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財產權信託如何分類什麼是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是指 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中國信託網、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 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託可以根據標的種類、管理職責進行分類。
1、以信託標的種類分類,財產信託可以分為不動產信託、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財產權信託等。
不動產信託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為信託財產的信託,是以管理和出賣土地、房屋為標的物的信託。在不動產信託關系中,作為信託標的物的土地和房屋,不論是保管 目的、管理目的或處理目的,委託人均應把它們的產權在設立信託期間轉移給信託公司。不動產信託是財產信託中最為復雜的一種業務。
動產信託是指接受的信託財產是動產的信託,它是不動產信託的對稱。動產信託的目的是管理或處理這些財產,能夠進行受託的種類包括:車輛及其他運輸工具;機械 設備;貴金屬。受託財產主要有鐵路車輛、汽車、飛機、電子計算機、設備器械等。動產設備的信託是以設備的製造者及出售者作為委託人,委託人把動產設備的財 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受託人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一定目的,對動產設備進行管理和處分,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持有股票、國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委託給信託公司管理、運用的信託行為。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各類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信託可分為管理類有價證券信託和運用類有價證券信託兩種。
財產權信託指各種財產權持有人以自己擁有的各類財產權設立的信託,包括應收賬款信託、專利權信託、無形資產信託等。
2、以財產信託管理職責分類,可分為事物類財產信託和運用類財產信託。
管理類財產信託即通常業務實踐中的事務管理類財產信託。通常是信託文件簽署後,受託人按信託文件約定承擔事物管理責任,如收取信託財產分配的利息、紅利,按 信託文件要求拍賣信託財產、出租信託財產,經委託人受益人同意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劃轉資金等,並將信託財產狀況及時負責地委託人、受託人披露信息。
運 用類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信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通過出售信託權利憑證或 簽訂投資合同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本質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 托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運用類財產信託中受託人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各類經濟主體財產擁有量日漸提高,經濟活動日趨專業化、復雜化、多樣化,這為財產信託提供了豐厚的物質基礎。信託作為一種特別的財產管理機制,其優勢日益受到各界重視。財產信託是信託公司獨有業務之一,具有極佳發展前景。
財產信託可實現滿足委託人多種金融需求。財產信託的標的物廣泛,可較好地滿足委託人多種金融服務需求,提高了全社會經濟資源配置效率,盤活沉澱財產,加快財產和資產周轉,提高使用效能和效益。
❷ 財產信託是怎麼回事
財產信託概念簡介:
財產信託指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財產信託白話解釋:
財產信託又稱「相信委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託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信託產品一般分為兩類:財產信託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
財產信託權威定義:
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利得財富、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託的特點: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之目的、商事信託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託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託財產。
其次委託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託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託人必須對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託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託人不能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託。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託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託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
注意事項:
我國《信託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託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設立信託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❸ 信託計劃投資人是不是信託受益權人
【對於信託受益權的「債權」或「物權」屬性問題,昨日文章的內容明顯缺乏更多研究,筆者認為信託受益權應傾向於物權性質較多。特於此更正,以本文觀點為筆者目前真實觀點。】
金融創新是當今每日每時都在發生的常態,法律監管亦步亦趨緊隨其後,從我國金融監管的歷史步伐來看,現階段的監管追趕速度可以說是有史以來最快。
近日投資金融屆再掀起一股「收益權」拆分轉讓的浪潮,不滿於年化10%左右的信託產品預期收益,信託計劃受益人及業內各路英傑紛紛將目光投向更具發展前景的新課題——「收益權轉讓」融資,將實際投資期限長(信託2-3年)、流動性弱(可以轉讓但程序較生硬)的信託收益權拿來,拆分成「信託收益權」後進行再融資。
信託受益權作為我國法定的一項財產性權利,其轉讓雖然可以進行並受法律保護,但當要將其進行拆分並以其為基礎進行再融資時,其中需要面對的法律障礙及風險就必須進行詳實的考慮。
首先必須關注的是,將信託受益權進行分拆轉讓受到我國法律法規的明確限制。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實施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對信託受益權的轉讓進行了明確限制:「信託計劃存續期間,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信託單位。信託公司應為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的有關手續。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從此規定可知,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只能向機構進行轉讓,如果某機構將其自身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欲向外轉讓,只有一種轉讓途徑——向其他機構整體轉讓。自然人持有的信託受益權欲向外轉讓,有三種轉讓途徑——(1)向機構拆分轉讓;(2)向機構整體轉讓;(3)向自然人整體轉讓。這些限制阻隔了一個最重要的監管重點防範現象——向自然人拆分轉讓!
其次,對於信託受益權本身的法律性質尚處於不清晰狀態,各界對信託受益權的物權屬性及債權屬性還有爭論,觀點不能統一。因此,對於現實中已經存在的「信託收益權」這個概念,就更加容易混淆。說其「打法律概念的擦邊球」是比較恰當的,究竟能否從信託受益權的概念中再剝離出信託收益權,實在是存在著諸多不確定性。但我們認為,「信託收益權」或就僅是「收益權」這個概念,本身就是一種為金融產品創新而創設的詞彙,其無法突破我國現階段的法律邏輯,既不能將其稱為物權,亦不屬於債權,目前為止,尚無哪一部法律法規可以直接對其進行定義和規范,而處於這一「灰色」地帶的創新概念正如火如荼的蓬勃發展,在事實上推進著我國金融領域的繁榮,只是這種繁榮到底能否持續,能持續多久,或者,能否推動我國金融法制的進一步規范,都是我們努力去解的難題。
目前金融市場上比較常見的信託受益權再融資方式有這樣幾大類,其中出現的最新狀態就是將信託受益權轉化為「信託收益權」後進行再融資,且融資對象沒有條件限制,沒有規范約束,變相將受嚴格監管的信託受益權持有條件轉換為了面向普通民眾的無條件持有。
一、 P2P平台借款人以其信託受益權進行質押融資
P2P平台公司是目前最活躍的微金融成員,雖然在單筆融資標的上可以算「微」,但在平台年融資總體額度上卻實實在在是高大上。為了增強平台的獲客能力和資金流動性,平台創意性的將信託受益權質押融資作為一種融資手段進行操作,當然,P2P平台實際操作的質押物(抵押物)遠不止信託受益權,其他包括銀行匯票、倉單等等法律規定可以進行質押、抵押的物品,P2P平台均創設性的拿來進行了債權的增信。在實際操作中,平台上的借款人即信託受益人將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在受託人處(信託公司)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將信託受益權質押予P2P平台,作為向平台上投資人(出借人)的借款擔保。P2P平台則將平台投資人的資金通過提供居間服務的方式實現資金向借款人出借的目的。
二、將「信託收益權」從信託受益權中剝離,再進行分拆轉讓
這一操作方式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受大家爭論的方式,各類金融和類金融機構都在嘗試,P2P平台更是其中最熱心此創新模式的實體。那麼到底什麼是「收益權」,法律沒有界定,而這種「收益權」與地方政府平台項目中路橋收費所指的未來「收益權」自然不是一個概念。在無法明確「收益權」是哪一種具體權利的前提下,這種權利轉讓的根基必會受到不可忽視的質疑。用「信託收益權」代替信託受益權進行轉讓,在形式上規避了《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對於轉讓和分拆轉讓的限制,但實質上不能不說是違背了監管出發點的行為,實際上是否可以嚴格的歸結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呢?也未可知。如果我們將其行為的本質倒推回監管原則的層面,其不合法合規性自然表露無遺。實踐中存在的交易模式包括直接轉讓或通過P2P平台等機構分拆向普通公眾進行轉讓(普通公眾包括自然人和機構)。
「信託收益權」在從「信託受益權」中通過協議等方式成功分離出來後,再進行分拆轉讓似乎已不用受監管規則的約束,形式上逃避了監管的細則,事實上以現在的監管條文進行審核也的確難以界定其行為的違法性。法無禁止即自由是否適用於這個范疇?該用何種分析辯證的目光發現其中的基本矛盾並解決之?
上面所述的交易模式無疑突破了一直以來備受限制的「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要求,很大程度上滿足了現實市場需要,這從業界的熱情和實踐規模愈演愈烈即可見一斑。但,從法理基礎的分析中,我們認為這種操作方式很難符合合法合規的要求。
從監管根源上說,監管之所以不允許將信託受益權進行分拆再向自然人轉讓,是因為信託產品本身存在較大的風險性,其設立、投向等無一不折射出「投資」性質,而投資必然面對風險,投資收益愈可觀,風險愈高。這與銀行存款等普通民眾最熟悉和理解的借貸關系不在同一個風險級別中,自然不能允許將此種高風險金融產品向普通大眾化整為零的進行發售,否則一旦投資難以兌付,必然引發大規模的社會動盪。因此,凡可以承擔高風險的投資人才是有資格獲得此類高收益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受眾,這個受眾圈子也從普通大眾的廣義范疇中濃縮為監管規范中要求的「合格投資人」,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監管部門將此類金融產品限制在「合格投資人」的范疇之內,即,控制風險。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關於信託受益權轉讓和分拆的的規定,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託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以及第六條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准,都對信託受益權的持有明確了鮮明的范圍和條件。
因此從本質上說,目前存在的各種通過化整為零的操作方法將融資渠道直接打通到社會普通大眾,信託受益權這類按照監管原則必須由具備相當資產及風險承受力的合格投資者才能持有的權益最終被拆分轉讓給眾多自然人,而這些自然人沒有任何資金和風險承受力的限制,由此很有可能產生不可預估的連鎖風險。雖然各類轉讓的具體方式與形式均不盡相同,但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這些新式交易模式與拆分轉讓信託受益權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事實上直接觸及了銀監會針對信託受益權拆分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同時,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准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也可以說明,我國金融監管重點的監控對象既是金融產品銷售形式,更是由此可能導致的諸多社會風險。「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對象」是所有金融從業者都要遵守的原則。
「信託收益權」能否單獨拆分進行轉讓存在較大爭議。從信託受益權中拆分出的「信託收益權」的權利屬性模糊不清,難以判斷其為「債權」還是「物權」,投資人受讓該「權利」存在較大風險。如果將「信託收益權」的概念分別匹配為債權和物權進行分析探討,則又會發現其在實際發售流轉過程中有許多環節還無法按照現有的法律要求進行權利的確認和落實,導致行為目的和行為手段最終無法一致,產生的風險仍要投資人買單。
我們傾向於信託受益權為物權范疇,但是這只是基於法理的推理,在我國實際立法體系中,這一推理尚難以成立。將信託受益權定性為物權,主要基於信託受益人的權利不但可以排除其他所有人的侵犯,且如權利不論因何等原因輾轉遺失,權利人均可以向受託人追及,又因於信託財產的破產隔離功能,受託人自身的財產狀況不能對信託受益人的信託財產造成任何影響,更使得其物權的特點比較突出。且最重要的一點是,信託制度來源於英美法系國家,一物二權的法理是英美法系國家在運用信託制度中普遍認可的。
但是,如果將信託受益權定性為物權,則信託受託人同時亦擁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在信託法律關系中,受託人(信託公司)是信託物形式上的所有權人,但其無信託受益權,而信託受益權人享有信託財產的受益權是實質上的所有權人,信託財產出現問題其均可以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追及,結果是在同一個信託物上,出現了兩個物權,這對於我國的法學本源來說是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狀態。但在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奉行的是雙重所有權制度,即一物二權。這個觀點上的沖突也在事實上的境內外信託業務中有了更多體現,國內法學人士對英美法系中信託一物二權理論衍生出的各類信託制度難以清晰認識和理解,出現了各種無法調和的現實矛盾。這種法律基礎的分歧可能是我國引入信託制度以來始終無法將信託運用得如英美法系國家那種嫻熟程度的原因。至少直至目前,信託(非商事信託)到底在我國應該如何發展仍然是一個重大課題。近兩年市場上已出現「家族信託」的概念和實際操作,但從公開披露出的信息來分析,雖然「家族信託」在名稱上已經向英美法系國家的信託本源靠近,但其實際操作手法目前來看仍是我國商事信託的一種翻版。
我國信託法不認可信託受益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追及權、優先權等物上權利,受益人難以獲得信託財產的物權救濟。由此更不用說由信託受益權分離出來的「信託收益權」了,其法律定位更加撲朔迷離。那麼如果我們聯想力更加豐富一些,將「信託收益權」視為債權,則只從我國法律法規對債權的一些程序性要求上即可看出,信託受益權(信託收益權)也不能簡單的被歸納進債權的范疇。債權在轉讓時將涉及債權轉讓通知及履行變更手續等問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則該債權(信託收益權)轉讓在無通知的前提下不會對信託公司發生效力,事實上P2P平台等機構將獲得的信託受益權拆分為「信託收益權」後再向普通公眾售賣的過程中,其沒有去信託公司處進行通知登記等程序,信託公司最後仍是向信託受益人分配信託利益,則最終「信託收益權」持有人的權益獲得將更加未知和波折。事實上,到底信託受益權能夠被界定為何種權益,如前所述,目前還沒有定論。
從目前可獲知的各方面現狀來看,現有的信託受益權再融資模式雖然在市場上掀起了一系列熱潮,但其在合法合規性方面確實存在這樣或那樣的法律風險。如果我們可以在市場的基礎上繼續推動法制的發展,最終融合出一套新的監管法規甚至產生新的立法,即保障了社會大多數實體的資金基本安全,避免大范圍社會風險的發生,也沒有遏制金融創新的步伐,令我國金融界舞台上演更多利國利民的精彩,則民眾之大幸,各界之福祉。
❹ 惠州信託珍木居傢具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惠州信託珍木居傢具有限公司河南岸分公司成立於2012年07月1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銷售傢具等。
法定代表人:鄧和昌
成立時間:2012-07-13
工商注冊號:44130000019058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10號小區南山花園1棟1層75號商鋪1-2層局部
❺ 財產信託包含哪些類型,分個人和公司嗎比如企業年金的託管算在財產信託業務裡面的嗎
指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2基本信息編輯
財產
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信託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3什麼叫財產信託編輯
白話解釋
信託又稱「相信委託」,它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託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信託產品一般分為兩類:財產信託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
權威定義
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利得財富、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1]
❻ 方正東亞信託的信託產品分成哪幾類
貸款信託
方正東亞信託按委託人的意願將信託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信託貸款本息的一項信託業務。藉助方正東亞信託在企業資信調研和項目管理方面的優勢,可充分提高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主要有房地產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經營貸款信託等。
股權投資信託
方正東亞信託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股權,並代委託人行使股東職權。方正東亞信託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權益投資信託
方正東亞信託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投資於能夠帶來收益的各類財產權益的資金信託品種,這些權益包括公司股權收益權、路橋收費權、污水處理收益權等。
債權(應收賬款)轉讓信託
方正東亞信託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投向企業的應收賬款等債權,到期後債務人向方正東亞信託償還債務本息,方正東亞信託以此向受益人分配收益的信託產品。
融資租賃信託
方正東亞信託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用於向廠商或經銷商購買機械、設備等,出租給承租方使用,以承租方繳付的租金,支付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的信託產品。通過融資租賃信託,可以解決大型機械設備使用方的一次性購買的大額資金需求。
證券投資信託
方正東亞信託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代替投資者進行證券投資,通過專業團隊管理、優先劣後結構化安排,提高投資收益,降低投資風險,信託期滿後將投資收益和本金分配給受益人的產品。證券投資類信託主要投資於股票、債券等二級市場,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陽光私募」。
私募股權投資信託(PE)
方正東亞信託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用於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私募股權投資信託產品具有期限長、風險大、收益高的特徵。
房地產投資信託
方正東亞信託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集中投資於可帶來收入的房地產項目,例如購物中心、寫字樓、酒店及服務式公寓等,使中小投資者能夠分享大額物業長期增值的收益。房地產投資信託產品具有較高的、長期穩定的投資收益。
等等,僅供參考!
❼ 600106的概況和前景
600106重慶路橋,公司參股8.48%的重慶市商業銀行日前已改名重慶銀行,預計今年准備在A股市場上市,有望產生巨額的增值收益,想像空間極大!
❽ 重慶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企業歷程
2012年8月
公司榮獲第六屆「誠信託·卓越公司獎」,由《上海證券報》社主辦的「第五屆誠信託」頒獎暨2012中國信託業峰會在上海舉行,重慶信託以突出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成長性榮獲綜合類大獎「誠信託·卓越公司獎」
2012年8月
重慶市國資委按照財政部公布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和《2011年度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標准值》,依據我公司2011年度財務會計報表中相關財務指標,對我公司進行績效評價。我公司績效評價結果為A級優等
2012年6月
公司獲重慶市國資委授予的「國企新聞獎 優秀獎」
2012年4月
公司獲重慶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獨立企業納稅50強」
2012年1月
公司獲市國資委授予的「國企貢獻獎」
2011年8月
公司參加《證券時報》第四屆「中國優秀信託公司」評選,被評為「中國最具區域影響力信託公司」
2011年8月
公司向中華思源扶貧基金會捐贈2121.41萬元
2011年7月
公司向綠化長江重慶行動定向捐贈100萬元(共計捐款400萬元)
2011年6月
公司參加《上海證券報》第五屆「誠信託」評選,獲「誠信託·卓越公司獎」
2011年5月
公司對口幫扶酉陽縣板橋村整村脫貧,支付幫扶資金150萬元
2011年4月
重慶信託被重慶市政府評為「2010年度重慶市獨立企業納稅50強」
2011年4月
公司首席執行官翁振傑獲國務院批准,享受2010年政府特殊津貼
2011年2月
公司和信託業務二部同時榮獲2010年重慶市「國企貢獻獎」
2011年1月
公司向重慶市政府捐贈危舊房改造項目全部信託報酬累計達3000多萬元
2010年12月
公司成功完成第三次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金增加到24.3873億元,資本規模居全國第二
2010年6月
公司榮獲全國「最具區域影響力信託公司」和「最具影響力品牌」2項榮譽
2009年12月
公司首席執行官翁振傑榮獲「2009年振興重慶爭光貢獻獎」
2009年11月
公司被評為「重慶市文明單位」
2009年10月
何玉柏董事長被評為「重慶市勞動模範」
2009年10月
公司成功發起成立全國最大公益信託「金色盾牌 重慶人民警察英烈救助基金公益信託」,首期募集規模1.07億元
2009年9月
公司綜合排名躍居全國信託公司第五位、西部第一位
2009年5月
翁振傑首席執行官主持的08年度招標課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交易模式及退出機制研究》榮獲二等獎
2009年2月
公司榮獲重慶市2008年「國企貢獻獎」
2009年1月
公司榮獲重慶市2008年「金融貢獻一等獎」
2008年12月
公司不良資產率降為0,並連續兩年稅後利潤突破5億元
2008年12月
公司榮獲2008全國金融企業慈善榜「信託業突出貢獻獎」
2008年12月
重慶路橋公司投資建設的嘉華大橋工程榮獲2008年度國家最高榮譽「全國市政金杯示範工程」獎
2008年11月
公司為危舊房改造籌集的50億元資金正式交付,市政府黃奇帆常務副市長出席交付儀式並作重要講話
2008年8月
重慶路橋投資建設的嘉華大橋工程,榮獲「2008年度重慶市市政工程金杯獎」
2008年6月
公司「渝信網下新股配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獲全國「最佳信託產品」獎
2008年5月
公司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款100萬元
2008年2月
公司被評為「重慶市金融貢獻一等獎」
2008年2月
重慶三峽銀行舉行授牌慶典,重慶市常務副市長黃奇帆授牌
2008年1月
公司遷入較場口「重慶信託大樓」辦公
2007年12月
公司累計管理信託資產385.22億元,累計為客戶創造收益21.98億元,全年實現凈利潤5.09億元
2007年12月
公司不良資產率接近於0,凈資產收益率達29.65%
2007年12月
公司成功重組萬州商業銀行(後更名為重慶三峽銀行)
2007年10月
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公司獲批新的金融牌照並正式更名為「重慶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007年7月
公司綜合排名位列《2006年中國信託投資公司排名榜》第9名
2007年6月
公司榮獲由上海證券報主辦的「誠信託-2006中國最佳信託公司評選」的「最具發展潛力獎」
2007年4月
公司被評為「重慶市貢獻突出的國有企業」
2007年1月初
公司提前成功兌付14.588億元的渝涪高速股權信託
2006年12月
公司累計管理信託資產164.8億元,全年實現利潤1.61億元
2006年8月
公司發行的「龍湖·西城天街資金信託計劃」榮獲證券時報首屆優秀信託公司「最佳房地產信託計劃獎」
2005年12月
公司徹底還清歷史遺留債務,不良資產率降至4.5%
2005年12月
公司控股的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開業
2005年10月
公司控股的重慶路橋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公司持有限售股1.858億股,持股比例59.9%
2004年12月
公司成功增資到16.3373億元,資本金規模位於全國信託行業前列、西部第一
2003年11月
公司以58.5億元收購渝涪高速公路,持有重慶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70%的股份。並成功推出「渝涪高速公路股權信託」項目,創全國同類產品發行規模之最。
2003年10月
公司控股企業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2億元,成為重慶市商業銀行第二大股東
2003年9月
公司主發起的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獲中國證監會批准籌建
2002年7月
在全國首批推出集合資金信託產品「教育信託」項目
2002年2月
公司改制重組為重慶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10.3373億元,為市屬國有重點企業
1999年5月7日
公司發起設立「西南證券有限公司」,持股33.03%
1998年9月3日
公司控股「重慶路橋」,持有重慶路橋70.97%的股權
1984年10月4日
重慶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正式成立,注冊資本金3500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