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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融資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2-02-06 21:40:41

1. 企業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2.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間借貸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企業間融資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不合法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償還;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償還。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總則》第83條第2款、《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和規定,該情形屬於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企業債權人利益。因此,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將法定代表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第23條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他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當然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3.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將物品的出租給承租者,並按時收取租金的方式。
在融資租賃過程中,物品的所有權還歸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權。融資租賃的物品一般為使用壽命較長的機械設備。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七百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四十條 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第七百四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失敗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出租人怠於行使只能由其對出賣人行使的索賠權利,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4. 請問企業之間借貸是否被法律允許

根據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司法實踐歷來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效力都抱以否定態度。但是這種狀況也因《合同法》的出台引起了學者的廣泛質疑,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企業在決定與企業之間進行借貸行為時仍然應當慎重處理。因為在社會實踐中大量存在著這種借貸形式,借貸雙方對法律規定並不熟悉,對此均要面臨著很高的風險,特別是貸款一方。主要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有:《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商事裁判標准規范》在 「關於幾種特殊主體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中的論述:「企業之間直接借貸也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但是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其穩定關繫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同時在企業之間借貸的實踐中也存在企業將其資金借貸他人以牟取高額利息的情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所以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允許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的情況下,仍然應當認定此種借款合同無效。」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您好,批復具體內容如下:
最高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法釋[1999]3號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 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認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是無效,但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要由借款企業承擔並歸還借款。理論上,債權人企業的損失是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實際上債務人企業還是要承擔歸還本金和貸款利率的責任。當然合同無效,超出貸款利率部分不主張。

7. 最高法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施行,企業之間的拆借如何處理

您好,若企業間的借貸用於企業生產,那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也是支持的,建議當面咨詢律師,依法維權。

8. 最高院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後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陽光易貸網貸小編了解到,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9.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企業間融資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10. 企業間融資借款合同違法嗎

法律分析:企業間融資,訂立借款合同不違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可以進行資金融通,只要借款合同是依法訂立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對當事人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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