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購細則
政府采購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的監管力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強化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節約財政性資金,促進政府采購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信息化的軌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青島市政府采購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區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其他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體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采購的原則
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政府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區紀委、監察局、區政府辦公室、區審計局、區財政局等部門領導組成,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對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管理監督職能;具體采購行為由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委託市財政局確認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每次開標由采購方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對招標情況進行評審,區紀委、監察局負責對整個采購過程實施監督。
第六條 成立市北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省、市政府采購政策,對政府采購工作實施管理監督;
2.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調整集中采購目錄;
3.監督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情況;
4.負責聯系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對代理機構實施采購過程監督;
5.確定采購方式;
6.建立政府采購方面的信息網路,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7.監督政府采購標准、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辦理政府采購的單一來源審批手續;
8.審查評標報告和合同,提出資金支付審核意見,監督合同履行情況;
9.在區長簽批《單位申請購買小汽車審核表》的基礎上,負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輛配置證明的開具工作;
10.負責政府采購業務的賬務處理,上報政府采購各類報表;
11.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檔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購投訴事項;
13.其他屬政府采購管理范圍內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購的運作程序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的編報與審批
1.年度政府采購預算(計劃)
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年初應依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計劃),提報《政府采購預算(計劃)表》(報主管部門一份,無主管部門直接報送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政府采購預算應註明采購的時間、商品配置(應注意除辦公車輛外其他商品不要填寫品牌)以及資金的來源,凡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經區、局領導批准後,先安排政府采購,財政局將根據實際采購金額進行撥款;凡是由單位自籌資金進行政府采購的,應在申報後先將資金撥入政府采購帳戶,然後安排政府采購。
2.政府采購嚴格按照預算執行,每月進行采購一次,無特殊情況不再另行安排采購。
3.政府采購中的單一來源(特例批復)采購
此項采購原則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條相關條款進行,僅適用於⑴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⑵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⑶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八條 政府采購資金的歸集
集中采購項目采購資金的支付,實行統一結算的辦法。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開設「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用於采購資金的歸集和支付。
屬於自籌資金的,采購單位在報送《政府采購申報書》後,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根據其預算金額,由采購單位將采購資金足額劃撥到「政府采購資金專戶」,並由采購辦開具往來結算統一收據;屬於財政性資金的,由采購單位向財政局提出用款申請,經批准後,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將資金直接劃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第九條 對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的選擇
區采購辦嚴格遵循市采購辦的相關政策要求,對於市采購辦批準的代理機構進行現場考察,選擇軟硬體過硬的代理機構來完成政府采購工作。
第十條 專家庫的健全
由各代理機構健全各類專家庫,並在開標前提供各類專家的候選名單,然後由采購辦負責隨機抽取,確定專家的名單。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的職責
1.負責落實使用單位所報商品的具體情況。
2.在公開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公告。
3.製作標書,標書應包含以下各部分:
(1)供應人須知;
(2)供應人提供的資質、資信等證明文件;
(3)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
(4)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5)開標、評選中標的時間、方法或標准;
(6)采購合同樣式及主要條款;
(7)投標價格清單樣式(包括內容或其計算方式);
(8)交付投標保證金的數額;
(9)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10)其他應當說明事項。
4.供應人資格預審
參加投標的供應人在索要招標文件時,應當提供其投標資格的有關文件。代理人必須對投標供應人進行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的主要內容:
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資格證書;
資信、資質證明;
供應能力的證明。
5.招標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標文件的供應人,在投標截止日三個工作日前有權要求采購人就招標文件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標截止日之前,應主動地或根據供應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標文件,並以適當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標文件的供應人,並對其具有約束力。
6.負責組織公證處對招標過程進行現場公證。
7.開標
按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和地點以公開方式開標。
8.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評標
9.公布中標結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的管理
1.政府采購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采購商品或者獲得服務所使用的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及自籌資金;
2.采購資金由預算內資金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或自籌資金共同負擔而進行的工程、物資、服務等的采購,統稱為拼盤采購;
3.采購辦設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負責政府采購資金收支劃轉;
4.凡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資金(預算內資金除外)必須在開標前5日內由財政部門或采購單位劃入政府采購資金專戶;
5.招標完畢後,由采購辦根據采購單位的驗收報告支付供應商合同所規定的款項。具體程序為:經辦人員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填制「市北區會計核算中心轉賬支付說明書」,寫明付款單位、收款單位及支付的摘要等,再由采購辦負責人在原始發票等單據上簽署同意付款意見後,最後由出納人員辦理付款手續。為保證資金安全,堵塞漏洞,資金撥付實行開單、審核、付款「三分離」;
6.對於采購資金的轉賬、撥付等情況,采購辦負責開具轉賬通知書等單據給會計核算中心轉交采購部門或直接交給采購部門,據此入賬;
7.實行定點采購的,由采購單位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與定點供應商結算。
第十三條 對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的管理
在選定代理機構的前提下,與其簽定《政府采購項目委託采購協議書》,對於采購的細節,如采購方式、公告發布時間等進行協商確定,並對采購全過程進行監督,對於代理機構在操作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的,將及時向市財政局等部門反映,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定點采購供應商的管理
1.采購辦與定點采購供應商保持經常性的聯系,隨時掌握執行定點采購的動態情況,及時了解各單位對於定點采購的反饋意見,對於個別不執行定點采購的部門查明原因,並監督其改正,對於屢禁不止的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2.定點采購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簽訂一年合同,合同期滿後,視情況續簽合同或再行招標。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責任的追糾
1.各單位應明確規避招標行為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2)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以規避招標的。
(3)採取其他方法規避招標的。
在此基礎上,各單位應強化政府采購意識,杜絕規避招標的行為,如發生此類情況,一經查實,行為人將承擔以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規避招標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強制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以消除因為規避招標而引起的不良影響或不利後果。
(2)罰款。行政監督部門將對行為人按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標准進行罰款。
(3)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4)處分。對行為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應監督代理機構,充分保證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按此規定,應注意杜絕以下幾種行為的發生:
(1)違反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這主要包括:①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②泄露標底。
(2)違反規定,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以上違規行為一經查實,除宣布中標無效外,將給予以下處罰:
(1)罰款。對有關部門處以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對部門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可以視情節輕重而決定部分或者全部沒收。
(3)追究責任。對責任人處以警告等處分,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損害賠償。
3.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應遵守政府采購的規章制度,應杜絕出現如下等情況: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2)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4)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6)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出現如上情況的,將進行如下處罰:
(1)宣布中標、成交無效;
(2)情節嚴重的,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聯系,共同處理;
(3)罰款。對招、投標人處以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沒收違法所得。
(5)取消投標人的投標資格。
(6)追究刑事責任。
(7)賠償損失。
4.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應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在評標過程中貫徹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在工作中,應做到不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等與評標有關的情況。如出現違法行為,將做以下處理:
(1)警告。
(2)沒收收受的財物。
(3)罰款。視情節的輕重將金額控制在二千元至三萬元以內。
(4)取消資格。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合同作為約束買賣雙方的工具,必須嚴格遵照履行,如出現違約的情況,有關部門將依據合同文本的規定對責任方進行處罰、制裁。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社會監督
政府采購是財政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資金管理的進一步延伸,直接服務於采購單位,誠懇接受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若發現在實施政府采購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等徇私舞弊行為,可直接向監察、財政部門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如有解釋未盡之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為准。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 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第52條商務佔40分技術標60分合理嗎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52條規定:「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所以,如果你所稱商務標40分是指價格分的話,40分是完全符合規定的!當然,商務評價還包括付款條件、交貨期、質保期等,這些商務評價分值不應當計入價格分內。
而「財務狀況、信譽、業績」通常是作為資信業績單獨打分的,這一塊的分值不宜過高,通常應當在15分之內。
技術標60分也是允許的,只是打分細則比較難訂,因為各細分項的分值都不能設太大,否則專家打分可能容易失當,比如二家投標文件的產品技術性能描述水平相當,指標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也並無大的差異,而評標時可能由於一家單位規模大比較知名,采購人也比較心儀,就給了高分。而另一家規模小或新公司,就給了很低的分。被投訴後,一核查,可能就明顯存在不公平!
所以,對於技術復雜的儀器設備采購,技術分設60分也是合理的,但要非常重視評分細則標準的制訂,通過設置很多細項比較評分,使既要能夠分出優劣,又不會出現評分不公平的現象!
我以為52條所規定的價格分比例總體上是比較合理的,只當采購貨物技術簡單(如標准通用產品:電動機等)時,應該更高些才比較有利於競爭。
3.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是否有效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繼續有效。
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是2013年12月19日財政部令第74號發布的部門規章,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是2015年1月30日國務院令658號公布的,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緊隨條例頒布之後的2015年2月2日財政部令第77號印發了《財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廢止了2個規章(財政部令第61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9號《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辦法》)和5個規范性文件,其中未提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4.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怎麼劃分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基礎,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進行劃分。
劃分如下:
(4)政府采購融資辦法擴展閱讀: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產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
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5. 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具體包括哪些措施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規定: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這項規定就已概括了對政府采購的實施的具體措施。
6.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怎麼辦理
為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產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29日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財庫〔2011〕181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7.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只能是當地的嗎
摘要 】
8.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符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產品、服務、信譽較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准;
(二)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准,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
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為中型企業。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四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第五條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見附件)。
第六條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佔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型、微型企業的,聯合體視同為小型、微型企業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扶持政策。
組成聯合體的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之間不得存在投資關系。
第七條中小企業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策獲取政府采購合同後,小型、微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分包或轉包給大型企業。
第八條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分包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數額。
第九條鼓勵采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第十條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為中小企業在融資、投標保證、履約保證等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擔保服務。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培訓指導及專業化咨詢服務力度,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本部門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情況,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部門其他項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透明度,提供便於中小企業獲取政府采購信息的穩定渠道。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制度,加強有關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各項工作的執行和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的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業聲明函
9.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2021年最新版無資金來源方面的條文
摘要 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10. 政府采購的方式有哪幾種
搖號箱內粘乒乓球!罰款2萬、一年內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其次,應通過健全內外聯動機制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一方面應強化來自監察和審計部門以及公眾的外部監督,另一方面應優化內部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另外,應積極應用經濟手段實現廉潔風險管理。如《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便為政府采購項目履約提供了經濟制約。
不難發現,奉行「形式公平」的隨機抽取法仍給廉潔風險留下了空間。在工程投資不大、工期較短、工程內容比較單一、有詳細的施工設計圖紙、工程量能夠准確計算的政府采購項目中,隨機抽取法所帶來的風險與收益還算平衡。在此范疇之外,各地還是應該積極創新,為政府采購創造更加公平的形式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