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融資擔保公司具體要做的事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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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就是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讓渡,俗稱內借錢;擔保就是提供保容證還款的保障。因此,融資擔保公司就是那借入方和貸出方的中間人。融資擔保公司就如「媒婆」,但這媒婆是要有火眼金晴的,是要承擔風險的,不僅要讓這錢貸出去,也要能收回來。否則收的「紅包」——手續費賠了還不算,連老本都可能賠光!
㈡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和《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區別
1、《融資復性擔保機構經制營許可證》,是現在擔保公司從事融資性擔保的必須條件。這個證通常是省中小處或者省工商頒發,雲南應該是省工商頒發。 2、對方注冊資本1億以上,一定要省里批《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才能從事向銀行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5000萬以內注冊資本,可能市一級政府能批,但要到省里備案。
㈢ 融資擔保公司面試都考什麼
摘要 您好,面試會問到的問題不固定,一般來說會通過面試人員的回答言談舉止來看這個人的整體素質如何,擔保公司比較注重人員素質。會問到對擔保行業的理解;面試人員的工作經歷;待人接物的方式。
㈣ 擔保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有什麼區別
兩者雖然均為擔保公司,但在設立及經營等各個環節均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回體現在以下幾點:
1、設答立審批程序不同。
一般的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成立,適用的是公司法對於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需要履行嚴格的前置審批制度,設立原則為核准主義。
2、經營的范圍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以及與融資咨詢有關的擔保業務,允許其自有資金進行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除以上經營范圍以外,還包括貸款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
3、任職人員限制有所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即可。但融資性擔保公司必須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要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理制度,並對其管理人員等均有相應的要求。
4、監管程度不同。
一般性擔保公司沒有嚴格的監管要求,但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有著嚴格的監管程序,處處可見監管,監管涉及設立、變更、經營等各個環節
㈤ 什麼叫融資性擔保機構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回負有的融資性債答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希望對你有用。
㈥ 政策性擔保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
都是依法設立的抄,其申請襲成立的條件和普通公司成立條件是一樣的。
但是兩者還是有以下區別點:
一,就注冊資金來說,普通擔保公司只要五十萬以上,而融資性擔保公司金額較大,一般要四五千萬甚至一個億以上(按照各個省份要求有別)。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必須由省經貿委頒發經營許可證,而普通擔保公司則不需要。就營業范圍來說,普通擔保公司除了咨詢業務和中介服務,不能開展其他任何擔保業務,而融資性擔保公司則可以開展各種融資性擔保業務。
㈦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得到需要哪些要求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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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是受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的,制約擔保機構的非法活動。能夠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經營,維護融資性擔保市場秩序。如果未下發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擔保機構所經營的項目及范圍。謝謝,希望能幫到你。
㈧ 關於公司旗下投資擔保公司融資考核的方法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試行版) 為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的績效和貢獻,更好地激勵和挖掘員工的潛能,強化員工的競爭與責任意識,提高公司整體效能,體現獎優罰劣的用人原則。特製訂《員工績效考核制度》。第一章 總 則一、考核目的根本目的:1、建立科學、有效的績效管理機制,客觀、公正地評價員工的績效與貢獻,實現公司整體績效的放大和提升。2、為公司員工獎懲提供參考依據。3、作為公司成員提高競爭意識和責任意識的手段。直接目的:考核結果將作為工資分配、業績提成、任務獎金和崗位異動的參考。二、考核范圍創業投資擔保公司所有在職員工,包括:1、公司總經理2、副總經理3、總經理助理4、部門各部長5、客戶經理及後勤各崗位人員三、考核原則1、以提高員工績效為導向,重獎輕罰原則;2、以定量的業績為依據,客觀、公平、公正原則;3、個人績效目標與公司目標保持一致原則;4、反饋與提升的原則:即把考核的結果,及時反饋,並對完成績效的過程進行指導。四、考核組織和責任1、綜合管理部根據公司指導思想,廣泛徵求意見,負責制訂考核辦法,並予以組織實施。2、總經理及分管領導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任務,給各業務部門分配年度及月度工作任務,並根據考核辦法對各部門月度及年度具體完成業績予以考核。3、分管領導負責向總經理匯報考核情況並提供分析報告,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4、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如實向財務部提供目標達成數據,財務部審核後報分管領導審批,最後報總經理批准簽字執行。5、分管領導對考核結果的完整、公正、合理性負責,總經理對考核結果負有監督責任。第二章 業務部門(前台)考核辦法及獎懲操作方法一、考核辦法以績效為導向,對經營過程中可量化或可行為化的關鍵指標予以考核。二、適用人員前台各業務部門:包括大地拍賣公司、個貸部、融資擔保部各部門、工程履約部(含各分公司及辦事處)、投管公司。三、考核周期:除大地拍賣公司及投管公司某些業務項目採用年度考核外,其餘部門均執行自然月度考核,季度兌現。四、考核操作辦法。單位 考核指標 獎勵辦法 處罰辦法融資擔保部(1-6部) 融資收入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績效工資,具體考核為:1、完成月目標任務:1)發放全額績效工資;2)享受實際保費收入提成;2、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1)按實際保費收入0.5%給予獎勵; 2)完成公司制訂的年度總目標,月度所處罰的績效工資全額補發。3、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超出部分按2%給予提成獎勵。其中1%在年底給予獎勵,剩下1%在解保後給予業績獎勵。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績效工資,具體考核為:1、未完成月目標任務,按實際業績完成提成;2、完成當月目標任務90%,發放本月績效工資100%,完成當月目標任務80%,則發放本月績效工資90%,以此類推。3、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目標任務且低於60%,調整崗位或降薪。工程履約(含各分公司及辦事處) 保費收入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績效工資,具體考核為:1、完成月目標任務:1)發放全額績效工資;2)實際到帳保費收入提成;2、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1)按實際保費收入3%給予獎勵。 2)完成公司制訂的年度總目標,月度所處罰的績效工資全額補發。3、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各分公司和辦事處,超出且實際到帳保費收入部分均在原提成比例基礎之上增加5%給予業績提成獎勵。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績效工資,具體考核為:1、未完成目標任務,按實際業績完成提成;2、完成當月目標任務90%,發放本月績效工資100%,完成當月目標任務80%,則發放本月績效工資90%,以此類推。3、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目標任務且低於60%,調整崗位或降薪。個貸部 保費收入 管理人員及內控人員: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績效工資,具體考核為:1、完成月度目標任務:1)發放全額績效工資;2)實際保費收入提成;2、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1)按實際保費收入2%給予獎勵; 2)完成公司制訂的年度總目標,月度所處罰的績效工資全額補發。3、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超出部分按5%給予業績提成獎勵。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績效工資,具體考核為:1、未完成月目標任務,按實際業績完成提成;2、完成當月目標任務90%,發放本月績效工資100%,完成當月目標任務80%,則發放本月績效工資90%,以此類推。3、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目標任務且低於60%,調整崗位或降薪。個貸部 業務員具體考核為:1、完成目標任務,享受基本工資和業績提成;2、超額完成目標任務,除享受全額基本工資和業績提成,還給予以下獎勵:每遞增10萬元,基本工資增加100元。 1、未完成目標任務,無基本工資,按實際業績提成。2、連續三個月無業績,公司暫時凍結社保繳費,且由個人全額承擔社保費用。拍賣公司 標的物金額及所收傭金的比例。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年度績效工資,年底根據目標任務達成率予以考核發放,年底具體考核為:1、完成年度目標任務:1)一次性發放月度提取的全額績效工資;2)實際業績提成;3)按實際所收傭金____%給予獎勵。2、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超出部份按____%給予業績提成獎勵。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10%-30%作為年度目標考核工資,具體考核為:1、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按實際業績完成提成;2、完成年度目標任務90%,發放每月所提取全部績效工資,完成年度目標任務80%,則發放績效工資總額90%,以此類推3、年度目標任務完成低於___%,調整崗位或降薪。投管公司 咨詢服務收入、資金拆借業務收入及對外投資收益 由於投管公司某些業務涉及年底考核,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30%作為績效工資,其中20%為月度指標考核,10%作為年底指標考核,具體辦法如下:月度指標考核(咨詢及資金拆借等):1、完成月度目標任務:1)享受全額績效工資;2)實際業績提成;2、完成年度目標任務:1)按3%給予獎勵。2)完成公司制訂的年度總目標,月度所處罰的績效工資全額補發。3、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超出部份按____%給予業績提成獎勵。 每月從工資總額中提取30%(月度考核指標20%+年度考核指標10%)作為績效工資,具體考核為:1、未完成目標任務,按實際業績完成提成,本月績效工資的發放與當月完成目標任務的比值成正比。如:完成目標任務90%,則享受績效工資的90%,完成目標任務80%,則享受績效工資80%,以此類推。2、連續三個月未完成目標任務且低於40%,調整崗位或降薪。關於年度考核指標:1、未完成目標任務,按實際業績提成。完成目標任務90%,發放每月所提取全部績效工資,完成目標任務80%,則發放每月所提取績效工資總額90%,以此類推。公司各業務部門(前台)新員工 1)副部長級以上及各項目經理(即A角),有工作經驗,有資源,如在規定調薪期限內完成目標任務,除享受業績提成外,公司還給予享受提前一個月調薪,例:某員工規定入職後2個月予以調薪,如該員工在入職第一個月完成了目標任務,則他在入職1個月後享受調薪;2)業務部門(B角)普通員工如對本部門業績完成有較大貢獻,且工作態度表現優良,經部門負責人提報,上級領導審批後可享受提前調薪。 其他獎勵 1、超額完成年度總目標20%,享受卓越團隊獎金20000元。2、各業務版塊個人業績前三名員工,公司給予每人獎勵現金5000元。 獎懲辦法說明:1、具體提成辦法由分管領導制訂後報董事長批准執行。2、如部門業務涉及多個版塊且各提成比例有所差異,如個貸部涉及4個業務版塊,每個版塊的提成比例不同,公司只對總目標任務予以考核。如只負責某個單項業務,則獎懲辦法可套用此辦法執行。 3、如部門個別業務涉及年度考核,則以上獎懲辦法中的月目標任務則不應計算在內。如:投管公司中的年度投資收益和投資凈收益,此兩項為年度考核目標,因此,投管公司年度總目標包括此兩項考核指標,則月度目標任務不應計算。4、由於業務人員個人工作原因,導致業績指標不能按計劃完成,公司根據具體性質予以考核,並從留存的風險金中直接處罰。5、由於業務人員無法抗拒的原因,所導致的業績指標不能按計劃完成,經總經理審查後報董事長批准可對目標進行調整。人力資6、由董事長或其他人員推薦,需業務部門後期跟進完善相關手續辦理的項目,需計入所負責部門或個人當月月度目標任務考核,則具體提成比例由分管領導制訂。源論66666第三章 職能部門(後台)考核辦法及獎懲操作方法一、考核辦法以工作完成目標為導向,根據公司整體目標,以為前台各部門提供運營支持服務為中心,根據職責不同確定上、下級的責任和分目標,並把這些目標作為公司考核每個部門和個人績效產生對公司貢獻的標准。二、適用人員後台各職能部門:包括風險控制部、法律部、財務部、綜合管理部、辦公室。三、考核周期:自然月度,季度兌現。四、考核操作辦法根據各崗位職責,設置考核指標,同時分析對工作目標完成過程中的關鍵因素,設置不同權重。詳見各部門考核表。五、考核等級設置及獎懲辦法1、考核得分及對應等級月度考評分數 95分(含)以上 80(含)-95分 60(含)-80分 60分以下考評等級 A級 B級 C級 D級2、考核等級與個人績效工資級別 A級 B級 C級 D級績效工資系數 0.3 0 -0.3 -0.5說明:月度績效工資核算=(基本工資+補貼)*40%*績效工資系數3、考核級別佔比:各部門A級比例均為被考核人員總數的30%,風險控制部和法律部合並考核。4、取消A級資格的情形1)考核周期內實際出勤天數不足正常出勤天數,有薪假期除外(如婚假等)。2)考核周期內被考核人有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5、處罰辦法1)後台各職能部門員工,如連續兩次考評為「C」和「D」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員工進行崗位調整。六、其他獎勵 1、後台各職能部門,根據前台各業務版塊(如:融資擔保部、個貸部等)目標任務達成情況,結合後台各部門業務性質,享受業務部門績效達成提成,具體標准由公司分管領導制訂。職能部門各崗位分配比例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工作表現,提出分配意見並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2、提成比例:根據部門業務性質不同,確定後台各職能部門具體提成比例。部門 提成比例 融資擔部 個貸部 工程履約 提成基數:根據月度總目標達成情況按業績提成總額的20%計提。 提成基數:根據月度總目標達成情況按業務部門提成總額的5%計提;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後台職能部門按前台業務部門提成總額的10%計提。 提成基數:根據月度總目標達成情況按業務部門提成總額的5%計提;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後台職能部門按業務部門提成總額的10%計提。風險控制部 55%法津部 財務部 45%辦公室 綜合管理部 3、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達成情況,以及後台各部門及員工平時工作表現,評選二個優秀團團,各獎勵10000元。同時對各部門員工根據上級領導評價,以及員工自評等方式評選出前五名給予每人2000元獎勵。第四章 績效反饋一、考核結果的反饋1、公司綜合管理部設立榮譽牆,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業績達標者及A級員工名單張貼於榮譽牆上,並在公司周工作例會上予以通報表彰。2、業績未達標者及評C/D級員工,部門第一負責人須對業績未達標者及評C/D級員工進行書面反饋,並對考評原因做出詳細的說明,最後將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考核結果反饋表》交至綜合管理部。第五章 其他情形一、新進員工入職時間在15號以前的參與本月考核,15號以後則不參與本月考核。二、非公司政策調整、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目標完成的,一律以原始目標任務為准。三、如員工就考核過程、考核結果有異議,可通過公司各類溝通渠道進行反饋。第六章 附則一、本制度自____年____月起執行。二、本制度為試行版,根據公司的發展需求在執行過程中逐步完善。三、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屬於公司人力資源部。
㈨ 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
章
程
年 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加強 級擔保基金經營運作,積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逐步構建全 信用擔保體系,大力促進地方經濟繁榮,保障公司、出資人、債權人和被擔保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安徽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經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門核准,注冊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質:、
郵政編碼:、
第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公司依據《辦法》,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對 級信用擔保基金進行市場化運作,促進基金滾動發展,良性循環。
第六條 公司經營方針是:實行市場化運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預,防範和化解風險,規范操作,優質服務,安全審慎,高效快捷,開拓創新。
第七條 公司的財產、合法權益及依法經營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監管和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辦法》規定,自主開展經審批的各項業務,以擔保業務為杠桿,重點為我 注冊登記的符合國家產政策、有產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有利於技術改進與創新的勞動和技術密集型的各類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性擔保服務,擴大我 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增加其資金來源,致力於促進我 經濟發展,服務於我 經濟發展戰略,重在體現社會效益,努力實現和增加經濟效益,並以此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經營以下融資性擔保業務(或其中部分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一條 經省金融辦批准,公司兼營下列業務(或其中部分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十二條 公司由*****全額出資,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資本。
第十三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注冊資本如增加或減少,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六)、審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同執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由監事6名組成,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監事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罷免。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章 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公司總經理、各部門負責人和外聘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公司總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評委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項目經理 A、B角;
(三)、公司聘請的項目主審人員;
(四)、公司法聘請的法律顧問;
(五)、評審委員會認為須參加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會議議程:
(一)、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
(二)、由項目經理A角報告項目內容及初審意見,項目經理B角作補充說明;
(三)、項目主審及法律顧問陳述審核意見;
(四)、與會評委按照實事求是、科學分析的原則,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項目和初審報告提出問題,由A、B角或擔保業務部負責人回答或解釋;
(五)、參會人員就項目有關問題進行充分討論;
(六)、各評委就擔保方案發表意見,並將最終意見填入《擔保項目評審表》中並由本人簽名 ;
(七)、經五分之三以上評委同意的項目,由評委會主任委員按審批許可權(見第二十八條)將《擔保項目評審表》及有關資料提交公司執行董事(以下稱審批人)審批;不足五分之三評委同意的項目,作為否決項目報告審批人;
(八)、對雖未否決但評委有不同調整意見的項目,由主任委員綜合意見後提交審批人審批;
(九)、對因資料不全或資料不能說明問題而導致評委會對項目部分內容不能做出判斷時,評委應提出需補充和進一步落實的資料及其要求,由評委會主任委員簽署書面通知,擔保業務部按通知要求加以落實。擔保業務部安排項目經理在會後落實並由綜合管理部核實後報評委會主任。
第六章 評審委員會決策程序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通過的擔保項目擔保額在 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項目,由總經理審批;擔保額在2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項目,由執行董事審批;100萬元以上或特殊擔保項目,報 擔保審查考核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四條 經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審批人有權否決;但經會議評審、專家評議否決的項目,審批人只有權決定進行復議,而無權決定予以擔保。
第七章 內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內審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內審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司 部負責日常內審工作的計劃、安排、實施以及對內審員的考核。
第二十七條 內審工作以檢查資料為主,對各職能部門在下列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擔保業務操作規程的情況;
(二)對行使審批權的重點崗位或重要業務環節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情況;
(三)工作人員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等情況;
(四)其他應監督檢查事項。
第八章 擔保風險評估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計劃財務部擔保業務負責人、內審部、外聘評審、法律顧問共同組成擔保風險評估小組,負責擔保業務的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九條 風險評估內容:
(一)、審查擔保業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發展戰略的經營需要。
(二)、審查擔保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三)、評估申請人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評估內容一般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用於擔保和第三方擔保的資產及其權利歸屬等。
(四)、綜合考慮擔保業務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並設定擔保風險限額。
(五)、評估與反擔保有關的資產狀況。
第三十條 撰寫評估報告內容:
(一)、申請擔保人提出擔保申請的經濟背景。
(二)、接受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三)、拒絕擔保業務的利弊分析。
(四)、擔保業務的評估結論及建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風險評估報告按照規定經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審核通過後,為企業做出擔保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章 擔保風險預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二條 擔保代償報告制度當銀行等主債權人提出代償要求的當日內,擔保業務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2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執行董事報告;3個工作日內,擔保業務部應會同計劃財務部制定代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審查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審批。
第三十三條 代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的基本情況。
(二)、被擔保人及其擔保項目運行情況。
(三)、形成被擔保人未能履行債務償還的主要原因。
(四)、公司與銀行等主債權人追償被擔保人債權的主要措施與效果。
(五)、代償的法律依據及金額、時間、方式。
(六)、代償期間保全擔保債權的應急方案。
第三十四條 在發生代償後的當日內,項目經理、風控部經理應向總經理報告,在發生代償的1個工作日內,總經理應向董事長報告;風控部應會同擔保部制定出追償方案,經擔保評審委員會和總經理審定後報執行董事或股東會審批。
第三十五條 追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為被擔保人向銀行等主債權人擔保及代償情況。
2、與被擔保人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的主要約定事項及抵押、質押、保證反擔保情況。
3、反擔保債權情況。
4、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生產經營、資產及債權情況。
5、抵(質)押物狀況及其變現能力。
6、追償的責任人、時間、方式及其預期效果。
第十章 事後追究和處置制度
第三十六條 代償後追償程序和方式
1、在發生代償後的1個工作日內,風控部和擔保部提出實施追償方案,並向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發出擔保代償追償通知書,並附代償的相關原始憑證復印件。
2、在發生代償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司決策機構即批准實施風控部提出的追償方案。
3、在發生代償後的3個工作日內,公司向法律顧問書面告知擔保代償情況和追償方案。
4、在發生代償後的7個工作日內,公司應進入依法訴訟程序或與被擔保人(或反擔保人)協調擔保債權債務處置辦法。
5、在發生代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司應取得工商、稅務、政法等相關部門和貸款銀行等單位的聯系,爭取他們的支持和幫助。
6、追償的方式包括:依法起訴、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破產還債;以物抵債;委託追討;債權轉股權等。
第三十七條 追償工作責任制
1、項目經理A角為代償項目追償的第一責任人,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項目經理B角協助項目經理A角追償,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2、風控部為追償工作的執行部門,對追償工作負主要責任;業務部為追償工作的協調監管部門,對追償工作負次要責任。
3、對追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因工作失職等具體原因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依據擔保公司財務會計制度、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等要求相結合,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十九條 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15%。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倍。
第四十二條 公司可以以自有資金對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進行投資,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於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公司重大投資活動,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公司建立擔保風險准備金制度。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第四十四條 公司當年稅後利潤(減彌補虧損),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稅後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提取稅後利潤的5%-10%作為公司法定公益金;
(三)提取稅後利潤的20%作為公司任意公積金;
(四)、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任意公積金後所餘利潤,用於公司發展和擔保基金補充。
第四十五條 公司公積金可用來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財政局和監管部門。
第十二章 人事、勞動、工資
第四十九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和通過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認定。
第五十條 公司的員工一律採用聘用制,並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錄用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全新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制定適應市場規律的人事勞動制度。
第五十二條 公司實行固定工資加績效工資制度,把收入分配與崗位責任、工作業績和公司效益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年度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晉升和獎懲。
第五十三條 定期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五十四條 公司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三章 變更、解散、清算、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合並、分立、增資和減資接受《辦法》所稱監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並。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五十七條 公司因分立、合並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並停止有關業務。
第五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二)、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可能受更大損失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 政府認為公司需要解散時。
第五十九條 公司解散或被撤銷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由監管部門監督清算過程。
第六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結果報告監管部門確認。公司應當憑批准解散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注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將依法實施破產。
第六十二條 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時,按《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擔保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有關規定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之處,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五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章程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由 政府及監管部門批准,自公司設立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 份,經 政府及監管部門核准,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