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遺囑信託有金額要求嗎
遺囑信託是指以遺囑為法律載體、通過遺囑的具體內容來設立信託,寫明受託人、信託收益的分配等。遺囑信託在英語國家有不同的表述,常見的有「testamentary trust」,「Will trust」或者「trust underWill」。遺囑信託的核心特點是信託的核心內容(受託人、信託受益權的具體內容等)都是通過遺囑表述出來的。
家族信託的主要形式有全權信託和固定收益信託兩種。其中,全權信託是離岸信託最普遍採取的形式,即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決策、管理信託資產,只要定期向客戶通報相關信息即可。受託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信託的收入或本金給受益人酌情決定權,當然,委託人可以對酌情權做出限制。固定收益信託則是指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明確規定了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額、受益時間等事項,在後期的信託持續時間內,將根據規定予以執行。在這一點上,更類似於遺囑信託。
B. 我國大多數居民為什麼不願意採用遺囑信託方式對其財產傳承做出規劃
都是國情
第一是,我國的養老機制和家庭關系和歐美不一樣。我們老人,有法律規定子女必須要贍養,必須要定期回家探視。歐美沒這樣的規定。歐美大多數國家,子女成年後,就自己出去獨立生活了。幾年不回家都很正常。父母的狀態,他們不清楚,子女的狀態,父母不清楚,都算是正常。所以為了財產繼承的便利,可以走遺囑信託的方式來處理。這樣死後,就不擔心遺產的處置了。因為不走信託,遺囑的合法性很難保證。
第二是,財產本身的問題。我國土地國有制,房屋產權制,基本上除了能挪走的是你的外,其他的都不是你的。所以搞不搞信託,都沒什麼問題。房產有詳細的地理位置,存款有賬號,戶籍關系有案可稽。不用擔心死後,遺產處分問題。歐美不一樣,購置的土地,那就是你的,不是國家的。購買的房屋,也就是你的,包括房屋所在的土地都是你的。能挪走的是你的,挪不走的也是你的。避免挪走了能挪走的,讓不能挪走的沒了法律依據。所以走遺囑信託也是解決的途徑。
第三,社會關系也不一樣。由於人口和土地面積的關系。如歐美這樣的國家,很多地方地廣人稀。(如一家人擁有6000公頃的農場,是什麼概念呢,就是6000萬平方米內,只有自己一家人。也就是方圓4公里內沒其他人了,這在我國是很罕見的,但是在美國就很常見。如果兩家這個規模的農場相鄰,那就可能是方圓8公里內沒其他人。一家去另一家串門,得跑16里路。)。這樣不但老死不相往來,就雞犬之聲也不會相聞。就城市,歐美也很難見到上千萬人口的大城市。我國呢,這樣規模的城市,信手拈來。我國農村的話,就更不一樣了,都熟人社會,沒事天天串門玩兒。這樣的社會關系,歐美要靠遺囑來解決財產繼承問題,我國的話,大多數情況下,有個風吹草動,四方八面的鄰居都知道,消息很快就傳遞給繼承人了,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依賴遺囑信託。
第四,歷史根源。我國數千年依賴,以孝治國。講究的血緣關系,血緣傳承。另外,就是家事不託付外人的這種規則,也很有影響。所以家庭遺產遺囑,就走法律公證的都少,主要都是親屬見證公證。而要走遺囑信託,那就是委託外人處理家事。跟我國傳統有些水土不服。
當然,還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原因,如財富數額、活動半徑等等。這些都是影響因素。
C. 不能列入遺囑信託的內容
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是要式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遺囑必須是書面的,只有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所以如果是書面的,則只要寫清楚要安排的事項就可以了.不一定需要公證.也不需要交費.
根據以上遺囑的幾大特徵,我們可以知道凡不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的項目,不能列入遺囑內容裡面。比如非法所得個人財產部分等等,例如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參考資料:http://www.findlaw.cn/hy/hyshi/yizhu/
D. 與遺囑相比,遺囑信託有哪些優勢
遺囑信託主要是能夠避免遺囑的糾紛。因為你做了信託,就意味著資產的所有權過內戶給容了信託公司,你自己其實是不持有遺囑信託中的資產的,由信託公司幫你代持。這就意味著就算發生糾紛,按照遺囑信託的受益人來分配財產。不會導致家族內亂。
E. 對於遺囑信託該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遺囑信託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F. 我想知道遺囑信託的缺點是什麼
缺點是必須是有錢、有文化的家庭方可適用,簡單地說,就是不適合窮人。
G. 為什麼大多數居民不願意採用遺囑信託的方式對其財產傳承做出規劃
為什麼大多數居民不願意採用一宿和信託的方式對其財產全是作出規劃。嗯,其實我認為大多數居民都是送封建思想的影響,中國的傳統思想還是比較那個濃厚的中國傳統文化,也是比較濃厚的像這種方式是西方自由時間才能做成的對話。在中國的傳統型那個商會裡面一般是不會才要採取這種方式。
H. 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是什麼,如何改正遺囑信託
一、遺囑信託的存在意義
(一)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
(二)人類創造了繼承法律制度以達財產傳承之目的。為充分發揮當事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自由,現代社會無不承認繼承法是私法,繼承法的這一私法品格決定了繼承活動必須以意思自治為首要原則;而為了保障財產運作秩序,各國又都賦予繼承法強行法的品格。正是在這種雙重品格作用下,我國現有繼承法律制度呈現下列缺陷:由於繼承法是強行法,繼承製度一定程度上不能確保被繼承人充分發揮意思自治;由於繼承法是私法,國家權力較少干預,從而使繼承法的某些原則性規定(如繼承權平等原則)不能夠充分貫徹以及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遺產處分制度) 存在很多運行障礙。
二、如何改正遺囑信託的不足之處
由於遺囑信託具備獨特的理論構造,其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上述制度缺陷的工具;但是我國的遺囑信託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文章在著重研究了遺囑信託的設立生效制度後,試提出若干改進建議。
(一)遺囑信託的理論構造
遺囑信託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以處分身後遺產的制度。[1]依此定義就可發現遺囑信託是橫跨信託法、繼承法兩個法域的制度,其理論構造具備如下兩個鮮明的特點:
(二)遺囑處分制度與信託制度的結合。
按照遺囑在繼承中的作用不同,財產繼承製度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處分兩大類,其中當事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死後遺產的制度是遺囑處分制度 ,遺囑處分包括遺囑繼承、遺贈、遺囑信託等。既然遺囑信託屬於遺囑處分,顯然其首先應該適用繼承法中遺囑的形式、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特留份等制度的制約。換句話講,不能通過遺囑信託制度規避現有繼承製度中的強行性規定,否則遺囑信託便會因法律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無效。同時,遺囑信託也是信託制度的重要內容,因而遺囑信託的設立、運行必須按照《信託法》的要求進行。我們認為正是這兩個制度的結合使遺囑信託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其原因在於:一方面繼承法均貫徹「遺囑自由」原則以允許遺囑人通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任意處分;另一方面,信託制度能起到通過信託文件將委託人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發揮到極致的作用對此有學者正確指出,信託制度的特徵在於一國法律制度對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 能容忍到什麼限度[3].這一命題從遺囑信託的豐富的現實功能中得到充分驗證,在英美法系人們廣泛利用遺囑信託達到財產隔代傳承、避稅等目的,其中的財產隔代傳承功能甚至可以使當事人對財產的支配持續到死後多年。
I. 家族信託和遺囑信託的區別
家族復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制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家族信託,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一旦把資產委託給信託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 家族信託能夠更好地幫助高凈值人群規劃"財富傳承",也逐漸被中國富豪認可。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