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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聯合體融資

發布時間:2022-02-22 04:22:52

A. 可否允許施工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

54 ? 文/劉良琪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後段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設立本規定,是針對有些施工企業見利忘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收取掛靠費、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有償使用費等),允許其他單位甚至個人使用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立法機關更清楚地看到,這種現象的存在,對建立正常的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危害極大,必須予以禁止。然而,上述現象在《建築法》頒布之前,以及實施10 多年之後的今天,一直存在於建築市場之中,並已逐漸形成為行業的潛規則。目前,僅靠制度上的堵已不能有效地解決建築務實中的深層次問題,相關主體在利益驅動下採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法,暗中達成默契,使個人使用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其形式無違法破綻。從而,輕易地規避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致使法律規定如同虛設。鑒此,筆者試想從現行法律規定的逆向視角提出一個命題:允許施工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讓法律禁止個人使用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禁止性規范,變為有條件允許施工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的倡導性規范,為構建有序的建築市場提供製度保證。 一、近兩年某地部分施工企業允許個人掛靠承攬工程狀況 (一)某地十家施工企業掛靠情況實錄 最近,筆者為探明建築施工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以下簡稱為企業允許個人掛靠承攬工程)的實情,分別調查了某地兩家一級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5 家二級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3 家三級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 調查的信息見如下列表: 從表格中我們清晰地看到,某地10 家建築施工總承包企業在一年零九個月的時間內總掛靠承攬工程占總承攬工程的比率為 57%。換言之,企業允許個人掛靠承攬工程的總數佔到企業承攬工程總數的一半多。同時調查得知,到各家企業去掛靠承攬工程的主體均為自然人,並無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企業與掛靠人對工程項目管理基本事項的「約定」 據了解,企業要求掛靠人對工程施工的管理還是比較嚴格。他們之間都要就工程項目管理的具體事項簽訂一份所謂的《項目承包合同書》或者《施工管理責任書》的協議。協議一般都會對工程項目的基本概況、手續辦理、開工竣工日期、管理班子配備、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稅費繳納、環境保護、農民工工資支付和受到行政處罰責任承擔等基本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企業對掛靠工程項目的管理除按照常規的內部承包制管理外,還採用了經濟的手段管理。例如,企業向掛靠人收取工程合同價格的1.5%~5%的管理費;收取1%~2%的安全生產押金,用於施工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救助;代扣代繳各項稅費,項目上應繳納的各種稅款由企業從建設單位支付到企業賬戶的工程款中扣繳;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須匯入企業銀行賬戶,以強化企業對項目上的稅費管理。在筆者調查的10 家企業中,他們與掛靠人之間都在按協議運作,顯得比較默契。 二、施工企業允許個人掛靠承攬工程的成因 (一)帶資墊資施工讓企業難以正常承攬到工程,誘發個人掛靠承攬工程 帶資墊資做工程自20 世紀90 年代初開始,其勢至今未減。剔去國家、省、市投資的重點工程不計,剩下的大量工程,特別是民營資本投資的工程,很大程度上都是資金不到位就著手開工。時下,做一般工程,業主發包工程的重要條件就是要求帶資墊資施工。某地10 家企業近兩年負責施工的397 項工程,全部要帶資墊資承攬施工。帶資的比例為工程合同價款的 10%~30%,其名為履約保證金、信譽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墊資施工一般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不支付工程款或者延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建設所需的材料費、人工工資、機械台班費和其他費用主要由施工企業墊付。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一般是不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進度款相當滯後,支付結算款一拖再拖,有的拖上幾年。在這樣一種狀況下,企業及其項目經理用不了多少時日就會被帶資墊資施工所拖累,直至最後把自有的和借貸來的資金全部投入到工程中,再也無力去承攬工程。然而,一方面企業的業績需要維持與其資質等級相當的水平,企業本身的運轉需要一定的經費支撐,企業需要在激烈競爭的建築市場中求得發展。另一方面社會上從事其他行業的人積聚了一定的財富,又想著從事建築行業。於是,企業和個人就想出了一個既形式合法地承攬工程,又各得其利益的辦法,即個人利用其資金優勢掛靠到企業去,用企業的名義去承攬工程,將個人的資金用於帶資墊資施工,企業則負責施工管理,企業與個人共同分享利潤,各自承擔協議「約定」的責任。 (二)業主本位主導的人情關系,使部分非強制性招投標工程流歸個人承攬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上項目施工均必須進行招標。依據《湖南省實施〈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易言之,在湖南省建築工程符合《招標投標法》列舉的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招標。而屬《招標投標法》列舉以外的項目以及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 萬元以下的項目則不必招標。那麼,對非強制性招標的工程,建設單位作為建築工程的所有權人對工程的發包有著一定的自主權,一些業主依仗這種自主權,採取非範式方法發包工程。於是有些業主就將工程發包給自己的親戚朋友,然後掛靠企業簽訂合同;有些業主為協調與工程所在地村民的關系,避免施工中強裝強卸,強行推銷材料,阻工等現象發生,將工程發包給村民,再掛靠企業簽訂合同。 (三)法律、規章的有關規定為帶資墊資施工非違法性提供了制度支持 1.法律對於履約保證金的規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履約保證金規定具體數額和比例,這就把確定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權利交給了招標人,由招標人根據工程的大小確定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時下一般是工程合同價款的 10%~40%這個范圍。《招標投標法》的這一規定,為招標人收取合同履約保證金提供了法律依據。 2.法律、司法解釋對合同帶資墊資條款效力的規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倘若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就帶資墊資施工在施工合同中作了約定,根據《合同法》實施前的司法判例就是認定該條款無效。而法院作出這樣認定的依據是原建設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在《合同法》實施以後法律和司法解釋都對認定合同無效作出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只能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顯然,三部委《通知》由於其法律位階低不能被法院作為認定施工合同中有關帶資墊資施工條款無效的依據。加之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帶資墊資施工沒有禁止,故帶資墊資施工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部門規章對建築工程開工應具有資金的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6�7�6�7」;第八項規定:「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 50%,建設工程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款的 30%�6�7�6�7」以上是關於建設單位申領工程施工許可證到位資金的最低要求。而建築工程所需的未到位的 50%或 70%的資金就得邊建邊籌措。這時建設單位往往把施工企業或其他主體作為融資對象,向施工企業提出帶資墊資施工的要求。 三、疏堵結合,有條件允許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 (一)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的地位和責任分析 施工企業是民法上的企業法人。它需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建築施工。企業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而個人屬於自然人主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現行法律對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是予以平等保護的。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其法律地位屬於一種聯合體,他們可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既享有施工中的權利,又承擔施工中的義務。企業承擔施工中的責任,《建築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允許企業聯合個人承攬工程,原由企業依法獨立承擔的施工責任,又多了一個個人主體來共同承擔,這樣有利於減輕企業所承擔的責任與風險。 (二)建築業的發展需要資金要素、關系要素和技術要素的結合促進 如前所述,建築工程的帶資墊資施工並非違法。同時,帶資墊資施工又比較普遍,估計在短期內難以停住。而企業在多年的帶資墊資施工中,墊付資金多,資金回籠慢,使得企業已無多少資金可墊,嚴重影響到企業承攬工程。對此,我們可以將現在建築市場中個人掛靠企業承擔工程的潛規則變為明規則。允許具有經濟實力或者關系資源的個人發揮資金與關系優勢,聯合具有技術優勢的企業共同承攬建築工程。工程的帶資墊資施工主要由個人和企業承擔,工程的施工管理由企業按照常規管理模式,配備管理班子,嚴格實施項目施工監管,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這種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的模式,一是能推動建築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建設;二是能增強企業在建築市場中的競爭力,有利於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三是有助解決建築業主的融資難題;四是能讓個人從建築施工中得到利益。 (三)允許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其相關行為應予有效規制 允許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不是誰都可以與企業聯合承攬工程。這里主要考慮的條件是經濟條件。例如,規定個人必須具有所承攬工程合同價款 50%以上的現有資金,能保證合同帶資墊資條款的履行。同時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於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各自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律、法規對此應作出明確規定。比如,工程施工的管理應當由企業負責,個人主要是負責帶資墊資的資金運作;在項目負責人的主導下,項目必須實行與企業承包運作;企業與個人的利潤分配和責任風險的分擔,應按照資質、技術和資金要素構成進行合理分配,聯合體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應實行連帶責任制等。聯合體其他方面的權利義務可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同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情勢變化作出應對性規定。 總之,允許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其利大於弊。與其讓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從,不如修改法律去主動規范務實中的各方行為。現行情況下,允許企業與個人聯合承攬工程是解決掛靠頑症的一劑良方,掛靠問題的解決將為構建有序的建築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作者單位:湖南省瀏陽市建設局執法大隊)

B. 請問:建築施工企業聯合體指什麼。

請問:建築施工企業聯合體指什麼。
為應對大型或特性項目招投標(不允許分包時)由兩個或以上建安(或設計)企業臨時組建的投標法人。由聯合體章程規定各自的責任、權利、義務。

C. 工程建設投融資模式有哪幾種

找承抄包商、股招、政府融襲資平台。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大體可以分為兩大類:(1)承擔公益性項目投資、融資、建設、運營業務的融資平台公司;(2)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

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產能力、技術裝備、流動資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設任務的營業資格,在建築市場中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的建築產品,並獲得工程價款的建築業企業。按照他們進行生產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為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非標准件製作等生產廠家,商品混凝土供應站,建築機械租賃單位,以及專門提供勞務的企業等;按照他們的承包方式不同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在我國工程建設中承包商又稱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D. 一方融資,一方是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可否

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BT模式的專門法律。但參加競標的單位是使用具有施工資質的公司進行的,投資公司是僅是輔助投標方,在標書上具有資質的公司放在前頭,所以由聯合體組成的有資質的公司是可以參加投標的,公司至於B和T怎樣運作,是參加競標的單位內部的事。

E. 企業資質升級聯合體工程算不算自己的業績

以聯合體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能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F. 建築施工二級企業與一級企業組成聯合體承包的項目其業績可以被認定嗎

主要看聯合體協議中如何分工。分工負責園林項目的是一級就是一級,是二級最後就是二級。要求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強強聯合。
你的問題是:一家投標人資質是市政一級、園林一級;另一家投標人資質是市政一級、園林二級吧。

G. 最近幾年對建築行業上市公司融資的政策支持

摘要 支持大型建築業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形式並購重組。鼓勵省、市、縣國有建設投資集團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構配件生產廠家設立施工企業,拉長產業鏈。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國資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支持建築業企業在承攬交通、水利、市政基礎設施、園林園藝綠化項目時,參與投資、運營和管理,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對項目預期收益無法覆蓋投資成本,但社會效益較好的PPP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可給予適當補貼。(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築,符合條件的裝配式建築業企業享受各級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獎補。 (省財政廳、省經濟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充分發揮現有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引導作用,鼓勵基金對已經實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管理規范、科技創新能力強、資產收益率較高、經營穩健的建築業企業開展股權投資。 (省投資集團公司、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統解決方案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做強特色產業,加快發展一批鋼結構、古建築、防腐保溫等具有傳統特色及具有國內領先施工工藝技術的專業企業。在建築勞務輸出較多、市場潛力較大的省外地區,設立建築業企業服務機構。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將納入統計范圍的建築業企業列入「四送一服」聯系包保重點企業范圍,收集、梳理企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幫助解決。 (各市「四送一服」辦公室負責)

H. 招標人要求用建築三級資質企業中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此項目一個建築企業又不

資質要求單一,房建三級資質及以上的企業遍地都是

I. 建築企業融資方式有哪些

長遠來看,企業的資信水平是制約負債水平的關鍵,這也要求建築企業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活動,全面提高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履約能力。

截至2017年底,建築行業上市公司流動負債在負債總額中的佔比已高達77.4%。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在舉債經營的動態理財過程中,轉移、分擔、防範和化解流動負債風險是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建築企業應強化債務管理,並通過抓工期、加強債務資金管理和對應項目實施情況監管等途徑主動應對流動負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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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產能力、技術裝備、流動資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設任務的營業資格,在建築市場中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的建築產品,並獲得工程價款的建築業企業。按照他們進行生產的主要形式的不同,分為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企業,混凝土預制構件、非標准件製作等生產廠家,商品混凝土供應站,建築機械租賃單位,以及專門提供勞務的企業等;按照他們的承包方式不同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在我國工程建設中承包商又稱為乙方。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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