲避稅天堂,南歐瑞士,它既是非全球征稅國家,還享有4項稅收優惠政策:免徵不動產稅、凈財富稅、遺產稅與贈予稅。對於在馬爾他創立公司的人而言,馬爾他不僅有利好的稅收政策作為支持,可以保證稅收減免,另外還可以享受歐盟關稅補貼,堪稱是世界級的「低稅」天堂。我們集團austar 南京公司做這個非常多,很多客戶不光是看中馬爾他的四代移民和四位一體的申根綠卡,還看中了他的低稅率。
如果您要問的是離岸公司,離岸公司,那其實最多的是香港公司,其次是新加坡,英國,美國,還有群島公司像開曼,BVI,馬紹爾等都是比較熱門的離岸公司注冊地。
而中國的CRS就是主要針對離岸公司的。那什麼是CRS呢?
CRS即,Common Report Standard,共同申報標准,它的提出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也就是OECD(經合組織),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賬戶逃避稅行為。舉個簡單例子,比如說我們中國人有一天去了英國,存了一筆錢,而且很可觀,那麼英國的銀行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的信息金額披露給中國稅務總局,這就是信息交換。其實最早做信息交換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在2010年就開始推行信息交換原則,就是他的《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俗稱肥貓或肥咖法案。美國推得很辛苦,但是很有成效,比如說美國一開始找到瑞士,瑞士就把所有的美國人的存款信息都披露給美國,幫助美國徵得了大量的稅款,於是美國就要求所有市面上的國家都跟他簽訂信息交換規則。後來OECD成員國也開始效仿。2018年1月1日中國執行CRS與全球進行稅務交換,現在已經是第二個年頭,第一批信息已經交換,上次交換的標準是境外個人賬戶余額100萬美金以上(不包含房產)。
那CRS的也不僅僅對對您的離岸公司有影響,應該來說還是關乎您的總體全球資產配置,所以這個需要專業的會計師和律師以及最最專業的移民顧問 給您分析。否則啊,給那麼沒經驗的人操作了,您還不知道到時候花了什麼冤枉錢。最後給您附錄一下CRS影響人群。【最關鍵的是,有全球資產配置的需求,記得找我們austar南京公司。我們會根絕您的情況,為您量身打造最合適最合理的全球資產配置方案】
CRS會對哪些人群帶來風險:
1.在境外藏有巨額財產並未合法繳納稅款的客戶
2.已經移民國外或已經獲得外國國籍的高凈值人群
3.在境外隱藏資產的高官或家屬
4.想要繞過外匯管制轉移資金的客戶
5.海外貿易公司老闆
6.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7.配置了海外家族信託的客戶
8.在境外配置了保單的客戶
9.正在辦理移民的客戶
❼ 信託遺產避稅
個人信託是指委託人(指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不少高資產凈值的客戶已經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規劃自己的財產。
雖然國內很早就出現「試水」遺囑信託的說法,但是尚未聽說任何實例。專業研究人員介紹說,國內相關法律不健全及信託公司綜合資產管理能力較弱,使得我國遺囑信託「先天不足」。就目前情況來看,許多高額壽險保單頻頻出現,更多的富人更願意通過購買高額人壽保險,將受益人指定為其兒女,該筆財富既可合理避稅又能避免遺產紛爭。
信託本來就有財產轉移和傳承的功能,但是在國內「監管部門擔心信託可能成為黑錢洗白的渠道,因此只允許信託資金在同一個賬戶中出入,使得父母購買的信託產品收益無法進入兒女的資金賬戶,給產品設計造成困難。」
遺產里除了錢,還包含了不動產等很多資產形式,如果要做遺產信託,要求信託公司必須具有綜合的資產管理能力,可是大部分信託公司只具有投融資的能力。而國內的整體信用體系和法律體系也不是很健全,導致該業務「一直處於萌芽階段」。
我國徵收遺產稅的話題已經爭論了數年之久,雖然目前還未正式徵收,但也只是時間問題。專業理財人士介紹,雖然在我國遺囑信託「欲投無門」,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保險金所得也可以達到「免稅」的效果。子女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現在許多父母買房子直接掛在子女名下,也是將來規避遺產稅的方式之一。
❽ 哪位高手知道如何運用海外信託合理避稅
界定一個信託的稅務責任是個異常復雜的問題,信託架構、信託相關人士的稅務居民身份、信託資產的情況等任何一個方面的任何因素產生的變數,都可能會影響信託的稅務責任。一個信託的稅務責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信託關系的各方釐清這個事實是該信託稅務合規的重要前提,須要信託受託人、信託財產規劃律師以及相關稅務師等多方合作,與信託使用者充分討論以及反復確認,才可將稅務合規風險降到最低。僑外出國近期將舉行稅務規劃展。
❾ 如何海外避稅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移居美國之前就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但與此同時,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做好今後的避稅計劃也應該得到重視。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外國公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國報稅。但是,一旦該外國公民符合了「綠卡測試」和「實質居住測試」,他就必須對他的收入進行全球報稅了。那麼,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對於那些擁有高資產的人士應該做怎樣的資產計劃來合理避稅?哪些是成為美國居民後重要注意的稅項呢? 信託:海外避稅的有效載體 眾所周知,在海外,信託是避稅的最有效的載體之一。 無論是公益信託還是遺囑信託,或者是其他種種類型的信託,在海外,信託作為財富管理的工具而存在。 就以遺產稅為例,雖然,中國目前免徵遺產稅,但在大部份國家,遺產要需支付遺產稅或遺產繼承稅。在美國,遺產稅採用統一的累進稅率,60萬美元以上徵收遺產稅,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在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10%到70%;在義大利,實行混合遺產稅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徵收遺產稅,然後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徵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在國外,經常會發生有人繼承了價值連城的實物遺產,卻拿不出現金支付遺產稅,但如果通過設立遺產信託,這巨額的遺產稅就可以全額免單。 同樣,對於公益信託,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用公益信託形式來避稅已成為企業或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內容。比如,美國聯邦稅務法規定,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法人可享有多重稅收優惠,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託的受託人可免繳所得稅;公益信託財產為土地、房產時,免徵土地稅和財產稅。另外,設立公益信託,委託人也可享有稅收減免。 節稅效應是信託業務得以廣泛開展的重要原因。 然而,除了節稅效應,信託還有一個鮮為人知的財富管理效應,即充當了財產的「防火牆」。因為信託獨具的信託資產破產保護機制,而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託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回。此外,用於設立信託的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即使受託人(一般為信託機構或私人銀行)發生破產、清算等經營風險,受託人的信託財產也不受波及,法律規定會有有另一家機構來接管。 美國的稅額度不高,但種類非常多,對於購置的房屋稅收,一般不固定,要根據具體的房子來征稅。如果你在美國買了房子,每年是要繳稅的,根據房子當年的市值,交百分之一到二。美國各地區的房產稅率也不一樣。 稅收是以房屋估價為課稅依據。在實際估價過程中,估價和市價往往相差較大,這主要是由於地方政府要求低估大額房地產的價值,以利於吸引外地資本。一般只將估價定為市價的3/4甚至一半。例如,加州房地產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課稅依據是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但僅以當地政府專門從事房地產價值評估部門所確定的市場價的40%作為課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