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有生前信託嗎生前信託和一般意義上的信託有什麼區別希望可以有專業資料,可以追加懸賞的,謝謝!
生前信託屬於遺囑信託的一種,是屬於民事信託。在中國大陸,由於種種原因,民事信託業務尚不能開展。若了解只能借鑒西方有關資料,或港台。供參考。
Ⅱ 個人信託的形式
個人信復托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制信託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託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這是個人信託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2、身後信託(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Ⅲ 信託業務是什麼
信託業務是以信用委託為基礎的一種經濟行為,帶有一定的經濟目的。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范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託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託機構一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託業務范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國際上的金融信託業務,主要是經營處理一般商業銀行存、放、匯以外的金融業務,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市場情況日趨復雜,客戶向銀行提出委託代為運用資金、財產,或投資於證券、股票、房地產的信託業務,與日俱增。國內的信託業務是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如利得財富。
1、以信託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准劃分:任意信託、法定信託;
2、以信託財產的性質為標准劃分:金錢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金錢債權信託;
3、以信託目的為標准劃分:擔保信託、管理信託、處理信託、管理和處理信託;
4、以信託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准劃分:民事信託、商事信託;
5、從委託人的角度對信託進行劃分:個人信託(生前信託、身後信託)、法人信託;
6、以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的目的為標准劃分: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性拖的劃分:自益信託、他益信託、私益信託、公益信託;
8、以信託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准劃分:國際信託、國內信託;
9、以業務范圍為標准劃分:廣義信託、狹義信託;
Ⅳ 有遺產信託嗎或是與之類似的。
沒有遺產信託,不過有身後信託。
身後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受託辦理委託人去世後的各項事務。身後信託與生前信託的區別在於信託契約的生效期,生前信託的契約在委託人在世時即可生效。但生前信託的事項可以延續到委託人去世以後。身後信託的契約有些是在委託人在世時就與信託機構簽定,但契約的生效卻是在委託人去世後,還有一部分身後信託的發生並不源於委託人的意願,而是在委託人去世後,由其家屬或法院指定的。身後信託大多與執行遺囑管理遺產有關,身後信託的受益人只能是委託人以外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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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是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何謂「生前信託」?
「信託」(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託」,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制定信託文件,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
信託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託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託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託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託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託內,該信託稱為「繞道信託」(BY-PASS TRUST),或簡稱為「B信託」,為不可撤銷的信託,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託,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託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託人(CO-TRUSTEE),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託」,由未亡人作信託人全權,並可取得信託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託內,並繼續為該信託之信託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託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託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過責任,將信託內的產業按信託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託結束。
Ⅵ 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的區別在於
生前信託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指定的任何人,包括自己。身後信託則不包括委託人自己。
Ⅶ 生前信託和身後信託是按照什麼區分的
「生前信託」(即Living Trust),也被稱為Inter Vivos Trust(「Inter Vivos」中文意為:當事人活著時有效的內;生前的,在世容時的),指生前有效的信託,即人活著的時候生效(有效)的信託。通常情況下,主要是指委託人活著的時候有效的信託。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在法律上,「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二者有時在時間上一致,有時在時間上差距很大。「生前信託」和「身後信託」肯定都是在「生前」設立(即「成立」)的,人死了什麼都做不了,但「生前信託」在生前就生效,而「身後信託」則在死後才生效。
一般而言,「生前信託」主要指契約信託等,而「身後信託」主要指遺囑信託等。眾所周知,遺囑是死後才生效的,所以遺囑信託也就好理解了。
Ⅷ 信託業務與委託業務的區別
1、當事人不同。信託的當事人是多方的,從法律上講,至少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有時受益人還不止一個。而委託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託人(或被代理人)和受託人(或代理人)雙方。
2、行為成立的條件不同。信託是以財產為中心而構成的法律關系。沒有信託財產,委託者與受託者就簽不成合同,但是委託合同並不一定要有財產,在沒有財產的情況下也可以成立,如委託別人去購買房子,或者委託別人代替自己簽定買賣合同,這就與信託不一樣。
3、財產的佔有權變化不同。信託時財產佔有權轉移到了受託者手中,由受託人代為管理和處理。而委託、代理的財產佔有權始終由委託人或被代理人掌握,並不發生佔有權的轉移。如委託別人出售房子,受託者得到的只是出售權,而不是房子的佔有權。
4、權責不同。信託財產的管理和處理權歸屬於受託人,別人不得干預。如某人要出售房子,先把房子信託給受託人,從這時起,委託者對房子便沒有佔有權了,能夠把房子賣掉的,只是取得了佔有權的受託者。而代理時,雖然把代理權交給了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仍然擁有對財產的管理和處理權。
至於委託和代理相比,一般委託中受託者比代理人的許可權大。如出售房子,委託時,委託人給了受託者賣掉房子的許可權後,至於如何出售,多少價錢,可以由受託者決定。但代理時,代理人只能根據委託人的具體交代去執行。
Ⅸ 個人信託業務的功能是什麼
個人信託對財產管理來說,不但增加了投資理財的渠道,還能達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財產,累積財富。
2、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3、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4、財產規劃,節稅功能。
(9)生前信託與生後信託的區別在於擴展閱讀:
個人信託形式種類繁多,既可以以信託目的劃分,也可以以信託財產的形式劃分,還可以以個人的生存期限劃分。即個人信託最常用的分類形式是生前信託與身後信託。這是個人信託所特有的劃分方式。
1、生前信託:
生前信託是委託人在世時所設立,其信託目的包含財產的規劃、財產增值及稅負的考慮。
2、身後信託:
遺囑信託則是以遺囑的方式設立,生效的日期是委託人發生繼承事實的時候,其目的在於遺產的分配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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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在美國房產辦生前信託或辦過戶給子女有什麼區別
生前規劃是我們做父母的對子女的責任!在美國,由於子女對父母的財產沒有自然繼承權,一旦父母發生意外卻沒有生前信託和遺囑,您的房產和財產將被法院凍結等待法院分配和判決,在世的孩子將被送到政府設立的寄養中心或家庭寄養,您的孩子便成了「Foster Kid」,如果國內親人想接走孩子,抱歉,您需要等待漫長的法院判決,很有可能在1到3年內您的親人都接不走孩子。對於財產,您會面臨極為繁瑣的法庭認證程序以及龐大的費用,費用甚至超過總遺產的3分之1以上。另外,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倘若沒有合法繼承人,所有遺產就會被「強迫充公」(Escheat)。
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最在意的不是財產問題,而是孩子的撫養問題。很多在美的第一代移民在美國沒有親人,如果真的出了什麼事,孩子被送到一個條件不好的陌生寄養家庭,缺了愛將是多麼傷心的事情。有了信託,指定了撫養人,我們心裡才會踏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