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資金是指什麼
信託資金是指委託人基於對 受託人( 信託機構)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 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一,資金信託按照委託人的數量可以分為單一資金信託、集合資金信託。所謂單一資金信託,是相對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信託產品,是指單一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其合法可支配的資金,由受託人根據約定的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信託。
二,相比於集合資金信託,除了外觀區別體現為委託人的人數數量差別之外,其核心的差別在於委託人的地位,相較於屬於主動管理型的集合資金信託,在單一資金信託中,委託人往往是作為資金運用和投資方向的主導方,且資金用途也較為單一,信託公司能夠發揮自主管理的作用較低,對於項目的管控權較弱。相較於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以機構客戶主導,通常多為機構投資者,也包括高端個人。另外,區別於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的定價空間較大,收益率的波動較大由於委託人的數量的單一,所以相應的資金原則上來源比較單一。並且,在單一資金信託中,受託人獲得的傭金也較集合資金信託少。另外,單一資金信託的信息無須公開,由於其私密性的優勢。綜合前述的特徵,單一資金信託常是通道業務的典型業務。
三,依據用途是否指定,單一資金信託可分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和代定運用資金信託。所謂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受託人接受單一委託人的資金設立信託時,依據委託人在合同明確指定的投資方式、投資對象、管理方式等,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的信託。指定管理資金信託的核心特徵在於委託方自行指定資金用途,自行負責資金使用方的基本情況、還款能力等,對項目風險自行判斷。受託人通常僅承擔通道職責,主要承擔一般信託事務的執行職責,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在這種模式下,作為受託人的信託公司通常不重視法律風險和交易結構的把控,另外容易產生權責不明的情況。所謂代定運用資金信託,則是非指定用途下管理資金信託,是指受託人接受單一委託人的資金設立信託時,按照受託人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資金信託業務。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非指定管理資金信託中的地位,相對於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更為主動,有較大自由裁量。單一資金信託根據具體的資金使用用途的不同可以分為不同用途的單一信託,實際業務中,貸款類的單一信託相對於投資類的較為常見。
⑵ 把自己的資金繳到信託公司再配資安全嗎
一般情況下都是相對安全的,因為信託公司它後面有強大的資金進行支配,所以說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任何問題的,它的安全性也是比較高的。
⑶ 如何審計信託資金來源與運用
(1)審查資金來源和運用。檢查資金來源與運用是否符合規定,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中屬於基建性質的.是否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利率的浮動相收費標準是否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2)審查委託貸款。委託貸款合同和協議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是否堅持了先存後貸的原則。(3)審查租賃業務。是否按規定簽訂合同和協議,手續是否完備合法;租用的設備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納入更新改造計劃;銀行是否堅持了「先到貨,後付款」原則;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和金額收取租賃費及利息等。(4)審查其他信託業務。主要是對匯票承兌與貼現、代保管、代理收付、咨詢和抵押業務等進行審查。信託業務審計重點審查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具體,雙方職責是否清楚,手續是否健全,資金、證券、貴重品和物資是否有安全保障等。
⑷ 信託資金的用途有哪些限制
這個看信託公司募集計劃書中的用途計劃!
⑸ 信託公司的錢哪來的客戶的類別又投向了哪些領域
信託公司的產品來分為單一自資金信託和集合資金信託。
1、單一資金一般資金來源為同業資金為主,也就是各個銀行、證券的資金,主要投向是政信項目、地產等,一般風控要求由資金方來主導,起通道作用。
2、集合資金的來源為個人資金,100—1000萬不等,主要投向政信、地產、實體企業、股權投資、證券市場等領域。風控要求以信託為主導,起集合理財作用
補充:可以理解成,單一資金針對機構,集合資金針對高凈值個人客戶。
⑹ 投資信託的定義,資金來源和用途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企業主管部門委託投資或貸款的信託資金;勞動保險機構的勞保基金;科研單位的科研基金;各種學會、基金會的基金;個人具有特定用途的資金。
用途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系指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予受託人時,對其營運范圍加以指定。目前的業務種類包括:
(1)逐筆指示運用范圍: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由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之運用逐筆給予指示,委託人並按照合同給付信託手續費或其它相關費用。
(2)指定國外基金經理機構代為運用: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合同,並指定將資金之運用委由特定之國外資金經理機構辦理,而受託人通常都會事先與國外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簽約。委託人應負擔國內信託手續費及國外資金經理及保管費用。
(3)指定代為投資國內外基金學堂業務: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委請受託人(信託機構)代為投資國內或國外基金學堂,委託人應負擔基金的申購、贖回等各項費用及支付受託人信託管理費用。
⑺ 所有信託計劃都有盡職調查報告嗎
由下方第五條可以看出,信託公司設立計劃都會對融資方,融資目的等做版盡職調查的。
按照《中華人權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唯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1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⑻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有哪些
信託產品的投資范圍如下: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4、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代保管業務;
5、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受託經營公益信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8)信託資金用途調查擴展閱讀:
選購指南
第一,要選擇信譽良好的信託公司。投資者要認真考量信託公司的誠信度、資金實力、資產狀況、風險管控力度,歷史業績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從而決定某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是否值得購買。
第二,要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市場上的信託產品大多已在事先確定了信託資金的投向,因此投資者可以透過信託資金所投資項目的行業、現金流的穩定程度、未來一定時期的市場狀況等因素對項目的成功率加以預測,進而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
第三,要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如果融資方因經營出現問題而到期不能「還款付息」,預設的擔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補償信託「本息」就成為決定投資者損失大小的關鍵。在選擇信託理財產品的時候,不僅應選擇融資方實力雄厚的產品,而且應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
⑼ 信託資金安全嗎
任何投資,沒有絕對的安全
優勢:
1、比較合規,信託產品為信託公司回發答行,信託公司為正規金融機構,需要通過銀監會的審批
2、風控措施,信託產品有設計上有借款主體審核、抵押物審核、還款來源審核、額外擔保、資金用途調查等風險控制手段,以保證信託資金的本息安全
3、隱性兜底,信託公司的股東為實力較強的集團公司,一般為了保住信託牌照,股東承擔隱性的兜底,具有一定的保障
劣勢:
1、投向行業多為銀行信貸受限制行業,類似地產、政信等項目風險會較為集中
2、影子銀行角色,受經濟環境影響較大
補充:因此信託產品只能說是相對安全,最好選擇具有國企背景的信託公司發行的產品。
⑽ 房地產信託貸款的資金用途能用於買資產嗎
看信託設立時候限定的資金用途。如果限定是某個房地產項目的建設投資。那就只能用在項目上。如果當初設立信託時候,資金用途模糊一些,比如說:補充流動資金。那就可以用這個信託貸款來買資產了。說到底。還是看信託公司卡的嚴不嚴格。資金最後肯定是流到企業,至於怎麼使用,那要看信託公司的管理和企業的管理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