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的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介入。
2. 房地產非法集資都表現為哪些形式
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是很快速的,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是有很多的非法集資商的。非法集資不僅影響了業主的權益,對於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也是有一定的影響,而且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那麼房地產非法集資都表現為哪些形式 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房地產非法集資都表現為哪些形式
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層面廣,危害極大,根據住建部近年掌握的情況,房地產行業非法集資活動一般採取以下方式:
1、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這類行為,通常是指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銷售,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團購優惠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2、以房地產開發建設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防止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中介機構串通,以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3、以分割拆零銷售、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等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這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銷售時,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銷售房產份額、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等方式,承諾高額回報,誘導銷售房地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4、利用互聯網平台,以開展房地產金融業務為名義進行的非法集資。這是指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房屋租賃機構,利用互聯網從事金融業務。或與P2P網路借貸、股權籌湊等互聯網平台合作從事金融業務,通過「籌湊買房」等形式違規、超范圍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房地產非法集資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之所以規制非法集資類行為,主要是出於此類行為侵害國家金融秩序、妨害正常企業資金需求、干擾市場理性自我調控,所以非法集資類犯罪應當主要集中在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和擾亂市場秩序罪。
2、由於《刑法》規制非法集資類犯罪既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又為了防範資金的大規模非法集聚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破壞,因此界定非法集資的具體罪名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該罪名須有可能造成大量資金的轉移;二是上述的大量資金必須從為數眾多的被(受)害人處獲取。
3、如果僅僅侵害一名被(受)害人的財產,即使轉移資金的數額再大也不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同時,從多名被(受)害人處獲取財物也不是簡單的犯罪疊加,否則受害人數再多也不能認定為非法集資類犯罪。
如果遇到了不良房地產開發商的話,建議一定要採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證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害,同時也可以使房地產市場良性發展。以上就是小編關於房地產非法集資都表現為哪些形式?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的相關介紹,希望對於大家買房子有一定的幫助和啟發。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7-2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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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集資的危害性有哪些,其法律處罰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一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和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引發局部地區的社會動盪;二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蒙受嚴重經濟損失,甚至傾家盪產、家破人亡;三是非法集資屬違法行為,參與者可能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4. 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有哪些
非法集資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一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和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引發局部地區的社會動盪;二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蒙受嚴重經濟損失,甚至傾家盪產、家破人亡;三是非法集資屬違法行為,參與者可能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
5. 非法集資和融資有什麼區別
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是刑法中規定的不同種類的罪名,非法集資涉及的兩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規定,從事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兩者之間還是又很大的區別,首先、兩者在人數上有區別:1、集資,是通過「集」獲得資金,意味著至少向兩人或者兩個人以上的人獲得融資。2、融資,指通過一個以上主體(包括一個主體)獲得融資。其次,兩者在行為上有所區別:1、非法集資一般泛指超過法定融資對象人數上限獲得社會資金的行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最高股東上限為80人,但該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的方式接受超過80人的投資,即可定性為非法集資。2、非法融資主要體現在「非法」上,指通過不法手段獲得的融資,比如通過證件和相關證明造假騙取銀行貸款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 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庄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庄進行非法集資。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7. 保險業非法集資的犯罪非法集資活動的危害性有哪些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