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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融資允許嗎

發布時間:2022-02-05 14:49:11

⑴ 民間貸款合法嗎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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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⑵ 融資貸款項目可以做嗎

這樣肯定是不行的。
銀行貸款必須的一條是不動產抵押,即以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來抵押。
你這樣的條件即使去擔保公司都很困難。擔保公司要需要機器設備等做抵押或質押;除非你找到擔保人,願意為你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畢竟你這樣的風險實在太大了,何況還款來源還很不穩定。
除非你找那種不需要抵押和擔保的公司,但利率是非常高的。不建議去實施。

⑶ 民間金融借貸合法嗎

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法有效,只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借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⑷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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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⑸ 借款合法嗎

這肯定是不合法的,國家有明確的規定,不得收砍頭息,借款的實際數額要以收到的數額為准。你收到了49000,那就只能按照49000的本金來計算借款數額。如果按49000計算,你這個借款的年利率已經超過58.5%,屬於高利貸。

⑹ 小貸公司的股權融資合法嗎

小貸公司的股權融資合法。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總股本同時增加。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股權融資在企業投資與經營方面具有以下優勢:
⑴股權融資需要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經理組成,相互之間形成多重風險約束和權利制衡機制。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
⑵在現代金融理論中,證券市場又稱公開市場,它指的是在比較廣泛的制度化的交易場所,對標准化的金融產品進行買賣活動,是在一定的市場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競價交易、市場監督制度下規范進行的。與之相對應的貸款市場,又稱協議市場,亦即在這個市場上,貸款者與借入者的融資活動通過直接協議。在金融交易中,人們更重視的是信息的公開性與可得性。所以證券市場在信息公開性和資金價格的競爭性兩方面來講優於貸款市場。
⑶如果借貸者在企業股權結構中佔有較大份額,那麼他運用企業借款從事高風險投資和產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將大為減小。因為如果這樣做,借款者自己也會蒙受巨大損失,所以借款者的資產凈值越大,借款者按照貸款者的希望和意願行事的動力就越大,銀行債務拖欠和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小

風險缺陷
當企業在利用股權融資對外籌集資金時,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就可能產生進行各種非生產性的消費,採取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股東的投資政策等道德風險行為,導致經營者和股東的利益沖突。Jensen & Mecking(1976)認為當融資活動被視為契約安排時,對於股權契約,由於存在委託(股東)――代理(經理人)關系,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並不總是和委託人相一致,而產生代理成本。
代理人利用委託人的授權為增加自己的收益而損害和侵佔委託人的利益時,就會產生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對於解決經營者的這種道德風險,轉換融資方式,企業投資所需的部分資金通過負債的方式來籌集被認為是比較有效的方法。經營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主要源於管理者持股比例過低,只要提高管理者的持股比例就能有效地抑制其道德風險。因此,在管理者的持股比率不變的情況下,在企業的融資結構中,增加負債的利用額,使管理者的持股比率相對上升,就能有效地防止經營者的道德風險,緩解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
另一方面,由於負債的利息採用固定支付的方式,負債的利用有利於削減企業的閑余現金收益流量。在Jensen & Mecking的分析框架中,債務是通過提高經理的股權比例來降低股權的代理成本的。因此,對管理者幾乎或根本不擁有股權的大型現代公司解釋力不足。Grossman & Hart(1982)彌補了這個缺陷,在他們的研究中假定經營層在企業中持股比例為零或接近於零,這時債務可視為一種擔保機制,從而降低代理成本。當企業利用負債融資時,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經營狀況惡化、債權人有權對企業進行破產清算,這時,企業經營管理者將承擔因企業破產而帶來的企業控制權的喪失。因此債務融資可以被當作一種緩和股東和經理沖突的激勵機制。

⑺ 個人借貸是否合法

第一、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企業需要貸款,可以考慮同業拆借等方法。網頁鏈接

第二、非法集資活動。如果個人或者是企業向社會團體或者是員工,以借款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也是不合法的。企業可以以融資融券的方式取得資金。

第三、民間借貸款項的用途。我們都知道在貸款時,任何機構都要求提供貸款用途,貸款資金必須是用於合法的經營或者消費。

第四、民間借貸利率高於基準利率4倍,不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往往由借貸雙方協商規定。但是,法律規定,超過基準利率4倍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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