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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信託公司董事長王建東

發布時間:2022-02-22 09:16:53

『壹』 北方信託產品安全嗎

中國總共有68家信託公司,雖然資質不一樣,但是資質都不會差。要說風險,主要看產品具體投向。我也在信託公司上班,有問題可以咨詢我。

『貳』 北方信託是什麼單位

北方信託是由泰達控股的。北方信託的多位董事長均出過事。北方信託的資產管理水平、薪酬待遇水平、人才創新能力均屬於信託業的中等水平。
希望採納

『叄』 天津北方信託公司創新業務是什麼

摘要 您好,扶持小微企業助推創新。北方信託突出問題導向,創新解決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與多家商業銀行達成共識,通過發揮公司的制度和渠道優勢,為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搭建銀信通橋梁。截至2015年底,累計為全市152家中小微企業提供資金599.02億元。其中,北方信託通過募集單一資金信託及集合資金信託等形式,為天津市津蘭集團累計融資3.95億元,使該企業在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行業領域加速發展。

『肆』 從省行銀行授信審批崗位跳槽到信託公司做信託經理,你認為如何

根據北方信託的公告,將公開選拔職業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和三名副總經理。不久前的7月,公司剛剛完成董事長變更,韓立新被任命為北方信託董事長。此前,在北方信託2020年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臨時會議上,王言彬被任命為北方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記者注意到,信託業最近迎來了「高管變更浪潮」。如9月8日,北京銀監局發布公告,批准徐冰中國金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同日,中原信託官網宣布,原中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風險總監趙衛華被任命為中原信託董事長,北方信託公開招聘總經理和其他職位

同日,中原信託官網宣布,原中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風險總監趙衛華被任命為中原信託董事長..據資料顯示,趙衛華,1977年出生,畢業於陝西財經大學,獲中山大學碩士學位。曾任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房地產金融業務部經理,中信銀行鄭州分行風險管理部、授信審批部總經理,中原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風險總監。

『伍』 北方金融網銀行業金融高級 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通過否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法。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第三條本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5、住房儲蓄銀行;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對本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一)不符合本法第七條的規定;(二)有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五)審計結論。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五)其他重要資料。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五)其他違反本法的情形。

『陸』 瀾庭集聯合創始人王建東介紹

摘要 她可以說是做微商的第一波人,可以說是微商模式的開創者,利用微信致富,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記得那時候很早就聽說過她的產品,也聽說過瀾庭集這個品牌,身邊也有一些人在做這個,說明這個品牌是有很大品牌效應和口碑,但是當時並不了解瀾庭集的老總韓鈺蕭女士。不知道她是一個年紀並不算大就獲得如此成功的東北人。北方人當中一直很欽佩東北人的闖勁兒。那天在台上也親眼目睹了她的風采,很是欽佩。一個女強人能做到如此已經是一個不可復制的奇跡。

『柒』 2004年3月2日,北方信託公司接受B公司委託存款200萬元,請編制會計分錄

借 銀行存款 200
貸 委託存款 200

『捌』 天津有幾家信託公司

兩家信託公司,北方信託公司和天津信託公司

『玖』 濱海能源的管理團隊


董事長張繼光先生
簡歷:歷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能源部部長,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總經理室副主任、經營處處長,天津北方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熱電公司經理,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副總經理,天津津濱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天津燈塔塗料有限公司董事長、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經理范勇先生
簡歷:歷任天津開發區總公司熱電公司、經營處幹部,泰豐工業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泰達大廈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濱海新興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北方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國華能源發展(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總經理崔亮先生
簡歷:歷任開發區建設公司工程部施工管理,開發區修建服務公司副經理,開發區熱電公司工程部部長/辦公室主任,泰達熱電公司副經理。現任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沈志剛先生
簡歷:歷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自備電廠籌建處、熱電公司會計、主管會計,開發區總公司人事監察處幹部,勞動人事處科長,開發區總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助理。現任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段彬先生
簡歷:歷任開發區總公司四號熱源廠工程籌建部技術員,開發區熱電公司熱源二廠工程師、化水工段段長、廠長助理,開發區熱電公司經理辦公室副主任,開發區熱電公司投資部部長,開發區熱電公司副經理。現任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副總經理郭健先生
簡歷: 歷任天津開發區工委辦公室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科長,天津開發區保稅區工委辦公室副處級調研員,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現任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國華能源發展(天津)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郭銳先生
簡歷:歷任天津大學行政管理科員、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風險控制部項目經理。現任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內審部負責人。現任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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