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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發布時間:2022-02-14 15:53:21

㈠ 創業計劃書的融資計劃與風險分析怎麼寫

融資計劃應當包括採用的融資方式(對應的方式下投資人能獲得權益,如持股佔比、債權利率)、資金來源、資金使用的期限、資金用途(具體用途,可列表逐條列示)等。風險分析主要從項目開展後,企業或項目所面臨的風險,一般來說可以從市場風險、競爭風險、財務風險等角度切入,並且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提出相對應的應對方法。

㈡ 如何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一、加大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的環境
1、 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不斷拓寬風險資本的來源,引導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基金進入,擴大風險投資規模,為中小企業提供新的資金來源。 推進擔保體系的建設。重點扶持一批經營業績好、制度健全、管理規范的擔保機構,加快組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斷完善中小企業的信貸擔保機制,出台擔保機構風險控制和信用擔保資金補償、獎勵機制等政策,引導和規范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
2、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政府要引導中介機構經過科學評估和論證,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檔案,建立健全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信用體系。積極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信用體系試點,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信用制度、發揮信用中介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息庫和中小企業負責人信用檔案,在此基礎上再建立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
3、大力發展地方性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市場,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的渠道。強化監督、鼓勵競爭,形成規范的地方金融機構優勝劣汰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聚集更多閑散資金,支持地方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於民間主體的融資活動要用地方性法規進行規范,明確融資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將其納入正規的金融體系。
4、構建完善的中小企業融資法律保障體系。加快有關中小企業信貸制度的立法。要劃分中小企業的分類標准,明確中小企業的界定方法和各類金融機構在中小企業信貸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企業貸款的具體管理方法和鼓勵措施。落實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資金渠道、執行機構及管理辦法;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法律體系。制定完善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信用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及內控制度,明確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定位及職能,對專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市場准入與退出,擔保人員從業資格,信用擔保機構財務及內控制度等進行明確的政策規定,進一步促進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化發展。
二、不斷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
1、轉變銀行等金融機構惜貸怕貸的思想觀念,增強信貸投放的意識,在合理規避風險的前提下,加大放貸後的考核與監管,積極發揮信貸資金的最大效應。轉變工作方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調查與了解,幫助有市場、有前途的企業快速成長。要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信貸產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實現貸款流程的標准化。降低服務門檻,降低企業資本金、資產總額、銷售收入等規模 項目對企業評級的影響,對信譽高、效益好的中小企業提供放大擔保比例、貸款利率優惠、簡化貸款手續等優質信貸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積極加強與擔保公司的協作,增強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扶持。
2、增強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創新貸款審批機制,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准化,簡化貸款手續,提高效率。適當弱化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注重現場調查核實,不單純依賴財務報表,通過信貸人員的盡職調查,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創新貸款擔保方式,建立靈活的貸款用信機制。逐步實行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創新服務品種,為企業量身定製個性化的融資產品,通過靈活的服務品種的組合來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
3、建立向中小企業融資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鼓勵和支持股份制銀行、城鄉合作金融機構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注意信貸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保證貸款質量的同時,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比例。
三、加強中小企業自身經營能力建設,提高信用水準
1、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者的素質、決策水平和企業競爭力。堅持產權主體多元化道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公司制改造,解除家族制對其發展的束縛,進行所有權結構調整,實行真正的公司制治理結構,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
2、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商業銀行要求,依法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定期向相關部門提供全面准確的會計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主動加強與銀行的溝通聯系,定期向銀行提供財務報表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制定有效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加快資金回籠與周轉,提高企業資金管理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高銀行對企業的授信等級。提高企業的信用形象 ,增強銀行等資金供應者的信心。

㈢ 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規范擔保行為,促進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等七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暫行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省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河南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建立河南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省政府分管領導為召集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省政府金融辦、省國稅局、地稅局、人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監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研究制定並實施促進全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和監管的政策和措施。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為全省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及終止的審查批准工作,承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並向省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屬地監管。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是在其屬地開展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和風險防範的第一責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以防控風險為核心的持續動態監管。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經省轄市監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初審意見,報省監管部門審查批准。
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省監管部門頒發《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憑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後30日內,到同級監管部門備案並報省監管部門。財政出資控股或參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同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不能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在本省轄區內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除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省轄市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名稱冠以縣(市、區)行政區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債券發行等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0萬元人民幣;從事信用再擔保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0萬元人民幣。
(二)除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外,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不得少於5個,其中1個股東必須是企業法人;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最大出資額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65%;具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出資額不得高於注冊資本的20%;單一發起人出資額不得少於100萬元人民幣且持股比例不低於1%。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計凈利潤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後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並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其來源應當真實合法,並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符合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備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營擔保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0萬元人民幣,無違法違規經營紀錄,最近兩年每年擔保業務放大3倍以上,擔保代償率低於3%,注入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注冊資本的50%,單個分支機構運營資金最低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二)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省監管部門同意。擬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總部所在省轄市監管部門同意,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省外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我省設立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應當徵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省級監管部門同意,然後經擬設立的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轄市監管部門同意,報省監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變更《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項的,應當按設立程序報省監管部門批准。經批准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終止。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應當同時繳回《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終止後,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並在完成有關法定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區域。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省監管部門批準的區域內,開展擔保業務。未經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跨行政區域開展擔保業務,暫不得從事國(境)外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省轄市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省轄市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名稱冠以縣(市、區)級行政區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在本縣(市、區)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吸收存款。
2.發放貸款。
3.受託發放貸款。
4.受託投資。
5.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控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融資性擔保公司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金,要存入銀行專戶,可以作為與銀行合作的擔保保證金。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僅限於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除監管部門批准設立子公司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向其他機構出資入股。
(五)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理。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工作,監管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和應急管理等。各級政府應當強化監管部門職能,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建立專業化、相對穩定的監管隊伍,按照「非現場監管」為主的原則,配備必要的監管設施和監管手段,確保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制度。
(一)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銀行託管制度,制定託管辦法,設定託管比例,每個月由監管銀行部門提供報表。
(二)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風險監管記分制度,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實時監測。
(三)建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制度,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信用評級,並將評級結果及相關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金融機構應當合理使用擔保機構信用評級結果。
(四)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實行年審、年檢。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現場監管制度。
(一)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或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制度建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違反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監管部門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二)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債權人通報所監管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違規或風險情況。
(三)監管部門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盡職調查或信用評級等,並將檢查結果向省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自律、維權、服務等職責,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規范,自覺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和融資性擔保公司及中小企業之間的溝通;開展擔保業務培訓、信息咨詢、數據統計、理論研究及對外交流等服務工作。
(二)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督、約束,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信息披露機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公司股東和合作銀行披露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情況報告、資本金使用情況報告、股東會或董事會重要決議等文件和資料。融資性擔保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二)監管部門應當於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價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年度發展和監管情況,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上級監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下一年度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管情況。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性擔保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和報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重大風險事件發生3小時內向監管部門報告簡要情況,12小時內報告具體情況。重大風險事件具體包括以下情形:融資性擔保公司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的,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
(一)監管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准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防止事態蔓延,並同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二)省級監管部門對本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應當會同有關方面按照規定及時處置,並及時向省聯席會議和部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暫行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直至收回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經省監管部門批准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名稱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出台前我省有關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規定凡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准。

㈣ 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的通知

財金〔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健康發展對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更好地履行財政職能,支持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規范發展,進一步加大對經濟社會薄弱環節的支持,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目標和任務,積極推動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的主要目標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7部委令2010年第3號)等文件精神,推動建立功能完善、服務全面、運作規范、監管有效的融資性擔保服務體系。
(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承擔的主要任務是,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提高財務管理規范性,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等。
(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密切聯系實際,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支持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依法經營與加強監管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升信用相結合,業務創新與規范經營相結合的原則,著力解決制約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問題。
二、履行宏觀經濟管理職責,積極參與地方融資性擔保體系建設
(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因地制宜制定促進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難的財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免徵營業稅、准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等財稅優惠政策。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多種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服務能力。
(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著力提高財稅扶持政策的經濟和社會效應,建立以業務為導向的政策扶持體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開、公正性,重點扶持財務健全、運作規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建立扶優劣汰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七)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認真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擔保機構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等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運作的合規性。
(八)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導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建立完善的業務運行機制、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監督實施辦法。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財務信息管理體系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指導並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資產重組狀況、償付能力狀況、資產質量狀況、盈利狀況和社會貢獻等進行評價。
四、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制度體系,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十)承擔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職責的地方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認真執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做好本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各項監管工作。
(十一)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基礎信息管理體系和風險監管制度,對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測。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應急機制,制定突發事件處理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
(十二)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協助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促進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融資難的政策措施,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律的商業經營模式。
(十三)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徵信管理體系,推動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相互開展分保、聯保和再擔保等業務合作。
(十四)地方財政監管部門要分清政府與企業責任,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監管考核機制,清晰界定監管責任,防止和控制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五、加強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業務指導,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
(十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區域經濟、布局合理、突出重點的原則,對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適度整合,帶動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健康、有序發展。鼓勵有條件的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再擔保業務。
(十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相關產權登記轉讓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績效考核機制。加強企業年金和高管人員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資金使用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財政部門直接出資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完善、自我發展。
六、加強溝通協調,營造良好的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環境
(十八)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業務其他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推進抵(質)押物登記、處置登記的標准化和電子化,降低融資性擔保公司運營成本。鼓勵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進行合作。
(十九)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管理工作。加大經費保障和隊伍建設力度,配備足夠人員,做好培訓工作,切實提高財政幹部的業務能力。充分發揮工作主動性,加強制度和機制建設,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工作規劃,更好地支持中小企業和「三農」發展。
財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㈤ 如何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解決就業、增加稅收、經濟增長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小微企業融資難卻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尤其在當前經濟下行期,小微企業融資難上加難,破解這個難題迫在眉睫。
一、小微企業融資難
一是小微企業和銀行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銀行難以了解小微企業的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難以真實把握小微企業的信用狀況和履約狀況,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被拒的比例較高。尤其在當前經濟下行形勢下,小微企業抗風險能力弱的特點暴露無遺,普遍經營不景氣,使銀行望而卻步。
二是缺少致力於小微企業服務的專門的金融機構和服務機構。目前專門為小微企業服務的銀行機構數量有限,缺少統一的小微企業服務管理機構,例如小微企業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服務平台等。
三是各家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門檻較高,很多小微企業在成立年限、持續盈利能力、資產負債率、信用記錄等方面達不到銀行的准入標准。
四是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難。部分符合銀行准入門檻的小微企業中,卻提供不出合格有效的擔保。由於小微企業自身風險高,符合擔保條件的大企業輕易不願為小微企業提供擔保;很多小企業的評級達不到擔保資格,無法擔保;有的小微企業即使有房產,卻是小產權房,或者長期辦理不了房產證、土地證的資產,都是銀行無法接受的不合格的抵押品。小微企業在無法取得有效保證、抵押的基礎上只能求助於擔保公司,而擔保公司對小微企業提供擔保也比較謹慎,反擔保措施比較苛刻。
五是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高。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普遍上浮,擔保公司收費水平也相對較高,除了要收取貸款企業20%左右的保證金外,還要收取擔保金額3%左右的擔保費,使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
六是小微企業信用文化缺失,整體信用水平較差。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要遠遠高於大型企業。小微企業逃廢債務使得銀行加強對小微貸款發放的審核。雖然小微企業中也有很多信用等級較好的企業,但是小微企業整體的信用文化的缺失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二、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小微企業融資難與小微企業自身特點息息相關,如小微企業規模小,管理水平有限,尤其是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報表不真實、不透明,甚至沒有財務報表,生命周期短,缺少可用於抵押擔保的資產,整體信用水平不高等。
小微企業融資難也與銀行從業人員畏責畏難的思想有關。由於以往年度銀行業小微企業不良率較高,銀行從業人員普遍對做小微企業信貸業務心有餘悸,擔心不良發生後追責,造成不願做小微企業業務、不敢做小微企業業務從而導致不會做小微企業業務的狀況。在經濟下行期,有的銀行對小微企業業務採取退出策略,少做、不做小微企業業務,將主要精力放在其他業務上。
除此之外,對小微企業的發展也缺乏法律和法規的保障。在轉型發展、產業升級的形勢下,在清理高耗能、高污染、淘汰落後產能的今天,一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粗放經營的小微企業成為被治理整頓的對象。民間融資混亂等一些外部原因都加劇了小微企業的融資難。
三、要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銀行、企業共同努力。
政府要真抓實干辦實事,在稅收優惠、財政支持等方面做大文章。一是要在稅收方面進一步優惠,減輕小微企業負擔。二是要搭建政府、銀行、企業合作融資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幫助更多小微企業獲得貸款。要減少財政直接補貼少數企業,加大與銀行合作「助保貸」的力度,將政府資金、政府公信力和約束力結合在一起,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三是整合各類社會資源,充分發揮融資中介服務機構作用,完善和強化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培養專業化服務機構。四是推進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積極組建政府性的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積極為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搭建增信平台,進一步簡化擔保手續,減低企業融資的成本。五是規劃小微企業發展,完善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
金融機構要轉變觀念,不斷創新,加強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能力。一是改進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模式。要完善以客戶群為主要對象的營銷模式,大力發展商業圈融資、產業鏈融資、企業群融資,避免單打獨斗,散單經營,提高小企業貸款覆蓋率。二是加快創新,包括管理創新、制度創新、流程創新、產品創新,滿足各類客戶群的融資需求。三是建立健全為小微企業客戶服務的體系,積極打造小微企業專業支行。要加強渠道建設,發揮網點優勢,提高網點開辦小微企業業務的比率。要依託網路平台,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網上銀行貸款服務,提升客戶體驗度。四是注重加強小微企業信貸業務流程建設,打造專業專注的、高效的小微企業信貸流程。五是加強服務小微企業的客戶經理隊伍建設,加強培訓和績效考核,充分發揮客戶經理的作用。

小微企業要強素質、練內功、講誠信。一是小微企業要加強自身的素質,努力提高企業自身的管理能力,加強自身的融資能力。二是要建立規范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增加其財務報表真實性、可靠性和透明度。三是要規范資金管理制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要杜絕資金的浪費和損失,加強存貨的管理,避免過多的資金佔用在存貨上,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保證企業擁有足夠的流動資金。四是要樹立科學的人才觀,要利用市場機制選拔和聘用高素質管理人才,學習先進的管理和經營理念。要重視人才培養,為企業員工提供全面發展的條件和機會,以此來吸引優秀人才,增強企業管理團隊水平。五是要強化信用建設,提高產品質量,提高社會責任感,樹立誠實守信的良好企業形象。

㈥ 如何發揮本土人才優勢,切實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

一、建立本土優秀人才庫
把本土大中專畢業生作為村幹部隊伍的重要來源。各要對本土大中專畢業生進行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了解本人意願。對年齡在35周歲以下、有意願回鄉創業的大中專畢業生進行登記造冊,納入本土人才信息庫,實行台賬管理。對在外創業的成功人士,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納入人才庫管理的對象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各村(社區)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積極做好本土大中專畢業生思想動員工作,採取主動登門拜訪、電話聯絡、座談聯誼、解決家庭困難、宣傳創業政策等方式,對大中專畢業生進行「點對點」動員,鼓勵他們回村任職、創業發展。要擴大選人視野,以及仍在學校就讀的大中專學生納入到人才庫,積極動員他們到村工作。
各街鎮要在本土優秀人才庫中,採取考試、考察等方式,遴選「苗子」到村掛職。掛職崗位一般為村黨組織書記助理、村委會主任助理或其他綜合服務崗位。要嚴格標准,注重遴選思想素質好、工作能力強、有奉獻精神的優秀人才,不能簡單地以學歷劃線,本村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從鄰近村或街鎮黨委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駐地和掛職所在村公示,10月底前,全要有1—2名本土大中專畢業生在村掛職,並根據流動情況,及時補充調整,形成常態。在村掛職大中專畢業生,掛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掛職期間,由區委組織部負責管理,委(委)負責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掛職。要「一對一」聯系幫帶,對其中不是黨員的積極培養發展入黨。要加強對現有村幹部的教育培養。對現有各街鎮要建立常學常訓機制,組織開展相應培訓。
納入村級後備幹部庫,推薦選拔進入村「兩委」班子,對擔任過學生黨員幹部、能力突出、黨員群眾公認的,可直接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或副書記。在2016年底村「兩委」換屆時,每個村至少四、強化保障支持
在村掛職人員的報酬待遇,參照掛職人員待遇由各街鎮承擔,各、拓展村級便民服務等方式給予適當補貼。,制定返鄉人才創業扶持計劃,為他們對接產業項目、創辦小微企業、領辦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農村電子商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等給予定向扶持;要統籌各項扶持優惠政策,探索建立返鄉人才創業專項資金,在准入許可、土地流轉、融資擔保、貸款貼息、獎勵補貼、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要安排專門力量,開辟服務返鄉創業人員「綠色通道」,在政策咨詢、注冊登記、經營扶持、技術指導、創業培訓等方面提五、拓寬發展出路
街鎮公務員的范圍和比例,開辟村幹部成長通道,把具有豐富基層工作經驗的優秀村幹部作為從今年開始,區委區政府每年將拿出一定在定向招錄(聘)街鎮幹部,原則上要繼續各街鎮可結合實際,從在村掛職的優秀人才,充實社區工作力量。
各街鎮黨委(黨工委)要把加強農村基層本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幹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點工作,切實負起直接責任,專題研究部署,抓好具體實施。要建立齊抓共管機制,機構編制、人力社保、民政、財政、農業、教育、工商、稅務、金融、團委、婦聯等單位要加強聯系溝通,制定工作措施,解決突出問題,形成工作合力。要把加強農村基層本土幹部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納入「三級聯述聯評聯考」重要內容,對重視不夠、履行責任不到位的,要及時約談提醒;對工作推進不力、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的,要嚴肅批評、嚴格追責。

㈦ 如何推進科技創新和人才隊伍的建設

為深入實施人才高地策略,加快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集聚,實現區域發展模式由要素驅動向人才驅動、科技驅動、創新驅動的轉變,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建鄴發展的內生動力和競爭優勢,促進區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推進全區科技創新工作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創新突破、科學發展」的主題,牢固樹立「人才是科學發展第一資源」的理念,把自主創新作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力,立足「一區五城」產業發展格局,立足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和重大項目,立足重大應用型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創新創業人才集聚為重點,充分發揮新城產業發展載體、平台和項目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集聚作用,推進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的「四位一體」,為打造「四個適宜」的現代濱江生態新城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目標
通過實施科技創新「十百千」計劃(3—5年內,培育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10個,培育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100家,建設科技創新創業載體1000萬平方米)和人才隊伍建設「十百千」計劃(3—5年內,引進10名海內外領軍人才、100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1000名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高技能人才),迅速集聚一支擁有自主創新成果、通曉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善於整合運作國內外資源的高素質企業管理和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成以新加坡·南京生態科技島、南京新城科技園為主體的科技城,形成高新技術、先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集聚地,努力實現經濟發展方式從資源依賴型向創新驅動型的根本轉變,區域自主創新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顯著增強,成為南京乃至長三角地區重要的創新資源集聚地和創新成果輻射中心。
三、實現路徑
以「打造功能園區、培育產業集群、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服務環境、集聚領軍人才」為基本路徑,加快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聚集,實現科技資源優勢向現實生產力優勢轉化,為實現跨越發展提供強大驅動。
打造功能園區。全區域打造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重點打造科技城、金融城、會展城、文體城、商貿城,實施新加坡·南京生態科技島、南京新城科技園、街道特色產業園的梯度建設,分別集聚高端資本和產業形態、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結合功能園區建設,引進和培養各類各層次的創新創業人才,為產業培育夯實基礎。
培育產業集群。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建設,制定並實施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形成高新技術企業、高技術服務企業集聚;聚焦一批具有高成長性的龍頭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和培育,加快構築若干高端產業集群。以新的區域支柱產業發展吸引高端人才,形成產業促人才成長,人才促產業壯大的良性互動機制。
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完善有利於科技創新和人才集聚的政策體系和配套措施,創新人才和科技企業引進、培育機制,以新城科技園為主要創新創業基地,形成具有區域特點的科技成果孵化和產業化機制、科技企業成長機制、領軍人才集聚和培養機制。
優化服務環境。著力打造科技創新服務和人才服務兩個平台,為科技企業和各類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創新創業服務。積極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優化投融資平台,著力營造鼓勵人才幹事業、支持人才幹成事業、幫助人才幹好事業的良好環境。
聚集領軍人才。大力實施領軍人才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聚集工程,加快高層次人才集聚,形成一支有競爭力的領軍型企業家和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隊伍,重點吸引在產業核心領域有突出創新創業能力的領軍人才,為打造創新型城區提供有力支持。
四、主要措施
1、建設創新創業載體,打造科技功能園區。圍繞「一區五城」的產業布局,立足區域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和重大項目,合理確定開發建設的時序和方針,整合各類要素資源,集中投入,實施梯度建設,著力打造適合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的載體,加快建成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功能園區,以良好的產業平台加速形成產業集群,快速集聚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致力將新加坡·南京生態科技島打造成國際一流的頂級研發中心、頂級投資人聚集中心、頂級人才聚集中心,吸引國際國內的頂尖人才。新城科技園實施「533」工程,建設500萬平方米科技創新產業載體,引進或培育規模以上科技型企業300家,引進或培育在重點產業核心科研領域有突出創新能力和重大業績貢獻度的領軍型人才30名。有條件的街道要成立特色產業園,形成多元化、個性化的產業發展格局。力爭3—5年內,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國際競爭力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5個以上,引進和培育年銷售收入超億元的科技企業30個,高新技術產業產值佔全區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比重超過50%,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60%。
2、創新人才引進方式,拓寬人才引進渠道。立足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不斷創新人才引進和培育機制,把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緊密結合,綜合運用招商引才、園區引才、企業引才、以才引才等多種方法,定期組織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推介會,積極組團參與境內外各類引才活動;充分發揮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平台的重要引才作用,以重點項目帶動人才引進;鼓勵領軍人才通過師承關系、同窗關系、同事關系、合作關系等引進人才,組建團隊,做大做強企業;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和人才開發投入,鼓勵企業建設院士和博士後工作站,打造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鼓勵科技領軍人才參與企業自主創新活動和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帶動科研人才向創新主體流動。
3、加大扶持引導力度,增加專項資金投入。區財政設立億元規模的人才和科技專項資金,其中:人才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和培育,適當資助企業人才引進項目,鼓勵企業引進領軍人才,並通過創業投資、風險投資、資金擔保、貢獻獎勵等方式直接資助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人才;對科技創新的投入,主要用於設立科技引導資金和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開展自主創新,設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提高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的能力,創新科技經費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效益。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通過經常組織銀企對接活動,促進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和金融服務,增強對科技企業的扶持,優化資本環境。加強人才、科技、金融政策的研究和靈活運用,發揮風險投資、中小企業創新資金的作用,選擇、推薦一批成長性好的科技企業,爭取風投和創新資金的資助;與投資銀行、證券機構進行戰略合作,幫助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實施創新型企業上市培訓計劃,培育和扶植一批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強的科技企業上市融資,實現創新型產業與資本市場的高效融合。
4、有效整合資源要素,帶動高層次人才集聚。整合南京國際企業孵化器、金陵留學生創業園、東南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建立高層次研發中心,創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培養科技領軍人才。建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信息庫,完善人才市場、高層人才服務中心建設,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合作,吸納科研人員創業。幫助創新創業人才掌握現代管理理論,全面提升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創新效率,大力宣傳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提升他們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加強與上級組織、人事、科技等部門的聯系溝通,積極爭取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政策支持。優化培育機制和流程,適時成立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服務)公司,集成各類資源,創新服務模式,優化工作流程,滿足企業對信息、人才、資本等方面的個性化需求;完善企業發展不同階段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構建科技企業的快速發展通道,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示範作用明顯的一流科技企業。
5、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數字建鄴」工程和政務流程再造,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形成透明高效的一流政務環境。完善和發展與國際接軌的人才服務,以新城人才市場為依託,全方位提供人才招聘、求職推薦、人事代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建立專門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服務機構,注重對高層次人才的創新創業輔導。完善和落實高層次人才項目資助、創新創業、子女入學等各項扶持政策,打通「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服務。分類建立高層次人才協會,定期舉報高層次人才沙龍和論壇,深入開展以「職能部門聯系重點企業、領導幹部聯系高層人才」為重點的「雙聯系」活動,傾聽呼聲,掌握情況,解決問題。加快引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積極組織和參與境內外的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為入駐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在重點科技企業、重大科技項目的審批、規劃、建設等環節上提前介入,落實「一對一」項目幫辦制,提升行政效能,降低政務、商務運行成本,致力將河西新城打造成為人才和企業服務示範區,為高新技術研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一流的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居住環境和人文環境。
五、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統籌協調和全面推進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分設人才隊伍建設辦公室和科技創新工作辦公室,負責落實專項工作。全區各部門、街道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明確職責,落實措施,

㈧ 高校怎樣建設高層次人才隊伍

為深入實施人才高地策略,加快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集聚,實現區域發展模式由要素驅動向人才驅動、科技驅動、創新驅動的轉變,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增強建鄴發展的內生動力和競爭優勢,促進區域又好又快發展,現就推進全區科技創新工作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出如下意見: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創新突破、科學發展」的主題,牢固樹立「人才是科學發展第一資源」的理念,把自主創新作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力,立足「一區五城」產業發展格局,立足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和重大項目,立足重大應用型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以創新創業人才集聚為重點,充分發揮新城產業發展載體、平台和項目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集聚作用,推進項目、資金、技術、人才的「四位一體」,為打造「四個適宜」的現代濱江生態新城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二、主要目標通過實施科技創新「十百千」計劃(3—5年內,培育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10個,培育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100家,建設科技創新創業載體1000萬平方米)和人才隊伍建設「十百千」計劃(3—5年內,引進10名海內外領軍人才、100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1000名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高技能人才),迅速集聚一支擁有自主創新成果、通曉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善於整合運作國內外資源的高素質企業管理和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成以新加坡·南京生態科技島、南京新城科技園為主體的科技城,形成高新技術、先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集聚地,努力實現經濟發展方式從資源依賴型向創新驅動型的根本轉變,區域自主創新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顯著增強,成為南京乃至長三角地區重要的創新資源集聚地和創新成果輻射中心。三、實現路徑以「打造功能園區、培育產業集群、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服務環境、集聚領軍人才」為基本路徑,加快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聚集,實現科技資源優勢向現實生產力優勢轉化,為實現跨越發展提供強大驅動。打造功能園區。全區域打造現代服務業集聚區,重點打造科技城、金融城、會展城、文體城、商貿城,實施新加坡·南京生態科技島、南京新城科技園、街道特色產業園的梯度建設,分別集聚高端資本和產業形態、高新技術產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結合功能園區建設,引進和培養各類各層次的創新創業人才,為產業培育夯實基礎。培育產業集群。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建設,制定並實施中長期產業發展規劃,形成高新技術企業、高技術服務企業集聚;聚焦一批具有高成長性的龍頭企業,進行重點扶持和培育,加快構築若干高端產業集群。以新的區域支柱產業發展吸引高端人才,形成產業促人才成長,人才促產業壯大的良性互動機制。創新體制機制。建立完善有利於科技創新和人才集聚的政策體系和配套措施,創新人才和科技企業引進、培育機制,以新城科技園為主要創新創業基地,形成具有區域特點的科技成果孵化和產業化機制、科技企業成長機制、領軍人才集聚和培養機制。優化服務環境。著力打造科技創新服務和人才服務兩個平台,為科技企業和各類人才提供全方位的創新創業服務。積極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優化投融資平台,著力營造鼓勵人才幹事業、支持人才幹成事業、幫助人才幹好事業的良好環境。聚集領軍人才。大力實施領軍人才和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聚集工程,加快高層次人才集聚,形成一支有競爭力的領軍型企業家和科技創新創業人才隊伍,重點吸引在產業核心領域有突出創新創業能力的領軍人才,為打造創新型城區提供有力支持。四、主要措施1、建設創新創業載體,打造科技功能園區。圍繞「一區五城」的產業布局,立足區域優先發展的重點產業和重大項目,合理確定開發建設的時序和方針,整合各類要素資源,集中投入,實施梯度建設,著力打造適合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的載體,加快建成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功能園區,以良好的產業平台加速形成產業集群,快速集聚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致力將新加坡·南京生態科技島打造成國際一流的頂級研發中心、頂級投資人聚集中心、頂級人才聚集中心,吸引國際國內的頂尖人才。新城科技園實施「533」工程,建設500萬平方米科技創新產業載體,引進或培育規模以上科技型企業300家,引進或培育在重點產業核心科研領域有突出創新能力和重大業績貢獻度的領軍型人才30名。有條件的街道要成立特色產業園,形成多元化、個性化的產業發展格局。力爭3—5年內,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國際競爭力的高新技術產業集群5個以上,引進和培育年銷售收入超億元的科技企業30個,高新技術產業產值佔全區規模以上工業總產值比重超過50%,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60%。2、創新人才引進方式,拓寬人才引進渠道。立足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不斷創新人才引進和培育機制,把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緊密結合,綜合運用招商引才、園區引才、企業引才、以才引才等多種方法,定期組織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推介會,積極組團參與境內外各類引才活動;充分發揮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平台的重要引才作用,以重點項目帶動人才引進;鼓勵領軍人才通過師承關系、同窗關系、同事關系、合作關系等引進人才,組建團隊,做大做強企業;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和人才開發投入,鼓勵企業建設院士和博士後工作站,打造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鼓勵科技領軍人才參與企業自主創新活動和實施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帶動科研人才向創新主體流動。3、加大扶持引導力度,增加專項資金投入。區財政設立億元規模的人才和科技專項資金,其中:人才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和培育,適當資助企業人才引進項目,鼓勵企業引進領軍人才,並通過創業投資、風險投資、資金擔保、貢獻獎勵等方式直接資助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人才;對科技創新的投入,主要用於設立科技引導資金和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開展自主創新,設立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提高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的能力,創新科技經費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效益。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通過經常組織銀企對接活動,促進金融機構創新信貸產品和金融服務,增強對科技企業的扶持,優化資本環境。加強人才、科技、金融政策的研究和靈活運用,發揮風險投資、中小企業創新資金的作用,選擇、推薦一批成長性好的科技企業,爭取風投和創新資金的資助;與投資銀行、證券機構進行戰略合作,幫助企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實施創新型企業上市培訓計劃,培育和扶植一批綜合實力和核心競爭力強的科技企業上市融資,實現創新型產業與資本市場的高效融合。4、有效整合資源要素,帶動高層次人才集聚。整合南京國際企業孵化器、金陵留學生創業園、東南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建立高層次研發中心,創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培養科技領軍人才。建立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信息庫,完善人才市場、高層人才服務中心建設,加強與科研院所的合作,吸納科研人員創業。幫助創新創業人才掌握現代管理理論,全面提升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創新效率,大力宣傳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創新創業人才,提升他們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加強與上級組織、人事、科技等部門的聯系溝通,積極爭取對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政策支持。優化培育機制和流程,適時成立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服務)公司,集成各類資源,創新服務模式,優化工作流程,滿足企業對信息、人才、資本等方面的個性化需求;完善企業發展不同階段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構建科技企業的快速發展通道,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示範作用明顯的一流科技企業。5、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優化創新創業環境。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通過「數字建鄴」工程和政務流程再造,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形成透明高效的一流政務環境。完善和發展與國際接軌的人才服務,以新城人才市場為依託,全方位提供人才招聘、求職推薦、人事代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建立專門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服務機構,注重對高層次人才的創新創業輔導。完善和落實高層次人才項目資助、創新創業、子女入學等各項扶持政策,打通「綠色通道」,實行「一站式」服務。分類建立高層次人才協會,定期舉報高層次人才沙龍和論壇,深入開展以「職能部門聯系重點企業、領導幹部聯系高層人才」為重點的「雙聯系」活動,傾聽呼聲,掌握情況,解決問題。加快引進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積極組織和參與境內外的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為入駐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在重點科技企業、重大科技項目的審批、規劃、建設等環節上提前介入,落實「一對一」項目幫制,提升行政效能,降低政務、商務運行成本,致力將河西新城打造成為人才和企業服務示範區,為高新技術研發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一流的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居住環境和人文環境。五、組織保障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人才隊伍建設和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統籌協調和全面推進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分設人才隊伍建設公室和科技創新工作公室,負責落實專項工作。全區各部門、街道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明確職責,落實措施,

㈨ 天津發布人才戰略意見 標注可直接在津落戶人員范圍

近日,市委辦公廳印發《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人才引領戰略加快天津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全文如下:

為進一步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推動人才引領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的理念,貫徹黨管人才原則,堅持世界眼光、高端引領、市場主導、改革創新,圍繞天津「一基地三區」功能定位,適應世界科技前沿、國家重大戰略和天津發展需求,以更大氣魄、更寬視野、更強力度把各方面優秀人才集聚起來,打造「海河英才」行動計劃升級版。到2025年,建成科學規范、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形成更具競爭力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優勢,建成更有吸引力的創新創業綜合生態系統,將天津打造成全國自主創新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主要策源地、全球創新人才匯聚發展高峰高地,為實現天津高質量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提供堅實人才保障。

二、施行更加開放有力的政策措施,加速集聚海內外優秀人才

(一)支持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加大對新近全職來津就業、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創新創業項目啟動支持力度。成長潛力特別突出的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人才項目,可適當放寬年齡、海外經歷、回國時限等要求。具有中國國籍的本科以上學歷留學回國人員,可直接在津落戶。留學回國人員自願放棄外國國籍並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國家移民管理局相關規定,優先為其本人及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辦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並落戶天津手續。對加入外國國籍在津創新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積極提供辦理簽證等便利服務。

(二)實施外籍人才工作居留便利化舉措。積極申請國家創新性、突破性人才政策在天津試行。實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居留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推薦函「三證聯辦」,實現「一口受理、一並辦結」。為外籍領軍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辦理長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經團隊主要負責人推薦,可對核心成員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辦理工作許可。支持為創業期內的外籍人才辦理工作許可,推動創新創業項目在津落地孵化。全面推行電子證照,提高證照申請和使用便利度。

(三)創新人才和團隊引進方式。通過舉辦世界智能大會、天津市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大力引進海內外人才。精準對接用人單位人才需求,科學編制引才圖譜和需求目錄,通過媒體平台、人才工作站等多種途徑和渠道,面向全球發布人才政策和需求信息。圍繞重大科技項目研發需求,採取揭榜制、掛帥制、科研眾包等方式,徵集破解「卡脖子」技術難題的人才和團隊。推動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共建引才平台,聯合引才、共享人才。支持用人單位與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合作,引進高端緊缺人才。支持海外一流高校來津合作辦學,鼓勵外資研發機構、科研院所等與我市共建實驗室和人才培養基地。

三、運用更加務實精準的創新舉措,加快培養造就高水平人才隊伍

(四)加快培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完善領軍人才培養體系,5年內培養500名市級領軍人才、1000名行業領軍人才、2000名區域領軍人才,助推更多領軍人才入選國家級人才計劃工程。依託前沿科學技術中心、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交叉科學中心,結合推進高校「雙一流」和新工科建設,集聚和培育一批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優化企業家成長環境,打造突出實體經濟、尊重愛護企業家的良好環境,面向企業家開展政策法規、管理知識、科技創新等培訓,全面提升企業家和企業高層次管理人才全球視野、戰略思維和創新能力,形成一支領軍人才、骨幹人才、後備人才銜接有序,富有創新意識和能力的企業家隊伍。

(五)廣泛儲備創新後備人才。以人工智慧、新一代通信與智能網路、大數據、區塊鏈、量子科技、生物醫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製造、金融科技等前沿領域為重點,每年面向世界排名靠前的高校(學科)遴選一批海內外優秀博士,依託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培養,在科研項目、導師帶培、學術交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儲備一批具有發展潛力的青年創新人才。深入實施天津市青年人才托舉工程,每年選拔100名青年科技工作者,給予長期、穩定支持,打造一支未來科技創新生力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天津青年科技獎評選,激勵青年科技工作者積極投身科技創新事業,培養造就一批能夠躋身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六)精心培育卓越製造人才。圍繞製造業立市目標,制定出台重點產業人才支持政策,5年內重點引育1萬名工程技術人才。以人才為核心集聚創新要素,圍繞核心裝備、基礎材料、晶元設計、先進工藝等,加快打造集成電路產業人才高地;以關鍵技術突破、產業基礎服務平台、主要應用領域等為重點,加快打造特色鮮明的人工智慧產業人才高地;聚焦創新葯研發和成果轉化,加快打造具有國際比較競爭優勢的生物醫葯產業人才高地。加大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裝備、汽車、石油石化、平台經濟、新基建等領域人才培養力度。建立完善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分布動態調整機制,加快培養我市重點產業急需緊缺人才。

(七)積極培養產業基礎人才。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5年內培養100名傑出技能人才、1000名拔尖技能人才、1萬名優秀技能人才。充分發揮企業在職工培訓中的主體作用,加強企業公共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建設,引進知名職業培訓機構,創新校企協同育人機制,多渠道搭建技能人才培養平台。強化技能競賽引領作用,廣泛開展職業技能大賽。發揮「海河工匠」、天津市技術能手等典型示範作用,加大對高技能人才的宣傳力度,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完善技能人才評價機制,加強技能人才自主評價示範企業建設,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專業技術職稱比照認定製度,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八)分類培養專業人才。全面提升基礎教育質量,5年內培養300名具有學科領軍能力、豐富教學經驗、改革創新精神的名校長、名班主任和名教師,1.6萬名具有扎實教育理論功底和良好教研能力的市、區兩級骨幹教師。加強衛生健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5年內培養2000名復合型、專業化衛生健康人才。加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力度,5年內培養1萬名社會工作者。加強金融服務、商務會展、港口運營等領域高端專業人才培養,引導各類人才服務創新發展。

四、探索更加靈活高效的體制機制,精準扶持人才創新創業

(九)提升創新創業載體功能。建設科研創新領航區,推進大型地震工程模擬研究設施、國家曙光先進計算機產業創新中心、組分中葯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應用數學中心等重大創新平台建設,發揮重大科研設施「築巢引鳳」作用。加快建設生物醫葯產業生態區、無人機駕駛航空試驗基地、網路信息安全產品和服務產業集群、「北方聲谷」、「細胞谷」、「京津醫葯谷」和「信創谷」,打造創新創業要素集聚、生活配套服務齊全、交通出行便利的標志性產業聚集區。深入推進產教城融合發展,打造若干個大學科技園,構築知識、人才、產業、城市空間融合發展的創新高地。支持中心城區聚焦培育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盤活閑置樓宇資源,建設「專精特新」眾創空間,提升對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吸附能力。

(十)完善人才評價使用機制。堅決破除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不把人才榮譽性稱號作為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確定的限制性條件。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突出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在高層次人才計劃中,試行科學家、企業家直接舉薦制度。完善技術轉移轉化人才評價工作,在工程技術系列中新增設技術經紀職稱專業,業績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學歷、資歷、下一級職稱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專業前沿領域,放開事業單位「雙肩挑」人才兼職限制。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等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十一)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對高校、科研院所全時全職承擔國家和我市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的負責人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或者項目工資制,所需績效工資總量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納入單位工資總量基數。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利益分配機制,賦予科研人員職務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允許試點單位科研人員以持有的不低於10年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作價入股。完善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通過提高轉化收益比例等方式對發明人或團隊予以獎勵。研究實施金融等重點領域高級管理和科研人才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落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稅收減免等政策。

(十二)建立更加順暢的人才流動機制。設立京津冀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加快京津冀科技成果轉化聯盟、通武廊人才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等重大平台建設,吸引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溢出的人才、團隊和項目。深入推進無人機和新材料、智能軌道交通、智能網聯汽車、半導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和智能製造、互聯網新經濟、動力與電氣、電子信息與大數據、生物醫葯、航空航天等十大產業人才創新創業聯盟建設,推進人才工程、人才計劃和人才項目向聯盟傾斜,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需求無縫銜接,推進企校人才資源共享共用。鼓勵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到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職。實施助力鄉村教師專業發展、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選派科技特派員和特聘農技員等基層服務項目,面向全國招錄優秀農村專職黨務工作者,引導人才向農村基層一線流動。

(十三)實施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實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天津市融資擔保發展基金、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風險分擔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人才貸、人才投、人才險等創新產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推出覆蓋研發、創業以及人才健康等領域的保險產品。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增量擴面,完善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天使投資投貸聯動,緩解人才創業初期融資困難。依託上交所資本市場服務(天津)基地、天津科技金融路演中心、天津濱海櫃台交易市場等平台,協助企業對接海河產業基金等各類創投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進行股權融資,支持人才創業企業在主板、中小企業板、科創板等各級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五、建設更加包容和諧的宜居宜業環境,營造人才發展生態體系

(十四)優化人才公共服務。升級「海河英才」網站,建設運營權威統一的綜合性人才門戶網站,實現政策發布、崗位徵集、人才對接、項目合作「一網統覽」。建立「海河英才之家」,定期開展主題沙龍、學術論壇、成果展示等活動,搭建資本對接、技術交流和項目合作平台。建立一支熟悉政策、精通業務、善於溝通的人才服務專員隊伍,為高端人才科研、創業、生活提供專業服務。開發推出「海河英才服務碼」,實現人才服務項目「一碼集成」,為人才提供優質高效綜合服務。

(十五)強化人才安居保障。通過改擴建一批現有房、轉化一批保障房、租購一批商品房、新建一批公寓房,多渠道規劃建設人才公寓。落實人才公寓水、電、熱支持性價格政策。支持承擔國家和我市重點項目、創新人才集聚的企事業單位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產權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大力推廣代理經租等市場化方式,拓寬租賃房房源籌措渠道,滿足人才階段性住房需求。

(十六)加強人才服務保障。設立人才檔案專庫,為企業家和創業人才接轉、存儲和使用人事檔案等提供專屬服務。為符合規定的領軍人才辦理醫療保健證,在定點保健醫院享受相應醫療保健服務。領軍人才經認定可直接申領一個小客車指標。對領軍人才配偶,由市、區組織人事部門或人才所在單位按照對口原則協調安排工作,暫未就業的發放生活補助。保障領軍人才子女入學權益,根據需求就近安排入園入學,即來即辦。

六、提升人才治理能力,構築更具競爭優勢的發展格局

(十七)完善黨管人才工作格局。完善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用人主體主動作為、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人才工作新格局。整合全市平台、機構和項目資源,構建立體化人才工作矩陣,實行扁平化服務管理。落實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將人才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區和部門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評優、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

(十八)健全聯系服務專家制度。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發揮黨組織凝聚人才作用。完善黨委聯系專家制度,黨政領導幹部直接聯系人才。加大在人才群體中發展黨員、選拔幹部工作力度,推薦優秀人才作為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名人選。推進人才智庫建設,建立完善專家建言獻策機制。關心關愛人才,定期組織走訪慰問、休假療養等活動。

(十九)營造良好環境。加強人才發展法治保障,適時出台天津市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深化人才培養、引進、管理、使用、評價、激勵和保障等制度改革。建立人才工作法律顧問制度,組建人才工作法律顧問團,提供集約化、精準化、專業化「一站式」法治服務。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模式,支持創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各類商事主體。建立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容錯免責制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大力弘揚新時代科學家精神,講好創新創業人才在天津奮斗故事,積極選樹和宣傳先進典型,營造促進人才發展良好氛圍。


來源:天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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