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貿易融資與融資貿易的區別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是否有貿易背景:流貸不需要貿易背景,貿易融資貸款內需要有商容務合同等貿易背景材料;
2)授信方式不同:流貸屬於主體授權方式,貿易融資貸款則是主體授信和債項評級相結合,主體授信為輔助;
3)出賬方式不同:流貸是現金,貿易融資貸款以票據為主;
4)表現形式不同:流貸較單一,貿易融資貸款涵蓋出口押匯、進口押匯、TT押匯、保理、福費廷等各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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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進口押匯與進口代付的區別是什麼
進口押匯,是指開證行給予開證申請人(進口商)的一項短期融資。通常是開證申請人由於資金短缺或周轉困難,無法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其進口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的一種短期貿易融資方式。
進口代付,是指進口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項下融資的一種方式。當客戶向開戶行提出信用證/進口代付/匯出匯款押匯需求,而開戶行亦無外幣資金頭寸向其提供融資,開戶行可藉助代理行給予開戶行的授信額度由其代為提供頭寸。代理行將按照開戶行指示進行即期付款,待約定到期,客戶償還開戶行(境內銀行)後,開戶行再向代理行償還頭寸。
區別:
1主要不同點表現在資金的來源,代付業務的資金由代付行或者境外銀行(業務發生行以外的銀行)提供,而進口押匯業務的資金由開證行直接向進口商提供。由此可見代付業務不佔用開證行的資金,可以有效緩解開證行資金緊張的問題。
2海外代付可以在信用證、托收、T/T交易中使用,進口押匯通常用於信用證項下
3海外代付需納入各外匯指定銀行的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海外代付90天以上的才佔用銀行的短期外債指標, 90天以下的不佔用短期外債指標)。
4. 通過海外代付後會產生一個實際的對外支付的時間差,如國際收支申報等方面要注意,進口押匯時由於已經發生了資金跨境,所以當時辦理了申報。
5、對於客戶來說,押匯的還款方式更自由,隨借隨還,但是成本相對來說高一些,海外代付的期限是固定的,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提前歸還。
6、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中,海外代付可以和遠期購匯同時操作,客戶可以從中盈利。
進口代付業務的優勢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降低融資成本。根據國際貨幣市場行情合理確定報價,價格較低更加靈活。海外代付業務的買方,需支付的費用一般情況下低於國內同期貸款的利息支出,從而降低進口方融資成本;同時突破境內外匯供應瓶頸,為企業創造了有利商機,購匯付匯被合理延期,創造了增值收益。
第二,付款方式具有競爭力。在三大國際結算方式項下,可以給予境外出口商即期付款的條件,使買方在商務談判中更具競爭力;
第三,延長銷售周期,減少自身流動資金占壓。在使用海外代付期限的情況下,進口商可以獲得充裕的時間完成銷售,待銷售款項回籠後再歸還貸款。不用自有資金就取得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項下單據,盡快提貨進入生產、加工、銷售程序,銷售完貨物後用銷售款項來償還銀行的付代款項。辦理海外代付,使進口商達到對外即期付款,而實際延期支付的效果。
⑶ 打包貸款和發票融資分別適用哪類國際結算方式
根據國際商會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條「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規定為:「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詞語(以下稱「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人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匯票;或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信用證開立後,只要出口商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執行,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能及時收到貨款。 第二節、 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現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權利分述於下: A、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開證申請人一般是進口商。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通常以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如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則進口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進口方銀行開出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信用證。 信用證開立之後,進口商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開證行履行付款之後,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但對於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有權拒絕贖單。 銀行、外貿公司雙方如有爭議,一般以銀行意見為准。如進口商無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時,銀行有權對外履行付款義務,進口商不能提出異議。如果開證行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誤作不符而退單拒付時,進口商有權向開證行提出異議,並要求賠償。 進口商於接受單據提取貨物後,如發現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等與單據或合同不符,或發現貨物短缺等,只能分別過失責任,向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不能向開證行索賠。因為銀行只憑單據,而不憑貨物辦理付款。 B、 開證行(THE 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之後,這個申請書就成為他們之間履行權利和義務的契約。進口商申請開證時,應根據開證行的規定,交納保證金和費用。開證行則應根據申請書的條款,正確、完善、及時地開出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後,開證行就要對信用證負責。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匯票背書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 開證行見單付款後,不能因進口商拒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議付行或償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商為付款人,開證行也不能因之而減免其付款責任。 但是開證行在憑索匯電向其索償票款,或付款行僅憑匯票索匯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償付行僅憑索匯證明信/電付款的情況下,當開證行接到單據時,發現不符,有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並退還單據。 開證行在履行付款責任後,如進口商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出售價格不足以抵償其墊款時,開證行仍有權再向進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業倒閉,開證行仍有履行對外付款的責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時則為中間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須盡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絕接受。信用證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裝貨備單的義務和憑單議付的權利。出口商應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內裝運貨物,並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交單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並且要對貨物的合格性負責。 出口商交單後,如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須負責付款。 D、 通知行、轉證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後,經認真核對印押後,必須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繕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並證明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若印押不符則不應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對無誤後再行通知。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 轉證行的發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無代理關系,必須通過轉證行轉遞信用證。轉證行收到信用證核對印押相符後,原件照轉給受益人。轉證行的地位雖與通知行相同,但轉證的手續費要比通知行手續費為低。 E、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明或者有疑異,認為受證後有收款 風險,可以要求開證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滿意的銀行為該信用證加具保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有時開證行在委託通知信用證的同時,主動要求通知行加保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根據開證行的請求,可以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也可以不加具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保兌後,即對信用證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匯票、單據一經保兌行議付或付款,即便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保兌行亦無權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憑信用證議付票款後,即把單據寄出,並向開證行、保兌行、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回墊款。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可以拒絕付款,議付行可以據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證的特殊規定,如開立對出票人「無追權」(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匯票,才可免除被匪韉目贍堋? 議付銀行接受出口商交來的單據,必須認真仔細地將各種單據及內容與信用證所規定的條款進行核驗。如果發現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應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無法更改,應由出口商聯系進口商修改信用證條款;或者根據出口商要求,由議付行將不符點電告開證行征詢意見,以免單據寄出後遭到拒付。如開證行電復同意,則按正常手續議付單據。 出口方銀行買進匯票及所附單據並將票款付給出口商這一過程,叫做「議付」(Negotiation)。 議付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和匯票,並對其進行審核,若確認單證相符,應予墊款;若單證不符,可拒付墊款。 如果受益人交來的單據有不符點,議付行可以用「信提」或「電提」不符點的方式,或者採用「信用證項下托收」處理該套單據。 如果開證行收到單據,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點,有權拒絕償付,議付行則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 G、付款行和償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證規定的匯票付款人。信用證以進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開證行。開證行審單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無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證以出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一般就是議付行。議付行審單無誤後,付款給出口商,一經付款,就無權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證如以第三國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第三國銀行,它的地位與償付行相似,不憑單據付款,僅憑匯票和索匯證明書將票款付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不得追索。 償付行是指議付行付款後,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銀行收回款項。但一般如議付行就是付款行時,則償付行也可憑議付行的索匯證明書,代開證行償付貨款。償付後,它的責任即告終止,不存在追索問題。開證行收到單據後,如發現不符點,必須向議付行追回已付款項,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因償付行不負責審單。當然就沒有義務對單證不符負責。按國際慣例,償付行一般不要求「單證相符證明書」,但是如果信用證「另有規定」,則應按信用證條款辦理。 付款行或償付行如接到開證行通知「止付」後,仍進行付款,則應自行負責,與開證行無關。償付行如無理遲付,應賠償利息損失。還有,如果由於議付行疏忽,對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匯有誤,議付行應對付款行或開證行退款並補償其利息損失。 銀行是信用證業務的主要角色,不論是承擔第一性有條件保證付款責任的開證行,還是其他所有當事銀行,均應按照「UPC500」的規定及銀行間的業務代理協議,合理、謹慎地履行信用證義務。通過銀行的中介服務,使進、出口之間的國際貿易得以順利實現。維系各方的良好業務往來,對拓展國際經貿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當信用證項下的上述各當事人、關系人發生意見分歧時,首先應以信用證條款規定為准則,其次是參照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500號慣例》。但是該項慣例也不是能夠解決所有因信用證而產生的問題。因此信用證有關的各方,仍需要進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證條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問題。
⑷ 出口發票融資和信用證押匯有什麼區別
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是指出口商在T/T或D/A結算方式下,採用賒銷(O/A)方式向進口商銷售貨內物,並向容銀行轉讓出口應收賬款債權的條件下,由銀行按照出口商業發票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出口商有追索權的短期資金融通的融資服務方式。
信用證押匯=你把出口單據(提單是最主要的)給交單行,銀行審核完,根據給你們企業的授信,最高不超出口額85%給你放款,會收取利息,客戶付款後在用客戶款抵消你的借款。(還有很多,這里不再累
⑸ 流動資金貸款與貿易融資貸款的區別是什麼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是否有貿易背景:流貸不需要貿易背景,貿易融資貸款需要有商務合同等貿易背景材料;
2)授信方式不同:流貸屬於主體授權方式,貿易融資貸款則是主體授信和債項評級相結合,主體授信為輔助;
3)出賬方式不同:流貸是現金,貿易融資貸款以票據為主;
4)表現形式不同:流貸較單一,貿易融資貸款涵蓋出口押匯、進口押匯、TT押匯、保理、福費廷等各種形式。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⑹ 出口商業發票貼現與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是一回事嗎
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是指出口商將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出口商與進口商(債務人)訂立的出口銷售合同項下產生的應收帳款轉讓給銀行,由銀行為其提供貿易融資、應收帳款催收、銷售分戶帳管理等服務。
出口商業發票融資業務是指出口商採用賒銷(O/A)、承兌交單(D/A)等信用方式向進口商銷售貨物後,出口商將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客戶(進口商)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我行,由銀行提供有追索權短期融資的一種金融服務。
由此可見兩者可以說是一回事兒,就是出口商業發票融資需要用發票貼現的方式來表現。
⑺ 貸款和商票融資有什麼區別
一、資金的流動性不同。
由於商票的流通性,票據持有者可到銀行或第三方貼現公司進行貼現。在票據到期前若銀行或者第三方金融機構急需資金,可以通過商票再貼現。而普通貸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二、利息收取階段不同。
商票融資貼現業務中利息是從票據面額中扣除,是預先扣除利息。而貸款是事後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滿時連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據合同規定,定期收取利息。
三、利息率不同。
票據融資貼現的利率通常來說要比貸款的利率低,因為持票人貼現票據目的是為了得到現在資金的融通,並非沒有這筆資金。如果貼現率太高,則持票人取得融通資金的負擔過重,成本過高,貼現業務就不可能發生。
四、資金使用范圍不同。
持票人在使用商票貼現了以後,就完全擁有了資金的使用權,和資金分配權,而不會受到貼現銀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要受到貸款銀行的審查、監督和控制,因為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直接關繫到銀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貸款。
五、債務債權的關系人不同。
票據融資貼現的債務人不是申請融資的人而是出票人(付款人),融資方在遭到拒付時才能向貼現人或背書人追索票款。而貸款的債務人就是申請貸款的人,銀行直接與借款人發生債務關系。有時銀行也會要求借款人尋找保證人以保證償還款項,但與貼現業務的關系人相比還是簡單的多。
六、資金的規模和期限不同。
商票融資貼現的金額一般在100萬以內,每筆貼現資金規模有限。票據的期限較短,一般為3-6個月。然而貸款的形式多種多樣,期限長短不一,規模也不固定,貸款到期的時候,經銀行同意,借款人還可繼續貸款。
⑻ 有的企業說她們貸款是發票融資什麼是發票融資
發票融資
一、基本概念和規定
(一)國內發票融資是指境內銷貨方(借款人)在不讓渡應收賬款債權情況下,以其在國內商品交易中所產生的發票為憑證,並以發票所對應的應收賬款為第一還款來源,由銀行為其提供的短期貸款。
(二)辦理國內發票融資必須以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
二、業務辦理條件
(一)可辦理國內發票融資的發票范圍:
1、因向企業法人銷售商品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
2、因向學校、醫院等事業法人銷售商品而開具的發票。
3、因地市級(含)以上政府的采購部門統一組織的政府采購行為而出具的發票。
4、銀行認定的其他可以辦理國內發票融資業務的發票。
(二)發票及其所對應的應收賬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發票真實、合法、有效,票面要素與商品交易內容一致,符合購銷合同要求;
2、發票所列商品為銷貨方的主營產品;
3、應收賬款還款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
4、應收賬款權屬清楚、沒有瑕疵,銷貨方未將其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為任何其他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三)以下發票不得辦理國內發票融資業務:
1、發票所對應的應收賬款已到期;
2、購銷雙方因提供服務或交易特許經營、專利、商標、知識產權等市場不易定價的商品而形成的發票;
3、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辦理國內發票融資的發票。
三、融資金額、期限和利率
(一)融資金額應綜合考慮購銷雙方資信狀況、應收賬款質量、結構、期限、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預期壞賬比率、購銷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情況、違約事項及違約金等因素合理確定。
發票實有金額是指發票金額扣除銷貨方已回籠貨款後的余額。
(二)融資期限應根據應收賬款還款期限、合理在途時間等因素確定,融資到期日不得晚於購銷雙方約定的應收賬款還款日後1個月。
(三)融資利率應根據業務風險狀況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合理確定。
四、融資限額
應綜合考慮購銷雙方資信狀況、應收賬款質量、結構、期限、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預期壞賬比率、購銷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情況、違約事項及違約金等因素合理確定,一般不超過發票實有金額的80%;對購銷雙方資信良好、購銷關系穩定、應收賬款質量優良的,最高可放寬至100%。
發票實有金額是指發票金額扣除銷貨方已回籠貨款後的余額。
⑼ 傳統的公司貸款和貿易融資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傳統的公司貸款是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專和期屬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而貿易融資是在商品交易中,銀行運用結構性短期融資工具,基於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屬、穀物等)中的存貨、預付款、應收賬款等資產的融資。
2、貸款對象不同
貿易融資發放對象主要是進出口企業。傳統的公司貸款發放對象則包括進出口企業,更包括非進出口企業,如小五金機械配件製造廠,菜市場門口賣手機的個體戶、肉聯公司等等,從銀行實務角度,范圍更廣。
3、貸款發放的幣種不同
傳統的公司貸款以人民幣發放為主,外幣較少。而貿易融資人民幣以及外幣參半,有些貿易融資產品還規定了外幣貸款是不能結匯的,而傳統的公司貸款的外幣貸款是可以結匯的。
⑽ 國內保理業務跟國內發票融資業務的區別
(1)是否復需要合同合制同及發票
國內保理業務:賣方(國內供應商)將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內發票融資業務:境內銷貨方(借款人)不讓渡應收賬款債權情況下,以其在國內商品交易中所產生的發票為憑證,並以發票所對應的應收賬款為第一還款來源,由銀行為其提供的短期貸款。
(2)是否需要轉讓應收款債權
國內保理需要銷貨方轉讓應收款債權,國內發票融資是不讓渡應收賬款債權的。
(3)含義不同
國內保理是指保理商(通常是銀行或銀行附屬機構)為國內貿易中以賒銷的信用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而設計的一項綜合性金融服務。
國內發票融資是指境內銷貨方(借款人)在不讓渡應收賬款債權情況下,以其在國內商品交易中所產生的發票為憑證,並以發票所對應的應收賬款為第一還款來源,由銀行為其提供的短期貸款。辦理國內發票融資必須以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