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憑信託收據借單和承兌交單.的區別
承兌交單
是指
代收行
在付款人承兌
遠期匯票
後,即把貨運單據交給付款人
區別在於:進口商
承兌匯票
後就可以得到單據提貨,而無須等到
匯票到期日
。
② 憑信託收據借單是銀行向誰融資,托收出口押匯呢為什麼,請舉例說明
如果採用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當貨物到達後您需要向開證行付款以取得提貨單據;或者您也可以選擇向銀行申請信託收據融資的方式來支付貨款。
銀行採用信託收據融資的方式代您支付貨款,然後通過信用託管將貨物交付給您進行銷售。貨物銷售款項扣除銀行的墊付款及相關利息費用後,就是您最終的銷售利潤。
好處:
通過銀行的信託收據融資服務,您無需再為支付貨款而擔憂。
銀行貿易融資產品和服務涵蓋全部貿易流程,因此您可以在任何環節獲得銀行及時的融資幫助。
信託收據融資服務極具競爭力的利率,將降低您的融資成本,為您的業務帶來更高的利潤。
銀行的服務使您的現金流更加靈活、快速,從而使您獲得充裕的資金開展更多的業務。
③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④ 憑信託收據借單的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
托收人允許收貨人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提貨,則代收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收貨人屆時不到代收行付款,則托收人就有款貨兩空的風險。
⑤ 遠期付款交單中,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 和 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有什麼
沒有區別,二者是一回事兒——所謂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就是指遠期付款交單項下,憑信託收據向代收行借單(D/P·T/R)。
⑥ 國際結算案例
1)誰應該對該筆貨款損失承擔責任?
應該由代收行承擔責任。因為根據《URC522》的有關規定,代收行只有保管好單據的責任,並嚴格按托收指示的條件交單。本案中,代收行未經托收行的同意,自行給予進口商憑T/P借單的融資,因此,代收行承擔匯票到期付款的責任,憑信託收據借單的風險由代收行自行承擔。
2)K公司應該怎麼辦?
K公司應要求托收行根據上述理由向代收行交涉,要求代收行償付貨款,必要時採取法律手段,以保護自己的正當利益。
話說,你們是不是要考這個案例啊?是的話我們是命運共同體呀喂= =
明天就要考試了,崩潰…
⑦ 解釋信託收據,並說明如何運用
信託收據(TRUST RECEIPT)就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
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內的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容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
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與出口人無關。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對委託人負全部責任。因此採用這種做法時,必
要時還要進口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品後,代收銀行才肯承做.但如果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單,就是由出口人主動授權銀行憑信託收據借給進口人,即所謂遠期付
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T/R)方式,也就是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後可以憑信託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後如果進口人在匯票到期進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
由出口人自己承擔風險。這種做法的性質與承兌交單相差無幾,因此,使用時必須特別慎重.
⑧ 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和承兌交單(D/A)。的區別
托收是根據是否隨附貨運單據,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多為跟單托收。跟單托收有兩種交單方式: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a.付款交單(D/P)。出口方在委託銀行收款時,指示銀行只有在付款人(進口方)付清貨款時,才能向其交出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條件,稱為付款交單。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P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即期匯票(或不開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和單據)後立即付款。銀行在其付清貨款後交出貨運單據。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出口方按合同規定日期發貨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全套貨運單據,委託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方審單無誤後在匯票上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然後從銀行處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和即期付款交單的交單條件是相同的:買方不付款就不能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所以賣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基本上沒有變化。
遠期付款交單是賣方給予買方的資金融通,融通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匯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兩種規定期限的方式:一種是付款日期和到貨日期基本一致。買方在付款後,即可提貨。另一種是付款日期比到貨日期要推遲許多。買方必須請求代收行同意其憑信託收據(T/R)借取貨運單據,以便先行提貨。
所謂信託收據,是進口方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擔保文件,表示願意以銀行受託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貨款應於匯票到期時交銀行。代收行若同意進口方借單,萬一匯票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代收行應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但有時出口方主動授權代收行憑信託收據將單據借給進口方。這種做法將由出口方自行承擔匯票到期拒付的風險,與代收行無關,稱之為」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D/P, T/R)」。從本質上看,這已不是「付款交單」的做法了。
b.承兌交單(D/A)。承兌交單指出口方發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委託銀行辦理托收,並明確指示銀行,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後即可領取全套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再付清貨款。 承兌交單和上面提及的「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一樣,都是在買方未付款之前,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一旦買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便可能銀貨兩空。因而,出口商對採用此種方式持嚴格控制的態度。
⑨ 關於遠期付款交單憑信託收據借單的問題
都是 只是前提條件不一樣
⑩ 國際結算案例:我國某貿易公司向國外某客商出口貨物一批,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責任應由代收行和買家承擔.
因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憑買方付款後才能交出托收單據,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給買方便利,在未收到買方貨款的前提下放單,違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擔最大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