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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是否穿透

發布時間:2022-02-16 07:29:36

『壹』 信託的問題。

你要搞理才的:話不要瞎投,投得十大保險公司是不錯的。

『貳』 信託有風險嗎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認真閱讀契約合同,應該能夠發現一些問題。合同當然有法律效率,估計屬於民商法管轄。

保本型需要看其擔保的標的是什麼,以及最壞情況出現時,可以採取的補救措施是什麼。執行時的可能狀況是什麼

主要還是要做自己能看懂的、熟悉的東西。如果無風險,還怕沒人買!或者直接銀行貸款融資即可。

『叄』 私募基金,"穿"還是「不穿」,其實不是個問題

在基金投資於被投企業時,是否需要穿透計算人數,被有些中介誇大為天大的事情,甚至變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記得我剛做律師的時候,有個前輩跟我說過,法律其實不是一個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幾年律師,就有一個項目因為土地的問題沒有交易成功,十幾年來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遠都是控制風險不是阻礙交易。我已無力吐槽某項目上碰到的中介機構,他們用不專業直接殺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做個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夥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不穿透是行業慣例,目前過會的全部公司股東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處理,這類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採用的統一核查標准。
我們隨機抽取8月發行的新股,達威股份股東有東阿阿膠,蘇州恆久股東有蘇州高新,江陰銀行股東有海瀾之家和法爾勝,貴陽銀行股東有貴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國中車。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業共識,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會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二、基金整體穿透人數超過200人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截至目前,證監會未以任何渠道任何書面方式的表明擬上市公司在IPO時就其已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進行徹底穿透,目前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只是在對於上市公司進行非公開發行時要求對理財計劃、信託計劃進行穿透,且這種穿透也非徹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國資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問題上對於定增的審核口徑是嚴於IPO的。
針對IPO時,股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證監會保代培訓曾經有過說明,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計為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以及合夥企業運作實質判斷。理由是私募基金備案時已就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及是否符合人數規定進行了初步判斷。
根據我們的項目經驗及對證監局、券商及律師的咨詢,目前IPO還是遵循上述判斷標准。在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存在穿透合並計算超過200人時,需要判斷上述主體是為規避人數要求設定的還是歷史形成的,我們理解只要合法設立的公司作為LP,其人數穿透超過200人,而基金不為投資某一項目而設立,就不應穿透計算。
我們查詢了近期過會的案例歐普照明及步長制葯,其股東中均有大量的股權投資機構,全部穿透均超過200人,均已順利過會,證監會2016年3月9日公告,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請獲通過。根據歐普照明的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17個股東,其中7個自然人股東,8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2個公司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明顯超過200人。證監會網站7月13日公布的發審會公告,山東步長制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獲得批准通過。根據步長制葯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49個股東,其中17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13個境外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也明顯超過200人。
三、結語
因此從理論和實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明文的規定私募基金要進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終極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視為一人不做終極穿透,應為應有之義。
對於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謂提示潛在風險的中介機構,我只想說,我雖然書讀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騙我。

『肆』 信託的業務有主動管理型和通道型 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信託來分為單一信託和集合信託,單一源信託是一個出資方購買所有的信託額度,發行是人民銀行報備制,信託到期後如果出現兌付問題,信託無責任,出資方與用款方自行協商。這時信託只起到一個通道的做用。而集合信託,是人民銀行審批制,在信託產品設計完以後,要人民銀行批准後才能發行,募集資金。在產品運做中,信託公司要做盡職監管,到期要負責兌付,如果出現問題,信託公司要擔責任,甚至用風險備用金剛性兌付。這體現的是信託的管理型
兩者的區別是:發行方式不同,一個是備案制,一個是審批制。責任主體不同,一個是做為通道,一個做為監管。針對的出資方不同,一個是單一出資人,一個是向群體募集出資。再細分的話還能找出區別,但個人認為以上三點是最明顯的。

『伍』 什麼是穿透式信託產品

在信託領域混了這么多年、還沒有聽過這名詞,不知是時代變化太快還是我老了

『陸』 資金穿透是什麼意思

資金穿透指的是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資本金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金。
我國現行《公司法》實行認繳資本制,即實繳資本與注冊資金不一致的原則。資本金在不同類型的企業中的表現形式有所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金被稱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業的資本金被稱為實收資本。
拓展資料:
1,不同於IPO,資管計劃語境下的「穿透」主要是審核股東/投資者是否超過法定人數,ABS資產的「穿透」通常是指判斷底層資產是否屬於資產證券化負面清單列明的,不適宜採用資產證券化業務形式、或者不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要求的基礎資產。 目前,負面清單的前七條列舉了特定資產類型(不能發ABS),而第八條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思路,對「最終投資標的為上述資產的信託計劃受益權等基礎資產」同樣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通過搭建雙SPV(通道)的形式以規避監管。
2,舉個例子:委託人A委託B信託向C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發放信託貸款,A以信託受益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ABS。盡管基礎資產名義上是信託計劃的受益權,其實質上是通過信託計劃投資於C平台公司的資產,屬於負面清單第二條列明的資產類型,「穿透來看」不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要求。
3,私募基金多層次分銷,中間涉及的參與主體很多,項目的投資者、資金募集者在層層嵌套中會被掩蓋,這種掩蓋之下,萬一出現問題,會牽出一堆問題。穿透就是要把每一個層級的投資者、基金公司、基金銷售公司、基金交易結構、資金的募集者都調查清楚,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 私募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柒』 銀行信貸中的「穿透原則」是什麼如何理解

穿透原則」,這個詞來源於2016年全國銀行業監管會議講話稿:「看得見,管的住」、穿透式監管」,主要針對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管控,也是同業新規「實質重於形式」的延伸。什麼叫看得見?那就得看透,產品透明度問題。現在的金融產品(包括信貸產品!),參與方很多,例如有好幾家銀行,券商,基金子公司,信託,擔保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評級、審計、律師、評估),跨行業,跨市場,異常復雜。往往是銀行通過這些機構,將自有或理財資金通過特定目的載體(信託計劃、基金、資管計劃)進行投資,標的如信貸收益權、應收賬款收益權、結構化配資、兩融收益權、信用債等等。我們要搞清楚的是最終資金流向哪裡?央票?金融債?企業債?信貸收益權?這些信貸收益權背後又是哪些企業的貸款?貸款投向什麼項目?「穿透」就是你要刨根問題,拆穿哪些拗口唬人的法律金融術語。

『捌』 金融上所說的「穿透」是什麼意思

穿透的意思就是看透實質,具體到金融行業中,金融上上所說的「穿透」的意思就是具有核准申請人和管理人的資質了。以私募基金為例,私募基金是要求滿足穿透性原則的。意思就是私募基金法中規定私募基金的申請人必須滿足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並且近三年的年薪不低於50萬的要求。私募基金需要針對申請人的資質進行核查,這個核查的過程就叫做穿透,核查可以保證避免「一人名義多人出資」的情況的發生。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且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期貨權益、保險產品等;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此外以下投資者應視為合格投資者: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依法設立並且在基金業協會已經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另外應注意,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的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的投資者是否能夠判定為合格投資者,並需要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如果有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資者,應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應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是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原規定數量。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玖』 新一輪房地產信託專項排查啟動:繼續嚴控規模、強化穿透監管

房地產信託監管政策延續高壓態勢。

信託百佬匯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信託部日前向各地銀保監局下發《關於開展新一輪房地產信託業務專項排查的通知》(簡稱「《房地產信託排查通知》」),要求繼續嚴控房地產信託規模,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強化房地產信託穿透監管,嚴禁通過各類形式變相突破監管要求,嚴禁為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通道,切實加強房地產信託風險防控工作。

據記者了解,此次專項排查主要針對房地產信託業務的持續合規監管情況、風險防範化解情況及落實整改問責情況,信託部要求各銀保監局於2020年11月30日前將排查情況上報。

三大排查要點

《房地產信託排查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責任,保持對房地產信託高壓監管態勢不放鬆,提前謀劃風險防控工作,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健全房地產信託監管長效機制。

首先,排查地產信託業務的持續合規監管情況。一是核查信託公司違規開展房地產信託貸款情況;二是核查信託公司通過不當「創新」等變相形式突破監管要求情況;三是為各類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提供通道便利情況。

其次,排查地產信託業務風險防範化解情況。一是對房地產信託業務逐筆排查,對風險緩釋措施進行分析,摸清風險底數;二是在識別房企集團關聯方的基礎上,全面排查信託公司對房企集團(含其關聯方)的信託融資集中度情況,評估集中度風險;三是制定和執行風險應對預案情況。

再次,落實地產信託業務的整改問責情況。針對信託公司房地產信託合規與風險問題,總結今年以來(含本次專項排查工作)的整改情況和追責問責情況。

據信託百佬匯記者了解,此次房地產信託業務排查涉及的合規問題包括:是否違反「四三二」要求、是否用於土地儲備、是否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是否協助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與此同時,要求上報的業務風險狀況包括:風險程度、風險項目發生時點、風險成因分析、已採取何種實質性風險化解方式以及已採取何種非實質性風險化解方式等。

遏制地產信託回潮

房地產信託一向是信託公司的重頭業務。

針對地產信託2018年以來狂飆突進的增長勢頭,銀保監會自2019年中以來屢出重拳,嚴格控制地產信託業務規模,並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0年2季度末,房地產資金信託余額為2.50萬億元,同比2019年2季度末2.93萬億元下降14.68%,環比1季度末2.58萬億元下降3.10%。過去幾個季度的房地產信託佔比是逐漸下降的,2019年4季度末佔比為15.07%,2020年1季度末和2季度末佔比分別為14.57%和14.16%。

盡管如此,監管部門認為,目前房地產信託業務依然存在較大的合規管理及風險防控壓力。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消息人士向信託百佬匯記者透露,「監管部門主要是擔心房地產信託重新升溫。從數據來看,二季度新設房地產信託項目是近一年的高峰。此外,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確有發現部分信託公司仍然存在以變相形式突破房地產信託監管要求、信託資金運用疏於管控並違規流向房地產領域等問題。」

不久之前,個別大型房地產集團流動性風險暴露,再次為疫情之下房地產信託業務風險防控敲響警鍾。

復旦大學信託研究中心主任殷醒民指出,信託業要嚴格落實房地產行業發展要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合理開展房地產業務,可以在城市更新領域的資金支持方面有所作為。城市更新的內涵日益豐富:包括租賃住宅、養老住宅、商業物業改造等多種形式,信託公司可以創新金融產品和改善金融服務,通過債權融資、股權融資、資產證券化、組合金融服務等多種業務模式,充分發揮信託公司的制度優勢和靈活架構,為新型城鎮化和高質量城鎮化融資體系探索新的思路和模式。

『拾』 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需穿透核查合格投資者嗎

不需要的,穿透管理核查的是信託項目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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