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貳』 什麼是股權信託,股權信託有哪些特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專交給受託人屬,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投資於公司股權。
(一)最終以股權作為信託財產。初始信託財產可能是公司股權、資金或其他財產,如果信託財產是後兩者,經過受託人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將(逐漸)轉換成為股權形態。
(二)委託人可以是單一主體或是集合主體,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股權管理和處分權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託人行使。在股權信託關系中,受託人可能擁有部分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託人行使股權的投票權和處分權時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受託人如果擁有全部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對股權進行獨立的管理和處分。
(四)股權投資信託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核心目標是投資回報,而不主要是對目標公司進行控制。股權投資信託的實質是資金信託。股權管理信託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股權,其核心內容是股權表決權和處分權的委託管理。股權管理信託的實質是財產信託。
『叄』 誰知道股權信託登記有沒有相關制度啊
目前沒有信託登記機關,個別信託計劃作所謂的登記,都是到信託公司做個所謂的備案。如果是股權信託中的受讓、出讓股權和增資,其工商手續自然是工商作登記的
『肆』 信託登記制度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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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信託登記制度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規定的
在英美法系信託法中,因「雙重所有權」設計和出於保護當事人隱私的目的,英美法系並沒有完整的信託登記制度,但是信託登記制度卻是大陸法系信託法的重要內容。
『陸』 求國外的股權投資信託案例(詳細點的)
中國的信託與外國的信託有本質的區別。
『柒』 信託制度與代理制度有什麼區別.
信託與代理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委託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信 托關系就無從確立。委託代理關系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託代 理關系也可以成立,比如,委託他人簽訂合同等。英美信託法認為,信託與委託代理是性 質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信託關系是財產性的,受託人控制信託財產;委託代理關系是對 人的,代理人不需要控制委託人的任何財產。
(2)財產的性質不同。
信託關系中, 信託財產是獨立的, 它與委託人、 受託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相區別, 委託人、受託人或者收益人的債權人均不得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但委託代理關系中,即 使委託代理的事項是讓代理人進行財產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仍屬於委託人的自有財產, 委託人的債權人仍可以對該財產主張權利。
(3)採取行動的名義不同。
信託的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採取行動,代理人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採取行動。
(4)委託人的許可權不同。
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文件實施信託,受託人依據信託 文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託人通常不得干預。委託代理關系中, 委託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甚至改變主意,代理人應當服從。
『捌』 境外信託和國內信託是一回事嗎
境外信託和境內信託,雖然都是家族信託,但是區別很大。
1、政策方面
在政策、法則法規方面,由於國內《信託法》是根據英美法樹立而成,對於家族信託,國內《信託法》在法理層面與境外信託有著很大的區別。
《中國物權法》中並沒有所有權,因此也並沒有收益權。譬如說,國內《信託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時,若要進行信託存續,信託財產就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在信託轉移方面,不動產、股權等資產,由於等級制度等限制,國內信託難以完全轉移到信託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層面也存在難度。
而海外信託,《英美法系信託法》中信託財產三權分立,信託人擁有所有權,受益人擁有收益權。而在《信託法》中第15/16/17條中,委託人、受託人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除了信託財產設立過擔保或者自身產生的債務,法院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在資產轉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託便可輕松做到將資產轉移到國外,如吳亞軍、潘石屹等人將自己即將上市的公司股權樹立信託,極其有利於公司海外上市。
2、信託公司
對於設立信託公司,,因為兩地的經濟政治發展環境都不太一樣,而海外和國內的做法也不太一樣。
國內的信託公司多在建國後才樹立起來,且國內信託長期以來多以為資金需求方為導向,而並非從高凈值客戶需求方面出發為其供應財富處理方案,所以國內的信託公司在此方面的閱歷也顯缺位。
海外信託公司多以咨詢顧問的身份出面,按照委託人實踐狀況與需求、供應信託方案、稅務方案、方案信託構造,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額的咨詢費用。海外的信託公司都已樹立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長期的運營經驗以及高度誠信的管理體系。
3、遺產稅
海外信託和國內信託一樣,都是出資者進行理財出資的一種首要選擇。但是,對比於國內的信託品種,海外信託更能促進財富處理和傳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業的喜愛和追捧,變成一種轉移財富的首要方式。
在遺產稅方面,雖然《遺產稅暫行條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實施初步徵收,國內富豪將資產傳承給下一代並沒有很大阻礙,這就減少了國內對於傳承信託的需求。但是由於國內的家族信託還未能夠做到資產隔絕的效果,當富人家族在死後分配財產時則會出現各種糾紛,甚至導致將親人訴諸法庭的後果。
在海外信託,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稅功能。海外的信託法律保護了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所有,在整個信託法律關系存續期間,所有權都歸屬受託人。也就是說,當受託人去世之後,留在信託中的財產因其名義所有權已不屬於委託人,切與委託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是不計入應交稅的遺產總額的,從而避免了家庭之間的多種糾紛。
最後,對於委託人來說,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財富保存、財富傳承才是最好的信託產品,而海外信託則能夠賦予更多正確的理財觀念、技術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護給你,讓你的投資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應跟上多數高凈值人士的正確投資腳步。
『玖』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下信託關系人的地位有什麼不同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區別,法系市值根據閥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徵以及法律時間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
『拾』 公司股權託管與股權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股權託管與投票信託的比較分析
與股權委託另外一種極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託'制度。委託是大陸法系民商法創設的一種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財產法中創設的信託制度與委託有相似之處,但是在財產的所有權與受託人對外執行事務的名義上有著本質的區別。委託關系中,委託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即受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委託人,而信託關系中,受託財產的'法律所有權'一般讓渡給受託人,信託人只享有管理該信託財產的受益權;其次,在委託關系中,受託人對外執行委託事務是以委託人的名義作出的,而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對外管理、處置受託財產是以受託人自身的名義作出的。在美國公司法中,依據信託法的理論規定了'投票信託'(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託的一方是'委託人',另一方是'受託人',委託人原來是公司的股東。在建立投票信託時,委託人將股票的'法律所有權'(legaltitle)和投票權轉讓給受託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權和其他財產分配權。從法律角度來看,受託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託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過戶登記本上,股票的所有權登記在受託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規定投票信託的有效期為10年,行將期滿時可以延期。我國的《信託法》已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將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對於股權託管是否可以改變為信託這種方式運作,其中關鍵在於股權信託須作信託登記,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股權,而《信託法》對於信託登記的性質、效力沒有界定,還須相應的配套法規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