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IFRS16新租賃准則之下折舊計提的問題
新修訂的"《會計准則》一租賃"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所有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分別確認折舊和利息使用費。即採用與原融資租賃會計處理類似的單一模型。
2. 新租賃准則的會計處理
新租賃准則的會計處理
一、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
借:使用權資產(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差額)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
預付賬款(租賃期開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
銀行存款(初始直接費用)
預計負債(預計將發生的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等成本的現值)
2、後續計量
(1)確認租賃負債的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在建工程等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增加租賃負債的賬面金額)
(2)支付租賃付款額時: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減少租賃負債的賬面金額)
貸:銀行存款等
(3)因重估或租賃變更等原因導致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時,重新計量租賃負債的賬面價值。
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
——未擔保余值(預計租賃期結束時的未擔保余值)
銀行存款(已經收取的租賃款)
貸:融資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業務不多,也可通過固定資產核算)
資產處置損益(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可借可貸)
銀行存款(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2、後續計量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租賃收款額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租賃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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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如何做賬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3)融資租賃准則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第十二條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能夠取得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採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承租人無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且租賃合同沒有規定利率的,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十三條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
第十五條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
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
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4. 新租賃准則的核心變化
法律分析:新租賃准則下,承租人不再將租賃區分為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而是採用統一的會計處理模型,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賃均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分別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根據現行准則,承租人對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分別採用「上表」和「不上表」兩種截然不同的會計處理,新租賃准則提出全部「上表」的單一模型。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 本准則適用於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採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適用本准則。
5. 融資租賃會計怎麼處理
一、具體會計處理
1、承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處理:租賃期開始日: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孰低)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最低租賃付款額)
2、初始直接費用的處理——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
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初始直接費用)
貸:銀行存款等
未確認融資費用
3、分攤的處理——按實際利率法分攤
未確認融資費用每一期的攤銷額=(每一期的長期應付款的期初余額-未確認融資費用的期初余額)×實際利率
二、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1、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2、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3、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4、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5、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5)融資租賃准則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法
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於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後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後的處理,一般不採用這種方式法。
二、續租法
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三、留購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後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後,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採用這種方式法。
6. 什麼是融資租賃其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相關的准則應用指南對二者的認定標准作了如下規定:
(一)融資租賃的認定標准:
本准則第六條(一)規定,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此種情況通常是指在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或者在租賃開始日根據相關條件作出合理判斷,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能夠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本准則第六條(三)規定,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75%以上(含75%)。
本准則第六條(四)規定,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其中「幾乎相當於」,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二)經營租賃的認定標准
根據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經營租賃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租賃期屆滿後,承租人有退租或續租的選擇權,而不存在優惠購買選擇權。
7.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費用全部資本化,進入該固定資產帳面價值,進入後就與企業自有固定資產折舊是一樣的,稅法只規定了折舊的最低年限,以及加速折舊的條件,並沒有其他與會計不一樣的地方
2.你的基本建設項目,你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後,也是與你購入固定資產的折舊是一樣的,該進在建工程,進在建工程,該入其他的入其他的,跟什麼竣工決算的沒關系
3.售後回租的方式,雖然你進行了售後回租,但你租賃固定資產的實質還是融資租賃,因此是否租出與你使用什麼方法折舊無關,因為你在售後回租的時候,那部分收益如果在融資租賃前有合同的話,就應該已經入過帳;如果未入帳,那應該算做當期的收益,也與該期間折舊無關
4.我覺得你進入一個誤區,因為這只是簡單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處理,與什麼在建工程,竣工決算什麼的沒關系,售後回租也是融資租賃的一種方式而已,不需要想得那麼復雜,該怎麼折舊怎麼折舊.
最好看一下中級財務會計固定資產那一章,上面有很詳細的介紹以及例題
附註: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可以看一下網路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8.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一項租賃業務認定為融資租賃的標准有哪些
1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2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3資產的所有權即使不轉讓,但是,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5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以上是匯融天下融資租賃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您。
9. 新租賃准則 2021年
法律分析:一、核心變化:承租人不再區分租賃類別
新租賃准則取消了承租人關於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分類,要求承租人對所有租賃按單一的模型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選擇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租賃除外。同時按照固定資產准則的相關規定計提折舊並進行減值測試。
二、出租人租賃類別判斷標准及會計處理的變化
新租賃准則增加了出租人融資租賃的判斷跡象
雖然對承租人不再劃分租賃的類別,但對出租人仍採用經營租賃加融資租賃的雙重模型。
三、特殊業務模式:轉租賃
新准則要求轉租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和轉租賃合同分別根據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作為承租人已按照準則採用簡化會計處理方法的,應將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四、特殊業務模式:售後租回
對於售後收回租回應該根據收入准則的相關規定,先確認是否屬於銷售。
如果資產轉讓屬於銷售的,承租人即賣方按原資產賬面金額中與所保留使用權有關的部分確認和計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權資產,並對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
如果資產轉讓不屬於銷售的,承租人即買房在租期結束後不需要付出對價(或者極小的名義對價)即可收回該資產,則承租方繼續確認轉讓資產不變,將應付款項作為長期應付賬款處理,租賃方即買方則做相反處理。
法律依據: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第四條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 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並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