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託關系是什麼
信託關系,是指因信託合同成立,在當事人、受益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基礎的權利義務關系,信託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信託關系的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商業領域,泛指所有類似於信託關系,為了他人的利益履行職責因而要求更高的行為標準的那些法律關系。而在這種信託關系下受託人對受益人的義務被稱為特殊的或非傳統的信託義務。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了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㈡ 簡述信託的構成要素
信託由三個要素構成:信託行為、信託主體和信託客體。
㈢ 分析財產所有權及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含義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信託將其分離
㈣ 我國信託業的政府監管主體有哪些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都要到銀監會報備;
二.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三.目前市場上許多的理財產品中,信託理財可以說是除去銀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託資產出現問題,一兩個億的資金,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也會自己把資金填補進去的。所以假使沒有銀監會的監督,信託公司也會為自己的名譽而做好自身工作,所以可以放心購買信託產品!
㈤ 信託行為的主客體
信託行為分為主體和客體,信託行為的主體是指信託行為發生時涉及的關系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各方均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信託行為的客體是指信託投資行為所涉及的信託財產。
㈥ 信託計劃是法人主體嗎
像極了。但不是!
這是一個目前法律上的模糊地帶,也是立法專家們專重點爭執的區域之一屬。
國內目前能夠明確確定是否法人主體的只有《公司法》,而信託計劃顯然不適用;但信託計劃自主獨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特性,有很具有「獨立法人主體」的特徵。比如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國際通行的SPV載體,因為那個「SPV」在國內公司法體系中無法界定,就必須借用「SPT」(特殊目的信託)的方式予以實現,從這個角度上看,信託計劃實際是有法人主體的特性的。
但具體怎樣,還要等一個漫長的立法過程。無法可依,或者有法但模糊的過程會很長很長。
㈦ 信託主體的介紹
信託主體又稱信託關系人,是指信託行為中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
㈧ 如何確定信託貸款的訴訟主體及其當事人
搞得這么復雜,其實很簡單嘛,就是C是借款人,B是出借人。如果C不還款,則B自然可以直接起訴C了,且可以搞財保,因為有不動產抵押到B的名下了。
而A與B是什麼關系,為何能夠指定B呢?作為債權人B來說,可以考慮起訴也可以不起訴了,就看他們之間的信託合同是怎麼定的了。
㈨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發行主體是
集合資來金信託計劃簡稱就源是 信託計劃,發行主體當然是信託公司。
四川信託·大連生態科技創新城核心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資金用途 :大連生態科技創新城核心區基礎設施建設。
受 托 人 :四川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收 益 率 :10.5% 無限制信託
還款來源 :政府委託建設款項的支付、股東調劑資金等
質押億達旗下兩家子公司100% 股權,以及地皮。
㈩ 信託主體的信託主體的組成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是信託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2、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一般是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3、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委託人和受託人是信託關系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受益人則是信託關系的落腳點。三個信託關系人之間,有時其中兩者是統一的,有時則不統一,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委託人等於受益人時是自益信託;委託人等於受託人時是宣言信託;當受託人等於受益人時,不存在設立信託的必要性,應當被禁止。但是,當受益人為兩人以上、而受託人為受益人中的某一個人時,是允許成立信託的。
簡單來說,在信託過程中,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圍繞信託財產而建立的經濟關系叫做信託關系,三方之間互稱信託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