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眾籌管理條例有修改過嗎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該管理辦法將股權眾籌定義為私募性質,且投資門檻較高,引起業內廣泛討論。業內人士表示,該管理辦法違背了股權眾籌公開、小額的性質,較高的門檻也將普通投資者拒之門外。
在此之後,2015年1月22日下午,中國證券業協會與市場監測中心組織召開了「股權眾籌業務座談會暨股權眾籌專業委員會籌備會」,股權眾籌專業委員會擬任的八位委員名單亮相,而在此次會上,《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的初步修改方案也予以了明確。投資者的准入門檻將明顯降低。
部文件顯示,騰訊眾創空間股權眾籌專業委員會擬任委員共八位成員,包括:華融證券董事長祝獻忠、天使匯CEO蘭寧羽、人人投CEO鄭林、中科招商董事總經理謝勇、中證資本市場發展監測中心綜合部,權益業務部總監金麗娜、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顧問)楊東、京東金融股權投資總經理周劍遠、德邦證券總裁助理左暢。
座談會上,天使匯等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負責人就股權眾籌行業發展的熱點問題做了專題發言。
中證協會長陳共炎就證券業協會收到的管理辦法反饋意見進行了說明。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會上還專門介紹了管理辦法的最新修改意見。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在去年12月18日公布了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就股權眾籌監管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權眾籌非公開發行的性質、股權眾籌平台的定位、投資者的界定和保護、融資者的義務等。
整體來看,此次管理辦法的修改版較最初徵求意見版本有較大的調整,但仍屬於徵求意見的范疇,並非是最終版本。
修改後的管理辦法對開展股權眾籌業務的運營實體和媒體介質有了更明確的劃分,被稱之為「中介機構及其眾籌平台」;管理辦法要求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此前的規定中並未要求是「經審計」;取消了對股權眾籌平台專業人員人數要求的限制,也取消了股權眾籌平台不能為「平台自身或關聯方融資」的限制。
此前對「中介機構500萬門檻」徵求意見的時候,部分人士覺得條件太高,協會的意見是設定一定的門檻,防止平台良莠不齊,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風險。
此外,管理辦法也明確了中介機構可以自建眾籌平台,也可以通過外包的眾籌平台開展股權眾籌業務,專門提供眾籌平台服務的機構即提供眾籌平台外包服務的機構凈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對專門提供眾籌平台服務的機構設定高門檻有利於提高平台的專業性和安全性,有利於為投資者和創業者提供技術保障,且要求對資金設立專戶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這樣也方便了沒有資金和技術條件的中介機構,使他們不用自建平台。
尤為重要的是,合格投資者的門檻似乎有望明顯降低。
最新的修改意見中,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可滿足的條件之一是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而在最初的徵求意見稿中這一標準是「100萬元」,調整的幅度較大。另一個標準是金融資產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而此前的標準是「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此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這兩條對投資人要求的規定也未能出現在修改版本中。
據悉,來自證券公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等領域的近160位業內人士參加了會議。理論上目前券商均有實力開辦眾籌平台,中證協此次邀請了多家券商老總參會似乎也代表著證券公司有望大力進軍股權眾籌。
此次修改的主要亮點是降低了和個投資著的門檻。較高的門檻有利於方式平台良莠不齊,給融資者和投資者帶來風險。但過高的門檻又會違法股權眾籌的本質。目前,監管條例還在修改中,其正式出台將有極大的促進股權眾籌合規合法經營,也能讓股權眾籌平台有更大的操作空間。
❷ 股權眾籌融資管理法實行是利好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6.2145, 0.0175, 0.28%);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❸ 我國從2014年出台哪些股權眾籌的監管的法律法規相應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並下發《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把股權眾籌分為公募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定義合格投資者的門檻,股權眾籌平台的准入標准等。列出了九條股權眾籌平台的禁止性行為,如不得進行股權代持,不得進行證券的轉讓業務等。該文件目前仍為徵求意見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中指出股權眾籌融資必須在中介機構平台進行,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披露必要信息,投資者應具備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該文件屬於政策性指導意見。2015年7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明確私募股權眾籌是場外證券業務,開展私募股權眾籌並接受備案的主體主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類。該文件屬於行業自律性規則。2015年8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於調整個別條款的通知》,將《場外證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項「私募股權眾籌」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2015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下《關於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定義股權眾籌的概念,把市場上通過互聯網形式開展的非公開股權融資和私募股權融資行為排除在股權眾籌的概念之外。股權眾籌明確為,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把公開、小額、大眾作為股權眾籌的根本特徵,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開展股權眾籌融資活動。」該文件屬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下發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版的《證券法(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經營機構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以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豁免注冊或核准」,可見,我國也很可能將建立股權眾籌小額融資豁免制度。綜合上述,根據我國目前監管理思路,股權眾籌分為兩種,一是列為公募類型的股權眾籌融資,對於前者基本思路是實行牌照管理。京東金融的「東家」,騰訊「眾創空間」螞蟻金服的「螞蟻達客」和平安集團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眾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權眾籌試點的資質,2015年6月9日,螞蟻金服獲是上海市黃浦區工商部門頒發的全國首張公募股權眾籌營業執照。另一是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依規進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備案管理,合規經營,健康發展。具體包括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部提交申請為會員,接受一個證券從業者的資格、要求和自律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提交申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向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有限公司進行登記和申請許可權申請。經營中所開展的私募股權融資信息,通過場外業務報告系統向中證報價進行備案。
❹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哪一年發布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眾多創造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空間或合夥企業;
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迅速騰飛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❺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廢除了嗎
目前行業內的股權眾籌基本都屬於私募股權眾籌,私募股權眾籌受到證監會的監管,股權眾籌的定義更加傾向公開、大眾,管理辦法是為了行業有序穩定的發展,不會廢除。
❻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生效了嗎
私募股權眾籌做的是一個平台,即可在一個開放的、基於互聯網的平台上,讓更多的投資人參與到投資創業企業的過程中來,能夠讓更多的創業者在他們沒有更好、更透明的渠道接觸到投資的時候,能夠有效地對接,並且降低中間的溝通成本和時間成本
❼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辦法實行了嗎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18日公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就股權眾籌監管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權眾籌非公開發行的性質、股權眾籌平台的定位、投資者的界定和保護、融資者的義務等。
為拓展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創新創業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採取非公開發行方式,並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注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台只能向實名注冊用戶推薦項目信息,股權眾籌平台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徵求意見稿》指出,眾籌項目不限定投融資額度,充分體現風險自擔,平台的准入條件較為寬松,實行事後備案管理。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台(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台)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託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台
第五條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台准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台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台職責】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台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或網路小額貸款業務;
(八)採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台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准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採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台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台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台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台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台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台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台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台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台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台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台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台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台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台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台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台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台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台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台,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台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台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❽ 眾籌融資管理需要完善哪些內容
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比較突出,也難以有效的得到解決,而眾籌這一創新的互聯網金融形式打破了一系列的限制,為中小企業融資鋪平了道路。
一、降低融資門檻,化解融資難問題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以商業銀行和民間借貸為主。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為降低放貸風險,往往對中小企業設立較高的融資門檻:對企業資產規模、營業收入、企業信用、貸款額度與期限等方面做出嚴格要求,導致中小企業無法獲得足額貸款。民間借貸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融資難問題,但其高利率與高風險讓中小企業苦不堪言。相比之下,眾籌融資門檻要低很多。中小企業只需要在眾籌平台上提供項目創意、可行性、風險等信息即可,待通過審核後就可以在網路平台上向公眾融資。
二、降低融資成本,化解融資貴問題
據《小微企業融資發展報告2013》調查數據顯示,59.4%的小微企業表示其融資成本在5%-10%,40.6%的小微企業表示融資成本超過10%。在中小企業的負債數據中,絕大部分都不是來自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而是「影子銀行系統」的信託、乃至各種其他類型的高利率借貸。即使有些中小企業能有幸獲得國有銀行貸款,各種形式的風險溢價也相當沉重,最終導致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居高不下。眾籌融資使中小企業能合理避開多項稅費,並分散公眾的資金風險,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三、加速資本運轉,提高融資速度
在傳統的國有銀行間接融資、「場內市場」直接融資模式中,金融機構往往要求中小企業提供本企業的詳盡信息,並通過層層審核以評估其償債能力,最終仍可能拒絕其貸款申請。「成功把握小」和「審核時間長」延長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時間,並可能使其喪失最佳投資機會。而眾籌模式打破了投融資雙方信息不對稱瓶頸,利用網路平台進行融資,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公眾可以隨時隨地進行資助,更加便捷;同時面向網民公眾進行融資,平攤金額更小,風險更低,更能促進籌資成功。
四、前期市場調查,降低經營風險
眾籌模式的一個隱性價值在於融資同時即進行前期的市場調查。部分中小企業家由於缺少對宏觀經濟形勢的掌控和了解,往往投入到「過飽和」行業或者是盲目跟投,結果造成項目投產之日就是產品積壓之時。在眾籌模式中,項目發起者通過平台向公眾展示項目信息,公眾對項目進行評估並決定是否支持或投資以及支持或投資金額的大小,這就相當於對預投產的產品進行了前期的市場調查,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應出產品未來投放市場的成效,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產成本與融資風險。
結論
眾籌平台是一個有巨大發展前景的創新型經濟模式,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具有巨大價值。但也正是由於其「新」的特質,國內諸多配套的制度無法迅速跟上,因此限制了眾籌行業的快速發展。不過,互聯網金融模式在未來20年將成為主流。尋找價值觀的認同是一種剛性需求,信用和風險的把控將決定眾籌模式在中國能否做大,政府監管部門也應重視這一新興產業帶來的積極影響和監管難題,建立監管機制與行業標准,引導眾籌行業的健康發展。
❾ 國家對眾籌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規
國家對眾籌出台了以下法律法規:
2014年12月18日:《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平台定義】股權眾籌平台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台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台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台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2013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2013年3月15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10年5月7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8年1月21日:《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補充規定》.
(9)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管理辦法試行擴展閱讀:
國家對眾籌的政策:
1、京滬「互聯網+」行動意見涵蓋股權眾籌;
2、暫停股權眾籌企業注冊引發巨震;
3.眾籌納入「十三五」規劃綱要:
4.股權眾籌信息披露規范初步成型;
5.多地叫停房地產眾籌;
6.《「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定性眾籌;
7、網路借貸與股權眾籌業務被政策隔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8.捐助型眾籌模式受認可;
9.股權眾籌整治大幕開啟;
10.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限制准入;
參考資料:網路—眾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