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法集資公司的工作人員犯法嗎
關於員工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非法融資出資的人犯法嗎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㈡ 非法集資投資者有罪嗎,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您好,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和數額達到較大是構成該罪的必備條件;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准確區分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第一個罪。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罪名的規定尚未出台之前,刑法學界對這個罪名有四種不同的稱謂:一是非法集資罪,二是非法集資詐騙罪,三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四是集資詐騙罪。前兩個罪名著眼於集資行為的非法性,而後兩個罪名則強調詐騙是犯罪的手段。我們認為,以集資詐騙罪來概括刑法第192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不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簡潔明了,既具備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所以,用集資詐騙作為罪名更能體現立法意圖。
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這一概念,凡是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作為有機的統一整體,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由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組成的。這四個要件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理解和掌握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於准確地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確地定罪和量刑,都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一)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近幾年來,我國刑法理論界對它的理解和認識不盡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既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又同時破壞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第二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秩序以及國家、法人和公民的財產權益;第三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我們同意第三種觀點。這是因為集資詐騙行為是以「集資」的形式非法擠入金融市場,採取以高利率、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社會上的資金,影響了金融資金的流向,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資詐騙行為是指借「集資」名義非法佔有他人資金,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盡管沒有錯誤,但未免過於寬泛,而沒有觸及集資詐騙罪的直接客體。
(二)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這里可以看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使用詐騙方法
即行為人在非法集資時,採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如,行為人虛構投資項目,偽造證明文件,擅自成立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採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來吸引、欺騙投資者。例如,原無錫市新興實業總公司的幾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經營「一次性注射器」、「醫用乳膠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為誘餌,騙取了人民幣32億元的集資詐騙案,造成12億余元的經濟損失。這種詐騙方法,都是採用使人信以為真的手段,誘使他人自願地將資金
交給犯罪分子。
2、非法集資
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經批准但已撤銷,違反法律、法規,採用欺騙方法向社會公眾或企業、事業等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可見,非法集資既指未經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也指雖經批准但已撤銷仍然繼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非法集資的對象人數多、范圍廣、數額大。上文例舉的原無錫新興實業總公司集資詐騙案,共涉及13個省市273人。其中黨員187人,縣處級以上幹部126人,地廳級以上包括省部級幹部55人。其中有無錫市副市長丁洗興、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
3、集資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如果數額不是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只能以違法行為處理。
(三)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自然人犯罪時,也都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在認定犯罪主體時,必須注意區分具體個人意志支配下的行為與單位整體意志下的行為,才能准確地區分個人集資詐騙罪和單位集資詐騙罪。
(四)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所謂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斂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呢?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所以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盡管使用了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也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㈢ 非法融資是觸犯什麼法
一個企業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資,說明這個企業是很有發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經濟上的補充。但是融資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接下來,關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㈣ 從他人非法集資中獲得利益犯法嗎
犯法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面對某些官員與非法集資企業的「大合唱」,我們實在很難說一定是後者將前者「拉下水」,很難說前者只是「無意間」淪為「活道具」而成了「從犯」。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絕不能放過這些面目曖昧的「活道具官員」,只要他們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無論只是收取了出場費,還是接下來還有更進一步的運作,都必須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㈤ 融資是違法的
融資不違法。但是禁止民間融資(國內禁止企業之間的互相拆借行為,但對民間借貸予以有條件的保護。所稱民間借貸是指以公民作為借款方或者貸款方而發生的借貸關系,包括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與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以下是正確的融資渠道: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帳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帳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帳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帳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帳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㈥ 公司老闆屬於非法集資,員工犯法嗎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關於員工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並且協助公司實施前述違法行為,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㈦ 融資公司非法集資股東怎麼判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非法收集公民資金的犯罪案件是比較多的,非法收集公眾資金的,一般會構成集資詐騙罪,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集資案件涉案人員是比較多的,那麼非法集資哪些成員判刑?非法集資如果屬於共同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案件的主犯,而從犯要不要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㈧ 非法集資的投資人是受害人嗎
嚴格來說,非法集資不存在受害人。非法集資活動中只有非法集資的組織者和非法集資的參與人。非法集資投資者因為非法集資遭受損失,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受害人。非法集資是一種非法金融活動。非法金融活動的組織者(非法集資人)和參與者(非法集資參與人)都是在參與非法金融活動,兩者都具有非法性。非法集資人的違法性容易理解,但是集資參與人的違法性卻不好理解。
拓展資料:
1、 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
2、 非法集資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嗎
不是,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集資可分為集資詐騙罪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 非法集資是屬於詐騙罪嗎
非法集資不一定是詐騙。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法律依據:依據《刑法》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4、 非法集資的特徵包括哪些
①沒有經過有關權力部門批准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跨省非法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②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