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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重復融資處罰

發布時間:2022-02-18 04:24:06

❶ 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關於項目融資定義,是否是指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貸款才是項目融資貸款

是要同時滿足。這三項都是項目融資貸款的基本特徵。

❷ 非法融資 如何處罰

按相關法律規定,非法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刑事犯罪,一經定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❸ 政府推行工程項目以EPC+融資的模式進行招標是否存在違規與政府出台的政策相沖突

不違規,現在推行PPP就是一種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只要項目能給社會資本充足的 的回報:如特許經營權等,就可以參與 。EPC+融資模式現在就是國家明文禁止的BT模式,財政部發布財預〔2012〕463 號文和與財預〔2017〕50 號文徹底禁止BT模式。

另外就融資+EPC模式而言,即使拿下了該項目,也將會面臨無法融資的風險,銀行一旦在審查環節認定為BT模式,是拒絕放款的。SO~為避免違規以及與政策沖突,要麼將項目設計為真正的PPP項目,要麼通過政府發債,採用傳統政府投資模式。

(3)項目重復融資處罰擴展閱讀:

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靈活的工程變更體系,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評估階段所進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滿足當前施工需求時,可使用「中期評估」階段程序進行工程細目的變更,新增的變更重新擬定合同並進行對下計價。對於新增的變更,如果還沒有進行對下分配合同,那麼系統提供變更還原功能,以靈活處理變更中各項信息。

❹ 8部委發文規范供應鏈金融 嚴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

如火如荼的供應鏈金融迎來新的監管。

9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務部、國資委、 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於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銀發〔2020〕226號,簡稱226號文)。
近年來,我國應收賬款增長率顯著高於經濟增速,且應收賬款周轉率持續下降。對供應鏈金融發展提出了需求。
226號文對供應鏈金融提出了23條政策要求和措施。與以往不同,該文「供應鏈金融」的定義中指出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
即,供應鏈金融是指從供應鏈產業鏈整體出發,運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實交易背景下,構建供應鏈中佔主導地位的核心企業與上下游企業一體化的金融供給體系和風險評估體系,提供系統性的金融解決方案,以快速響應產業鏈上企業的結算、融資、財務管理等綜合需求,降低企業成本,提升產業鏈各方價值。
目前,供應鏈金融的參與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互聯網機構、各產業公司等。「國家對供應鏈金融的監管方向一直沒有放鬆,只是供應鏈金融市場創新太快,有些地方推出一些鼓勵扶持政策。226號文把監管主導權還是壓到了傳統銀行和核心企業等機構。」一位華南機構人士表示。
產業鏈修復重構
在我國,供應鏈金融經過數次迭代發展。2008年,汽車、能源、鋼鐵、有色等行業供應鏈金融爆發。但到2012年,上海鋼貿危機爆發後,供應鏈金融進入低谷期。2017年後,大量央企保理公司成立。到2019年,供應鏈金融迎來政策紅利爆發期。
但與此同時,2019年7月,諾亞財富踩雷承光國際34億元供應鏈融資,觸發業內對於「偽供應鏈金融」的思考,對供應鏈金融的態度開始分化。
在226號文中,多次強調防範「風險」,多項要求中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226號文要求,推動金融機構、核心企業、政府部門、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各方加強信息共享,依託核心企業構建上下游一體化、數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統、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動態把握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狀況,建立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之間更加穩定緊密的關系。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產業鏈提供結算、融資和財務管理等系統化的綜合解決方案,提高金融服務的整體性和協同性。
在供應鏈交易信息清晰可視、現金流和風險可控的條件下,銀行可通過供應鏈上游企業融資試點的方式,開展線上貸前、貸中、貸後「三查」。支持探索使用電子簽章在線簽署合同,進行身份認證核查、遠程視頻簽約驗證。支持銀行間電子認證互通互認。
在供應鏈金融關鍵的「確權」部分,226號文要求,鼓勵核心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進行確權,為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業成本。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積極與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對接,減少應收賬款確權的時間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業高效融資。
規范發展供應鏈存貨、倉單和訂單融資。在基於真實交易背景、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機構可選取流通性強、價值價格體系健全的動產,開展存貨、倉單融資。金融機構應切實應用科技手段提高風險控制水平,與核心企業及倉儲、物流、運輸等環節的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及時核驗存貨、倉單、訂單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226號文指出「推動產業鏈修復重構和優化升級」「支持打通和修復全球產業鏈」。
具體是,供應鏈金融應以服務供應鏈產業鏈完整穩定為出發點和宗旨,順應產業組織形態的變化,加快創新和規范發展,推動產業鏈修復重構和優化升級,加大對國家戰略布局及關鍵領域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
此外,文件還支持打通和修復全球產業鏈。金融機構應提升國際產業鏈企業金融服務水平,充分利用境內外分支機構聯動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開拓多元化市場、出口產品轉內銷、加工貿易向中西部梯度轉移等,支持出口企業與境外合作夥伴恢復商貿往來,通過提供買方信貸、出口應收賬款融資、保單融資等方式支持出口企業接單履約,運用好出口信用保險分擔風險損失。
此前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積極推進供應鏈創新與應用的指導意見》,鼓勵商業銀行、供應鏈核心企業等建立供應鏈金融服務平台,為供應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資渠道。鼓勵供應鏈核心企業、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台對接,發展線上應收賬款融資等供應鏈金融模式。
嚴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
值得注意的是,226號文指出了要防範供應鏈金融的多項風險。
226號文指出,核心企業不得一邊故意佔用上下游企業賬款、一邊通過關聯機構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賺取利息。各類供應鏈金融服務平台應付賬款的流轉應採用合法合規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閉循環和限定融資服務方。核心企業、第三方供應鏈平台公司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擠佔中小微企業利益的,相關部門應及時糾偏。
多位業內人士指出,在業務層面確實存在一些供應鏈核心企業,一方面拉長上下游中小企業賬期,變相佔用資金;另一方面,又在體外設立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等實體,將應付賬款打包做成保理資產進行融資。
「延長賬期」指向了核心企業,但也有供應鏈行業人士表示,核心企業除了在原來的賬期內獲得供應鏈金融利潤外,也可以通過延長賬期獲得額外更多的利潤。只要供應商和其他的融資渠道相比,這個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手續更簡便、更適合自己,就會採用與核心企業合作的供應鏈金融的融資渠道。
宏觀數據顯示,目前應收賬款賬期仍在拉長。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1-7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總額31022.9億元,同比下降8.1%。截至7月末,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15.59萬億元,同比增長14.0%。應收賬款平均回收期為56.0天,同比增加8.4天。
國家統計局工業司高級統計師朱虹此前解讀稱,盡管7月份工業企業利潤增長進一步加快,但上游采礦業和原材料行業累計利潤降幅仍然較大,應收賬款增速較6月有所上升導致企業現金流壓力較大,加上國內外環境復雜嚴峻,未來利潤增長仍有一定不確定性。
226號文要求,嚴格防控虛假交易和重復融資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供應鏈融資要嚴格交易真實性審核,警惕虛增、虛構應收賬款、存貨及重復抵押質押行為。對以應收賬款為底層資產的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產品,承銷商及資產管理人應切實履行盡職調查及必要的風控程序,強化對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
與此同時,「無牌」亦不得開展供應鏈金融。226號文要求,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應嚴格遵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不得以各種供應鏈金融產品規避國家宏觀調控要求。各類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應嚴格遵守業務范圍,加強對業務合規性和風險的管理,不得無牌或超出牌照載明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業務。各類第三方供應鏈平台公司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以供應鏈金融的名義向中小微企業收取質價不符的服務費用。

❺ 項目公司在項目融資中要承擔那些責任

項目公司(實體),是由發起人投資組建、直接承擔項目建設和運營責任的法律實體。項目實體可以選擇不同的法律形式:公司制、契約制和合夥制,為東道國家的法律框架所影響和決定。
在項目實體成立後,籌集資金、管理、利潤分配、利息支付、項目終止等問題在股東協議或合作協議中規定,並由項目實體負責執行。
在大多數情況下,項目實體同時又是又是項目的借款人,而項目實體的重要職能就是為項目籌集資金。

❻ 融資是違法的

融資不違法。但是禁止民間融資(國內禁止企業之間的互相拆借行為,但對民間借貸予以有條件的保護。所稱民間借貸是指以公民作為借款方或者貸款方而發生的借貸關系,包括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與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以下是正確的融資渠道:

第一種是基金組織,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第二種融資方式是銀行承兌。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帳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現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第三種融資的方式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帳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帳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第五種融資的方式(第四種是大額質押存款)是銀行信用證。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現在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現在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第六種融資的方式是委託貸款。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帳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帳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種融資方式是直通款。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現在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❼ 一份提單重復融資的風險

一份提單原則上是不能夠重復融資的——用提單融資,肯定需要將提單抵押給銀行或貸款公司,那麼,哪裡還有重復融資的可能性?就好比房屋抵押貸款,借款人是要將房產證押給銀行或貸款公司,那麼,哪裡還有重復的房產證可供抵押?

❽ 信用證貨物發票 重復在銀行融資犯法嗎

不僅信用證單據,所有單據重復質押融資都是違法的~!

❾ 非法融資是觸犯什麼法

一個企業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資,說明這個企業是很有發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經濟上的補充。但是融資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接下來,關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非法融資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0〕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九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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