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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傳統意義上設立離岸信託的地區

發布時間:2022-02-19 02:13:57

㈠ 什麼是離岸信託

離岸信託也稱為境外信託或外國信託,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託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託人設立的信託。

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所以越來越多的企業家為達到企業和個人的財務目的,選擇離岸信託,確保能以從法律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1)不是傳統意義上設立離岸信託的地區擴展閱讀

離岸信託通常創建於將資產轉移到託管人名下時(成為離岸信託基金),這時託管人成為資產的法律所有者,同時根據信託約定的條款負責管理資產,並將它們分割給離岸信託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將資產所有權轉移到託管人名下的個人或公司)。

財產交付信託後,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運用的決定權,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取回信託財產,避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子女揮霍無度之困擾。因此,信託可以用於確保前輩積累的資產不會被後代輕易浪費。

離岸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創新,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指的是在財產授予人的注冊成立地點以外的司法權區成立的信託。

由於避稅地在稅收和法律設定上的優惠,使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設立在避稅地。離岸信託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世界幾個著名的避稅港,如開曼群島、百慕大、巴哈馬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都可以注入離岸信託,包括現有的存款、股票、債券及房產等。

㈡ 國有銀行怎麼設立離岸信託 知乎

信託和證券這兩個部門是歸證監會管的,銀行歸銀監會管,分別屬於不同專的部門。這是我國的屬金融制度決定的。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或者向非銀行金融和。
至於幾個大的金融部門,比如證券,保險,銀行等等這些金融能否混業,從經濟理論上來說並沒有統一的說法,各國情況也不一樣,有些國家允許,有些不允許,所以從微觀的角度來說,還是以所在國的制度為標准。我國是分離的,那就按我國的制度辦。互相分離,降低風險,防止壟斷只是很籠統的說法,這幾個理由用在什麼行業都說得通,反正誰也不服誰。

㈢ 如何設立離岸信託

外國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特別要求成立離岸信託。但是,在設立離岸信託之前,他需要弄明白離岸信託在本國法律中的地位,以應對針對信託資產或信託收入的潛在的法律訴訟。任何人想成立離岸信託時均需獲得法律和專業支持及建議。制定有信託法的離岸金融中心通常在成立信託的過程中提供咨詢和支持服務以確保信託符合當地法律要求。 為了確保信託達到委託人的目的,信託條款需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下來,這一點至關重要。由於信託及信託法相當復雜,個人可能難以單獨完成書面文件的制定。 首先,必須制定信託契約。信託契約是成立信託的法律文件。它規定受託人、受益人和信託的宗旨。它也可能詳細規定如何管理或投資信託資產,如何向受益人分配信託收益。信託契約可能包含一些標准化的法律語言和條款,但每份信託契約都是一份獨特的法律文件。 信託契約必須規定受託人。受託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受益人中的一個。但是,對離岸信託而言,將離岸金融中心的專業服務公司作為受託人更為合適。要仔細挑選受託人,必須指定一個或多個能夠委以信任並能夠為了信託和信託受益人的利益而行事的人或公司作為受託人。 成立離岸信託並進行注冊時,出於稅收原因可能有一些行政要求。比如,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簽署信託契約,然後在離岸中心的代理機構備份信託和信託資產並存檔。在絕大多數離岸轄區,信託不須在政府部門進行注冊。 通常情況下,離岸信託不須向政府部門提供財務報表,但是應當合理地管理資產和收益。信託必須記帳,必須記錄擁有的所有資產,否則存在欺詐的可能。離岸中心的專業服務公司能夠提供會計和記錄維護服務。這些公司幫助委託人成立信託、提供稅務和法律咨詢,收取一定的費用。一旦成立信託,每年就會產生行政成本,信託必須向代理機構支付行政費用。

㈣ 離岸信託與中國家族信託有什麼區別

離岸信託與家族信託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離岸信託: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家族信託:家族信託是一種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以實現富人的財富規劃及傳承目標,最早出現在長達25年經濟繁榮期(1982年到2007年,被稱為美國第二個鍍金年代)後的美國。

二、用途不同

離岸信託的用途:

1、信息保密。

2、有效地控制受益人的揮霍行為。

3、遺囑和不動產規劃。

4、慈善事業。

5、為未來退休提供保障。

6、信託投資公司。

7、設計公司架構。

8、財產保護。

9、繼承和遺產稅規劃。

家族信託的用途:避稅、企業管理。

(4)不是傳統意義上設立離岸信託的地區擴展閱讀: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一、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

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二、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三、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四、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五、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六、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岸信託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家族性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

㈤ 中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對世界的影響和意義

看下面的

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金融體系最鮮明和最重要的
發展趨勢。
本文結合本人10年來的離岸金融從業經驗及理論探索,沿著金融自由化、
國際化發展的思路,從闡述離岸金融的起源和發展模式、發展狀況及發展特點開
始,分析了離岸金融產生和發展的原因,論述了離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國際化
的產物,是當代國際金融發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創新,揭示了離岸金融在當今
國際金融環境中面臨的挑戰及其發展趨勢;從分析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狀況入手,
總結我國離岸金融業務實踐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2001年12月加入WTO後金
融國際化發展的趨勢及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6月提出恢復國內有關商業銀行
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政策趨向,闡明了現階段是發展我國離岸金融的良好時機,
從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借鑒開始,對我國離岸金融的發展進行了戰略思
考,在我國離岸金融發展區位與模式選擇、政策推動及監管等方面提出有益的建
議和具體實施措施。
本文的基本觀點為:離岸金融是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產物,是真正無國界
的國際金融,是當代國際金融發展中最重要的一次金融創新;我國應加快離岸金
融發展,以加快金融國際化的進程。

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借鑒
40年的實踐證明,離岸金融對推動國際金融業的發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它加速了國際資本流動,降低了國際借貸資金成本,加強了國際市場的競爭性,
便利了跨國公司的業務活動。對於鼓勵銀行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特別是開設離岸
金融市場所在國來說,通過離岸金融業務的費用收入,可以提高本國外匯收入;
借貸資金的流入可以增加本國國際收支中資本項目的盈餘;通過提供服務可以增
加本國就業機會和提高本國金融業的技術水平和人員素質;外國銀行大量湧入市
場可以帶動跨國公司到本國投資;可以加速本國經濟發展和提高本國金融市場在
國際金融界的聲譽和地位等。離岸金融已是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主要內容之一,
它不僅會繼續成為世界各國作為重點發展的金融領域,而且很可能會成為今後國
際金融市場的核心和最主要部分。
如何使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步伐走得更好、更穩、更快,同時避免
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和少走彎路,及時吸取世界各國金融機構國際化的成功經驗,
是至關重要的。通過對世界各主要相關國家離岸金融市場建立的歷史分析,有如
下幾方面經驗可供我國在建立離岸金融市場時進行參考。
3.2.1高度重視國家安定和社會穩定
二戰以後,西方國家著力於戰後重建工作,全力保持了國家和政局的安定,
從而為歐洲貨幣市場的形成創造了條件。另外,作為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都十分
強調本國的政局穩定,把保持政局穩定作為發展經營的首要條件。如以新加坡為
中心的亞洲貨幣市場的建立,開曼、巴林、巴哈馬、馬來西亞和泰國等國家和地
區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都依賴於這些國家政局的穩定。這些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大多在10%以上,人均收入較高,社會保障體系也很健全,社會安定。
3.2.2法律制度健全並與國際慣例相統一
無論是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建立的離岸金融市場,它
們的金融法律法規建設都十分健全,並與國際慣例相統一。除公司法、金融服務
法等母法外,還有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法、基金管理法等業務法及相關的法規,
例如存款保護法、投資者保護法、防欺詐法等,這些法律造就了一個完善的公平
的金融環境,也保證了各項離岸金融業務健康有序地開展。
3.2.3對外開放和優惠的稅收政策
對於西方發達國家來講,對外開放從一開始就與它們的市場經濟相伴,離岸
金融市場的產生和建立,就是開放的經濟金融環境所造成的。對於發展中國家來
講,對外開放則是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先決條件。加勒比海地區、
新加坡、香港、馬來西亞等各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無不是得益於其開放的經
濟和金融政策。另外,優惠的金融稅收政策,應該說是導致眾多金融機構雲集各
離岸金融市場的重要原因。無存款准備金、無存款保險金使融資的成本大大降低。
綜觀一些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尤其是那些島國的稅收制度,基本上都是
極低的稅率。有的國家政府只徵收少數間接稅,不徵收直接稅,有的則只徵收海
關稅或所得稅,而增值稅、遺產稅、預扣稅等一律減免。
3.2.4優越的地理位置、科學技術及專業人才所營造的經營環境
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優越的地理條件是十分重要的。交通要便利,時區又能
銜接,而且應具有廣闊的輻射區,當今世界上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無一不是這樣。
倫敦和蘇黎世覆蓋歐洲大陸,紐約以北美地區為腹地,東京占據東亞,新加坡背
靠東南亞地區,而香港則以大陸為其廣闊腹地。另外,現代化的科學技術可以使
全球市場一體化成為可能,金融交易不受時差約束,在24小時內可在任何市場進
行交易,資金在分秒之間可實現全球迅速轉移。當今世界上的著名離岸金融中心都
己運用了最新的電子技術,使金融交易便利、快捷、省時和廉價。人才薈萃是當
今國際金融中心的又一特色。無論是歷史悠久的歐洲離岸金融中心還是新崛起的
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無一不把培育人才、吸引人才作為其基礎任務之一。
在這些地區,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銀行家、保險家、高級會計師、律師及各類金
融中介機構雲集。這些地區在培訓、教育、就業等一系列方面都提供了各種方便,
可以說,沒有各種專業人才,就沒有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
3.2.5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已從自然形成型向政策推動型轉變
歷史表明,許多發展中國家離岸金融市場是順應國際資本的流動需要而自然
形成的。它們在發展之初只是作為某個國家的避稅港而存在,也就是說某發達國
家的公司為了達到避稅目的而到發展中國家找出路,金融服務機構也尾隨而至,
而該國政府因此獲益也就採取寬容甚至鼓勵態度,於是乎海外公司、金融機構紛
至沓來,形成了金融機構林立、金融市場規模龐大的局面。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
融市場在金融法規建設方面則屬滯後型,許多國家是在70年代末、80年代乃至
90年代初才逐步完善起來,這類先期形成的離岸金融市場可稱為為自然形成型。
其形成歷史一般需要3040年時間。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金融管制日趨自由化的今天,亦有些國家利用國際資本
流動的特點,利用政策優勢,促進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以達到自己的預期目的,
如新加坡、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就是如此,這類離岸金融市場可稱之為政策
推動型。這類市場的形成所需時間較短,長則8-10年,短則3-5年。具型的例子
是馬來西亞的納敏離岸金融市場。從馬來西亞聯邦政府1989年11月提出建立離
岸金融市場的設想,並選定納敏為實施地點起,到1993年8月短短4年間,該市
場的外幣貸款已達10億美元,雲集了世界著名的匯豐、三菱、東京、麥加利等多
家外資銀行。納敏的例子說明,只要政府從實際出發,因勢利導,利用政策優勢
推動離岸金融市場的形成是完全可以辦得到的。
3.3我國離岸金融發展的機遇
自80年代全球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以來,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或離岸金融中
心的浪潮方興未艾。在這方面,亞太地區表現尤為突出,盡管各國和地區條件不
盡相同,但各國都在政府推動下,積極創造條件發展離岸金融市場,以促進本國
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和為經濟建設創造融資環境,同時也藉此提高本國和本地在
國際金融領域的地位和聲譽。隨著當前全球經濟的一體化、集團化和區域化,全
球金融業也呈現出集團化、區域化趨勢,這主要表現為各類金融中心的崛起。可
以說,發展金融中心和離岸金融市場是當今各國金融競爭的一大新特點和新趨勢。
3.3.1亞太地區金融的崛起為我國離岸金融發展帶來了良機
從戰略上看,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各類金融中心的不斷涌現,必將影響國際
資金流動格局的走向,這是國際金融競爭新趨勢對我國金融業發出的新挑戰。盡
管國內各地都意識到這一趨勢,紛紛提出建立金融中心,但發展速度都受到國內
制度環境的制約,而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無疑是迎接這一挑戰的一個戰略性步驟。
當前,亞太地區一些老牌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成熟,而我國周邊又有一些新的離岸
金融市場正在創建之中,例如,馬來西亞在短短4年的時間里建成了初具規模的
納敏離岸金融市場。綜觀世界各國各地成功的金融中心,在發展中都抓住了當時
的歷史機遇,新加坡的發展就是成功的例子。當前亞太地'C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
展中最具活力的地區,資金流動也極為活躍。過去幾年,國際資金流動很大一部
分是在亞太地區,面對這樣的資金往來,各國金融機構都在積極爭取發揮中介作
用,如何在這一資金流動中爭取到更多的業務將是決定各地和各金融機構發展水
平的重要參數。面對亞太經濟的增長所帶來的巨大資金流動和聚集,我國也不應
該錯失良機,應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迎接挑戰。
3.3.2我國加入WTO,金融國際化發展進一步加快
2001年12月,我國加入WTO,意味著我國金融業的改革開放在GATS.,即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下進行,力度進一步加大,過程進一步加快。根據GATS,
包括金融服務在內的服務業開放和自由化應遵循透明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而
服務業開放和自由化的核心內容是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這意味著外國金融機構
將逐漸與我國金融機構展開完全公平的競爭,我國金融國際化發展將進一步加快。
我國雖然從1994年開始全面展開經濟體制改革,但離真正建成市場經濟體制
還有較長距離。在相當長時期內,我國經濟金融管理體制仍將處在新舊體制轉軌
時期。新體制還沒有建立起來,傳統體制還將在許多方面發生作用,這主要表現
為:國有企業活力不足,還沒有建立起適應市場需要的現代企業制度;生產要素
市場還不健全,價格還沒有完全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政府職能轉換緩慢,仍存
在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預;適應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穩定的宏觀調控體系還
不健全等等。在金融方面則表現為:利率仍實行較為嚴格的管制,市場調節程度
不高;信貸控制仍沒有完全放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操作手段不豐富;金融監
管體系和制度還不健全;人民幣只實行了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資本項目管制
較嚴。在這一經濟金融制度下,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走向完全自由兌換還需要一
個過程。
為保證國內經濟、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免受沖擊,可以借鑒國際經驗,通過一
些較優惠的稅收政策和其他便利條件,發展離岸金融業務,首先建立國內離岸金
融市場,藉此吸引更多的外資機構的進入,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滿足外資金融機
構要求我國開放市場的要求,同時這也可作為人民幣仍不能自由兌換、利率管制
較為嚴格的條件下,我國向國際金融市場邁進的一個過渡性戰略步驟。
3.3.3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恢復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發展
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我國部分商業銀行重新啟動1999年初被其
,』g月停」的離岸金融業務,這一舉措對於提高我國金融業務創新能力和服務水準,
積極積累參與國際金融市場運作的經驗,並逐步建立國際離岸金融中心具有重要
意義。
現階段大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己具備相當條件,一方面我國加入WTO,金融
國際化進程進一步加快,為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創造了條件。另一方面,經過幾年
的調整,我國商業銀行改革加快,在加強監管和風險控制等方面均作了大量的工
作,自身抵禦風險的能力增強。同時,外資逐漸參股國內銀行,有利於國內銀行
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緊人才培養,借鑒外國銀行的各種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成熟
的產品模式。
3.3.4 CEPA實施及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標志著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形成
2004年1月1日,CEPA.,即《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實施,隨
後,香港持牌銀行開始經營個人人民幣業務,這標志著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的初
步形成,將為兩地金融合作帶來雙贏局面,在進一步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的同時,對我國內地金融改革具有積極的意義,首先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對於我
國人民幣利率市場化和金融市場發展具有參考價值。倫敦離岸市場,即歐洲美元
市場所形成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利率(LIBOR),至今仍然是美元利率形成的重要
指針,這一事實說明了離岸金融中心在本幣利率形成中能夠發揮重要作用。其次,
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可以為將來我國內地逐漸放鬆資本管制後進行的外匯市場調
節提供參照。最後,香港人民幣離岸中心能夠帶動我國與亞太地區的經濟合作深
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
第4章我國離岸金融發展構想
我國離岸金融的發展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它的實施思路可以從宏觀和微
觀兩個方面進行研究。
宏觀方面主要指國家政策取向、經濟金融體制改革及各種金融市場的建立和
完善,我國經濟金融與世界經濟金融的接軌,我國對離岸金融的合理、有效和符
合國際慣例的監督和管理等。
微觀方面指的是構建離岸金融市場的具體操作。主要涉及到總體發展戰略、
發展區位選擇、發展模式選擇和政策推動及監管等幾個方面。

㈥ 離岸信託有哪些好處

1、資產隔離

因為信託是獨立財產,可以避免因婚姻問題等分割家族財富。

2、財產傳承

隨著企業發展、資產的積累,資本家會考慮到財富的傳承問題。

家族信託本身就是一種理財方式,委託人也可以將其財產委託給受益人,用這種方式為受託人進行管理和分配,防止受益人揮霍。

而離岸信託具有私密性,而且國外或者相關地區的信託法律相對成熟,可以滿足對財富的管理和傳承需求。

3、財產保護

也就是規避風險,因為信託資產成立後,就會從個人財產中分割出來,是獨立運作的資產,它不能被抵債、清算等。

(6)不是傳統意義上設立離岸信託的地區擴展閱讀:

信託的派生作用:

1、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

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2、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經濟的發展。

3、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㈦ 離岸信託什麼意思

離岸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管轄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信託是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義下,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財產(包含不動產,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交予受託人,讓受託人根據信託的主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保管。

離岸信託是指在離岸屬地成立的信託。在操作上與信託類似,但因為特定的屬地對信託的定義或法條有相對寬松或特別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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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什麼是離岸信託

因為避稅地在稅收和法律設定上的優惠, 使大多數的離岸信託都建立在避稅地。所以, 離岸信託又往往專指建立在避稅地的信託。離岸信託經常被用於規避委託人所在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經濟風險。有數據表明建立在避稅地的離岸信託隨著政治、經濟動盪的加劇而增多。

㈨ 如何在 群島 設立離岸家族信託

有很多類型。不同的銀行結構不一樣。不同的信託公司結構也不一樣。依照客戶定製化的需求來看。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設立的資金門檻通常是30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期限通常為十年至幾十年,比如外貿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為十年以上,北京銀行與北京信託推出的家業恆昌系列家族信託期限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為20年。但考慮國內家族信託業務尚處於市場培育階段,且委託資產以貨幣型為主,為了搶占市場資源,從業機構當前推出的家族信託業務呈現資金門檻普惠化、信託期限短期化的特點。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低門檻、規模化的標准化產品。中融信託推出「標准化」家族信託產品起點為1000萬元,期限為十年,具有門檻更低、期限更短的特點。長安信託與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迷你」家族信託產品,主打低門檻、半定製化特徵,門檻設定為300萬元。半定製化指的是七成內容確定,三成內容可選。低門檻的標准化及半標准化產品的定位是作為定製化產品的起點,作為培育市場的基礎,吸引更廣泛的投資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險金信託。信誠人壽與中信信託合作推出的「信誠『托富未來』終身壽險」以800萬的保費,撬動上千萬的保險金。


浦發銀行:

客戶營銷:①分行篩選、營銷有設立境內家族信託需求的私人銀行客戶。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戶基本需求信息後填寫《境內家族信託客戶需求簡表》,機構郵件報送總行。

項目可行性判斷:①總、分行確定項目工作小組成員。②分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保密協議》,總分行相關人員簽字。③分行開展內部盡調,並簽署《意向客戶初審表》,密封交付總行。分行可由客戶簽署《客戶基礎信息確認表》,作為盡調基礎材料之一。④總行私行部審核分行初審表,並依據信託公司客戶盡職調查結論及可行性判斷,確定項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據總行指示,與客戶及信託公司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合作意向書》。

擬定信託方案:總行牽頭與信託公司對接,由信託公司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設計個性化家族信託方案;分行協助總行協調客戶與信託公司就信託方案的溝通,最終方案由客戶與信託公司確定。

合同起草簽署:信託公司起草信託合同等,客戶與其協商確定並簽署;總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財務顧問合同等。

信託財產交付:客戶向信託公司交付信託財產,信託成立。

信託財產支付管理: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向受益人有計劃地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養老費等.

客戶維護與管理:信託存續期間,分行配合信託公司進行客戶維護和管理。

信託財產投資管理:信託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將信託財產閑置資金以其名義投資管理;我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提供財務顧問建議等.

信息披露監督:信託公司定期向客戶提供管理報告;客戶可委託監察人監督信託公司

信託清算終止:信託終止,信託公司完成清算,剩餘信託財產向受益人分配。


舉個例子:


中國白銀集團有限公司於2012年12月28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保薦人:建銀國際

公司香港律師: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控股股東:家族信託上市後持有45.0%股份

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創業人的配偶(聖基茨與尼維斯國民)

信託受益人:創業人,其配偶及他們的孩子

受託人:瑞士信貸信託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1.原始架構

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陳萬天(陳總)總控股的境內企業。陳太(陳總的配偶)在上市前獲得了海外身份,設立了一系列海外公司與一家外商獨資企業——浙江富銀白銀有限公司。上市前架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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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不是傳統意義上設立離岸信託的地區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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