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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生資產投資信託公司

發布時間:2022-02-07 05:12:49

Ⅰ 一、信託投資公司能否直接擔任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嗎

首先需要說明什麼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下面是你提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信託投資公司能否直接擔任基金管理人?」
通常說,可以。
但對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則需要參考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信託公司只要不具備以上性質,也是可以擔任基金管理人的。
第二個問題「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嗎?」
不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可以有多個普通合夥人,一個或多個執行事務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中包括了其他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個問題「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一般是什麼機構?」
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發起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合夥制形式的企業。

Ⅱ 信託公司難進嗎需要什麼條件

有關系咋都好進,除了銷售也沒啥難度,說是這資歷那要求,都是扯內淡,會寫個報告啥容的就行,沒啥難度。
你要有關系一樣,一個是項目方一個是銀行,就算你進了信託再有能力沒關系也是廢,最多是個吃白飯拿基本工資的廢物。沒有人用你干實事。
金融行業是死水,很難流入也不往外流,如果溜出去就無法生存。
所說的銷售你是不是信託的都能幹,有很多三方機構受委託么,要有資源何必去信託干銷售,可以和很多機構平起平坐談條件么,自己當老闆何必讓人管~

Ⅲ 十大信託公司包括哪些

看你用什麼方式抄排名了,襲信託公司有很多排名方式

一、綜合排名(是按照經營環境、資產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隱性擔保能力作為排名依據的,權重比依次為10%、30%、30%和40%):

1.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3.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中誠信託有限公司

5.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6.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7.新華信託有限公司

8.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9.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0.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二、按注冊資本金排名:

  1. 中信信託

  2. 平安信託

  3. 中融信託

  4. 興業信託

  5. 交銀信託

  6. 華寶信託

  7. 華信信託

  8. 愛建信託

  9. 華能信託

  10. 昆侖信託

三、按信託資產總額

1中信信託

2興業國際信託

3大業信託

4中融國際信託

5華潤深國投信託

6中誠信託

7建信信託

8對外經濟貿易信託

9山東省國際信託

10華能貴誠信託

四、按產品收益率排名

1昆侖信託

2甘肅信託

3華寶信託

4杭州工商信託

5中誠信託

6民生信託

7四川信託

8金谷信託

9新華信託

10西藏信託

基本上這幾個還算比較有參考價值,需要其他的信息也可以再問我,希望能被採納~

Ⅳ 67家有牌照的信託公司名稱要全部的!謝謝

共72家,分別是:

1、五礦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湖南省財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3、杭州工商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5、雪松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浙商金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9、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0、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1、萬向信託股份公司

12、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

13、中建投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14、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5、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6、華能貴誠信託有限公司

17、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8、大業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19、長安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0、陝西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1、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2、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

23、國通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4、安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5、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6、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7、渤海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8、蘇州信託有限公司

29、重慶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0、陸家嘴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31、東莞信託有限公司

32、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

33、中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4、華信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5、華寶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36、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37、山西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38、江蘇省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39、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40、長城新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41、中原信託有限公司

42、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43、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44、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45、四川信託有限公司

46、國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47、建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48、百瑞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49、紫金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50、西藏信託有限公司

51、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52、中糧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53、中鐵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54、北方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5、華宸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56、華澳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57、華鑫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58、天津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59、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60、西部信託有限公司

61、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62、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

63、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64、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65、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66、華融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67、國民信託有限公司

68、安徽國元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69、廣州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70、金新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71、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72、吉林泛亞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Ⅳ 日本生命保險公司的公司年表

1889年,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創立。
1891年,在日本首次實施投保人分紅。
1899年,承保額躍居同業首位。
1947年,以相互會社的形式重組。
1975年,開設紐約代表處。
1981年,開設倫敦代表處。
1987年,開設北京代表處。
1989年,開設香港代表處。
1991年,成立日本生命美國公司。
1994年,開設上海代表處。
1995年,成立日生投資信託公司(現在為日生資產運用投資信託公司)。
1996年,成立日生損害保險公司。
1997年,成立日生菲律賓公司。
1998年,開設廣州代表處。
1999年,成立日生信息技術公司。
2001年,合並成立日生同和損害保險公司 開設法蘭克福代表處。
2003年,成立廣電日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2009年,中方股東變更為四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一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2009年,廣電日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2010年,長生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入駐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Ⅵ 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自己的信託產品,是否構成關聯關系要求給出詳細的論述和依據。

集合信託再去投另一個信託沒見過,一款單一資金信託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單一信託也沒見過,唯獨TOT是這樣的,即信託中的信託。
1、這類信託為成立一個母信託,母信託的投資方向為自己的子信託;
2、管理人一般為信託自己;
3、一般門檻較其它集合信託略低,50萬左右起步,收益較其它集合信託也略低。
補充:這種做法還是比較有優勢的,降低門檻有助銷售,分散風險有助風險控制。比較考驗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水平。

Ⅶ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Ⅷ 日本有信託類的公司么

信託產品都是信託公司發行的, 也只有信託公司才有資格發行信託產品;
但信託產品的回銷售有很多答歌渠道,銀行渠道就是其中之一。
中國銀行應該不缺信託產品,但我的建議是;買信託產品還是要信託公司去認購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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