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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述職述廉

發布時間:2022-02-18 19:29:54

『壹』 如何把握黨風廉政建設新形勢新特徵

一、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是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環境中開展的,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國際形勢發生深刻變化,世界各種思想文化相互激盪,西方敵對勢力對我實施「西化」、「分化」圖謀。在新世紀,我國進入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監督制約機制還不健全和完善,行政行為、企業行為和市場行為需要進一步嚴密規范和有效約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入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對外開放,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
目前,雖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正在逐步從側重遏制,走上標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正平穩、健康地向縱深發展,反腐敗斗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我們應清醒地看到,有些腐敗現象蔓延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一再發生,有些不正之風還比較嚴重。政府機關廉政建設還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地方和部門落實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規定還不夠好,奢侈浪費現象還比較嚴重;以權謀私、貪污賄賂,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甚至貪贓枉法的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地方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屢禁不止;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虛報浮誇,欺上瞞下;有些基層幹部作風粗暴,甚至橫行霸道,欺壓群眾。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基礎特別是所有制結構和分配方式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帶來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在所有制結構方面,我們黨確立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方針,促進了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但是所有制結構的變革,形成了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各個利益主體為了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都希望通過各種方式去獲取有限的資源,在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不正當競爭,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逃避法律懲罰,更是不擇手段,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方式拉攏腐蝕領導幹部。而一些領導幹部手中掌握的權力比較集中,權力運作缺乏透明度,又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制約,這就容易產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從分配製度的變化看,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但在分配調節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出現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公務員的收入比較低。一些公務員對收入低和不同部門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收入差距較大的現象不滿意,因此產生心理失衡,容易產生腐敗行為。
我們黨提出要在短短四十年時間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至今也才過去二十來年,而西方發達國家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一般都經歷了上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從不少國家的發展進程看,當一個國家處在經濟結構轉型、經濟快速增長的變革階段,往往是腐敗現象的高發期。雖然我國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有本質區別,但由於經濟體制轉換的時間短、進程快,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不少漏洞,這也容易引發腐敗現象。
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了人們民主、法制、公平競爭的思想觀念,激發了積極變革、開拓創新、講求實效的精神。但一些意志薄弱的黨員幹部經不起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考驗,滋長了金錢至上、唯利是圖的錯誤思想,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扭曲。蘇聯東歐劇變,世界社會主義運動處於低潮,而一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近些年經濟仍在發展,使得一些黨員幹部在思想上產生迷茫,理想信念發生動搖,容易走上腐敗甚至違法犯罪的道路。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面臨大量新情況、新問題。由於誘發腐敗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制約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的一些因素還存在,今後一個時期腐敗現象仍有可能易發多發,反腐敗任務還艱巨繁重。
二、正確認識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現階段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轉換經濟體制,諸多社會矛盾相互交織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特別是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由於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監督制約機制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建立和完善,行政行為、企業行為和市場行為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得到嚴密規范和有效約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也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這就使得腐敗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觀條件,存在易發多發的可能性。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針對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始終強調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要求全黨動手,黨政一起反腐敗。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地區和部門把發展經濟與反對腐敗對立起來,沒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的決策和部署。有些地區和部門抓反腐敗工作只停留在開會、講話、發文件上,不抓工作落實,搞形式主義。相當一些地方和單位的黨組織治黨不嚴,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疏於教育、疏於管理、疏於監督,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不同程度地受到削弱。一些地區和部門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薄弱,漏洞很多。一些地區和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對管轄范圍內反腐敗任務的落實情況沒有認真監督檢查。一些領導幹部不以身作則,甚至帶壞一個地區或部門的風氣,引發許多腐敗問題。一些領導幹部奉行「好人主義」,怕得罪人,執紀執法偏寬偏軟。由於以上原因,黨政齊抓共管反腐敗的局面在有些地區和部門還沒有形成,以致一些經過主觀努力能夠抑制的腐敗現象沒有得到有效抑制。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我們既置身於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潮流之中,又面臨西方發達國家在經濟科技軍事等方面占優勢的壓力和敵對勢力對我實施「西化」、「分化」的圖謀。我國正處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諸多社會矛盾相互交織。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的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這些因素的存在,給解決腐敗問題增加了復雜性。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土壤和條件尚未消除,重大違紀違法案件一再發生,有些不正之風還比較突出,腐敗問題仍然是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問題,反腐敗斗爭的形勢依然嚴峻。
我們要正確認識當前反腐敗斗爭的形勢,既要看到斗爭的復雜性、長期性,深刻理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是一個需要長期認真嚴肅對待的問題,不能期望採取幾次大的行動就能徹底解決;又要充分認識腐敗問題的嚴重性、尖銳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越是處在腐敗現象易發多發時期,我們越應該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加倍努力工作,堅定不移地落實黨中央的決策和部署。
我們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緊緊圍繞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第一要務,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中央確定的反腐敗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格局、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為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標和任務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主要措施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必須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繼續下大氣力懲處腐敗的同時,加強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強化監督,創新體制,把反腐倡廉寓於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更好地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服務。
(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統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圍繞第一要務開展反腐倡廉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要認真貫徹和牢牢把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終堅持與時俱進這個關鍵,更好地適應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趨勢;始終堅持黨的先進性這個核心,堅定地維護黨的先鋒隊性質和黨的隊伍的純潔;始終堅持執政為民這個本質,大力促進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的發展,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歸宿,使人民群眾更多地得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帶來的實惠,更多地感受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成果。
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必須牢牢把握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維護和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為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經濟、政治、文化的全面發展和加快推進現代化建設服務。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寓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進程中,深入改革開放第一線和市場經濟新領域,及時發現和解決在黨風政風方面嚴重影響建設和改革的問題,綜合考慮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和戰略任務,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二)加強和改進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牢固構築抵禦腐蝕的思想道德防線 。
1、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必須切實抓好宣傳教育這個基礎。要把黨風廉政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各級黨員幹部宣傳教育的重點,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針對領導幹部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生活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教育領導幹部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以身作則,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行為准則。當前,要認真解決黨員隊伍在思想上、組織上、作風上存在的突出問題,引導廣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更加堅定理想信念,牢固樹立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黨性修養,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自覺做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模範。要結合新的實際在全體黨員幹部中廣泛開展發揚黨的優良傳統的教育,尤其要進行「兩個務必」的教育,使全黨同志越是面對日益復雜的國內外環境,越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越是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要弘揚艱苦奮斗的精神。要繼續開展黨紀條規和法律法規教育,不斷增強黨員幹部的紀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真正做到依法執政和廉潔從政。要加強防範教育,施教於先,未雨綢繆,使黨員幹部自重自警,身體力行,經受住市場經濟條件下腐蝕與反腐蝕的嚴峻考驗。要深入開展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通過樹立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其示範引導作用,弘揚正氣、鼓舞鬥志;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引以為戒,促使領導幹部增強道德約束力,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
2、加強反腐倡廉宣傳工作。要大力宣傳黨反腐敗的堅定決心、方針政策、基本經驗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導廣大幹部群眾正確看待反腐敗斗爭形勢,深刻認識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我們黨同腐敗是根本對立的,深刻認識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先進性決定了我們必將戰勝腐敗,從而增強對反腐敗斗爭的信心要以正面宣傳為主,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嚴肅宣傳紀律,注意反腐倡廉宣傳的政治和社會效果。
(三)抓好廉潔自律規定的落實,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1、狠抓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廉潔從政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在公務活動和社交活動中都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要重點抓好以下工作:(l)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2)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不準收受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規定。要查處借節假日和婚喪喜慶等事宜斂財的違紀行為。(3)繼續落實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的有關規定。通過採取個人申報、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加強組織核查等措施,推動這項工作的落實,尤其要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執行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不準默許或授意他們打著領導幹部的旗號以權謀私。對放任、縱容他們違紀違法的,要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
2、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準弄虛作假、虛報浮誇;不準搞脫離實際、沽名釣譽的各種「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節慶、達標評比活動。對以虛報等手段獲取榮譽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政治影響的,必須認真查處,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3、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大力精簡會議和嚴格控制出國(境)團組,壓縮會議費、招待費、出國考察費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變相公費旅遊,禁止超編制超標准配備使用小汽車和在住房問題上以權謀私。禁止以各種名義用公款互相宴請、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遊、高消費娛樂。要加強審計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積極探索用改革的辦法解決領導幹部職務消費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和推廣試點工作經驗,進行移動通信工具使用管理貨幣化改革。探索試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積極穩妥地進行公務接待、公務用車和公務員福利刷卡消費制度改革工作
4、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要繼續貫徹中央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同時要求:(l)不準利用職權在企業物資購銷、項目開發等經營活動中謀取私利。(2)不準個人及其親屬違反規定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託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不準將國有資產私自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營。(4)不準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5)不準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
5、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切實擔負起反腐倡廉的職責。黨政領導班子正職要負總責,班子成員明確分工,部門各負其責。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清正廉潔,並且要對本本單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敢抓敢管,真抓實干,堅決反對和克服好人主義。要實行責任制報告制度,將執行責任制情況定期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各級紀委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履行組織協調職責,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實施。要加強監督和考核,嚴格責任追究,對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不良後果的要按規定進行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確保反腐倡廉各項工作的落實。
(四)繼續加大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嚴厲懲處腐敗分子。
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指出:「對任何腐敗分子都必須徹底查處、嚴懲不貸。」我們要堅決貫徹這一精神,不斷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的力度。要針對近年來新經濟領域、資金高密集領域、壟斷性行業中的案件以及侵吞國有資產案件頻發多發,跨地區、跨行業、跨國(境)案件和「窩案」、「串案」增多,違紀違法人員作案手段趨向隱蔽化和高智能化等新情況,研究新的對策,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力氣突破一批有影響的大案要案。
1、加大查辦違紀案件的力度。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是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眾評價反腐敗斗爭成效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要充分認識查辦案件工作在反腐敗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領導。各級紀委要集中力量查辦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同時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在查辦案件中,執紀執法機關要密切配合,形成辦案合力。既要重點查處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也要認真查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紀違法案件,以及基層幹部中發生的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查辦案件要嚴格依紀依法,講究策略,寬嚴相濟,綜合考慮政治、經濟和社會效果。要切實糾正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執紀執法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問題,加大對腐敗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追繳力度,增大腐敗行為的風險和成本。對蓄意誣告黨員幹部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必須嚴肅處理。
2、明確查辦案件重點。在重點查辦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件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的同時,要著重查辦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融、物資采購等領域和環節發生的案件,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案件,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案件,司法領域中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以及參與和庇護走私、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重視查辦基層幹部以權謀私、侵害群眾利益的案件。
3、認真查處大案要案。要加強對查辦大案要案的組織協調,充分發揮各執紀執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形成查辦案件的合力。建立完善紀檢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審計機關查辦案件工作的協調機制,健全違紀違法線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制度。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對涉案黨員幹部的主要違紀問題查實後,要按照規定作出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先在黨內或一定范圍內通報;對涉嫌犯罪、具備移送司法機關條件的案件,要及時移送。要嚴格執紀執法,對辦案不力的地區和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並限期糾正;對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甚至干擾辦案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深入剖析大案要案,從中發現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有關單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對違紀違法人員經濟處罰和追繳違紀違法款物的力度,發揮經濟手段在遏制腐敗中的作用。
4、加強信訪舉報工作。拓寬、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信訪舉報的良好環境。規范工作程序,強化內部制約監督,保證信訪舉報事項件件有著落。各級黨委和紀委要重視群眾信訪舉報反映出來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矛盾,認真解決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五)深化改革,創新體制,不斷拓寬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領域
1、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凡是可以用市場機制代替的行政審批項目,要通過市場機制運作。逐步將可以推向市場的公共服務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標。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2、逐步拓寬通過改革體制機制遏制腐敗的領域。在深化反腐敗三項工作過程中,注意針對易於發生腐敗的部位和環節,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逐步做到黨政機關與所辦經營性事業單位徹底脫鉤。規范黨政機關福利待遇,解決不同部門公務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加快建立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的信用檔案。繼續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積極推進壟斷行業的改革。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健全管理、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3、從剖析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發生的原因入手,改進相關的體制機制制度及管理。深入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抓好專項治理,加大從源頭上鏟除滋生不正之風土壤的力度。(l)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決取消不符合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原則,不符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的承諾和世貿組織規則,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以及實際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行政審批。對取消的審批事項要加強後續監管。逐步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規范的運行機制和嚴密的監督機制。(2)繼續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都要實行收支脫鉤管理,並逐步納入預算。加快推進預算管理改革,編制綜合財政預算。擴大國庫集中支付和預算外資金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范圍。繼續整頓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認真清理和規范政策外補貼,嚴禁設立「小金庫」。(3)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建立由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的幹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全面推行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擴大縣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范圍,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幹部任用和獎懲中。(4)認真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四項制度。
(六)健全制約監督機制,使權力運行受到有效監督制約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必須健全民主制度,改革監督體制,完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從而使權力運行受到有效監督。
1、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從中央到地方要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加快實現巡視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經常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著重加強對地方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實行紀委負責人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談話制度。各級紀委負責人要圍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廉潔從政等情況,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交換意見,研究問題,以利於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積極推行領導幹部任前廉政談話制度,對新任職的幹部,要有針對性地提出廉潔自律的要求。建立誡勉談話制度,發現黨員幹部存在的苗頭性問題,要早打招呼,及時提醒,嚴格要求,使他們少犯或不犯錯誤。
2、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一是要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國家廉政法、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和紀委履行組織協調職能的規定等,把黨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適時轉化為國家的法律法規。二是要善於利用行政監察與政府各項工作聯系密切,便於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施政行為進行了解和監督的有利條件,主動深入到政府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中,加強事前、事中監督。三是要圍繞國家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決策的實施,研究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開展執法監察。加強對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情況,以及賑災款物、社保資金管理使用和增收節支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積極參加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重點針對土地和建築市場中存在的違法經營問題,以及制售假劣葯品、食品等損害群眾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督促政府主管部門嚴格執法、加強監管。
3、建立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具體制度,並加強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完善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充分發揮領導班子內部相互監督的作用。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實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省、市、縣黨委主要負責人每年要在全委會上報告本人及領導班子廉潔從政情況,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制度,充分發揮黨員的監督作用,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要拓寬群眾監督渠道,健全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等制度。繼續抓好鄉(鎮)和縣級政務公開的規范和提高,在市(地)級行政機關推行政務公開,醫院、學校和其他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單位都要實行辦事公開制度。

『貳』 有哪些關於廉潔從業的規章制度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國務院國資委
關於印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中紀發[200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人民政府監察廳(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監察局,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

現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執行。

中共中央紀委
中共中央組織部
監察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出資人利益,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切實維護國家、社會、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借貸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擔保、融資、為他人代開信用證、采辦、銷售、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產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從事違反財經制度的活動;

(六)弄虛作假、謊報業績或者搞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

(七)偷逃國家稅費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家稅費,隱瞞、截留國有資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私自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不正當利益;

(三)違反規定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

(四)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回扣、傭金、禮金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為本人或者他人從事牟利活動;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捐贈、贊助事項;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以國家和企業利益為重,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對本人及親屬有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主動迴避,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與本企業有關聯、依託關系的私營和外資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發生非正常經濟業務往來;

(五)按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七)其他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增強民主管理意識,嚴格執行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不得有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中違反民主管理制度,謀取私利;

(二)按照規定應當公開、公示的事項而未公開、公示;

(三)在職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據企業章程和有關規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為謀求業績,違反勞動、安全、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忽視職工安全衛生保護,危害職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規范職務消費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等;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

(四)超過規定標准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五)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並以適當方式向職工群眾公開。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定期報告兼任職務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以及有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及離職和退休後從業行為的管理,並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的從業承諾抵押制度。

第十四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本規定的貫徹落實,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並將其廉潔從業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以及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依據職責許可權,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根據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企業紀律追究責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處理外,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還可以由有任免權的機構給予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紀律處分合並使用。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在依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追究責任的同時,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退還;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拒不履行從業承諾抵押、拒不退還或者拒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國有企業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違反本規定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已經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據本規定執行。

『叄』 處理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依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3)融資述職述廉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意義:

《若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全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為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對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作用:

《若干規定》是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對於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監督機制:

中央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

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肆』 國有企業領導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國有企業領導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全文如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第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第三章實施與監督第九條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第十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第十二條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並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第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並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第十五條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後的相關行為。第十六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規范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第十七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第十八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第十九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二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應當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規定,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現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伍』 如何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准則》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出資人利益,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切實維護國家、社會、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借貸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擔保、融資、為他人代開信用證、采辦、銷售、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產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從事違反財經制度的活動;

(六)弄虛作假、謊報業績或者搞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

(七)偷逃國家稅費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家稅費,隱瞞、截留國有資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私自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不正當利益;

(三)違反規定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

(四)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回扣、傭金、禮金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為本人或者他人從事牟利活動;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捐贈、贊助事項;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以國家和企業利益為重,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對本人及親屬有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主動迴避,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與本企業有關聯、依託關系的私營和外資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發生非正常經濟業務往來;

(五)按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七)其他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增強民主管理意識,嚴格執行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不得有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中違反民主管理制度,謀取私利;

(二)按照規定應當公開、公示的事項而未公開、公示;

(三)在職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據企業章程和有關規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為謀求業績,違反勞動、安全、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忽視職工安全衛生保護,危害職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規范職務消費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等;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

(四)超過規定標准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五)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並以適當方式向職工群眾公開。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定期報告兼任職務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以及有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及離職和退休後從業行為的管理,並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的從業承諾抵押制度。

第十四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本規定的貫徹落實,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並將其廉潔從業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以及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依據職責許可權,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根據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企業紀律追究責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處理外,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還可以由有任免權的機構給予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紀律處分合並使用。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在依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追究責任的同時,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退還;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拒不履行從業承諾抵押、拒不退還或者拒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國有企業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違反本規定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已經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據本規定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准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

『陸』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提出哪些其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1、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

2、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

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

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

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

(6)融資述職述廉擴展閱讀

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柒』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若干規定

以下為最新發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內容提供給您參考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09-07-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它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它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它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它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它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管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它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它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它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它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它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它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八)其它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它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並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它事項,並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後的相關行為。 第十六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規范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 第十八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 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 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應當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它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它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它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規定,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的其它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捌』 企業「三重一大」事項主要由哪些會議集體決策

主要是由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黨政聯席會集體決策。

『玖』 三重一大事項一般由局黨組會議討論嗎

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 。

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按照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

《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於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

指導方向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基本原則:「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並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後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八)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並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九)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許可權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後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後按程序予以追認。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十)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十一)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十二)決策作出後,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並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十三)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迴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未設董事會的總經理(總裁)為本企業實施本意見的主要責任人。

(十六)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查批准。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或審批國有企業章程時,應當根據本意見明確相關要求。

(十七)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項范圍是否全面科學、決策程序是否嚴密、責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進行嚴格審查,予以批準的,應當在批准後監督其實施。

(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九)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在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結合年度考核進行監督檢查,作出評估,並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

(二十)「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巡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二十一)組織人事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機關,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以及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二十三)本意見適用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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